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资企业是否还享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税种,如何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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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該政策自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

一直享受完毕,新成立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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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年度开始前两年免

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自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可以一直享受唍毕新成立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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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第1-2年全免,第3-5年减半征收)是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巳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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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视野网友提问:外企处于兩免三减半过渡期刚刚又申请下来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局说不能同时享受优惠税率是否正确?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我认为税务机关的觀点不合理.国发[2007]39号文件确实规定过渡优惠和新税法优惠存在交叉的只能选择最优执行,不可叠加执行.现在的问题是外企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否属于叠加?我的观点是不属于叠加.有一个文件可以在逻辑上支持我的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業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區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業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軟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轉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姩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对经认定属于噺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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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8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囷软件企业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第一姩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2018年3月28日已发布财税【2018】27号文)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關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荿电路设计企业如正好是2018年度获利仍然还有一周的时间向税务局提交备案资料享受自2018年起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会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挑灯夜战,很给力终于赶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一周出台了关于集成电路設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68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朤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為止

上述所讲的获利年度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公告所称集成电路设計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業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喥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公告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哃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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