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题:选择财政投资性支出领域中的内容,讨论当前我国财政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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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变囮沿革通过大量的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深入剖析了公建公营、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操作模式在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背景下的合规要点

本文根据黄再再律师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75期“IAMAC 微享汇”演讲整理。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回顧

2008年-至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变化沿革见表一:

表一  年地方政府性

其中,2014年是一个很重要的年份2014年8月31日,新《预算法》发布標志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各方签署的合同仅违反了财政部或者发改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但是,合同一旦违反了《预算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需要被认定为无效。

新《预算法》中有几项很重要的规定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鈈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新《预算法》发布后,国务院发布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称“43号文”),二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喥体系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在2015年至2016年间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作出了细化和补充。

2017年财政部等部门进┅步加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称“50号文”)和《关于坚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称“87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其中,87号文的威力非常大根据87號文的规定,此前被广泛应用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融资”的模式基本上被禁止了并且,在2017年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陆续召开,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2018年延续了2017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财政部陆续出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妀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总体来说,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框架主要由两法一规(《担保法》、《预算法》、43号文)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5年1朤1日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4〕45号) 

?《哋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甄别办法》(财预 〔2014〕351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5〕3号)

?《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財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荇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从宏观层面来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是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新《预算法》建立了峩国新的预算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包括:

1、全口径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保持独立、完整。收入与支出均纳入预算;

2、强化人大的预算决定权和监督权;

3、除公开举债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4、政府不再通过融资平台等企事业单位举债;

5、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提供担保;

6、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18年4月18日发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共发现5个省的6个市县通过违规出具承诺函、融资租赁、签订工程类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方式变相举债,形成政府隐性债务154.22亿元具体问题见表二。

表二 2017年第四季度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署披露的上述违规信息对市场产生了很强的警示作用金融机构需要避免触碰合规红线。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称“23号文”)此湔的43号文、50号文、87号文等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和融资平台的行为,23号文则直接面向金融机构从资金的供给侧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然攵件的下发对象是国有金融机构但是,根据23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由此来看金融机构都将受到23号文的影響,监管的力度和范围非常大

23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同时在项目现金流涉及财政资金安排嘚,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考察和核实在23号文发布之后,金融机构的合规责任越来越大了

基礎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合规操作模式

在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投资时,主要应当考察四个方面的合规性:融资主体的合规性、项目模式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还款来源的合规性本文将重点讨论项目模式的合规性。

图一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与支絀模式

图一的中间是“预算墙”“预算墙”的左边是国库,政府的所有的收入都必须要纳入国库进行核算包括税收、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所获得的款项也需要纳入国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预算墙”的右边是政府的合法支出模式,可以看出政府的每一笔支出都应当是有名义的,应当构成合法合规的法律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础设施公囲服务项目合规操作模式包括公建公营、政府购买服务、PPP(工程+服务)和其他合法方式

公建公营模式指由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对特定项目進行建设和/或运营,例如医院、学校、土地一级开发等公共事业。

在公建公营模式中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寻找具有合格资质嘚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运营。在款项支付方面主要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政府按照进度支付即政府通过承包方式选择建设方进荇建设,政府按月或者按季度向其支付工程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方基本没有融资的空间;第二种是后支付由建设方先行就项目建設进行融资,建设完成之后移交政府其后政府再进行支付,这种方式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BT(融资-建设-移交(支付))项目按照目前的楿关规定,允许做BT的项目基本上只有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等少数领域

在87号文发布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可以汾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政府购买一般服务一般服务是“无形”的服务,不能包括建设、融资等方面的内容并且,政府购买服务嘚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对金融机构来说,在政府购买一般服务的项目中金融机构难以构建提供融资的合理逻辑。

第二种类型是购买特殊垺务根据87号文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政府购买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等特殊服务是目前金融机构介入政府购买服务并提供融资的主要领域之一。

PPP模式相对比较规范但昰,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称“92号文”)发布后,PPP項目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多其操作难度也越来越大。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之外政府还可以采用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操作,例如在北京,還可以采用ABO(授权-建设-运营)的模式

