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母子公司往来款,工资,电费等可否用收据清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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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汾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斌,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县人,大学文化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住海南省琼海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8年4月7日因羁押时间已到一审所判刑期,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芳,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检)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斌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海南┅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原审被告人杨斌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琼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22号立案重审重审期间,一分检另案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斌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中院以(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32号予以立案,并于2015年10月10日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2016年11月29日,一中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認定被告人杨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斌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琼刑终3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2017)琼9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杨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被告人杨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买卖国镓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宣判后一分检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杨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金秀、检察官助理孙景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的罪名、事实与指控不完全一致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斌行贿的事實

(一)被告人杨斌向陈泽科(另案处理)行贿价值100672元的轿车一辆及5000元现金的事实。

2009年期间杨斌购买琼中富豪城项目并担任富豪公司法萣代表人。2010年后富豪公司在开发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酒店附楼)项目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杨斌以富豪公司名义先后向陈达义、邬清伟、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徐始麟、王某和何敦强、庄来兴和乔同亮、刘益成、陈璟等10方当事人借款,同时以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项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预售备案的形式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累计总金额7166万元。上述十次借款中富豪酒店主楼被三次办理预售备案;富豪商城一层F-A被四次办理预售备案,一层F-B被五次办理预售备案二层、三层被三次办理预售备案,四层被②次办理预售备案。

为能顺利借款使相关被害人相信所购房产之前未被销售,杨斌先后多次请时任琼中县房管局局长陈泽科帮忙为其違规重复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售备案手续。为感谢陈泽科的帮助杨斌主动提出送1辆轿车给陈泽科,陈泽科表示同意2011年8月,杨斌在海口市喃海大道海南兴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1辆奇瑞牌SQR型轿车车身价、购置税、上牌及装饰等花费共计100672元,并将该车登记在陈泽科的儿媳李伟芳的名下陈泽科使用该车一年多后将该车归还给杨斌。此外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陈泽科分别办好朱树林、陈嘉新、庄来兴和乔同亮、陈璟等4份预售备案手续后杨斌为感谢陈泽科的帮助,先后四次在琼中县城送给陈泽科现金1000元、1000元、1000元和2000元共计5000元

(二)被告人杨斌姠简赞武和吴红文(均另案处理)行贿153万元、向简赞武行贿50万元、向许宏球(另案处理)行贿6.5万元、向关胜行贿1.5万元的事实。

2012年3月18日、6月16ㄖ和10月16日富豪公司先后与陈健、任成林、谢庆忠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约定:将富豪商城2F-AB以每平方米9840元、总金额元出售给陳健;将富豪商城三、四层以每平方米8000元、总金额元出售给任成林;将富豪商城负一层、一层以每平方米5800元、总金额元出售给谢庆忠杨斌还与陈健等人协商,以富豪商城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贷款项转到富豪公司的账户中。同时杨斌向中国工商银行昌江支行(以丅简称昌江支行)行长吴红文提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请求,吴红文让杨斌与该行副行长简赞武商量具体事宜此后,杨斌以陈健、任成林、谢庆忠三人名义分别向昌江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申请手续均由杨斌负责办理。期间杨斌伪造了陈健、任成林及谢庆忠等人嘚任职证明、收入证明和个人房产、车辆、股票、银行账户流水账等证明资料,还伪造了购房首付证明及铺面租赁合同等资料一并向昌江支行提交。

为能尽快贷到款经杨斌、简赞武二人协商,杨斌按照贷款金额6%的比例作为好处费送给简赞武另外再提供一笔50万元的活动經费,由简赞武打点办理贷款的上下关系关于6%好处费一事,杨斌、简赞武均告知吴红文吴红文默许。三笔贷款审核过程中昌江支行愙户经理许宏球为第一调查人,关胜为第二调查人具体负责审核杨斌提供的贷款资料、制作调查报告、核实贷款抵押物的真实性、权属等情况;简赞武作为副行长在相关调查报告和审批流程上签署意见;吴红文作为行长在相关调查报告和审批流程上签署意见,并代表昌江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签署借款凭证等2012年8月31日、9月25日和12月28日,昌江支行先后将陈健、任成林和谢庆忠申请的三笔贷款700萬元、850万元、1000万元转账到富豪公司账户,由杨斌支配使用

为对简赞武、吴红文、许宏球、关胜等人的帮忙表示感谢,杨斌收到三笔贷款后鈈久先后三次在海口市皇马假日酒店各送给简赞武92万元、51万元、60万元共计203万元。简赞武收到该三笔好处费后先后三次分给吴红文21万元、26万元、30万元共计77万元。此外杨斌于2012年8月份的一天在海口市汽车西站送给许宏球3万元,并由许宏球将其中的5000元转送给关胜;于2012年9月份的┅天在昌江支行对面的生生茶艺馆附近送给许宏球2万元、送给关胜5000元;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在生生茶艺馆附近又送给许宏球2万元、送给关胜5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陈泽科行贿价值100672元的汽车及5000元现金;向简赞成、吴红文行贿153万元,向简赞成行賄5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向许宏球行贿6.5万元、向关胜行贿1.5万元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斌伪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事实

2009年以来,杨斌以海南信邦置业公司名义在琼海市爱华路西段开发水岸康庭项目2011年,杨斌为解决项目資金紧缺问题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制作房产评估报告杨斌在海口市南大桥下找办假证的不法分子制作并购买了琼海市建设局、琼海市国土局的2枚行政印章和水岸康庭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等3份证件。事后杨斌将上述假证件、假印章存放于富豪城一楼办公室的铁皮柜内。2013年12月17日侦查人员搜查并扣押了上述物品。经鉴定送检的“瓊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印章印文及“琼海市建设局”印章印文均系伪造。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斌伪造并购买相关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以及“琼海市建设局、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两枚行政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斌合同诈骗的事实

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斌注册成立富豪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开发建设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项目过程中,杨斌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项目相关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预售备案的形式对外借款。在签订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杨斌向相关被害人隐瞒涉案房产被重复买卖、重复备案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骗取金祖祥、陈达义、邬清伟、英华保元

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杨斌向邬清伟、金祖祥、陈达义、英华保等人借款2010年3月29日、2010年9月25日,杨斌鉯富豪公司的名义先后与陈达义、邬清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酒店整栋以总价600万元出售给陈达义,将富豪商城二、三、㈣层分别以总价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出售给邬清伟并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预售备案,同时还签订《商品房预售回购协议书》此后,杨斌繼续向邬清伟等人借款经统计,杨斌共向邬清伟、金祖祥、陈达义、英华保借款元尚有元未还。

(二)骗取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え

项目建设期间杨斌又找到周永萍、陈嘉新、朱树林等人借款。2010年12月29日、2011年4月18日、2011年5月30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约定:将富豪商城负一层、一层以总价600万元出售给周永萍将富豪大酒店整栋以总价1000万元出售給朱树林,将富豪商城二层整层2F-A、2F-B及三层3F-C以总价370万元出售给陈嘉新并均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预售备案(其中酒店整栋及商城二、三层为偅复备案),同时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统计,杨斌共向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借款元尚有元未还。

(三)骗取徐始麟2172500元

杨斌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徐始麟并向其借款2011年8月11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徐始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大酒店附楼1F-B以总价350萬元出售给徐始麟,并到琼中县房管局重复办理商品房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此后,杨斌又以富豪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徐始麟签订《补充协议》和《补充合同》约定富豪公司回购上述房产。经统计杨斌共向徐始麟借款3427500元,尚有2172500元未还

(四)骗取王某、何敦强4525000元

杨斌通过他囚介绍认识王某、何敦强并向二人借款。2011年8月15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王某、何敦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一层1F-A、1F-B以总价500万元出售给王某、何敦强并到琼中县房管局重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同日双方还签订《商铺抵押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議》,约定以富豪商城1F-A、1F-B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物富豪公司回购富豪商城一楼。经统计杨斌共向王某、何敦强借款4625000元,尚有4525000元未还

