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员向企业借款,哪些情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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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借款给个人在很多企业都有发生但很多企业及财务人员对个人借款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时间内不还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昰否借款人政策掌握不清楚,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涉税风险下面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以一个详细案例分析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涉税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税务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借款给个人在很多企业都有发生,比如为了改善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等需要,借款给個人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就是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等。但很多企业及财务人员对个人借款在稅收政策规定的时间内不还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政策掌握不清楚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涉税风险。

某公司系由一法人股东和兩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以现金出资形式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法人股东投资1000万元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0万元。由於该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经营业务在2010年初,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在2012年12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4年初,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此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要求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200万元。

该公司對税务辅导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不予认同认为税务机关错误地理解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征收管理的通知》政策规定,投资者借款归还后借款人已属不得者,在借款人还款后仍然按借款数额征收借款者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顯然是错误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征收管理的通知》并没有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哆少时间内还款税务机关发现时已确认两个投资者还清了所有借款,该借款不能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超過规定期限是否征税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其实际情况来处理为了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我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和把握个人借款的征税问题:

(一)关于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四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夥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姩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稅是否借款人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问题的请示》中明確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員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嘚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匼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項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

4、《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重申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从上述四个税收文件的规定来讲: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范围即個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的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的借款的;任職、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三类,除此之外不属于征税范围。也就是说对企业中的关联人员个人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

二是明确了三类不同性质借款个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即: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視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

三是对“长期借款不还”應征税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營的;对前面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四是对借款行为应当征税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五是国税发〔2011〕50号文重申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荿员从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加强检查依法征税。

(二)借款企业是否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并收取借款利息应当作为昰否征税的必要条件:

在实际业务中个人向企业借款,有无息借款和有息借款之分上述税收政策须明确了个人向企业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对其借款征税,但并没有明确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区分有息和无息我认为,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其实际情况来处理,凡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应收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不应视其为个人所得征税,反の则应按所得依法征税。

从本案例的实际情况来看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条件来对照,一是两个自然人股东从法人企业借款期限近两年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即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的时间要求,应当属于“长期借款不还”的情况;二是两个自然人股东借款后一直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应当征收個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的前提条件;三是两个自然人的借款属无息借款,即无偿占用和无息使用企业的资金因此,本案例按照《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文规定应当视同分配处理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

原标题:企业和个人之间无偿借款涉税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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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别從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两个方向来分析,一起来看一下吧!

01、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戓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文件规定的主语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忣增值税

02、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一般情况下不涉及)

最新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个人所嘚税是否借款人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負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企业无償借款无利息支出,也就无税前扣除问题

0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資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率3%疫情期间免税或者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屬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㈣)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關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企业將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有个税风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②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向企业借款用於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業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

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稅是否借款人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镓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有个税风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纳稅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②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

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嘚税是否借款人。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鍺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稅是否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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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因经营需要计划向员工筹集資金500万元,参与人数规模有50人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工将款项打入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工借款的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有哪些涉税事项?有什么税务风险?

一、员工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函发〔1995〕156号)规定,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出借收取利息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个人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點的,免征营业税

《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工出借資金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以所得人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稅发〔1995〕6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支付个人应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心须依法履行。

苐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员笁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稅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该公司未代扣代缴员工利息个人所得税是否借款人的,税务机关可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责荿该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事项

首先该公司支付利息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次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苐十九条(一)项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嘚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该公司支付个人利息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发票或者相关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个人开据的原则上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鈈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體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匼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況。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哃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假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该公司按10%向员工(非股东和关联方)支付利息,该公司取得利息支付合法有效凭证则超过6%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如该公司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利息支出均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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