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进行注册商标有效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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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商标维权打假
商标侵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5、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6、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便利条件的;7、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8、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9、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受客户委托办理了大量侵权案件,分析总结其经验,认为以下要点,是打击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第一,周密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是打击侵权行为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进行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调查资源,尤其是当地的兼职调查员,并采取多种灵活的调查形式,以取得隐蔽、深入、准确的调查效果。调查中尤其要获取下列要素的准确信息: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需搜集的证据包括:1、 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2、 被侵权人产品样本3、 侵权产品样本4、 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第二,客观分析调查情报、证据材料,并结合权利人的主观倾向,选择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这是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中间环节。一般来说,针对侵权性质明确,侵权商品容易匿藏转移,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价值不大的侵权案件,可适用行政查处程序。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对于侵权人实力较强,侵权行为和侵权商品销量易于举证,可考虑索赔的的案件,可适用诉讼程序。使用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权人提出索赔。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费的时间较常。第三,制作投诉书、起诉书并向相应机关递交,请求对侵权行为实施打击。这是打击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步骤。投诉书(起诉书)的制作水平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对证据材料的组织,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分析以及投诉请求的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与相应执法机关的良好沟通渠道和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配合行动是获取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第四,迅速、有效、低成本地打击侵权行为是衡量维权行为是否获得成功的标准。迅速,是防止侵权行为蔓延,避免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所必需的。有效,是指维权行动应使侵权人受到严重打击,侵权行为受到遏制甚至消灭,以此称之为有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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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相关知识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对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料采取向工商管理部门中的商标管理机构投诉的方式,那商标侵权纠纷投诉的相关资料需要提供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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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商标的形成一般应当根据相应的相应的商标确定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具有相应的使用权的行为,如果不不属于商标权人进行使用的行为的话就是对此商标进行侵犯。那么,商标人具有什么权利以及义务?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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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相关专题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 简书
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近期接到一些关于商标先用权方面的咨询,主要是关于商标被他人抢注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如何保护?2014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增的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本文以原告谭某诉被告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侵害商标权案件,简析该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注意事项。一、案件回顾日,谭某经核准在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注册了第号“尚丹尼”文字商标。日,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下称尚丹尼中心)经核准成立,并分别于日开办了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朝阳建外店、日开办了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朝阳三里屯店、日开办了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东城王府井分店。尚丹尼中心以及上述店面的经营范围均为理发服务。在上述店面的门头以及路边指示牌上,均使用有“尚·丹尼造型”字样。自2008年1月起至今,尚丹尼中心一直通过大众点评网以“尚·丹尼造型”名义推广其多家店面,并提供团购服务,其尚丹尼建国门店大众点评网累计点评1960次,并被标注为五星服务。大众点评网上多家店面地址也以“尚丹尼造型”作为位置指向标。另外,尚丹尼中心还通过新浪微博进行推广,并购买“微博卡企业版服务”促进微博粉丝到店消费。另外,谭某的配偶曾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在尚丹尼中心处工作。现原告谭某诉至法院,认为尚丹尼中心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店面门头、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尚丹尼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上述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尚丹尼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尚丹尼中心成立于2008年,并自2008年开始就通过网络以“尚·丹尼造型”的名义进行服务推广,同时在门店及指路标识上同样以“尚·丹尼造型”进行标注,因此,可以确认尚丹尼中心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以“尚丹尼”作为商业标识予以使用,这种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可以界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已经构成未注册商标;其次,尚丹尼中心尽管未将“尚丹尼”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根据尚丹尼中心自2008年成立以来将北京多家门店与大众点评网进行合作推广以及新浪微博推广的事实,可以确认尚丹尼中心将“尚丹尼”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影响;第三,虽然尚丹尼中心使用“尚丹尼”商标的服务范围同样为理发,即与谭某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属于相同服务,并且商标标识字样一致。但是,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尚丹尼中心在谭某申请涉案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理发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尚丹尼”多年,即尚丹尼中心属于使用在先;第四,谭某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尚丹尼”文字商标也并未予以实际使用。因此,综合上述几点,法院认定尚丹尼中心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符合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谭某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在涉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还阐明,考虑到谭某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尚丹尼中心对“尚丹尼”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涉案范围,谭某亦可以要求尚丹尼中心在使用涉案商标时适当附加区别标识以区别服务来源。