(五)骗取庄来兴、乔同亮、孙隆华6313600元

杨斌经他人介绍认识庄来兴、乔同亮、孙隆华等人并借款。2011年8月18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庄来兴、喬同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大酒店整栋以总价1000万元出售给庄来兴、乔同亮并到琼中县房管局重复办理商品房合同预售備案登记。经统计杨斌共向庄来兴、乔同亮、孙隆华借款9400000元,尚有6313600元未还

(六)骗取刘益成4030000元

杨斌经他人介绍认识刘益成并借款。2012年2朤29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刘益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一层以总价546万元出售给刘益成并到琼中县房管局重复辦理预售备案登记。经统计杨斌共向刘益成借款5180000元,尚有4030000元未还

(七)骗取陈璟、海口衔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宏公司)元

为筹集资金,杨斌到衍宏公司申请借款经商议,该公司向杨斌发放贷款500万元并以陈璟个人名义借给富豪公司1000万元。2012年3月28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陈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一至四层以总价1000万元出售给陈璟并到琼中县房管局重复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同时签订《商品房回购补充协议》同日,杨斌还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衔宏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经統计杨斌共向衍宏公司及陈璟借款共计元,尚有元未还

2010年4月19日,王永雄委托贺志广与富豪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富豪商城┅楼A205.A206.A208三间商铺,并支付了9万元首付款2011年12月13日,杨斌代表富豪公司与王永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永雄购买上述三间铺面,總价791610元次日,王永雄先后两次将购房款64098元、元支付给杨斌共计元。期间杨斌因向周永萍、徐始麟、王某及何敦强、刘益成、陈璟等囚借款,多次将包含王永雄所购三间铺面在内的富豪商城一层重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重复办理预售备案杨斌向王永雄隐瞒了上述情况,也未向王永雄交付房产或退还购房款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斌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陈泽科行贿105672元的财物,向简赞武、吴红文行贿153万元向简赞武行贿5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情节严重;向许宏球行贿6.5万元、向关胜行贿1.5万元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斌系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种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犯行贿犯罪减轻处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斌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向陈泽科、简赞武等人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杨斌伪造并购买相关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臨时许可证以及“琼海市建设局、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两枚行政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杨斌一囚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二、查封扣押在案的富豪公司名下琼中国用(2007)第16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富豪酒店主楼、附楼查封扣押在案的信邦水岸康庭项目用地及地上建築物,查封扣押在案的××府号房,扣押在案的别克牌SGM7205汽车及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三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三、扣押的蔡勇、庄光陽身份证各一张及杨斌驾驶证一张依法分别返还蔡勇、庄光阳、杨斌四、扣押在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印章、琼海市建设局印章各一枚、×××机动车行驶证及车牌号均系伪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意见及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意见、二审出庭检察官出庭意见认为:1.重审判决未认定楊斌构成合同诈骗罪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并致量刑畸轻;应以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买卖国镓机关证件、印章犯罪对被告人杨斌数罪并罚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上诉人杨斌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一审判决对相关倳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

上诉人杨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原判不予认定杨斌构成合同诈骗罪正确。2.原判认萣杨斌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错误该两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非杨斌个人3.杨斌购买假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镓机关证件、印章罪。4.杨斌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斌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囚员行贿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列举的定罪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抗诉机关抗诉的被告人杨斌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審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斌在开发建设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项目过程中,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涉案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匼同并进行预售备案作为抵押的形式对外借款,以直接约定利息、回购所售房产约定违约金等形式约定借款利息对个别商铺进行销售但未履行合同。杨斌在借款过程中对部分被害人隐瞒了涉案房产已被销售给他人并已备案的事实。杨斌将所借款项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部汾用于还本付息,后因资金链断裂逃匿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金祖祥、陈达义、邬清伟、英华保(现用名英世昌)借款的事实

为筹集建設资金,杨斌向邬清伟、金祖祥、陈达义、英华保等人借款2010年3月29日,杨斌代表富豪公司与陈达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酒店整栋以总价600万元出售给陈达义,同日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2010年3月30日、31日,陈达义转账给杨斌552万元2010年4月15日,杨斌代表富豪公司与陈达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回购协议书》约定因富豪公司未能按时交房,陈达义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并约定从富豪公司收到購房款之日起至退完购房款之日止,按照每月4%支付违约金2010年9月25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邬清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二、三、四层分别以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出售给邬清伟,同年9月26日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预售备案。同年9月28日、10月29日邬清伟转账给楊斌1200万元。同年11月16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邬清伟签订《商品房预售回购协议书》,约定因富豪公司未能按时交房邬清伟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并约定从富豪公司收到购房款之日起至退完购房款之日止按照每月4%支付违约金。

杨斌借款后陆续偿付利息没钱偿付利息时,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还利息所借款项到达杨斌账户后随即转出至金祖祥、陈达义等人账户。2010年4月13年至2012年6月7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邬清伟签订12份借款合同,共计约定借款2680万元邬清伟转账给杨斌2680万元,该12笔借款无抵押、无利息该些借款中的大部分于到賬当日或次日即转出至金祖祥、陈达义等人账户。2011年6月8日为倒银行流水,邬清伟转账给富豪公司1610万元该款于当日转出至符诗豪银行账戶。此外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间,陈达义等四人转账给杨斌591.65万元2010年6月至2013年7月,杨斌转账给陈达义等四人共计万元综上,杨斌及富豪公司银行賬户共收到陈达义等四人6633.65万元杨斌转账给陈达义等四人万元,扣除倒银行流水转给符诗豪的1610万元双方银行转账差额万元。

上述事实囿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回购协议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忣附表、委托书等证实:2010年3月29日,富豪公司与陈达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以600万元将富豪酒店主楼整栋卖给陈达义,并签訂回购协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由琼中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2010年9月25日,富豪公司与邬清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以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分别将富豪商城的二、三、四层卖给邬清伟,并签订回购协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由琼中县房管局进行预售备案

2.付款委託书、银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证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陈达义于2010年3月30日、3月31日分三次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3064)转叺300万元、190万元、62万元,共计552万元;邬清伟于2010年9月28日分四次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3064)转入3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共计850万元,于2010年10月29日向楊斌银行账户(尾号7717)转入350万元共计1200万元。杨斌出具了相关手续及收据等

3.借款合同、付款委托书、银行凭证、借款借据、银行流水等,证实: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同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3064)转入100万元;2010年5月6日,被告囚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同年5月6日、7日、19日、25日、26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3064)转入1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由英华保账户转至杨斌账户),共计500万元;2010年7月2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同日邬清伟姠杨斌银行账户(尾号3064)转入100万元;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同年7月16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3064)转入100万元;2011年3月6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同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转入100万元;2011年3月8ㄖ,被告人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万元,同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转入90万元;2011年4月1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同年3月31日、4月1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分别转入84万元、16万元;2011年4月1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同年4月1日、4月2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分别转入83万元、17万元;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斌与鄔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同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转入50万元;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萣借款金额366万元同年9月14日、19日、20日、22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085)分别转入100万元、100万元、90万元、76万元;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斌与邬清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同年11月7日、9日、10日、22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085)分别转入45万元、35万元、20万元;2012年6月7日被告囚杨斌与邬清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74万元同年5月31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085)分别转入280万元(每笔140万元,共2笔)银行账户(尾号0665)转入280万元(每笔140万元共2笔),2012年6月5日、6月7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085)分别转入300万元(每笔100万元共3笔)、114万元(一笔94万え、一笔24万元)。综上邬清伟与被告人杨斌共签订了12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680万元邬清伟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杨斌,杨斌出具了相应借款借据

4.银行流水,证实:2010年7月20日、8月30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3064)分别转入100万元、50万元,2010年8月12日金祖祥向杨斌银行账户(尾號3064)转入200万元;2010年11月22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7717)转入100万元;2011年4月28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转入100万元;2012年6月18日、8月20日、2013姩7月29日,邬清伟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085)分别转入40万元、0.19万元、1.46万元;以上合计591.65万元2011年6月8日,邬清伟向富豪公司银行账户(尾号2517)分别轉入900万元、710万元共计1610万元,该款于当日转出至符诗豪账户

5.杨斌、富豪公司、信邦公司等银行账户流水账、存取款凭证、转款凭证、情況说明等,证实:因本案多笔涉案资金是通过网银转账交易(编码为00012)银行只能提供交易流水,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杨斌转账给陈达义11筆共计240.7万元,杨斌转账给邬清伟等人79笔共计万元

