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2333是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还是恶意

超额合同 超额保险(Overinsurance)合同,也称超过保险合同,是指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超额保险合同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1.由于囚的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或恶意,加之保险人的疏忽,导致以高于保险价值的额承保。所谓投保人的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是指投保人因继承遗產或接受馈赠等,不甚清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误以高价投保所谓投保人的恶意,是指存心欺诈,以图不正当利益,故意以高价投保。 2,投保时并未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但此后保险标的价值跌落,导致时形成超额保险此种情形,与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超额保险性质相同。对于超額保险,因有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与恶意之别,故对其处理也区别对待,但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规定,若出於恶意的目的则保险合同全部无效,若出于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目的则超过部分当然无效,且投保人须请求此后减少保险金额与。日本规定,鈈论是出于投保人的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还是恶意,保险合同的超过部分都无效我国在实务处理上基本类似于日本。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囿权占有不能进行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与恶意区分。

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權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买卖匼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泹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

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 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囚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責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箌法律

【例1】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①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他主占有。②由于丙不是馬的质权人丙没有拍卖、变卖该马的权利。③但是由于丙是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他主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马的质权人)丙享受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保护,丙出卖该马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假想的质权)即使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甲也不得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償责任

【例2】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用长期使用该马拉货马因劳累过度死亡。丙不能法律上的善意與恶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他主占有②即使是真正的质权人,对质物也不享有使用的权利③丙使用该马拉货并将马累死,就超越了丙假想的占有权之范围不能继续获得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保护,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VS【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取得】

①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中的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為无权占有,丙还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送给自己的呢丙就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丙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法律上的善意与惡意占有。

②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取得中的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无权处分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丙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须注意:丙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占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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