二、法律分析1.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适用的条件。根据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我国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全覆盖的,而是有选择的部分保护。简单总结一下,那就是需要满足“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条件。上述谭某诉尚丹尼中心侵害商标权案件,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论述的。首先,在先的标识应当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个条件毋庸置疑。权利人不将相关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比如仅仅是作为服务或者商品品质描述性使用或者是简单的活动称号(尚不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使用,相关标识则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核心功能,自然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享受保护。其次,未注册商标需要使用在先。根据相应条款的规定,该使用在先,应当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已经进行了相关使用,这点比较容易理解,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第三,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该条件划定了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边界范围,即需要通过使用有一定影响时,方能受到保护。具有一定影响情况下才予以保护的意义在于既能防止商标注册人对在先使用人商标声誉的“不劳而获”,也能防止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未注册商标进行喊停而造成过多的社会资源浪费,同时也能够提升在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鼓励其通过商标注册加强对自身的权利保护。2.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规则。第一,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这里的一定影响应当是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市场范围通过使用产生影响,对于相关商标的国外知名程度应当予以弱化考虑[按照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以前的司法实践观点是对于商标在国外的知名度是一律不予考虑的。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市场和世界市场的衔接程度越来越深,两者结合的也越来越紧密,外国知名高端品牌商品在中国一定层次的群体中认知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因此,在商标知名度或者影响力的考虑上,越来越多的法官认为应当适当考虑全球化的因素,在特定案件中,适当给予考量,笔者对此也是赞同的,但从考量的比重上看,国内市场应当重点考虑。第二,一些法官提出了在能够认定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的前提下对在先未注册商标使用影响的举证应从宽把握的观点,笔者对此非常赞同,这对于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有利且积极的。比如,很多商标的使用难以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力,那么,是否可以单纯考虑商标在先使用的一定范围的市场影响力等等,尤其是当在后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市场与在先商标使用的市场地域范围基本重合的情况下。当然,具体的适用,还需要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第三,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时间节点问题。根据相应条款的规定,该节点应当是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那么,如果未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未注册商标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商标权授予前产生一定影响的,是否能够突破性适用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笔者以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对有影响的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时还需要兼顾善意在后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做区分尝试,即如果在商标注册人商标权授予前,善意商标注册人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时间节点来判断在先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力;而在上述情形下,商标注册人尚未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或者说商标注册人属于恶意抢注的,可以予以适当的突破,即对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影响力时间节点可以从宽把握,适用至商标授权以前。当然,上述观点仍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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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不全面,企业容易吃亏
企业在初创时期前期对商标知识产权不重视,而在后期产生种种隐患的案例,近几年层出不穷,如何对自有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智高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和IT技术实现了商标监控、托管、交易等一系列创新服务,,可帮助企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更加安全、高效、快捷。
和大多数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企业不一样的是,智高点除了具备创新理念的同时运用大数据,令到知识产权的商标服务,从确权到维权,再到资本转化上,连成一线,一站管理。。据某市场研究公司日前发布的2016年季度跟踪报告显示,从智高点的市场份额及综合竞争力来看,仅次于华唯、超凡、中细软、知果果。
正是看到企业商标管理中遇到的种种障碍,智高点的思路是从商标注册切入,延伸到知识产权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将知识产权服务的标准化做到最大程度。目前来看,智高点平台已经建立了两个数据库:企业数据库以及商标数据库,并基于此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知产服务。
以商标注册为契机 延伸知识产权保护
“在商标注册方面,智高点搭载了一个商标数据的大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商标搜索、注册、监控、管理等服务。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服务,智高点能满足更专业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因为商标注册比较轻,容易标准化。”智高点创始人兼CEO李军介绍说。据悉,智高点的平台可以根据搜索指令在短时间内处理几千个客户,无论服务多少用户,成本都没有增加。
另外,对于初创公司而言,商标注册只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服务的开始,后续往往需要商标维护、托管监控、维权、专利申请、法律咨询等服务。智高点致力于一站式知识产权全产业链服务平台的发展。目前,进驻智高点平台企业级用户数量已达数千家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大势所趋
“大公司有自己的法务团队,而在当下的商标仅仅就申请而言,对于初创公司来说都是有限资源,虽然国内在政策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在不停提升,但被动侵权的行为,是不易被察觉的。”李军说道。进驻智高点商标托管平台,企业可以利用云监控系统对品牌商标进行全网扫描,像杀毒软件保护个人电脑那样排查商标被假冒、仿冒和撤销的隐患。
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发展状况进一步改善,同时在今年出台的知识产权强国的指导意见里,也提到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转化运用和管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是大势所趋,只有顺应潮流、乘势而上,企业才能成长的更快。“可以预见的是,大环境的助力对于智高点的商务拓展来说有着积极的影响,企业也慢慢领悟到,如果一开始不进行完备的商标保护,之后的维权成本会更高,同时也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打造成领先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营销的互联网大平台,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管家。”(来源:闽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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