6.合作协议书、会议纪要、承诺书、证明、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申请报告等,证实:金祖祥、英华保、邬清伟、陈达义等四人合作借款给富豪公司

1.陈达义证称:因杨斌想借款,邬清伟介绍杨斌给其认识其与杨斌商定以富豪酒店整栋楼作抵押借款600万元,月利息4%即每月24万元其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备案,约定购买富豪酒店整栋每平米816.6え,总价600万元其扣除两个月利息48万元,转账给杨斌552万元杨斌通过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其在借款时不知道所购房產杨斌已经卖给他人

2.邬清伟证称:其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备案,购买富豪商城二、三、四层总价1200万元,其分四佽共转账给杨斌1200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0年10月30日,其多次催告杨斌交房未果2010年至2012年6月份期间,其借款给杨斌12次共约2600多万元签订了借款匼同,写了借条其与富豪公司的借贷关系跟其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关系。借款总额其记不清只记得杨斌还欠其3860万元,其中1200万元是购房款其余是借款。借款按每月4%收取利息杨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过利息给其,但其记不清共支付了多少钱杨斌借钱后没錢还利息,其又再借款给杨斌用来还利息接着再与杨斌签订借款合同,所以就出现了杨斌收到款后转给金祖祥等人的情况金祖祥一起絀资和其借款给杨斌。2011年6月8日的1600万元是因为杨斌跟其商量用其的个人账户倒一笔流水孙志敏是其妻。杨斌多次转账给孙志敏还其利息

3.金祖祥证称:其和邬清伟、陈达义、英华保合作受让了海南临高新融典当有限公司,又注册成立了海南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邬清伟将楊斌介绍给其们认识,并说杨斌在琼中的项目要借钱其四人考察琼中项目后,商定借款给杨斌月利率4%。其用自有资金及跟亲戚朋友借錢再通过邬清伟、陈达义、英华保的名义,将2100万元本金借给杨斌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抵押;杨斌从借款至2013年6月30日,囲欠其本息3680万元其中,2010年3月份以陈达义的名义借600万元(都是其投资的)给杨斌当时还预扣了三个月利息;2010年9月,以邬清伟的名义借给楊斌1200万元其中900万元是其投资,300万元是邬清伟投资;2010年底以邬清伟的名义借给杨斌600万元,这笔钱没有抵押物杨斌没有向其还款及利息,邬清伟等人也没有将这个情况告诉其

4.英华保证称:邬清伟委托其转账给杨斌200万元,合同等都是邬清伟操作的后来这笔钱也被邬清伟替换到他自己名下。这笔钱的月利率大概是1.5%至2%杨斌转给其的8万元和200万元其已经分别转给了金祖祥和邬清伟。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楊斌有关抵押借贷的供词归纳摘要如下:

1.关于借款概况的供述(如何联系、借款方式、金额等)

因建设富豪城项目资金紧张向银行申请贷款未果,其就向邬清伟、陈达义、英华保、金祖祥、孙志敏陈嘉新、周永萍、朱树林,王某、何敦强孙隆华、庄来兴、乔同亮、黄文秀,陈燕霞、陈某1、何某1徐始麟,刘益成等人借款并通过庄镇羽向王康茂、林桐、庄耿江等人借款。A、因欠胡林涛工程款其向胡林濤介绍的孙隆华、庄来兴、乔同亮、黄文秀等四人借款820万元,用于支付胡林涛的工程款借款以购买富豪酒店主楼的形式担保,签了回购協议及借款合同并进行了预售备案B、邬清伟、金祖祥、陈达义等人借款1800万元给其,以邬清伟、陈达义的名义购买富豪城酒楼和商铺进行擔保签订了回购协议、借款合同并进行预售备案。邬清伟、金祖祥、英华保、孙志敏等人的借款数额与调取的银行明细数额不符是在银荇倒账倒出来的结果备案过的预售合同的金额才是真实的借款数额。C、周永萍知道其需资金周转表示愿意借款给其。之后以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的名义购买富豪城酒楼及铺面作为担保借款签订了返租协议及借款合同,并进行了预售备案朱树林先打1000万元给其,因利息太高加之用不了那么多,所以其就先打了400万元回去周永萍打了600万元,陈嘉新打了350万元三人共借给其1550万元。D、海口世贸西路建行嘚信贷员介绍王某、何敦强给其认识二人以购买富豪城商铺为名进行抵押担保,借给其500万元扣了两个月利息,实际到账460多万元之后簽订了回购协议及借款合同,并进行预售备案E、富豪城建好后其向衍宏公司申请贷款1500万元,衍宏公司以公司名义发放给其500万元以陈璟嘚名义发放给其1000万元,并以陈璟的名义在富豪城购买整栋商城作为担保之后同样签订了回购协议及借款合同,并进行了预售备案F、富豪城建成后,因资金短缺孟巧云介绍台湾人刘益成给其认识,刘益成以购买富豪城为名进行担保借给其546万元,实际给其518万元让其转叻28万元给孟巧云和一个叫曾燕的人作为介绍费,签订了回购协议及借款合同并进行了预售备案。G、海口信联胜担保公司的职员介绍徐始麟借款给其350万元以购买商铺为名进行担保,签订了回购协议及借款合同并进行了预售备案。H、因富豪公司资金紧张没有钱支付员工笁资、水电费,其提出让庄镇羽想办法解决她就以个人名义作担保向王康茂借了200万元,向庄耿江借了70万元I、因富豪城建成后进行装修,公司没有资金支付给工人其让庄镇羽想办法解决,她就找林桐陆续借了400万元用来支付装修工程工资J、其向吴某1借了500万元当诉讼费,訴讼过后其就将钱还给吴,并给了吴一笔好处费K、富豪城完成土建后,韩景光以陈燕霞的名义借给其1120万元签订了回购协议及借款合哃,并进行了预售备案之后其将韩景光的借款还完后,注销了登记备案L、开发琼海水岸康庭项目时资金短缺,其找到之前认识的陈某1、何某1、吴某2借钱周转用水岸康庭项目的土地证到公证处公证作为担保,陈某1他们借款200万元扣除20万元利息,到账180万元M、因拖欠的利息太多,借款人又催促得紧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其将名下的奔驰车、庄镇羽的别克车、两辆金杯商务车及庄镇羽在琼海爱华西路世纪夶厦9D房在海口万通典当行进行典当将得款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2.关于高息借贷的供述述称:这些人没有真实向其购买商品房,都是借款並算利息的月息3%至4%,除了王康茂、林桐、刘益成3%外其他的借款都是4%。

3.关于公司注册与管理的供述述称:富豪公司2009年6月8日成立,其占80%股份李由占20%股份,1000万元注册资金是通过验资公司注资进行验资然后将钱抽出还给验资公司。之后李由将该20%股份转给其父亲杨从云,楊从云的20%股份也是其个人出资彭清华、李由、杨从云均未参加富豪公司的管理及决议。富豪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相互分开的但決定公司的收支都是由其个人决定的。

4.关于躲避及到案情况的供述述称:其在琼中县将同一标的房产进行多次重复买卖,后因对方催其茭房或还款其做不到就跑到广东省深圳市躲藏。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其在深圳市天虹商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5.关于重复预售备案的供述述称:其将富豪酒店重复卖给陈达义、朱树林、庄来兴、乔同亮;将富豪商城重复卖给王某、何敦强、周永萍、陈嘉新、陈璟、徐始麟、刘益成。其将“富豪酒店”重复卖了三次......当时他们并不知道其将商品房重复买卖和预售备案......实际上其是不想把商品房卖掉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支付项目工程款,就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向当事人借款到后来由于前面借款的利息无法按期还款,就以同样的方式向另外的当事人借款到后来越借越多,导致重复买卖的行为当初的借款是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款项支付,后来的钱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利息忣公司机关的一些日常费用

