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自己车损吗是否赔偿财保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
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人民法院也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出现不同的判决。即使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答复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少数人意见,即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中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理解上。
《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的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1、《道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22条就无证、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规定的并列情形看,《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赔偿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赔偿等,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仅指狭义的物的损失赔偿,如手机、汽车等损失。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是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狭义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赔偿的法定义务。
3、《交强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9条与《交强险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交强险条例》为处理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
&1、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系指与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本人认为:《道交法》第76条以及《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并不矛盾,人身伤亡一词本身没有财产损失的含义,仅指人身伤亡,指人死或伤。不能说造成他人死亡,致害人赔死亡,造成他人断手,致害人赔偿一只手,《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民法通则》该条的规定,人身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在民事赔偿中,没有以命抵命,以手抵手的赔偿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因此遭受不利益,是为损害。有损害则应当有救济。对遭受的不利益予以救济,在侵权法上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恢复原状;其二是赔偿损失。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恢复的或者恢复原状有明显困难的,则以金钱赔偿填补损害。哪种情形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救济,哪种情形采取赔偿金钱的方式进行救济,取决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性质。人身权中的“损害”一词,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损害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破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破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紊乱,并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首先是治疗和康复;经治疗恢复健康的,即属恢复原状。因治疗、康复等支出费用的,则造成第二位损害,即财产损失。此种损害的救济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系第一位损害不能恢复原状,其因抢救治疗等恢复原状的救济所支出的费用,则转化为第二位的损害。此外,尚有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或者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费用等第二位损害,须以损害赔偿的方式给予救济。在损害赔偿理论上,有将第一位的损害称为“真实损害”或者“直接损害”,而对第二位的损害则被视为“利益损害”(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2004年1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9页)。从上述《民法通则》规定和民法理论中可以看出,《道交法》第76条以及《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中“人身伤亡”的赔偿方式体现在《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的“财产损失”中,也就是说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而产生的“财产损失”,所以道交法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中的“财产损失”含有道交法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中的“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这一理解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生命、健康、身体”的赔偿请求,并裁决赔偿义务人赔偿“生命、健康、身体”。
再则,从逻辑学上解释,交强险条例第21条中的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交强险条例第21条是规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条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一个并联的表述,从逻辑学上看,首先要判断“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相容选言判断,还是不相容选言判断,如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者是相容选言判断,那么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如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者不相容,那么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交强险条例第21条“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造成的财产损失。
综上分析,本人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
颜学军律师
执业证号码:04664
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东路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418000
联系电话:8(办)手机: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金钱913 ¥威望0 点魅力109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866 点在线时间294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2037阅读权限30最后登录UID142247
, 积分 20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63 积分
机动车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我7,对方3.对方有一个乘坐人为无责任。但是对方是无证驾驶,对方驾驶的摩托有交强险,但并非对方本人的车子,这样的情况,对方的交强险有用么?
另外一个问题,在最后赔付的时候,我是分别赔付给对方驾驶员,以及乘坐人,还是将对方视为一个整体,一起赔付的呢?还是我和对方驾驶员将费用一起交给交警,交警再将费用做处理?
补充说明:主要损失是我的车损,对方车损,以及乘坐人受伤。
有过此类经验的来说说呀~实在是担心!法盲再次感谢各位大虾!
头衔:米多是个好小伙
金钱2869 ¥威望0 点魅力74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2675 点在线时间70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5505阅读权限50最后登录UID502969
, 积分 5505, 距离下一级还需 4495 积分
这个简单来西,3\7开么按照责任赔哇,然后再按照对方无证驾驶只赔偿医药费的30%,如果对方否同意么,你可主张交警先处理他的无证驾驶行为
头衔:指导伤残鉴定
金钱34912 ¥威望0 点魅力21223 点券0 ¥金币18 块经验22979 点在线时间4523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79430阅读权限80最后登录UID38979
, 积分 794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20570 积分
可以陪的,你起诉对方就可以陪,不起诉不赔
金钱13913 ¥威望0 点魅力271 点券0 ¥金币45 块经验14139 点在线时间1225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28640阅读权限80最后登录UID140536
, 积分 28640, 距离下一级还需 71360 积分
对方无证驾驶 你还要赔...
金钱5693 ¥威望0 点魅力172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7833 点在线时间3564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15516阅读权限80最后登录UID491380
, 积分 15516, 距离下一级还需 84484 积分
汽车都当赛车开的
金钱159 ¥威望0 点魅力5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379 点在线时间427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848阅读权限20最后登录UID223802
, 积分 8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52 积分
你的交强险要赔对方人伤及摩托车损失,你的车损在2000以内由对方交強险赔付,超2000部分三七开
金钱4678 ¥威望0 点魅力301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6031 点在线时间8776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18723阅读权限80最后登录UID73930
, 积分 18723, 距离下一级还需 81277 积分
无证驾驶应全责
金钱913 ¥威望0 点魅力109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866 点在线时间294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2037阅读权限30最后登录UID142247
, 积分 20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63 积分
zxdr 发表于
对方无证驾驶 你还要赔...
