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专利侵权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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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意义上的实实末(专利知识讲座169)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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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
专利法第 11 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
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
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
利产品”。如何理解本条所述的“实施”呢?构成“实施”这一概念,笔者认
为应当包括主观和客观上两方面的要件或者表现。主观上的要件是“以生经营
为目的”,客观上的表现就是“制造、使用”等行为。如何理解“以生产经营
为目的”呢?对该问题学术上有许多观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虽然是一个
主观上的要件,但该“主观”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或单位。“以生产经
营为目的”是一个较抽象的概念,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本意上对该表述进行解
释,而不应当仅从文字上进行解释。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专利权人
提供一定时间内对专利技术进行实施的独占权或垄断权。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实施往往会破坏专利权人该独占权,因此,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解释,
应当以是否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为界限,即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实施行为是不
能允许的。出于该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体上
解读为是否产生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独占权的经济利益为妥,而不能狭义的理解
为以“营利为目的”。理由是,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生产经营的一种形
式,如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公司的活动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活动。但有
些非营利法人也可以从事非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如校办工厂生产教学、办公
用品专为学校自己使用。我们假如某学校看中一件获得专利权的教学用黑板,
想购买一批这样的黑板安装在各教室。但考虑到从市面上购买专利黑板太贵,
为了省钱,让校办工厂自行生产该专利黑板,虽然学校生产该专利黑板不是为
了出售营利,但学校的行为仍应当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道理很简单,
你学校自己生产该专利黑板,就不会到市场上来买。因此,这样的生产影响到
专利黑板在市场上的销售,影响到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还有医院也有类似的
情况。但是,如果学校生产专利黑板是为了对该技术进行研究和实验,是否可
以自由生产?笔者认为同样不能允许。专利法第69 条第4 项规定:“专为科学
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应当理解为在科学研究和实验中
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不构成侵权,且是针对专利技术进行的研究和实
验活动,而非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前生产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制造和出售专利黑
板,通常是为了学校教学使用,也包括其他使用目的。即使是为研究使用,也
不能自行生产,也需要在市场上进行购买。而如果学校不从市场购买而自己制
造,就会损害和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如果学校在研究和实验该专利技术过
程中制造该黑板,则是另一回事,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人”
本来就没打算购买专利黑板,专利权人不会有 “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在
科学研究和实验中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研究者自然在追求长远的
经济利益。但这种间接的、长远的经济利益恰恰是专利权人所不应当垄断的,
是专利制度所鼓励人们所追求的。另外,在主体问题上,也不能进行机械的理
解。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有大学或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的研究和实验不
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公司或企业的研究和实验则属于生产经营的范畴。理由
是企业和公司虽然属于营利机构,但其从事的研究和实验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直
接的经济利益,甚至还要付出研发成本,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还有一个问
题,即个人的实施是否属于“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个人实
施问题,但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将个人的实施也排除在专利垄断权以外
(注)。尽管我国专利法并未列举私人实施是否可以,但笔者认为,私人非商
业目的实施应当是允许的。理由是,私人的实施往往并非出于经济上的考虑,
个人亲自动手制作专利产品,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大
于从市场上购买。因此,允许个人为自己使用而制造专利产品,并不会直接影
响到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说如果有影响,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影响。当
然,如果私人雇工进行实施,则属于生产行为了,因为所雇人员往往具有相当
的技艺,雇工生产的专利产品可能和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什么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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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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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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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A.正确B.错误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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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A.正确B.错误2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正确B.错误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A.正确B.错误4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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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方法专利保护应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河南科技》1990年05期
方法专利保护应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摘要】:正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按这条规定,方法专利的保护仅限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该方法本身。由于产品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对产品专利的侵权行为要比对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现,所以,很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既想保护生产方法,更
【作者单位】:
【正文快照】: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踢城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萝这是鲤库,阵法专利的保护仅限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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