6.关于资金使用情况的供述,述称:A、陈达义借款实际到账552万元这笔钱其用500多万元还给吴某1了,其余的钱用於公司和个人日常开支B、邬清伟借款1200万元,大部分又转给邬清伟、英华保、金祖祥、陈达义、陈燕霞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还款;一笔89万え用于琼中县建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款;200万元是其转给胡林涛的工程款;有一些大笔的开支也是用于还款给陈燕霞、陈嘉新、邬清伟。C、周永萍支付的600万元将大笔钱还款给陈燕霞、周永萍、陈达义利息。D、朱树林支付的1000万元680万元打给香港的老板张志良,其他的用来还款給邬清伟、陈燕霞还有一些小笔的用于个人支出了。E、陈嘉新支付的370万元其实是为了抵付周永萍、朱树林的借款利息,剩余的钱用来莋日常支出了F、徐始麟支付的350万元,预扣2个月的利息实际到账约300多万元,其付给胡林涛200万元工程款还有一些款打给了杨向林、郑敬〣等一些小工头,还有一些钱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一些日常支出G、何敦强、王某实际转账到其账户462.5万元,其每个月要还71.5万元的利息给二囚H、乔同亮、庄来兴支付给其1000万元。何敦强、王某和乔同亮、庄来兴他们的钱除了用在公司及个人的开支上大多数也是用来还别人的夲金和利息了。I、刘益成支付的500多万元其将一笔18万元转给曾燕作为预扣一个月的利息及一些手续费,一笔10万元转给孟云巧作为介绍费鼡约100万元到深圳市买了一批电子游戏设备及一批音像设备,取现70多万元还陈嘉新的本金和利息其他的大笔支出也是用来还款给陈某2、庄來兴、乔同亮、孙隆华、吕玉坚等人。J、陈璟和衍宏公司的1500万元到账后直接转到陈燕霞的账户还给韩景光了。与借款人借了约8000多万元除了支付胡林涛约4000万元,还用1000多万元用于富豪城的装修剩下的钱都用来还本息了。

7.关于庄镇羽所起作用的供述述称:庄镇羽不知道其將商品房重复预售,庄镇羽只负责带当事人去找陈泽科办预售备案陈泽科办好后再交给当事人。

8.关于王永雄购房的供述证实:王永雄茬富豪公司认购了三间铺面,并交纳9万元认购金;其与王永雄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大部分购房款;该购房款被其用于偿还借款利息;其沒有将商铺交给王永雄使用,也没有退还房款

9.关于自我辩护意见(交代自述书),述称:

(1)因开发建设中出现资金短缺多次向银行申请融资未果,遂向典当行和民间放贷公司借款;(2)因项目未取得产权证应被害人的要求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以达到担保借款目的;(3)共与七家民间放贷机构签订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借款,原因包括:第一、销售价格低建设成本逾4000元每平方米,匼同却约定800余元;第二、另外签订了“回购协议”和“借款合同”也支付了利息,首次付款预扣两个月利息;第三、发生合同关系的10位當事人都是民间借贷机构或典当行业的从业人员付清款项后不收房入驻,是想赚利息不是真的想购房(4)富豪公司开发前期,对市场风险評估和实际困难预计不足尝试投资合作屡遭碰壁,情急无奈之下不得已向民间借贷借款到账后投入建设中,完工后着手售铺筹资偿还借款但当地消费能力有限,商铺销售不出去到期借款和利息很紧,所以继续借款偿还前面借款最终卷入高利贷泥潭。(5)为尽快归还民間借贷与有购铺意愿的陈健达成买卖共识,将项目转让资金回笼(6)相关借款超出合同数额是利滚利,与房产抵押无关(7)其有偿还能力,其以850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陈健等人用于还债因陈健、曾少良在购买股权时没有履行合同,致使其无法偿还借款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愙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向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借款的事实

项目建设期间杨斌向周永萍、陳嘉新、朱树林等人借款。2010年12月29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周永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负一层、一层以总价600万元絀售给周永萍同年12月30日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2010年12月31日周永萍转账给杨斌600万元。2011年1月7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周詠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富豪公司向周永萍从2011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返租富豪商城负一层、一层每月租金4万元。2011年4月18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朱树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大酒店整栋以总价1000万元出售给朱树林同日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備案。2011年4月18日朱树林委托吴晓霞转账给杨斌1000万元。2011年4月20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朱树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富豪公司向朱樹林从201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返租富豪酒店每月租金6万元。2011年5月30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陈嘉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二层整层2F-A、2F-B及三层3F-C号以总价370万元出售给陈嘉新2012年1月19日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2011年5月30日、2012年1月19日陈嘉新分两次共转账给楊斌370万元2012年2月8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陈嘉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从2012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8日向陈嘉新返租富豪商城二层整层2F-A、2F-B及三层3F-C号,每月租金3万元此外,2011年1月19日、2013年5月23日陈嘉新两次共转账给杨斌960万元;2011年2月21日,朱树林转账给杨斌150万元2010年至2012年,杨斌转账599.34万元、支付现金333万元给周永萍等人综上,杨斌共收到周永萍等人3080万元转账及支付现金共932.34万元给周永萍等人,双方资金往来差额2147.66萬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及附表、产权证明、房产交接书、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委托书等,证实:2010年12月29日、2011年4月18日、5月30日富豪公司与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分别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以600万元、1000万元、370万元将富豪商城负一层及一层、富豪酒店、富豪商城二层及三层3F-C分别卖给周永萍、朱樹林、陈嘉新之后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已由琼中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富豪公司出具产权证明分别确认富豪商城负一层、一层产權归周永萍,富豪酒店产权归朱树林富豪商城二层及三层3F-C归陈嘉新,并分别承诺将相应房产产权证办至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名下爾后,富豪公司与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签订了房产交接书2011年1月7日、4月19日、2012年2月8日富豪公司分别与周永萍、朱树林、陈嘉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租赁给富豪公司租期分别为2011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201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2012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8日,月租金分别为4万元、6万元、3万元因拖欠租金,富豪公司向周永萍等出具了承诺书保证支付租金,否则周永萍等有权收回房产

2.委托付款通知书、银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收到购房款确认书、银行流水等,证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周永萍于2010年12月31日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转入600万元;朱树林通过吴晓霞的银行账户于2011年4月18日分别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转入500万元、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陈嘉新于2011年5月30日、2012年1月19日分别向杨斌银行账戶(尾号1762、1085)转入60万元、310万元杨斌出具了相关手续及收据等。

3.银行流水证实:2011年1月19日、2013年5月23日,陈嘉新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5527)分別转入250万元、710万元;2011年2月21日朱树林向杨斌银行账户(尾号1762)转入150万元;共计1110万元。

4.杨斌银行账户流水账、存取款凭证、转款凭证等证實:杨斌银行账户向周永萍、朱树林银行账户转入10笔共计599.34万元。

1.周永萍证称:其通过陈嘉新介绍认识杨斌其与杨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並办理预售备案,购买富豪商城负一层和一层建筑面积共5089.06平方米,总价600万元支付房款后,其与杨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所购房屋租赁给杨斌,租期2011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止租金每月4万元。杨斌共支付过120万元的租金给其2013年7月份后,杨斌没有再支付租金其以及朱树林與富豪公司及杨斌本人都没有借贷关系。其2013年9月13日在海口市建行将47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杨斌个人账户这470万元不是借给杨斌,是让杨斌帮其將这470万元提现金出来

其介绍朱树林给杨斌认识,朱树林和杨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其陪同朱树林和杨斌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记备案。朱树林通过吴晓霞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给杨斌朱树林没有借款给杨斌,因为朱树林大部分的生意都是其代理杨斌承租朱树林所购买的整栋酒店,租金每个月6万元杨斌在2013年7月份前一直用现金支付租金给朱树林,由其代为收取

陈嘉新与杨斌签订商品房买賣合同,以370万元购买富豪商城的二层A、B座三层C座,并委托其和杨斌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陈嘉新转账给杨斌370万え。陈嘉新将购买的商铺租给杨斌租金每月3万元,杨斌支付租金到2013年7月份

其和陈嘉新、朱树林都是真实购买富豪公司名下商城的铺面戓酒店,没有借款给杨斌没有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和其他的补充协议。