所以现在的世道。。。我真的无话可说!
金钱913 ¥威望0 点魅力109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866 点在线时间294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2037阅读权限30最后登录UID142247
, 积分 20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63 积分
汽车都当赛车开的
兄弟你错了,我自动挡还没有离开刹车的速度,对方横着撞在我车上的,我能咋办?飞起来躲避?
金钱913 ¥威望0 点魅力109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866 点在线时间294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2037阅读权限30最后登录UID142247
, 积分 20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63 积分
mmm123 发表于
无证驾驶应全责
当时我也这么觉得,但实际呢,只能说呵呵。。。只怪我保险买太齐了,给JC叔叔办案带来了便利!他们来一句反正你有保险,就是全部答案!
金钱121 ¥威望0 点魅力0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220 点在线时间105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407阅读权限20最后登录UID561768
, 积分 40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93 积分
遇到这种情况在不计免赔齐全的情况下你就揽个全责,别你几成我几成的,烦都能烦死你!
金钱913 ¥威望0 点魅力109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866 点在线时间294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2037阅读权限30最后登录UID142247
, 积分 20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63 积分
天天醉小酒 发表于
你的交强险要赔对方人伤及摩托车损失,你的车损在2000以内由对方交強险赔付,超2000部分三七开
我现在担心就是对方无证驾驶,交强险还赔付不!如果不赔,那我亏大了!对方外地人,我想想绝对赖皮不肯拿出钱来的!
金钱913 ¥威望0 点魅力109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866 点在线时间294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2037阅读权限30最后登录UID142247
, 积分 20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63 积分
推呀拉呀转又转 发表于
遇到这种情况在不计免赔齐全的情况下你就揽个全责,别你几成我几成的,烦都能烦死你!
如果对方是本地人,或者好好说话的话,我就全责就全责。
可是你知道么,对方那个乘坐人三番两次打电话来威胁我,一会儿说要医药费咯,一会儿要来我家找我咯,一会儿黑道白道搞死我!我不是说,盐城人真的么类头!我全责了还不知道怎么狮子大开口呢!
所以我才通过司法途径!
如果不是对方无证驾驶,我真的以为是遇到碰瓷了!
金钱159 ¥威望0 点魅力5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379 点在线时间427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848阅读权限20最后登录UID223802
, 积分 8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52 积分
你和他理算的时候,就直接把2000交强险计算进去,给他发 票让他自己去理赔,他公司赔不赔,那是他的事,你不要考虑那么多啦
金钱121 ¥威望0 点魅力0 点券0 ¥金币0 块经验220 点在线时间105 小时精华0帖子积分407阅读权限20最后登录UID561768
, 积分 40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93 积分
月亮城堡KIMI 发表于
如果对方是本地人,或者好好说话的话,我就全责就全责。
可是你知道么,对方那个乘坐人三番两次打电话来 ...
把他电话给我,我来废了他
商业合作、广告:33
QQ:3603476
|其他咨询 QQ:
QQ:3603476
其他咨询: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无驾驶证出险的车辆,保险公司是先赔偿,后对当事人进行追偿。交强险里面除了估计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内,其他的一般都是赔偿的,但是是先赔偿先追偿的。答案补充交强险里面除了估计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内,其他的一般都是赔偿的,但是是先赔偿先追偿的。 修改为:交强险里面除了故意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内,其他的一般都是赔偿的,但是是先赔偿先追偿的。答案补充是先赔偿后追偿的
其他答案(共8个回答)
无证驾驶的含义
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即必须到具有驾驶培训资榷的单位进行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对方如果有损坏可以依法跟你要求赔偿,而你已经违法的条件下是没有任何提出赔偿的权力,对方愿不愿意配唱你只是道义上的责任,数目上没有限制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而且绝对...
