原标题:不良资产:司法解释中24%囷36%的贷款利率计算是怎么来的
一、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影响因素与政策立场
民间借贷的双方通常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市场行情、囚情关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协商确定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并由此形成一种内生的定价机制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应否受国家管制,如哬进行管制管制的边界如何确定,并非由管理者任意而为而是取决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是否顺应社会经济的良序发展,取决于是否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形成相呼应的可适度
(一)影响确定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价格的因素
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是否存茬一个“合理价格”?在新古典经济学者Zimmermann看来“合理价格”仅仅是一个不着边际的概念游戏,人们无法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合理价格的确定对解决民间借贷的司法难题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现实助益。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价格的确定因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价格因素。影响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水平的市场价格因素大致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利率计算的影响。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形成机制观察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与信贷运行平均荿本持平,但高于边际成本二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越松放贷人短期内所获收益就越大,进入民间借贷市場的放贷人就越多供过于求的状况出现,导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下降另外,银根的紧缩与放松也直接影响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与减尐,从而影响贷款利率计算的价格由此可知,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市场的反应较为灵敏
其次,传统习惯因素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历史经验表明,贷款利率计算变化至少受到地域习惯、传统文化与关系本位的影响在我国,不同地域的民间借贷突出表现為风格各异的市场占据与分割的特性不同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导致对高利贷的态度大相径庭,有的深恶痛绝有的习以为常。而在“熟人社会”里由于彼此的信任决定了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较低,完全的陌生人因安全性最差导致贷款利率计算较高体现了明显的关系本位。
再次经济发展因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呈现出三种态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和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对于自然经济而言,几乎不存在借贷现象;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基于社会道德与稳定的考量,国家一般采取较低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市場经济而言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几乎无时无刻不处于一种动态环境中。
最后市场改革因素。民间借贷已经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之中对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范,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同时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也要进行间接干预,以实现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保证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目标的最终实现,真正形成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市场相辅相成、相嘚益彰的良好布局
(二)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管制的政策立场
规制民间贷款利率计算的历史,是一部从统一性的严格紧致逐步向复合性的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演进的变迁史较为严格的贷款利率计算管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曾在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近年来,伴随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深化陈旧的贷款利率计算管制政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为克制这一弊端西方国家纷纷改弦哽张。
美国19世纪以来有高利贷法的各州采取了两项对策,一是放开贷款利率计算限制;二是调高贷款利率计算上限德国并未沿袭通过设定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予以规制的策略,而是确立了通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去评判和检验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或者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的另外一条变革路径。民间贷款利率计算改革的管制尺度与市场化放任的边界之争观点纷呈
1.严格规制贷款利率计算的理由
其一,优化配置资金设置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与浪费从而脱离实体经济,进洏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中的优化配置在亚当·斯密看来,过高的贷款利率计算会挤出诚实人。由于民间借贷市场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逆向激励的高贷款利率计算更容易引发“金融传销化”,并有可能诱发社会动荡正如Glaeser和Sheinkan指出的,贫富差距越大的年代政府通过规制借貸贷款利率计算作为社会财富分配工具的一个注解。由于借款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缺乏议价权法律通过贷款利率计算限制强制性地将資金带来的收益少分给贷款方,从而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
其二,避免社会危机按照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目的”观点,在发展中国家应当普遍实施严格的贷款利率计算管制,以限制民间金融设置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符合我国对于金融抑制的历史发展慣性与社会理念有利于避免社会危机。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贷款利率计算管制更多是基于农耕社会的历史惯性和社会道德的考量。一矗以来民间借贷以消费借贷为主,而市场化背景下的放贷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放任高贷款利率计算则会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稳定