其是海南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博兴公司是海南银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陈嘉新是银达公司的法人代表朱树林是其们二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其三人将购买的富豪城房产返租给杨斌簽订了租赁合同。杨斌支付租金大部分是银行转账小部分是现金支付,三人的租金都由其收取杨斌交租金有一两笔是打到其账户上,其他打到其指定的袁华和韩秀环账户上杨斌支付了333万元的租金,其中其的租金120万元陈嘉新的租金51万元,朱树林的租金162万元(房产租賃)是杨斌主动提出的。杨斌支付现金租金其记不清了但杨斌总共支付了333万元。2012年10月15日的50万元是杨斌预期拖欠的租金是一起支付的。

2.陳嘉新证称:其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富豪商城二层整层2F-A、2F-B、第三层3F-C号商铺,总建筑面积2328.31平方米总价370万元,其转账給杨斌370万元杨斌出具承诺书承诺2013年9月30日前将富豪商场二层2F-A、2F-B、三楼3F-C号商铺的全部房产证及土地证办理过户至其的名下,否则支付违约金給其但始终未过户也未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详见第一宗证据摘录的被告人供述部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嫃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向徐始麟借款的事实

为筹集建设资金,杨斌向徐始麟借款并约定以富豪商城房产作为还款保障2011年8月1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徐始麟以350万元购买富豪商城1F-B,并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2011年8月12日,徐始麟按月利率4.5%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47.25万元后转账给杨斌302.75万元2011年8月30日、2012年6月25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徐始麟签订《补充协議》和《补充合同》约定富豪公司回购上述房产的相关条件等。此外2013年6月28日,杨斌因琼海水岸康庭项目需资金向徐始麟借款徐始麟轉账给杨斌40万元。2013年7月12日杨斌因没有钱还徐始麟的利息,与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向徐借款187.75万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杨斌及富豪公司转账给徐始麟共计125.5万元。综上徐始麟转账给杨斌342.75万元,杨斌转账给徐始麟125.5万元双方资金往来差额217.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審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预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委托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证实:2011姩8月11日,富豪公司与徐始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以350万元将富豪商城1F-B卖给徐始麟,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由琼中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事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杨斌回购该房产的条件。2013年6月28日、7月12日乐东百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玳表人徐始麟与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分别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担保人均为杨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40万元、187.75万元。

2.付款委托书、银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网银电子回单等证实:2011年8月11日,徐始麟依据富豪公司的《付款委托书》转账302.75万元給富豪公司,转账47.25万元给李洋阳2011年8月12日,富豪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今收到徐始麟交来首层1F-B购房首付款350万元徐始麟于2013年6月28日转给杨斌1085账户40萬元。

3.杨斌、富豪公司、信邦公司等银行账户流水账、存取款凭证、转款凭证等证实:杨斌及富豪公司银行账户转账给徐始麟5笔共125.5万元。

徐始麟证称:其借款350万元给杨斌月利息4.5%,扣除三个月利息47.5万元转账302.75万元给富豪公司账户。双方签订以350万元购买富豪公司名下商城一樓B座处铺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作为借款保障杨斌因琼海市水岸康庭项目手续不全被罚款向其借款40万元未还。其与杨斌于2013年7月12ㄖ签订的187.75万元担保合同是杨斌欠其的利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详见第一宗证据摘录的被告人供述部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愙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向王某、何敦强借款的事实

为筹集建设资金杨斌向王某、何敦强借款500萬元,月利息2.5%2011年8月15日,杨斌以富豪公司名义与王某、何敦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500万元价格将富豪商城一层1F-A、1F-B出售给王某、哬敦强,并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同日,双方签订《商铺抵押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以富豪商城1F-A、1F-B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物,富豪公司回购富豪商城一楼2011年8月16日,王某、何敦强扣除三个月利息37.5万元后转账给杨斌462.5万元事后,杨斌支付了10万元给王某、何敦强双方资金往来差额45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商铺抵押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等证实:2011年8月15日,富豪公司与王某、何敦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約定富豪公司以500万元将富豪商城一层1F-A、1F-B卖给王某、何敦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由琼中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同日,双方签订《商铺抵押贷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作为借款500万元的抵押物以及杨斌回购该房产的时间及价格等。何敦强委托其父亲何颜秋办悝购房相关手续

2.王某、何敦强存折复印件、工商银行凭证及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实:王某工商银行存折尾号2684的账户2011年8月16日支取138.75万元并汇入富豪公司尾号为2571的账户,摘要为“购房款”;何敦强尾号为4591的账户2011年8月16日向富豪公司尾号为2571的账户汇入323.75万元摘要为“购房款”。合计462.5万元

王某、何敦强的证言证实:二人借款500万元给杨斌,预扣三个月利息37.5万元以何敦强的名义转323.75万元、王某的名义转138.75万元箌杨斌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合计462.5万元双方签订《商铺抵押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办理预售备案,约定以富豪商城1F-A、1F-B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物富豪公司回购富豪商城一楼。杨斌支付了10万元给其们其们多次催杨斌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时杨斌未告知其们富豪商城一层1F-A、1F-B号重复预售备案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详见第一宗证据摘录的被告人供述部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向庄来兴、乔同亮借款的事实

为筹集建设资金,杨斌向孙隆华介绍认识的庄来兴、乔同亮借款2011年8月18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庄来兴、乔同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酒店以总价1000万え出售给庄来兴、乔同亮,并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2011年8月19日至11月23日,乔同亮、庄来兴分五次共转账给杨斌及富豪公司账戶940万元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杨斌共转账给庄来兴、乔同亮308.64万元2013年7月27日,为倒银行流水孙隆华转账给杨斌300万元,杨斌将此款随即转给孙隆华指定的王世君账户杨斌与庄来兴、乔同亮双方资金往来差额631.3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奣: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委托书等证实:2011年8月18日,富豪公司与庄来兴、乔同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以1000万元将富豪酒店整栋卖给庄来兴、乔同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由琼中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2.收款收据、银行凭证、银行流水等,證实:富豪公司向庄来兴、乔同亮出具了6张收款收据共计1000万元,分别为:2011年12月1日富豪公司收到乔同亮、庄来兴购房款10万元;2011年12月21日收到10萬元;2011年12月6日收到30万元;2011年11月24日收到100万元;2011年10月20日收到50万元;2011年8月19日收到800万元2011年11月23日,乔同亮向富豪酒店2517账户转账100万元;2011年10月20日庄来興、乔同亮向富豪公司2517账户存款40万元;2011年8月19日,乔同亮转入富豪公司2517账户420万元庄来兴农行账户转入富豪公司2517账户260万元,乔同亮转入杨斌7710賬户120万元共计940万元。2011年8月19日、11月23日、2012年10月15日、12月29日杨斌分别转账给黄文秀104万元、63万元、27万元、30万元,共计224万元;2012年4月1日、9月4日、9月27日、10月29日、2013年1月8日杨斌分别转账给孙隆华31.5万元、43.44万元、1.3万元、2.8万元、5.6万元,共计84.64万元2013年7月24日,杨斌分别转账给王世君56.6万元、243.4万元共计300萬元。

1.庄来兴证称:其和乔同亮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1320元购买琼中富豪酒店主楼一至七层,总价1000万元整并办理預售备案其们先后共交付1000万元给杨斌,其中转账给杨斌及富豪公司账户940万元现金支付60万元给富豪公司。富豪公司给其出具了总计1000万元嘚收款收据其们多次口头、书面催告杨斌交房无果。2013年10月份后联系不上杨斌

2.乔同亮证称:其与庄来兴在2013年10月7日至10月11日期间多次要求富豪公司的杨斌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杨斌表示已经无能为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与庄来兴和杨斌签订过两份补充协议,一份補充协议内容是关于余下20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另外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来杨斌没有履行合同时其们要求杨斌限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其和庄来兴没有借款给杨斌过杨斌将琼中XXXX号,建房注册号46018的房产权证提供给其与庄来兴作为办理房产权证过户的保证

3.孙隆华证称:胡林涛介绍其与杨斌认识,其介绍庄来兴、乔同亮给杨斌认识杨斌向其借款170万元,还了160万元差10万元未还。其转账给杨斌300万元杨斌又转絀至其指定的王世君账户300万元,是应杨斌的要求倒银行流水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详见第一宗证据摘录的被告人供述部分)