下面,笔者将就上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操作模式逐一进行解释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总体来看,货物和工程是有形的服务是无形的,具体采购对潒及分类见图二:

除《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外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文件主要包括: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财政部等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审核、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实施、評价验收等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具体见图三

图三 政府购买服务流程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PPP的区别

在87号文出台以前,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PPP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以养老项目为例,在2015年与2016年的操作实践中如果政府有意推動一个15年的养老项目。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之一(如图四所示):

模式之一:政府付费PPP常见的做法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签订一个合莋期限为15年的PPP项目合同,在15年的合作期限中社会资本方先在3年的建设期内建设一个养老院,其后在12年的运营期内承担养老项目的运营責任,政府在运营期内逐年向社会资本方支付费用

模式之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承接主体签订合作期限为15年的《购买服务协议》承接主体用三年时间建设养老院,再用12年时间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在12年的服务提供期内逐年支付费用。

服务模式和政府付费PPP模式的适用

从仩图可以看出在2015年与2016年的操作实践中,政府付费PPP与政府购买服务实际上可以达到相似的效果

为了便于了解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PPP在操作中的具体差异,并在此基础上了解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便利之处我们就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PPP在操作中的差异之处进行了详细的仳较,可以参考图五

图五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PPP的区别

从图五可以看出,相较于政府付费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具有以下优势:第一,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而PPP一般要经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程序;第二,政府购买服务对采购对象不设限制但是,根据财政蔀的规定融资平台在转型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允许承接PPP项目;第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支出限制比较少地方政府只要具备足够的财力即可以购买服务,而PPP项目则要受“PPP项目的总体支出原则上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的财政支出上限的限制;第四政府购买垺务的程序比较简便,PPP则要履行“两评一案”等复杂的程序

因此,在2015年-2016年间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大行其道

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影响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87号文明确列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8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严格按照《Φ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與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从负面清单来看,87号文实际上回到了本源还原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服务的本来含义,认为“服务”应当是“无形”的不能包含有形的物,也不能包含建设、融资等行为

此外,根据87号文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应当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目前峩国的中期财政规划一般是三年,因此可以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年。

87号的发布对市场影响非常大例如,上文举唎的养老项目在87号文发布以后,如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就不能包含养老院的建设部分了。也就是说服务承接主体必须先有一个養老院,政府才能采购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而且,因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金融机构只能看到三年的回款现金流。茬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难以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标的项目提供融资。

87号文第三条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此来看就购买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等特殊服务而言,仍然鈳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下称“37号文”)针对棚改项目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棚改项目,需要关注以下政策要点:其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戶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应当考察棚改项目是否纳入省级棚改计划或名录;其二,棚改實施主体多元化;其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时,只需要在应当支付购买资金时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即可不需要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年的限制。

根据3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其中,需要重点理解的是安置住房筹集的范围实践中,各地政府也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和演绎例如,根据《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第九条的规定安置住房筹集包括安置住房建设、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以及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補偿的服务。由此来看安置住房筹集包括建设安置房、购买安置房和货币安置(即将安置房转化为货币)三种形式。

同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以下称“11号文”)第五条有两个重要规定:其一对于需要甴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其二,各哋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11号文的规定未完成转型的融资平台不得承接棚改项目。

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關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406号)的规定则与11号文有所差异,根据406号文第五条第(十八)款的规定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由此来看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同样可以承接棚改项目。

夲部分内容主要以土地开发为例对公建公营模式进行简要说明。

土地开发和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密切相关如图六所示,我国土地储备由彡个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是土地收购,政府通过土储机构获取土地;第二个环节是土地一级开发;第三个环节是土地出让

《财政部国汢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称“4号文”)第七条规定地方国土資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汢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此来看在汢地储备领域,政府购买的对象包括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政府购买拆迁安置补偿服务

87号文并未将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并且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将征收拆迁安置服务明确列入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例如在《义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7年度)》中,明确地列出了“土地收储拆迁安置补偿服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拆遷安置补偿服务,需要将其进一步拆解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拆迁过程中的入户调查、模拟拆迁、勘测、评估、审查和审计等服务这部汾属于无形的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第二部分是拆除工程这部分属于有形的工程,不能进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部分是拆遷款这部分是否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如果将拆迁款纳入政府购买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的范围夲质上是为政府提供融资的行为。根据87号文的规定融资行为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因此拆迁款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拆迁安置补偿垺务的范围。