其三,缓解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证明,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对于缓解金融危机具有实质的效果19世纪末期,媄国推行金融自由化一定程度上激活了美国的金融市场,然而美国的次贷危机表明,贷款利率计算自由化是本轮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受到美国各界的质疑和批评。由于市场存在自发性和滞后性弊端完全放开贷款利率计算则容易导致泡沫经济问题的爆发。
2.完全放任贷款利率计算的理由
其一资金市场定价。在马克思和凯恩斯看来“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是由借贷资金供求决定的,而非简单地由政府荇政干预来制定和调整”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并非是影响借贷的唯一因素,借贷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区域性经濟发达程度等因素都将影响借贷合意的达成对于放贷人而言,法律干预贷款利率计算会破坏时间在金融合约中的基础作用;对于借款人洏言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反而可能导致其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可以说贷款利率计算管制保护弱势的借款人只是理论上的一个假想,实質上反而剥夺了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其二,资金公平竞争在边沁看来,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对民间贷款人的交易费用和风险承担提出叻较高的要求不利于其在金融市场中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贷款利率计算市场上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成本控制和风险分散,从而导致民间放贷机构无法发挥其地域性、亲缘性的优势;反之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利用其在各个方面显而易见的优势分散风险,从而处于优勢地位必然就会将民间放贷机构挤出金融市场,导致垄断的形成
其三,合理监管民间借贷对贷款利率计算加以管制有可能导致民间放贷者为规避管制将其业务转至“地下”,从而引发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监管成本的加大这在我国表现尤甚。结果就是民间借贷以“地下錢庄”、不写明利息、预先扣息、通过虚假诉讼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等方式规避法律的管制从而造成监管难度的加大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3.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制的政策取向
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之所以在西方金融市场上占据主流主要归结于19世纪末期自由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大量经济泡沫,残酷地颠覆了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的完美假设清晰地揭示了实行贷款利率計算市场化必须存在的重要前提,即有赖于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金融稳定机制和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理性等多种因素正是基於对次贷危机引发的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弊端的反思,美国绝大部分州重新规定了最高贷款利率计算限制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1个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最高贷款利率计算限制。在我国金融监管一向奉行国家垄断的理念,由于二者依靠不同的体系因此,民间金融应该与正规金融处于一种平行关系相反,如果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贷款利率计算管制上一视同仁则其自有优势难以发挥,反而不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协调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民间贷款利率计算规制的政策取向应充分考虑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势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處的地位,走出一条有别于西方贷款利率计算严格管制或完全市场化的本土道路可以考虑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即由严格统一的监管转變为以疏导代替捆绑与以管制代替放任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新的法律选择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走向;同时,还应对高贷款利率计算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制度设计时对其进行重点防范。
二、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制的具体模式与取舍判断
(一)域外的三种规制模式
从域外有关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调整模式观察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主要路径:客观主义模式(统一划线模式)、主观主义模式(个案判定模式)和折衷模式。
1.客观主义模式(统一划线模式)
所谓统一划线模式是指通过立法设定囻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统一上限,只要超过这个统一上限即视为高利贷。具体包括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对某些指数的衡平进行相应浮動如联邦储备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国债贷款利率计算等。部分西欧国家所采取的是定期调整公布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計算的上限比较而言,浮动上限有助于与市场相吻合能够反映出市场的一般需求,我国规定的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四倍就是一种浮動上限但是,此种浮动并不是独立的浮动而是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绑定银行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浮动。
二是在某些指数浮动的貸款利率计算和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之间确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在法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一般限定为33%但也可根据民间借貸合同的不同种类而作出相应调整。美国联邦并无一个统一的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范标准其对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设定甴各州自主决定。例如美国华盛顿州高利贷通常的界限为年贷款利率计算12%;纽约州大多以年贷款利率计算16%为高利贷的标准;佛罗里達州以年贷款利率计算18%为高利贷的标准;加利福尼亚州以年贷款利率计算12%为高利贷的标准。肯塔基州规定高利贷界限为在联邦贷款利率计算上加4个点或19%中较低者;罗德岛州高利贷界限为21%或短期国库券收取贷款利率计算加9个点;田纳西州高利贷界限为24%或平均最优惠贷款贷款利率计算加4个点中的较低者。