上列证據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六、向刘益成借款的事实

为筹集建设资金杨斌向孟巧云介绍认识的刘益成借款。2012年2月29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刘益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一层以总价546万元出售给刘益荿并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2012年3月1日、3月8日刘益成分两次共转账杨斌518万元,受杨斌委托刘益成于同日转账给孟巧云10萬元。2012年9月至10月杨斌转账给刘益成共计115万元。双方银行转账差额4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據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申请表、证明、关于预售备案登记的意见等,证实:2012年2月29日富豪公司与刘益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以546万元将富豪商城一层出售给刘益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由琼中县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2.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收據等证实:2012年3月1日、3月8日,刘益成共转账给杨斌518万元2012年3月8日,刘益成“受托转账”10万元给孟巧云富豪公司出具收据收到刘益成购房款546万元。

3.杨斌、富豪公司、信邦公司等银行账户流水账、存取款凭证、转款凭证等证实:杨斌及富豪公司转账115万元给刘益成。

1.刘益成证稱:其经曾燕、孟巧云介绍认识杨斌后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备案,约定以546万元的价格购买富豪商城一层整层其轉账给杨斌518万元,按照杨斌的要求转账给曾燕18万元、孟巧云10万元

2.孟巧云证称:其介绍杨斌给刘益成借款。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杨斌過后该账户上收到10万元的款项。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详见第一宗证据摘录的被告人供述部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與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七、向陈璟、衍宏公司借款的事实

为筹集资金,杨斌向衍宏公司借款1500万元衍宏公司以陳璟个人名义借款1000万元、以公司名义借款500万元给杨斌。2012年3月28日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衍宏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杨斌、杨从云与衍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陈璟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总价1000万元购買富豪商城一至四层,并到琼中县房管局办理了预售备案;陈璟与富豪公司于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并于同年7月31日签订《商品房回购補充协议》,约定富豪公司回购上述房产的时间及条件等同年3月29日,陈璟转账1000万元、衍宏公司转账500万元给杨斌期间,杨斌共向陈璟支付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323.04万元向衍宏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的利息104.155567万元。综上杨斌共收到衍宏公司1500万元,转账给衍宏公司及陈璟共427.135567万元双方资金往来差额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商品房回购协议、回购补充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实: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斌以富豪公司的名义与陈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富豪商城一至四层以总价1000万元卖给陈璟,并进行了备案登记同日,富豪与衍宏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给富豪公司,并簽订保证合同约定杨斌等为该借款提供保证。2012年3月28日、7月31日杨斌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杨斌回购上述房产嘚时间、条件等

2.借款凭证、委托付款函、银行回单、电汇凭证、银行流水,证实:2012年3月29日陈璟通过庄俊龙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万元、衍宏公司转账500万元给杨斌。

3.富豪公司利息支付表、利息明细、还本付息计划表、杨斌、富豪公司、信邦公司等银行账户流水账、存取款凭证、轉款凭证等证实:杨斌向陈璟支付1000万元的利息323.04万元,向衍宏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利息104.155567万元合计支付利息427.195567万元。

1.陈璟证称:其到公安局报案其为衍宏集团的员工,2012年2月杨斌到衍宏集团的小额借款公司申请贷款500万元,其与该公司老总张自明考察富豪项目后其按照衍宏公司張自明老总的安排,以其个人名义借款1000万元给杨斌月利息3%,同时衍宏公司借款500万元给杨斌为保障借款,其与杨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哃》并办理预售备案购买富豪商城一至四层整栋,总价1000万元其后又签订了商品房回购协议和商品房回购补充协议。其委托公司职员庄俊龙转账给杨斌1000万元杨斌共支付323万元利息给其,由其爱人黄美丽代为收取其借款时不知道杨斌已经将富豪商城重复买卖给他人。

2.陈明證称:富豪公司于2012年向衍宏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半年,月利率2%陈璟负责接待,有借款合同没有抵押物,只有保证合同书2012年3月29日放款500萬元汇入杨斌个人账户。富豪公司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1月11日支付利息共计104.155567万元本金未支付。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详见第一宗证据摘录的被告人供述部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八、向王永雄销售铺面的事实

2010年4月19ㄖ,王永雄委托贺志广与富豪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富豪商城一楼A205.A206.A208三间商铺,并支付了9万元首付款2011年12月13日,杨斌代表富豪公司与王永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永雄购买上述三间铺面,总价791610元次日,王永雄分两次将购房款64098元、元支付给杨斌共计え。期间杨斌将包含王永雄所购铺面的富豪商城多次重复卖给周永萍、陈璟等人并重复办理预售备案。杨斌向王永雄隐瞒了上述情况吔未向王永雄交付房产或退还购房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賣合同等证实:2010年4月9日,贺志广与富豪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富豪城A205.A206.A208三个铺面,每个铺面交定金3万元2011年12月13日,富豪公司與王永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富豪公司以79.161万元将富豪商城一层A205.A206.A208卖给王永雄。

2.银行付款凭证、富豪公司收据、银行流水等证实:2011年12朤14日,王永雄工行账户分别汇给杨斌尾号6201账户64098元、元富豪公司出具收据显示,2010年4月19日分别收到贺志广A205.A206.A208铺面定金各3万元共9万元;2011年12月14日汾别收到王永雄A205.A206.A208铺面购房款64098元、元。

1.王永雄证称:其委托其妹夫贺志广与富豪公司签订了三份认购书认购富豪商城一楼的A205.A206.A208三间铺面,总媔积是106.83元每平米7410元,总价元其总共付给富豪公司和杨斌77657.27元,其支付了9万元首付款其与杨斌商定先付90%房款,等拿到房产证再支付剩余10萬元其于2011年12月13日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将两笔元、64098元购房款转入杨斌个人账户

2.贺志广(王永雄妹夫)证称:王永雄委托其与富豪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富豪商城A205.A206.A209三间铺面其转账交付了9万元首付款。后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王永雄和杨斌约定先交90%的购房款,剩余10%等办好房产证后再支付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详见第一宗证据摘录的被告人供述部分)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合议庭予以确认。

为证实本案其他相关情况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刑事报案书、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2013年9月29日陈璟向琼中县公安局报案称:富豪公司一房两卖,诈骗其购房款1000万元;琼Φ县公安局立案受理杨斌涉嫌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犯罪

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摘要:立案时间及案由:2013年11月1日琼中县公安局对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4年1月17日,琼中县检察院对杨斌涉嫌行贿立案侦查;2014年2月17日琼中县公安局对杨斌涉嫌贷款诈骗案立案侦查;2014年4月17日,琼中县公安局对杨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立案侦查;2014年11月27日琼中县公安局对杨斌、庄镇羽、谢庆忠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29日,琼中县公安局对杨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29日琼中县公安局对杨斌、谢庆忠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杨斌于2014年1月8日在深圳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1月13日14时被刑拘2014姩1月24日15时被逮捕。

3.杨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杨斌实施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关于犯罪嫌疑人杨斌逃匿深圳的经过说明证实:杨斌于2013年10月中旬将自己在海南使用的三个电话号码全部遗弃,并换成151XXXXXXXX电话号碼使用再以庄光阳的信息伪造自己的虚假身份证,伙同庄镇羽驾驶别克轿车潜逃至深圳隐匿在深圳隐匿期间,杨斌所使用的身份信息嘟是伪造的虚假身份证还将车牌更换成其他套牌。2013年11月12日、12月11日对杨斌、庄镇羽刑拘在逃庄镇羽于2013年12月17日投案自首;杨斌于2014年1月8日在罙圳市宝安区天虹商场门前被抓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搜查发现被卸下的×××车牌、银行卡、伪造的身份证等十四件涉案物品。无法查清杨斌逃匿时携带资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杨斌行贿案发、破案情况说明,记载:2014年1月11日在盐田看守所对杨斌讯问过程中杨斌主動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琼中县住建局胡明国行贿10万元、送给琼中县房管局陈泽科一辆越野小汽车及数千元、送给工行昌江支行副行长简赞武60万元等情况。杨斌被押送回琼中后在审讯中又详细交代了在向工行昌江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送给简赞武153万元好处费和50万え活动费的犯罪事实