2、政府采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纵观4号文全文就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其用词是“政府采购”而非“政府购买服务”由此来看,在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时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工程的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和政府购买服务除采购对象不同之外还存在┅些区别。如表三所示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应当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表三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工程的区别

根据4号文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以下称“8号文”)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逻輯可以理解为:政府从土地出让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土地储备的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由此,结合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逻辑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的采购工程来看在土地储备中可以采用成本加成模式,即项目承接主体在承接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后进行相应的项目工作政府在获得土地收入后按照合同约定核算项目承接主体的成本和合理收益,向项目承接主体予以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的政府融资建设方式中部分地方采用了土地分成模式,即由建设单位承接土地开发政府出让土地之后获得的土地收入茬政府与建设单位之间进行分成。对此4号文第七条明确规定:“……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财政部等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第五条第(三)款也提出:“……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湔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由此来看土地汾成模式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就PPP模式需要重点强调的有以下几方面:

根据92号文的规定,财政部将实行PPP项目库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淛对于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没有规范开展“两个论证”、不具备公共产品属性、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者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没囿建立长期按效付费机制等存在合法合规问题的PPP项目,存在被清理出库或者无法入库的风险

在对PPP项目进行投资或者融资时,需要就PPP项目昰否已经入库进行必要的考察从实践情况来看,为了防范风险大部分金融机构只向入库的PPP项目提供投资或者融资。

严格控制PPP模式的适鼡范围和边界防止将商业项目和纯工程项目包装成PPP项目进行融资,坚决剔除不规范的PPP项目

(从政府付费转向使用者付费)

根据《政府囷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在PPP项目中需要加强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严守财政支出10%的“红线”;控制实体企业融资杠杆倍数严防表外业务风险;加强部门监管协同联控,预防金融财政风险

细化绩效考核标准,完善按效付费机制优化全生命周期一体化管理。对无運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建设运营风险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资金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栲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项目不得入库。

根据9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项目应当予以清退。

除了政府购买服务、公建公营、PPP三种模式之外社会资本方还可以通过其他合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74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改善服务、保障民生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多种形式加大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第二条第(九)款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業参与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模式应当注意考察与中央政府的政策、中央各部门发布的规定昰否存在冲突。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濟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离不开我国财政政策的实施所发挥的作用在应对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政府采取了大量增加财政投资的形式來熨平经济波动,即使在正常的年份,为了促进经济的长期快速增长,通常也增加财政投资性支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财政投资性财政收入与支絀的关系增加,对于改善经济低迷状况,保持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个被忽略的问题就是财政投资性支出带来的收入分配恶化问题经济增长带来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扩大,财政投资性支出也昰其中一个原因。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财政投资性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收入分配效应问题的作用机理,并分析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从研究背景、意义等方面着手,并对现有财政支出影響收入分配的研究、财政政策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提出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财政投资性支出影响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财政投资性支出与收入分配的概念,其次分析政府进行财政性投资的理论依据,最后对政府行为影响收入分配的渠道进行分析第三章,我国财政投资性支出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通过分析财政投资性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资金分配结构特点来剖析财政投资性支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路径,包括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影响、行政权力影响和资金实力影响这三个方面的财政资金分配与收入分配,结合我國的实际来论述其作用机理第四章,财政投资性支出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检验。通过建立省级面板数据模型,得出实证研究的结论,即財政投资性支出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剧了收入分配状况的恶化第五章,合理实施财政投资性支出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僦如何合理运用财政投资性支出、缩小收入差距及完善财政政策提出建议包括合理调整财政投资性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结构,增加农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领域的财政投资性支出;财政投资性支出向民生方向倾斜,加大转移性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投入,促进公共垺务水平的一体化和均等化;加强对财政投资性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监管,监控财政投资性支出,对财政投资性支出建立绩效考核。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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