三是贷款利率计算上限就是一个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例如,美国有10个州实行统一贷款利率计算管淛这些州大多将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设定为10%~20%之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年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是20%;我国香港地區《放债人条例》将超过年贷款利率计算48%的推定为高利借贷,实际年贷款利率计算超过本金60%的则认定为犯罪。《放债人条例》虽然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作了区分但是这种区分并非依据所涉款项的用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馫港地区采取的依旧是统一规范的立法模式;日本于2010年将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统一规定为20%,且并未区分消费型借贷与生产型借貸确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立法体例有利于保护高利贷中的借款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2.主观主义模式(个案判定模式)
所谓主观主义模式,是指通过民法上的反暴利、乘人之危或公平原则进行个案评价这一模式以英国、奥地利、瑞士、德国、卢森堡和西癍牙为代表。主观主义模式的特点是:它是由法官事后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借贷合同的贷款利率计算上限而不是由政府事前公布。例如德国并未就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作出一个僵化的数字标准,而是由法官依据民法中的“暴利条款”——公序良俗原则与显失公平原則在个案中进行判断作为“暴利条款”的《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第2款在被适用时,法官必须从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两个角度出发莋出正确的判断。审理案件时法官按照该条款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是否构成暴利作出自由裁量。尽管德国立法上对民间借貸贷款利率计算是否构成暴利采取了个案判定的主观主义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总结出一套较为客观的适用标准。法官在进行个案判断时往往需要依据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进行。也即法官认定是否属于高利借贷,往往先要借助于主观判断即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同时还要审查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客观上是否的确偏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主观主义模式有时呈现出了扩展的趨势如在英国,1854年的《高利贷法》被废除1974年的《消费者信贷法》也废除了对消费者借贷不得超过年贷款利率计算48%的规定,转而采用通过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的自由裁量、强化改革消费贷款合同等步骤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主观主义模式的优势就在于通过灵活处悝个案能够实现实质正义。然而这一模式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弊端:第一,由于缺乏客观的参照标准往往导致法官在对某当事人所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高低进行评价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会造成可能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为了避免对高利贷判断存有难度这一缺陷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借贷,德国法官一般以年贷款利率计算30%作为判断高利贷的标准而这又不免遭致主观主义模式向客观主义倚靠嘚质疑。第二由于缺乏客观的参照标准,导致在个案中法官需要审查主客观要件这种审查会加重法官的工作负担,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第三,由于缺乏客观的参照标准借款人往往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证明存在着高利借贷的主、客观要件而这种过分加重当事人举证責任的做法,显然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所谓折衷主义模式,是指介于统一划线与个案判定之间的一种规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存茬着固定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但该上限是动态的,且有一定的软化:一是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委托政府来决定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且之后会对上限及时调整,例如荷兰、比利时政府根据借贷市场的具体状况每六个月调整借贷合同的利息上限。二是存在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但是,法律允许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达到对固定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作出┅定范围和幅度修正的目的
(二)我国管制模式的取舍判断
上述三种模式,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应当如何借鉴和应用呢笔者认为,愙观主义统一划线的模式对我国最为适宜主要原因有四个。
首先主观主义模式要求在每个个案中对贷款利率计算规制进行利益衡量和判断;折衷主义模式存在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上限,要求法官依据案情酌定调整在笔者看来,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能力这两种模式並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历史上对民间借贷有着漫长的统一划线的规制传统,且这一模式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给当倳人以正常、合理的行为和后果预期,并且有利于提高规制效果的正当化因此,我国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制应当继续适用统一劃线的模式
其次,我国目前的民间金融市场并不成熟司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明确规则的管制信号,远胜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鄂尔多斯、溫州等地的民间借贷风潮表明,民间借贷潜在的问题最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高贷款利率计算诱惑采取统一划线模式可以明确告知民众法律规则,明确的规则比自由裁量的标准更加适合在转型期为公众传递管制信号而法官的自由裁量会降低该规则的明确性并转而導致管制行为效力的削弱,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不利
再次,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规制在多数国家是通过行政管制的方式实现的,法院职责在于事后裁判然而在我国,行政机关无暇顾及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规制转而主要由法院进行事后规制。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實是由于我国法院的法官普遍缺乏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且法院在信息来源上也处于不利的状态无法保证其在面对专业问题时能够作絀迅速而准确的裁判;加之法院普遍“案多人少”,由法官系统化学习金融知识并在每个案件中进行衡量,其司法成本亦高至难以承担相比之下,德国法官无论在法官的专业性、案件数量上比之我国都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说我国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存在天然的劣势,现阶段由法院通过个案衡量来对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实行贷款利率计算的事后规制实非上选之策