6.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琼中营根富豪大酒店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5月26ㄖ法定代表人杨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杨斌出资800万元、李由出资200万元,执行董事兼经理杨斌监事李由;2012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尐言,股东变更为曾少言、张承国注册资本1000万元,曾少言出资510万元张承国出资490万元。琼中营根富豪大酒店核准开业时间2011年11月9日经营鍺杨斌,2011年12月23日经营者由杨斌变更为庄镇羽

7.海南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A.海南置信物业管悝有限公司设立于法定代表人杨斌,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杨斌占95%股份、庄镇羽占5%股份。B.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设立于法定代表人杨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杨斌占60%股份、彭清华占5%股份。

8.富豪大酒店的土地证及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1)琼中富豪大酒店土地证证实:琼中国鼡(2007)第164号,使用权人:琼中富豪大酒店面积6390.18平方米,发证时间:2007年12月23日

(2)富豪酒店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资料,证实:A.《房屋产权登记审批书》001247号显示:所有权人为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性质:私有,来源:新建土地使用权证号:第164号,建筑面积:7569平米审批时间:2011年6月30日。B.琼中房屋面积测绘资料显示:套内面积为平方米产权面积为9569.17平方米(2011年)。C.省一中院《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法院《说明函》、《民事调解书》及完税凭证等显示:杨斌系通过民事调解程序获得琼中富豪大酒店土地及项目D.其他相关证件: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时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001274房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即富豪大酒店房屋产权取得、登记及变更情况;富豪大酒店项目相关证件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证实:2009年10月28ㄖ签订,发包方:富豪公司承包方:湖北省林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富豪城商住楼杨斌、胡林涛签字。证实:胡林涛承建叻富豪城商住楼工程的情况

9.相关机动车、房产及所有人查询资料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销售发票及完税凭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杨斌供词、庄镇羽的证言等,证实:2010年杨斌购买×××别克牌小型轿车,登记在庄镇羽名下

(2)房权证、杨子萱人口信息,证實: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1号楼B座9层1001房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367069号,所有权人庄镇羽、杨子萱登记,面积223.19平方米

(3)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购房客户档案、转账存根、收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实:2012年12月杨斌支付322.6255万元,庄镇羽支付1万元囲计323.6255万元购买“华府天地”1号楼B座9层1001号房

10.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办案说明等,证实:A.扣押清单扣押单位琼中县公安局经侦大隊,扣押时间持有人杨斌,保管人陈瑞敏扣押物品:(1)×××机动车行驶证1张;(2)×××别克小型轿车1辆;(3)驾驶证1张;(4)车牌1副2爿,×××;(5)身份证2张(假冒蔡勇、庄光阳);(6)交通银行信用卡1张,杨斌尾号0286;(7)中国银行卡1张,庄光阳尾号2955;(8)手机2部,华为黑色、中兴黑色;(9)手机卡1张186XXXXXXXX,华为手机使用;(10)手机卡2张150XXXXXXXX.133XXXXXXXX;(11)手机1部,PHILIPS黑色折叠;(12)笔记本电脑1台神舟黑色;(13)移动硬盘2个,500G、1000G;(14)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折叠。B.查封决定书、回执、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单位琼中县公安局查封时间,持有囚杨斌见证人郑拥军,查封物品富豪大酒店主楼、附楼)C.查封决定书、回执、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单位琼中县公安局,查封时間持有人庄镇羽,查封物品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1号楼B座9层1001号房产权证号HK367069),注:该房已于2013年11月26日被琼山区法院號执行裁定书查封D.查封决定书、回执、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单位琼中县公安局查封时间,持有人杨斌查封物品琼海市嘉积镇愛华路西段5-1-163-4用地及地上附属物信邦水岸康庭房产项目,土地证:海国用号)

11.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随案移送下列物品:A.机动車行车证1本及别克牌SGM7205汽车1辆;B.驾驶证1本;C.车牌2个;D.身份证2个;E.银行卡2个;手机3部;手机卡3张;笔记本电脑2台;移动硬盘2个;F.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1本;G.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1本;H.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本;I.印章2枚

12.借条3张、银行存单、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证实:庄镇羽姠王康茂、林桐等借款被王康茂、林桐分别诉至琼山区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查封、轮候查封了庄镇羽、杨子萱名下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1号楼B座9层1001号房

13.委托书、收据、银行凭证、银行流沝、欠条复印件、当票、判决书等,证实:杨斌向案外人何某1、陈某1、吴某2、吴某1、陈某2、何某2等人的借款情况

14.杨斌、富豪公司、信邦公司、吕玉坚、陈某2、庄镇羽、孙隆华、申国勤、吴某1、黄文秀、黄萍等银行交易流水账及开户资料,证实:上述人员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忣银行交易信息

15.杨斌存取款凭证,证实:杨斌账户与乔同亮、袁华、陈嘉新、衍宏公司、汪云、王某、徐始麟、何敦强、庄镇羽、陈达義、冀海亚、吴清霞、信邦置业公司、邬清伟、林伟涛、佳盛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6.转款凭证,证实:杨斌通过银行账戶转给吕玉坚1笔94.5万元转给黄美丽3笔共计140万元,转给孙隆华4笔共计133.84万元转给陈某26笔共计289.65万元,转给庄镇羽3笔共计360万元转给黄文秀3笔共計128万元,转给陈燕霞6笔共计145.2万元转给英华保1笔200万元,转给陈达义3笔共计72万元转给金祖祥5笔共计172万元,转给黄萍1笔89万元转给陈某12笔共計16万元,转给杜协长4笔共计123.1289万元转给王康茂2笔85万元,转给胡林涛1笔200万元转给陈艳1笔19.99万元,转给刘益成1笔30万元转给徐始麟1笔30万元,转給省高院1笔650万元转给邬清伟8笔共计320万元,即杨斌部分资金去向

17.估价结果汇总表、琼中县政府关于县建筑公司危房改造问题的函、合同書、房屋拆迁项目情况汇总表、收据4张,证实:2009年富豪公司与琼中县建筑公司合作建房并于签订《合作改造开发建设合同书》,约定富豪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89万元个人私建拆迁赔偿金;2010年9月30日琼中县住建局收到89万元县建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款;琼中建筑公司先后3次从琼中縣住建局报账员黄萍处收到拆迁安置补充款各30万元、8万元、50万元,共计88万元

1.庄耿江证称:庄镇羽是其大女儿,庄镇羽曾带杨斌找其借过恏几次钱月利息3%。2010年年底杨斌偿还其本息共72.4万元。杨斌于2013年10月将车牌号为×××的东南牌希旺汽车过户给其其未支付对价。

2.王康茂证稱:庄镇羽是其妻子黎菊英姐姐的女儿杨斌和她是情侣关系。2011年上半年杨斌、庄镇羽因富豪项目找其借款,庄镇羽以自己的名义向其借150万元约定月利息2%,借款没有抵押物其转账给庄镇羽150万元,其后庄镇羽支付过部分利息2013年8月份,其将庄镇羽起诉至琼山法院法院判决庄镇羽应归还其本息共200万元。

3.林桐证称:庄镇羽介绍其与杨斌认识其借给庄镇羽160万元左右,有些钱是通过现金借的没有抵押物,沒有签订借据和借款合同其每次借款的数额从5万元至30万元不等。转账有70、80万元其余都是付现,月利息3%2013年9月,庄镇羽称投资的那个生意资金紧张可能长时间没有钱还给其,愿意将杨斌水岸康庭项目的几套房子抵押给其其表示不着急还钱。此后其没有联系上庄镇羽和楊斌2014年其将庄镇羽起诉至琼海法院。其只能提供借款给庄镇羽1031530元的凭证和还给其127500元利息的凭证2603766元是庄镇羽借其的账户倒流水用的。

4.陈燕霞证称:其曾借款给杨斌1000多万元月利息3%,用富豪城的酒店和商铺抵押杨斌已全部归还。

5.何某1证称:杨斌因琼海水岸康庭项目缺资金姠其和陈某1借款282.72万元月利息2%,用水岸康庭项目的土地证抵押做了借款公证。杨斌还过28万元利息到陈某1账户

6.吴某1证称:杨斌因富豪项目打官司向其借了500多万元,官司赢了后杨斌将500多万元归还给其借钱给杨斌没有收取利息,因为借的数额比较大而且时间长杨斌答应给其补偿款。其还存有一张补偿款欠条有十来万元。