没有啊 建议你去大型公立医院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赔偿也有上限,都是国家规定的,跟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没有关系。交强险相关法规规定,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
答: 第一次产检建档多少钱,有社保去产检建档需要交费吗?那个费用能报销吗?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交通]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和交强险保险人应分别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图书馆
[交通]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和交强险保险人应分别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则解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交强险保险人在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商业三者险中,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赔事由时,保险人仍应履行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案件审理要览案件字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69号。案件来源:参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第340页1基本案情毛某将其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运输公司)名下,并以平安运输公司的名义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日至日。其中《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第7项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5条第7项均载明“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均构成中华财保公司约定的免赔事由”,并对以上条款作了加黑提示,投保人对此声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平安运输公司在此处盖章确认。冉某于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冉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石柱县至丰都县高家镇方向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大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陈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于交通事故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 120 466.4 元。日,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人冉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毛某、冉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由毛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252 9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事后,平安运输公司、毛某向中华财保公司申请理赔,中华财保公司认为驾驶人冉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拒绝赔付。平安运输公司、毛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华财保公司赔偿毛某已赔付给伤者陈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2 900元;中华财保公司赔偿毛某车辆修理费、施救费 20 165 元。2审理要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石法民初字第02392号民事判决认定,驾驶人冉某无证驾驶,均构成中华财保公司约定的免赔事由,遂判决驳回平安运输公司、毛某的诉讼请求。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故因无驾驶资格引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最终应由侵权人承担。在侵权人已经直接向受害人支付损失的情形下,侵权人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本案中,毛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的赔偿金;同时,事故发生时的施救费和陈某摩托车的修理费已由毛某支付。因此,受害人陈某的损失已经得以实现。肇事车辆所有人毛某和肇事车辆的挂靠经营单位平安运输公司作为侵权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规则适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驾驶人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法驾车行为。在驾驶人违法驾车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该条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使侵权人(被保险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1)交强险保险人担责的法理基础从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来看,是“保障第三人,使第三人能获得保险保障”。相较于侵权人,保险公司具有更强大的赔偿能力,其能迅速填补损害。交强险制度充分发挥了保险分散风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将本该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以保障受害人能获得救济。如果受害人因侵权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最终受害人可能承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风险,这明显违背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从立法上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无论侵权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不能因驾驶人的行为瑕疵而免除赔偿责任。有人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了在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下,保险人就垫付抢救费用可以追偿,且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免除保险人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保险人唯一免责事由为交通事故系受害人故意造成。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不能作为保险人免责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对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该法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无证驾驶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仍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权主体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让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第三人或其近亲属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按照《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还存在侵权人(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无证驾驶情形下,侵权人(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虽然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等特征,但其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在无证驾驶情形下,若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其先行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拒绝理赔。被保险人起诉至法院,自然也不应支持。无证驾驶情形下,若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或其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再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拒绝理赔。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除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外,还应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如果无证驾驶情形下,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后,允许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得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买单,成为终局赔偿者;无证驾驶人(被保险人)则并未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经济惩罚,显然无法达到遏制这一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违背了设立交强险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初衷。其次,任何人都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无证驾驶致自己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于不顾,具有严重的过错,无证驾驶人对自己的故意违法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再次,交强险具有国家强制性,保险费率已由国家予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调整。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终局责任,显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因此,无证驾驶情形下,应由侵权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明确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人及其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责。此时,无证驾驶人作为侵权人,如果再允许其申请理赔,显然与保险公司享有的追偿权相矛盾。综上,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及其近亲属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被保险人作为侵权人,其先行向第三人及其近亲属赔偿后,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法律禁止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纳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仍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笔者认为,保险人仍须对该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其不产生效力;但可适当减轻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1)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须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多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加之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投保人可能无法全面掌握保险合同内容。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这就需要保险人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说明。无证驾驶虽然属于法律禁止规定,但其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法律禁止规定,是“规定不得为或不准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前者是为了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后者则是为了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在禁止性规定未纳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情形下,当事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会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但无法产生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法律效果。如果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纳入免责条款,但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那么即使投保人知晓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其也无法知悉无证驾驶将导致保险人免责。因此,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仍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2) 保险公司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标准及形式认定较其他免责条款,禁止性规定属于常识性法律知识,普通人对此较易理解,一般无须保险人再对其概念、范围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如果将禁止性规定作为一般免责条款对待,对保险人苛以同等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并以保险人未完全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显然不利于惩罚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对此的提示、说明义务。由于禁止性规定是任何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行为准则,因此,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只是不知道违反禁止性规定系保险人免责的事由。这就需要保险人充分提示这一事实。至于禁止性规定的具体内容,保险人则无须再作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正是采用反向规定的方式明确了,只要保险人对禁止性规定尽到了提示义务,则可认为保险人已完成提示、说明义务。至于保险人提示的形式,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提示,即保险人可以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或其他明显的标识作出提示。实践中,投保人往往还会以保险人未提供合同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因此,保险人除了在保险条款部分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还需证明其向投保人出示了合同条款,否则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义务。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单或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其已阅读保险条款,则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出示保险条款。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出示保险合同条款的除外。因此,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只要保险人对其作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将保险条款出示给投保人,则该条款生效;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违反禁止性规定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图书事业部(燕大元照法律图书)法律应用部的衍生产品,以介绍具有代表性的法院案例裁判要旨为主要内容,旨在为广大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学学生提供专业且系统的参考和帮助。
馆藏&12716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证驾驶赔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