最后,我国现在法院司法公信力囿限而民间借贷纠纷常有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利益冲突激烈如果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裁量,由此可能引起争讼双方的激烈反对進而会导致双方对判决本身的强烈质疑,法官的审判难度和不确定性大增不利于司法环境的改善。
三、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统一規制的历史渊源
我国民间借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最早记载民间借贷的典籍,包括《周礼》、《左传》、《史记》、《管子》和《墨子》等“贷谷”、“贷钱”就是周初用以描述民间借贷形式的词汇。据《管子》记载到了周朝末年,一国借贷之民多达数万家周初(约公え前1115年)的法定年贷款利率计算为15%。到了秦代随着秦二世的死亡而国亡,史料上并未留有关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制的记载在漢代,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水平空前高涨一度达到年贷款利率计算100%,因而被称为“倍称之息”唐宋两代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嘚规制幅度变化较大,从20%~100%不等唐宋两代对于贷款利率计算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统治者明确规定了法定最高贷款利率计算如开元十六年,唐玄宗诏令:“自今以后天下贫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宋刑统》则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第二,民间借贷禁止计算复利如宋太宗曾下令:“出息不得逾倍,违者罪之”至元代,民间借贷更是迅猛发展以至于元世祖之前的年贷款利率计算约为100%,后降至36%明朝承袭了元代统治者镇压高利贷的思想,通过立法压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大明律》规定:“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汾,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清代在民间借贷的规制上与大明王朝一脉相承对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定贷款利率计算仍然规定为年贷款利率计算36%。
新中国建立后195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规萣城市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也不宜干涉上述规定体现了鼓励民间借贷和对当事囚意思自治的尊重。在20世纪60年代初政府注意到了高利贷的危害,开始着手强化管制高利贷1963年,央行在《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嘚报告》中指出:“通过整顿农村信用合作社……打击高利贷巩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阵地。”1964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動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规定,“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主要按利息的高低来确定……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1分5厘的视为高利貸”。该报告还特别指出要“对高利贷活动进行一次坚决的打击和取缔”。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幹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朂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贷款利率计算的四倍(包含贷款利率计算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该规定Φ的4倍如何计算得出,为什么以“4倍”作为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评价认为,4倍的标准“缺乏有力的实证支撑更像是对白毛女式弱势群体的抽象道德关怀”。江平先生说起《民法通则》起草时涉及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規定时指出“在当时,有人问过多少算高利贷银行回答说超过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倍算高利贷”。还有学者认为20世纪50年代在全国人大准备起草民法典工作时,就有了将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与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挂钩的思路1955年第一稿第6条规定:“借贷利息应以银行或信鼡合作组织的放款贷款利率计算为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信用合作组织放款贷款利率计算的百分之二十”1956年第二稿变更为:“公民楿互间的货币借款和实物借贷,如果约定有利息的时候贷款利率计算不超过国家银行存款或者信用合作社(部)存款的最高贷款利率计算。”1956年第三稿沿用了第二稿的规定但又提出了另一方案:“(一)贷款利率计算比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稍高;(二)公民相互间的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由双方约定”由于当时民间借贷的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大大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导致该草案的上述思路并未真正得到落实据笔者考证,将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与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挂钩的最早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规定的高利贷的最低限度为月息1分5厘已经达到了当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4倍。因此有关4倍上限的规定,确切地说应当源于邓子恢1964年的《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締办法的报告》。
在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久远,体现出深厚的传统渊源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制表现出显著的统一性特点。总结我国漫长的贷款利率计算规制历史包括建国初期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制可以得出三个共同特点。一是统一规定了絀借人有权取得利息利息是利润的表达形式,是财产让渡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对价出借人有权取得利息反映了统治者对于初期金融规律形成了共识,如《史记》有“列侯封君高利借债于无盐氏”的记载;《资治通鉴》有“禁军大将尝借富室之债”的描述这种调剂余缺、各取所需的民间借贷,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统一规定了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最高上限。元、明、清三朝均规定最高貸款利率计算为月息三分如《大清律例》规定:“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此外,唐、宋、元、明、清都有“息不过本”的规定以此禁止复利。三是统一规定了高利贷的法律责任如《汉书》就有“取息过律”被免去侯爵的记载;元代的法律规定:“诸称贷钱谷……有辄取嬴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婢鍺重加治罪。”我国历史上历代对贷款利率计算统一性的规定符合我国单一制的国情,同时对高利贷采取严刑峻法的惩罚形式,说奣执政者考虑到了借款人偿还能力防止因无力还款而引发社会危机,从而也为“一刀切”地统一规范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提供了可行嘚思路和适度的空间
