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宣汉县东乡木材检查站站情况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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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区运出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的检查
法定本级行使
城固县林业局
城固县木材检查站
监督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城固县西环一路北段县林业局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9月):8:00-12:00;15:00-18:00;其余:8:00-12:00;14:00-18:00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林策字(号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证。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明。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部委网站
&各省市区政府
&各市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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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2015年度木材检查站工作总结
木材检查站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2015年度木材检查站工作总结
来源:市林业局 & &
作者:张旭东 & &
发布日期: & &
点击数:1608次
木材检查站是基层林业部门落实各项森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并肩负着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业改革发展、维生态建设成果、维护涉农合法权益的重任。在鉴于森林资源日益紧张和为把阆中打造成中国西部最具吸引力的优秀旅游城市的形式下,我局在经费紧张情况下,通过研究、协调和调查,购置了执法记录仪、服装等与执法相关的设备,增强了木材检查站执法力度,并完善了各加工企业的视频监控,加强了对我市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维护木材运输市场的流通秩序。2015年主要做的工作:一、&加强内部建设、建章立制今年将站职工分成两组,两组之间进行比、学、赶、帮:比服务态度,看谁的文明用语温良谦和;比仪容仪态,看谁的职业形象端庄大方;比服务效率,看谁的查车用时短而准;比业务精通,看谁办的案件无差错。极大地提升了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了良好的林业窗口形象。二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依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年初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修订完善规章制度,从领导责任、监督、奖惩等方面进行制度约束,坚持实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多项规章制度,使检查人员的行动和执法行为,自觉置于各项制度的约束之下。在外部监督上,张贴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定期请他们对林业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二、&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执法一是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林业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新形势下做好执法工作需要把学习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是很难完成这项工作的。基于这一点,把不断学习新知识作为首要任务,以此来不断充实、提高、完善,在业务上,不仅向书本学,更向身边的同志学,不断增强工作能力。每月学习例会不少于一次,以会代训,努力提高大家理论政策水平和思想素质。积极实施流动检查,为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确保凭证运输制度的落实,我站积极履行流动巡查的职能。在对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还根据天气状况和木材的运输规律,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巡查,加大执法力度,累计巡查约200余次,检查车辆150余次,没收木材50余立方米。通过巡查,促使加工企业凭证运输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得到不断提高。建立备勤制度,一组进行常态检查、另一组作为备用,为方便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的畅通,实行了24小时不关机制度,确保在非工作时间对举报案件能得到及时处理。根据视频监控来掌握各个木材经营户的经营情况,建立了加工管理台账,随时抽查。三、加强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在一些人眼里,木材检查工作是炙手可热的肥差。所以保持廉洁自律,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对我们执法者的考验。“金杯银杯,不如货主的口碑。”在实际工作中,为抓好廉政建设,我们首先是勤打“预防针“,作为站长,我逢会必告诫大家,手莫伸,嘴莫馋,收了人家的好处,处罚时腰伸不直、蹑脚蹑手;二是适时开展活动,集体观看了检察院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警示基地,每位执法人员写了一篇廉政心得体会。一年来,全站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无循私舞弊,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四、&完成了局里交办的其他事情积极配合局各科室、部门工作,与审批科、执法大队联合下基层检查、调研,完成了林技站在广元的核桃恵条采购以及阆中全市的核桃选种及各片区核桃培训等工作。并完成了局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任务。& &下一步工作打算:1、&继续加强学习,切实加大执法力度。2、&工作中,多请示、多汇报,与同事携手并肩,努力改进工作中不足方面。3、&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4、&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遵纪守法,积极树立良好的林业窗口行业形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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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木材生意主要是国内运输, 但是不知道检查站都检查什么
有没有过站的 小窍门 请大家指教。。。。
  木材生意谁都可以做,但要合法,我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木材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件。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野生动植物运输实施检查监督。主要查验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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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问你什么木材,运去哪里做什么用,有没林业局/站出示的合法砍伐证明(有的是由地方单位出示的货单),产地证.其实最关键就看你有没偷运保护类木材和超载,如你的货单是30方板材,你拉了30方板材+若干原木,那你准死。罚罚罚~~!!
就这意思你自己酝酿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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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提问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六、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54号)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八、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加工木材的批准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九、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号令,2011年修订):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十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运输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出具运输证。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凭运输证给予办理承运、承邮手续。
运输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运输证的核发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三、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78号):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十四、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五、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十六、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
1、性质: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非行政许可(共6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性质:非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一)属于无放生条件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活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护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林业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处理,对死体及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审批,报林业部备案。
(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授权给下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理。
(三)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安排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规定报林业部审批,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二、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
1、性质:非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农函[2001]7号)。
三、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林木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林业)
1、性质:非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四、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1、性质:非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1、性质:非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六、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1、性质:非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行政处罚(共7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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