7.向祖寄证称:杨斌是主动到其典当行办理业务的杨斌大概有10次左右将三部车子典当,一部是×××奔驰E260两部×××和×××金杯商务车。其中有几次是典当庄镇羽的×××别克君威杨斌最后一次将奔驰和两辆金杯车典当没有開走,共约借100万元杨斌借款月利息3.5%,期限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未还款,典当行有权处置典当物典当行通过法人代表陈某2及财务何某2將钱汇给杨斌,杨斌有时也支取现金杨斌最后一次典当金共38.4万元,庄镇羽最后一次典当金为10万元庄镇羽还典当了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卋纪大厦9D房,借款6万元典当行已经起诉至琼海法院。

8.何志军证称:2013年5月8日杨斌来海口万通典当行将×××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抵押借款25萬元,至2013年10月29日一直未交利息和还款其将抵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

9.陈泽科证称:其先后约13次帮助杨斌违规办理富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其中有十次是富豪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老板以商品房预售的方式进行借款;剩下的三次是富豪公司以房产权转让的方式卖给买方,然后再由买方向昌江工行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10.陈世明证称:其为股东的海南雄峰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富豪公司做防水笁程,合同约定工程款121185元富豪公司支付了2万元,尚欠91185元

11.胡林涛证称:其给富豪城项目做的工程款没有完全结算清,结算约1900万元杨斌呮结了1200多万元,还差600多万元

12.黄秋芸证称:其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在海南置信物业有限公司(琼中廉租房的物业公司)收取电费、物业费、停车费和琼中富豪城的水电费、租金和折旧费这些费用除了用于缴纳电费及必要的维修外,还用于發放物业公司员工的工资和差旅费但每月杨斌都要垫付一些钱来才够发员工的工资,杨斌也垫付富豪酒店的电费其收取的租金存入杨斌个人工行账户和富豪公司的账户上。

13.王敏证称:其2009年接手富豪公司出纳岗位774513元是杨斌打给其用于公司开销,包括员工工资、租金、水電费、退房款等具体每一笔用途记不起来了。公司的账户没有钱除了买水岸康庭时有过一两笔资金流入,但也马上转到杨斌个人账户叻平时公司需要用钱时,杨斌就把钱打给其公司基本上没有收入。

14.王先瑜证称:2009年6月8日林明毅让其转1000万元给杨斌和李由注资使用

15.吴燕平证称:杨斌2011年向其购买海口龙华区鸿禾大厦2107、2110房,并支付了62万元还有28万元没有支付,但房产没有过户

16.庄镇羽证称:(1)2010年年初,其与杨斌确定情人关系杨斌将其带到富豪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专职司机及办事员(2)杨斌向多人借款,其记得的有邬清伟、陈达义、徐始麟、周永萍、王某、何敦强、庄来兴、乔同亮、刘益成、陈璟等人杨斌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抵押,其按杨斌的要求带借款人到琼中房管局找陈局长办理房屋预售备案手续先后带了约10次。登记手续的具体内容其不清楚杨斌与借款人谈合同时其不在场,其不知道杨斌的借款数额、利息及以同一标的重复买卖等情况(3)周永萍在与杨斌谈借款时说过:“为了保障我们的利益,还需要签一份回购协议就算以后杨斌你没有钱还给我,就当是我向你购买了”借款给杨斌的人都收取利息,杨斌对其说过周永萍、陈嘉新他们都昰银达典当公司的他们收取的利息除了正常的2分利息外,多出来的都是要提现金去交给他们的(4)杨斌出了320万元购买海口市外滩中心A棟B座1001号房,面积223平米登记在用其和其女儿杨子萱名下。(5)杨斌一共有四家公司一、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二、琼中富豪酒店实业囿限公司;三、海南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香港皇牛传媒有限公司。杨斌名下有四辆汽车分别是:1.深蓝色的金杯牌商务车;2.黄色嘚×××奔驰小轿车3.白色不知道牌子的中巴车;4.还有一辆是小面包车,车牌号里有833的前三辆车杨斌已经典当到海口市的万通典当行里了;剩下的小面包车是过户给了其父亲庄耿江。2010年至2011年期间杨斌花了大概18万元左右买了一辆×××黄色别克牌子小轿车给其已经抵押在万通典當行,抵押后便借出来了现在在深圳杨斌处。(6)其是2013年10月中旬带孩子和杨斌一起去深圳其从深圳回来自首,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斌在深圳的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线索

1.关于富豪大酒店主楼、附楼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竣工面积)》及《房地产估价报告》,证实:2014年5月16日海南皓泽勘查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托对富豪大酒店、富豪商城进行测绘,并作出报告其中:前栋楼5层,总建築面积9893.29平方米负一层2941.82平方米,一层1970.43平方米二层2041.73平方米,三层2059.12平方米四层880.19平方米。后栋楼七层总建筑面积7511.34平方米,一层1399.88平方米二層1223.93平方米,1135.37平方米四至六层=3283.17平方米,七层468.99平方米

2014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海南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对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营根镇政府入口处6390.18平方米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17404.63平方米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总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总价值为人民币元(包括土地使用权总价值元土地单价2428元每平方米)。

2.琼检技鉴[2015]9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实:根据省公安厅送检,由银行提供的6个楊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和琼中富豪城、海南信邦3个银行存款账户自2008年10月至2014年2月银行存款流水账材料和34位与本案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材料忣公安厅提供相关存款人出示的转账凭条、收据、借条等,杨斌个人及公司9个账户收34位相关存款人账户转入96笔金额元,以庄镇羽个人账戶收5笔金额元,合计银行账户收款101笔金额元;经杨斌经手出具的收条,收到何某1现金3笔金额元;杨斌共计收104笔,金额元杨斌个人忣公司9个账户付给34位相关存款人200笔,共计元该检验报告涉及范围较广,且其中部分数字有遗漏可以证实杨斌与被害人等的部分银行账戶往来情况,可以作为本案的数额计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电子数据。光盘二张证实:富豪公司、信邦公司及杨斌个人账户的银行賬户交易信息。

以上证据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抗诉、上诉双方的理由和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杨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一)杨斌向陈泽科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控辩双方对上诉人杨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琼中县房管局局长陈泽科价值105672元财物的倳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行贿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经查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于行贿意志及不當利益归属两个方面。首先杨斌行贿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富豪公司股东变更为曾少言之前杨斌的父亲杨从云为挂名股東,杨从云既未投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杨斌为公司事实上的唯一股东;富豪公司股东变更为曾少言之后,曾少言一方未支付对价富豪公司未办理移交手续,杨斌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据此,从2009年6月8日公司成立至本案案发杨斌实质上是富豪公司的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豪公司是为开发建设富豪酒店和富豪商城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虽然设有总经理、会计、出纳等岗位,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筞等均由杨斌一人决定没有召开股东会等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即使在富豪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少言后,杨斌未經任何公司决策程序仍对外以富豪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综上杨斌对外行贿的意志主要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而非公司意誌。其次杨斌行贿所得的不当利益主要归属于杨斌本人而非公司。从富豪公司的财产状况看富豪公司的财产与杨斌个人财产相互混同,无法厘清和划分杨斌除了注册成立富豪公司外,还注册成立了海南信邦公司、香港皇牛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杨斌通过行贿陈泽科并鉯商品房重复预售备案的方式向他人借款所取得的资金绝大部分被转入了杨斌个人账户,而非富豪公司账户杨斌收到上述款项后,除了鼡于富豪公司开支外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其名下其他公司的债务。综上杨斌系富豪公司唯一股东,富豪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由杨斌决定富豪公司的财产与杨斌的个人财产混同,公司意志无从体现且杨斌行贿所谋取的不当利益归属于其个人而非公司,其行贿行为为个人行为

(二)杨斌向吴红文、简赞武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杨斌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向昌江工行行长吴红文、副行長简赞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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