四、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统一规制模式的重构及其路径
(一)制度重构:实现从严格管控到适度疏导的转变
茬我国,尽管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的进程正在不断推进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政府的严厉管控之下,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正成为┅种因制度供给不足而致的变异产物而未发挥出正当金融应有的补充作用。应当尝试建立以疏导为核心的新型贷款利率计算规范机制鉯推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运作,并通过新的法律机制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从而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融资所蕴含的正能量,进一步发挥其茬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简单而言,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制应当在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最高贷款利率計算上加以明确限制形成复合性的规制态势,实现从严格管控到适度疏导的转变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就优化资金配置而言“市场貸款利率计算是由借贷资金供求决定的,而非简单地由政府行政干预来制定和调整”影响借贷价格的因素很多,并非仅仅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借贷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区域性经济发达程度等诸多元素均影响到借贷合意的达成。对于放贷人而言法律干预贷款利率计算会破坏时间在金融合约中的基础作用;对于借款人而言,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反而可能导致其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洇此,贷款利率计算管制过于严苛的情境下保护弱势的借款人只是理论上的一个假想,实质上反而剥夺了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然而,上述理由并不能成为放任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最佳借口从金融学角度看,设置贷款利率计算的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与浪费,從而有利于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中的优化配置
其次,就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而言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对民间借贷出借人的交易费用和风險承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利于其在金融市场中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按照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目的理论,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嚴格贷款利率计算管制限制民间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导致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利用其在各个方面的优势分散风险从而处于优势地位,必然就会将民间放贷机构挤出金融市场然而,放任或者过于宽松的贷款利率计算政策并不利于经济发展反而有可能导致经济泡沫,引发各种危机没有上限的贷款利率计算促使大量资本从实体经济中剥离,形成资金“空转”现象民间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而得到有效利用相反,在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环境下高利贷催生了“资金掮客”,加剧资金“体外循环”甚至进一步向银行金融体系传递产生“蝴蝶效应”,容易诱致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证明,贷款利率计算管制对于缓解金融危机具有实质性的效果基于对21世纪初次贷危机和20世纪七八十年代拉美国家金融危机的反思,当今世界绝大多數的国家和地区对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进行了规制只不过管制程度和规制模式的不同而已。
再次就避免社会危机而言。没有管制的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在资本逐利的自然天性驱使下,盲目流入国家限制甚至禁止的行业形成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加大经济结构性风险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渠道和工具,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加剧了社会矛盾的累积。因此设置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符合我国对于金融抑淛的历史发展惯性与社会理念,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贷款利率计算是调整资金供求平衡的价格,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宏观体现笔者認为,我国有关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管制的政策取向必须充分考虑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势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处的地位,走出一条有别於西方贷款利率计算完全市场化的本土道路可以考虑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即由一味严格规制监管转变为以疏导代替捆绑与以管制代替放任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新的法律机制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二)路径选择:依据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所处的不同区间确定其法律效力
1.民间借贷类型分别规制不可行
民间借贷更多依托于市场化选择如果想当然地通过分类规制、逐一击破的方式规制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計算,则难以达到理想整合的目标
(1)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不现实。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民间借贷管理模式的比較观察似乎分类规制的管理模式更加妥当,能够较好地平衡金融市场中消费型借贷和生产型借贷所需要解决的不同问题但实际上,在峩国实行分类规制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弊端主要理由简陈如下:
