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吸收合并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月底结转可否结转抵扣

本公司本月吸收合并了另一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仍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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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月吸收合并了另一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仍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发现的该部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结转至贵公司继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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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组过程中发现的该部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结转至贵公司继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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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中被合并方留抵增值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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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吸收合并另一法人单位,被合并方将全部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请问被合并方帐面留抵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转到合并方抵扣?有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比较笼统,能不能在具体点。被合并企业不存在了?
只能和税务局探讨下,看金税系统中能不能调到合并后的公司。文件没有。你们合并了吗?我最近也在忙合并的事情
可以合并,但需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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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没有明文规定不行,但是操作上,金税二期恐怕有难度
被合并单位是注销的,如果依据生套财税号文件似乎是不能抵的,但如果不允许合并方抵的话,后期与被合并资产相关的的动产销售行为就只有销项了,对合并方而言不公平。
原帖由 左手控卫 于
10:42 发表
目前看没有明文规定不行,但是操作上,金税二期恐怕有难度
没知道,来学习学习。
回复 8楼 无意随风 的帖子
BZ的意思是不是通过人工干预,把留抵税额申报进去
原帖由 左手控卫 于
09:18 发表
BZ的意思是不是通过人工干预,把留抵税额申报进去
从公司法和税法原理上说应该是可以的,实际操作中,可以作为合并方留抵期初录入进行解决!具体和主管税局沟通!
这个问题就是2011年13号公告留下的缺陷,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该行为是免增值税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同意留底税额转移的!
财税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 &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并不是企业注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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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回复 15楼 caiguiruczcpa 的帖子
该文件除了楼主提出的问题没有明确外,还存在:如何理解“相关联”的意思,如何理解“置换”,资产重组在税法中一直没有解释过,具体操作时是否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还是直接根据工商变更和会计处理进行就OK了,此外营业税没有明确等,只有等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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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的留抵进项税能否结转到合并企业继续抵扣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公司将两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后,被合并企业的留抵进项税是否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继续抵扣?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一、(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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