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位专业的律师告诉我,在工地上受伤怎么赔偿受伤没有合同的情况下要怎样去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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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在南京工地上受伤,雇佣关系,无劳动合同,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法律上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工伤如何认定
家人在南京工地上受伤,雇佣关系,无劳动合同,受伤时120出警,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法律上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工伤如何认定,需要什么流程?
江苏 南京 发表时间: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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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1386285****
请详细叙述…………………………修改待审核
律所: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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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受伤
雇佣关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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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伤,现在在医院不知道要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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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山西 太原|解答问题:0条
你好,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伤残判定,最后根据伤残级别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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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律师下,做工时在工地上受伤了,当时工头送往医院,等一切事情弄完后通知家属,现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星期,然而老板和工头不负责任了。注:做工时他们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律师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做
如果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在受伤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迟应该在受伤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等待伤情稳定后申请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要求赔偿,支付伤残补助金,如果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人在工地受伤公司不给医疗费工人在医院没有人管医院不给冶疗也不给手术请问我作为家属该怎么办了
先垫付医疗费进行治疗,向安全监督部门投诉。其次向建设单位主张赔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你好我在工地上受伤了正在搞工伤认定,现在伤口感染了要去医院住院老板不出钱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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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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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建筑工地劳务工程违法分包,受伤工人可不经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工伤赔偿案例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一: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某某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双流县某项目建设工程,后该公司将其中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王某某,并于日签订《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日王某某招用刘某某,并安排刘某某进入工地施工,刘某某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受伤。后刘某某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工伤八级伤残。2016年4月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相关工伤赔偿待遇共计21万余元,王某某对该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某,王某某又招用刘某某为实际施工人,刘某某虽然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刘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1万余元,王某某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以上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
一、该案例改变了之前部份法院对建筑工地的私人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受伤后,直接认定受伤工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标准。不再直接认定受伤工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判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与私人包工头按工伤标准对受伤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标准与之前法院的裁判标准相比较,对受伤工人获得的赔偿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但本案所确定的裁判标准大大降低了受伤工人的维权成本。受伤工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经一审诉讼,最多二审终审即结束,不再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诉讼,以及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复杂、繁琐的程序。本案的裁判标准不但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还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二、劳动者在受伤后是否能获得工伤待遇赔偿,还取决于受伤的事实能否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受伤后应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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