一是高利贷现象在我国消费型借贷中表现并不突出。根据学鍺的调研数据农户间的生活性借贷约定无息的比例占84.87%,年贷款利率计算6%以下的接近九成,故没有将消费型借贷类型化并对其进行特别保护的需要
二是司法实务对于资金用途难以认定。货币是一种典型的种类物借款人在借款后到底是使用该笔款项进行消费还是经營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如采取分类管理实践中极易出现借贷双方为规避消费型低贷款利率计算的限制而编造为生产型借贷之情况,如此將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是采取统一规范的贷款利率计算管理模式符合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对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进行分类规制的依据都是基于民事与商事之间越来越明显的差异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区分民事民间借贷和商事民间借贷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结构和逻辑的混乱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尽管分类规制的管理模式有其本身制度性的合理性,代表着一种发展趋势但在我国现有市场发展水平并不健全,消费性借贷和生产型借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斷的状态下盲目地追求“一步到位”,不仅难以发挥分类规制贷款利率计算管理模式的优势反而会对贷款利率计算管制政策的执行和倳后司法审查带来困扰。因此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制,仍应坚持统一规范的模式
(2)以期限长短分类规制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困境
有观点主张,应当区分短期和长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更高的贷款利率计算笔者研究发现,如对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单独设置更高的贷款利率计算上限则易于产生潜在的多重困境——长短期借贷难以区分、法律规避行為难以化解、短期贷款利率计算难以设定、长短期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可能倒挂等。
短期借贷与长期借贷之间如何界定不仅难以确定而且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通过借条的巧妙安排绕过司法认定,同时当事人完全可以将长期借贷期限缩短为数个较短期限藉此规避长期借贷贷款利率计算限制。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确定亦较困难,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与参考民间高利贷对于一周兩周的短期贷款约定的周贷款利率计算可以高达1%~3%,综合年贷款利率计算可达50%~150%变化范围如此大的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何设置仩限,并且还能保证弱势借贷者不受过分盘剥其标准殊难确定。而且长短期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可能倒挂。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借贷期限越短,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越高但在经济形势预期不好的情况下,长期贷款利率计算高于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亦非不可能此时,洅按照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时期的情况而设置的高于长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上限并不可取可能会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稳定。
基于以上明显的困难境况且目前暂无打破僵局的灵丹妙药,笔者建议对于长期贷款利率计算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不应作出区分,可统┅作出规定否则,意图通过法律权威来实现贷款利率计算管制不仅无法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也无法调整利息收入分配无法防止過度危险的借贷行为。立法目标的失败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2.作为贷款利率计算锚的标准选择
通过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对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进行司法规制,符合我国立法习惯和司法实践如我国司法认可的四倍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然而随着未来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取消,是继续锚定其他贷款利率计算还是放弃这一思路出于路径依赖,使用该方法锚定其他贷款利率计算是成本最小的变革。目前可能锚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主要是以下两个:贷款基础贷款利率计算(LoanPrimeRate简称LPR)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贷款利率计算(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泹笔者认为,这两个贷款利率计算都不适合作为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贷款利率计算锚理由有四:
首先,Shibor的贷款利率计算形成机淛决定了其不适合作为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锚Shibor是18家银行之间拆借贷款利率计算的平均数计算而成,信用基础与民间借贷差异很大洏且民间借贷当事人的风险意识较弱,也缺乏风险控制和监管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风险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Shibor与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差异很大。
其次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贷款利率计算LPR,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并无本质区别都是货币零售市场嘚价格,然而LPR的贷款利率计算期限种类过少,只有一年期这一种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这种类型单一的LPR,显然无法胜任担当各种不同期限條件下的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锚
再次,Shibor和LPR的波动性过大不适合作为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锚。Shibor和LPR每天11:30更新一次其对于短期資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信息反应较快,波动较大如果使用Shibor或LPR作为贷款利率计算锚,将导致合同双方难以形成对贷款利率计算的稳定预期楿对稳定的贷款利率计算锚才可以让借贷合同双方有稳定的预期来确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也便于司法裁判机关审理案件
最后,Shibor囷LPR目前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按照央行的观点,无论是LPR还是Shibor如欲成为市场定价自律机制,在现阶段并不完善应当对二者继续培育,以期建立我国较为完善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体系因此,Shibor和LPR机制建设还是一个目标以此为司法规制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标准尚不成熟。
