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青岛经济适用房卖规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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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有什么法律规定?
经济适用房转让,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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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房本满五年了,就可以出售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不满五年没有办法卖,房本满五年可以正常买卖
转让你做不了住的,因为部分产权是在国家那里的,你不能全部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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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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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卖方持有时间已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卖方持有时间未达到5年的。“持有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意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持有时间。(1)卖方持有时间未满5年的情况:1、上市价格与交易条件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查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而且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2、转让该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税费:卖房:印花税,为成交总价0.05%买方:买方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查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定职业、职位等购买标准后,会给出一个购房总价。第一种情况,政府对买方审核的购房总价低于实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成交总价,买方需支付的税费有:契税,为成交总价的1.5%;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综合地价款,为政府审批的购房总价与实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成交总价的差价部分的10%第二种情况,政府对买方审批的购房总价高于实际购买二手经济房成交总价,买方需支付的税费有: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契税,为成交总价的1.5%(2)卖方持有时间满5年的情况1.上市价格与交易条件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买方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转让后的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2.转让该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税费卖方: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综合地价款,为成交总价的10%。买方:印花税,为成交总价的0.05%。契税,为成交总价的1.5%
你好!北京市的,供参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二00八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的,供参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4.区县房屋权属...
首先需要提醒朋友的有以下几点:1、对该人是否真实拥有经济适用房名额的信息进行核实?避免上当受骗!2、若真有名额,可以让该人先进行摇号,待购买到经适房后,你可以先交部分房款,待5年后经济房可以进行交易(我们这边就是这样规定的),那样你既可以得到房子,对方又可以获得合理利润。3、至于接受转让名额,风险较大。一来经适房名额不得转让,转让属违法行为,要没收房子和名额;二来对方拿到转让费后,一旦需要其来办理相关手续,难度较大!4、最后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冷静,多问几个为什么?
你们双方可用协议来约定权利和义务,并保留好供房的各种票证。
这个是不需要交的,只要产证下来,按照正常的商品房交易流程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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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有哪些最...
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有哪些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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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又有哪些新政策出台?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不良资产网小编跟大家一起来分享。  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一.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二.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三.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1、 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 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不良资产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务必了解清楚有关政策,能够避免在买房过程中遇到相关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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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吗,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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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转让吗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二、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限制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产物,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虽然已购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但是由于当初建造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目的在于照顾中低收入群体,所以,已购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仍受到一定限制。(一)最重要的是对年限的限制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各地对此又分别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可见,已购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要看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满5年,也就是说,按现行政策,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原则上只能由政府回购。(二)对按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以北京为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产权人应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三)对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以北京为例,符合满5年条件,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商品房不同,交易双方(尤其是出卖人)须履行特殊义务,即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符合满5年条件,按市场价格出售的产权人是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出售价格低于地区指导价格按指导价为基数计算应补交的土地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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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根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相关规章要求,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出租或出售。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的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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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经适房上市有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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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买卖,给大家提个醒收藏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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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以下程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一)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交易。  (二)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10日内查验允许交易的期限后,核定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并在买卖协议中注明。  (三)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  (四)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将交易房款存入专户,政府从中提取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卖方缴纳的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纳入专户集中管理,交易资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五)交易双方凭代收代付凭证和相关要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六)相关资金交易和权属登记程序参照我市二手房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税税税税税税税,中国人头上的大山
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虽然不给过户,但2007年以后,双方合同受到保护,不再认定合同违法。可以先交房,待过户条件允许了再办理过户,如果出卖方不予配合,可以依违约告出卖方。而且,一旦交付,出卖方没有权利要求返回房屋。至于各种税费,提前可以约定。
你多虑了!油田买房
合同上写的价格很便宜
余款都是双方私下过户!这样可以为买家省税,所以买家也是很愿意的!
明白了?现在买经济房,没有过户的,等五年后过户,卖方会交10%的房款,就是虚拟房价再低,也不会低于那个区块定价。到时候卖方肯定不认,所以只能买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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