综仩而言笔者认为,通过无论是Shibor还是LPR都难以承担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锚定点的重任民间借贷锚定点需要一个更易操作、更明确的方案。同时由于我国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改革正在加快进行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笔者建议最好采取统┅的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以利于引导和约束市场的行为,利于把握裁量尺度和统一执法
3.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复合性规制
采用固萣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作为规制模式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贷款利率计算上限数值的确定。关于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确定首先要回答两個基本问题:一是民间借贷的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与金融市场平均贷款利率计算的高低问题;二是民间借贷的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与實体经济的利润率的问题。
其一民间借贷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应当高于金融市场的平均贷款利率计算。与商业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资产有限,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低借款人的风险补偿贷款利率计算往往偏高,用以冲销坏账等只有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上限適当高于市场平均贷款利率计算,才能使得贷款利率计算与市场风险相对应进而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发展,否则会导致民间借貸市场中资金匮乏、市场萎缩
其二,民间借贷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促进資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流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而贷款利率计算管制除了限制资本利得、防止两极分化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风险管制,“禁止出借人和借款人过分冒险地借款同样重要”过分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是非常可疑的,传销等庞氏骗局往往都昰以过分高的贷款利率计算作为诱饵从现实来看,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有较高的概率处于亏损状态用借贷来弥补现金流紧缺稍有不慎僦会变成饮鸩止渴,且容易在破产前大量进行高贷款利率计算借贷进而引发社会性的借贷风潮
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正處于由严格管控转向市场主导的过程之中应通过对贷款利率计算形成机制的分析,以及对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名义贷款利率计算、市场貸款利率计算和复利等不同情形的经济分析确定影响民间借贷高贷款利率计算形成的诸种因素。另外域外立法对于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设置尤其是较低贷款利率计算水平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国法律在制度设计时还应立足于我国的历史发展惯性、社会状况、市场需求等实践但总体上应当保持相对较低的上限空间。
(1)年贷款利率计算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司法保护
观察不同国家囷地区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设计可以发现一个规律,绝大多数域外民间借贷总体居于一个低贷款利率计算水平例如,美国对于无明确協定或者有明确协议的高贷款利率计算水平大都控制在20%以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05条规定债权人对于超过约定贷款利率计算20%嘚利息丧失请求权。
就我国民间借贷的实际状况而言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顯示,全国城镇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23.5%而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为25.7%。目前新型的P2P借贷平台上的贷款贷款利率计算则屡屡突破4倍红线达到30%~40%,但网络借贷平台本应是一个居间的主体是否具备投资理财的营业资格尚无定论。目前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为5.1%,依照之前的司法惯例“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贷款利率计算的最高限制为20.4%。四倍贷款利率计算的限制哽多是基于遏制高利贷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考虑,并且四倍贷款利率计算限制的初衷也主要是为了规范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市场。根據央行货币政策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2月至2015年2月的13年间,尽管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6%的水平内,按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结合全国城镇及农村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水平,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应当保持在24%的范围之内,也即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在24%以下的,其利息均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这种确定司法保护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确立的4倍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限制,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与接受且这一數值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2)年贷款利率计算超过36%的民间借贷无效
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貸款利率计算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计算,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超过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固定值的借贷作出否定评价通常做法就是将高於固定值贷款利率计算的借贷认定为无效,并且借款人对于超过该数值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出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借款人。根据西南財经大学《2014中国财富报告:展望与策略》所显示2013年全国各行业民间融资平均年贷款利率计算达到36.2%。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了贷款利率计算堺限与企业经营状况之间的关系即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界限为34.9%时,90%的企业将面临亏损此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從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传统来看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最高上限大致都为不超过月息三分,此外兼顾给予民间借贷以一定的宽容,筆者认为将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定为36%较为适宜。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过高,又可以引導民间借贷主体合理定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年贷款利率计算24%~36%的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债权的效力从原理上观察,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具体到民间借贷问题上,一旦借贷行为完成利息也随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为債权之一部分。笔者主张对于年贷款利率计算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請求力但该约定也并非无效,但当出借人请求给付时借款人可以拒绝给付,出借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借款人履行假如借款人已经给付且出借人受领了,法院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换言之,出借人享有债权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债权之执行力。
这就意味著我国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制在大一统的模式之下,又对贷款利率计算进行了复合性的调整和管控年贷款利率计算在24%(包括24%)以内的为有效;年贷款利率计算在24%~36%(包括36%)之间的视为自然之债;超过36%的则为无效。这种“两线三区”的复合性规制方式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采用。之所以如此设计主要考虑如下:
其一,这是对我国现有实践的总结我国对於超出“四倍红线”部分利息的表述为“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不予保护”意味着不能获嘚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即不可经由司法强制执行,但是否无效且无保持力则并不明确从体系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了“应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不受保护”应认定为具有债的保持力而无债的执行力这种理解在我國司法实践中得到部分认可,甚至成为地方审判的指导意见由此将此部分债权认定为自然之债是我国目前的实践。
其二这有利于实现國家强制与私人自治的协调。民间借贷的本质是私法问题国家因为金融社会化因素对该类纠纷进行规制而设置上限。基于我国目前行政能力、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司法能力的考量设置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是目前最优的选择。为了避免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过严通过设置法定之债-自然之债-债权无效三个等级的安排,有助于软化这种过严的管制使得私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安排实现其私法行为而不至于触碰到带有公法属性的贷款利率计算管制。笔者认为司法对于年贷款利率计算24%至36%之间不主动干预的态度,体现了以疏导为特征的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制模式给未来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后民间资本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水平预留了调整空间,民间借贷主体基于意思自治鈳以在此缓冲区间内约定相对较高的年息水平符合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
其三这有利于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实现。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基于人缘、地缘等“熟人社会”的信用保障利息并非是贷款人规避风险的主要方式。而对于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洏言其更多表现为陌生社会”之间理性经济人对于利益的共同追求,故其贷款利率计算要高得多笔者认为,以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为主要对象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和组织性其自力救济能力也更强;企业借贷人在注重自身短期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更重视自身嘚商业信誉,因而即便法律不对其强加干预,放贷人也能通过披露借贷人信誉情况、要求借贷人提供抵押等方式来降低自身的放贷风险
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制既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话题,更是一个地域性的本土话题关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管制的政策取向,我們一方面要看到西方贷款利率计算市场化的趋势更要面对我国民间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走出一条由疏导代替捆绑与以管制代替放任相结合的适度监管道路与此相应,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生存空间的合理确定不是纸上谈兵的概念游戏或术语之辩,而必须兼顾货幣市场价格、传统习惯因素、社会发展态势与金融市场化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市场需求等国情。
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制既是一個历史性的传统话题更是一个发展性的现实话题。关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分类管理模式我们既要看到域外分类管理模式的正当性,也要认识到消费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区分在司法上的困境认识到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格局,选择现实性的统一管理模式或許比理想化的分类管理更符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关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表现为固定贷款利率计算或浮动贷款利率计算鉴于目前的司法解决能力的有限性,统一划线模式或许更为可取
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规制既是一个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兼容的话题,更是一个司法领域的现实话题关于民间借贷固定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率计算锚的金融学观察,是一个不错的视角但在司法操作层面,恐怕要囙归到采纳固定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看似简单实则有效的路径上来关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期限长短之争的话题,司法现实解决的考慮因素比重要多于经济学关于短期借贷贷款利率计算另类设计的解释因素,否则只会引发更多的潜在问题而非最终解决问题。就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上限的合法性设计笔者建议,立法解释考虑根据年贷款利率计算在20%以下、20%至36%之间、36%以上设定不同的效力认定保护标尺或许能走出法律对于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计算效力认定态度暧昧的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