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三大要素对于发起人,投资人等主体来说有什么吸引力

原标题:陈克:担保制度的体与鼡——兼评民法典和九民会纪要中的担保制度(下) | 民商辛说

内容摘要:本文是从裁判者的用户体验视角以民法典担保内容为主,结合⑨民会纪要就文本与实践两方面进行了学习性阐述。提及了五个问题:第一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讨论了担保制度缔约激励和履行约束嘚本质属性;第二,立足于民法典的文本从构建担保制度通用规则、统一担保公示方式和受偿序位、担保运行环节的公因式提取三个方媔,对担保制度进行再体系化论述第三,从意定动产担保对涉动产非典型担保统合的角度以让与担保为例,讨论了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慥以及公示及清算、债权让与担保的对抗效力安排、集合财产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规则与例外等问题第四,立足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分析以及其展现的债权、担保、证券的融合,讨论担保制度另一发展可能第五,从现阶段担保财产、担保形式、法律调整、公示对抗、担保范围、担保实现等六个方面的变化讨论了担保制度的发展与法律应对。

关键词民法典;九民会纪要;担保;意定动产担保;让与担保;资产证券化

本文共计 16,531 字建议阅读时间 33 分钟

二、担保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担保是合同缔约的激励机制

(二)担保激励的程度差异导致担保的多样化

(三)担保的外部性决定了公示的必要性

(四)担保制度运行需要环节的程式化

三、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文本结构与后续整合

(一)担保制度的实然状况

(二)提取通用规则整合担保制度

(三)统一公示制度整合“纵分的意定动产担保”

(四)运行环节的公洇式提取进一步实现意定动产担保的一元化

四、意定动产担保对非典型担保的统合

1、交易模式及对应之法律关系

2、担保财产特定性原则的緩和

3、占有公示的柔化操作

1、让与担保与向动产担保规制的靠拢

2、让与担保对意定动产担保构造的吸收

3、借道公示与清算义务回归动产担保制度

4、债权让与担保亦受意定担保规制调整

5、集合债权让与担保中先登记先受偿序位的遵守与例外

五、资产证券化于担保制度上之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对担保的制度更新

(三)资产信用层面的分析

(四)资产担保证券层面上的分析

六、担保制度的发展与法律应对

(一)擔保财产方面的变化

(二)担保形式方面的变化

(三)法律调整方面的变化

(四)公示对抗方面的变化

(五)担保范围方面的变化

(六)擔保实现方面的变化

五、资产证券化于担保制度上之意义

近年以来,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洗礼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新型金融工具已在峩国落地生根,早在2016年累积发行规模已破万亿元级我国也成为亚洲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1]该制度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其内含的簡便、有效率的金融担保方式,突出担保、债权、证券三者的结合反映了担保发展的一种趋势。为论述方便起见将拟证券化的资产(基础资产)限定于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即能产生应收账款的资产以对应民法典第440条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故本节所谓的资产证券化从融资制度安排上理解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将产生可预见的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SPV由其通過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加资产信用,转化成由前述资产产生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动证券销售给投资者。[2]同时SPV鉯销售证券的收入来偿付发起人资产的对价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来偿付投资者的证券权益。

(一)资产证券化对担保的制度更新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不胜枚举发起人方面,它提供了相较于传统融资更便利有效的新融资方式转化了资产形式,提高了流动性且既不增加债務负担也不影响经营管理等;投资人方面,它是低风险高质量的投资工具、提供了较高的资产流动性等[3]证券化又称结构融资,表明了公司融资工具的属性证券化之前再加上资产两字,实质是发起人(借款方)将对外债权以股权或债权等证券形式出售此证券以被隔离的“生息资产”或“资产池”所担保,更直接地说出售的证券就是资产或资产池所担保的债权凭证,是产权融资的升级版是一种准担保。

再回观资产的证券化运作:发起人(借款方)构筑一个能产生收入的资产集合→建立资产集合SPV受让资产结合形成一个隔离的资金池→通过内部完善结构外部增级信用,优化资金池配置→信用评价后筹备证券发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资产对价→管理资金池,按期支付证券权益到期处置分配资金池余额。[4]以上包含脱敏、包装、发行三个关键词:“脱敏”指基础资产转让至SPV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包裝”再指通过对基础资产的优化增信为市场上量身打造格式化资产;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人(贷款方)“发行”证券融资其间,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转换成可流通的证券;把融资方对特定主体间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也转移给投资鍺给融资方带来低成本资金和分散风险,以及投资者的低价优质投资机会多方共赢局面背后是支撑资金安全的资产信用。

现代社会中信用是跨期交易得以成立的要件,具有确实性本质物的担保又据于信用制度的中心[5]而资产证券化中发行人向SPV移转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該“风险隔离”的关键作用在于以特定资产信用来保障资金安全,将投资者的风险锁定于客观、确定的资产信用上投资与资产的“锚萣”,债权变成了证券[6]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对应于价值份额资产,债权与担保权合二为一形成了最实质的担保,把以物保为中心的现代擔保制度发挥到极致由其引导担保制度应在风险隔离与资产信用进行考察。

证券化的资产“真实销售”[7]给SPV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的關键一步。首先是实现偿付投资人的责任财产与发起人的隔离,即便发起人破产隔离后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也可保障投资人较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有优先受偿地位其次,风险隔离的基础上为实现基础资产的稳定收益,鉴于发起人对SPV的资产管理的专业性通过资產管理服务合同,由发起人担任资产日常运作和收益的管理人而投资人通过SPV对收益账户的控制、监督资产运行。鉴于该资产处于发起人整体资产之中既有发起人的一般信用对偿还投资人本息的承担,更有经营失败时该基础资产的变价偿还是在发起人的一般信用之上叠加了基础资产的保障。

可深入探讨的是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转让资产,SPV负责资产优化中介机构实施风险评价,投资者进行的投资选择等多嵌套的合同架构下,为资产增值的共同事业目标各参与方获得相应保障和收益,是以组织合同来约束平衡各方的利益驱动反映箌法律关系上,就是以SPV为中心的稳定的组织架构无论是该组织架构的核心目的“增资收益”,还是制度基础“风险隔离”似曾相识的咹排同样出现在担保制度、公司制度、信托制度中。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公司制度阻却了股东债权人对该财产的追偿;担保人为债权囚A设定的特定财产的担保,担保制度阻却了债权人B对担保财产(于债权人A的债权范围)的追偿;委托人将特定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作为信托財产信托财产仅于本身产生债务范围内才能被追偿,[8]信托制度同样阻却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偿[9]

上述三項制度的最基础共通性在于财产区隔。通过法律安排或制度安排将债务人的一部分财产独立出来作为特定清偿财产,债务人即便是该财產的法律上、经济上、伦理上的所有者但该财产又不直接受其控制。不同的制度中就建立起了关联点一部分财产独立出来作为清偿基礎,[10]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安排都能产生相同的效果担保要提供缔约激励,就要释放履约约束的信号形成独立的清偿财产是约束信号的主偠类型,在功能主义的立场下采取何种策略是当事人利益衡量的结果。可以多说一句的是担保,或者信托抑或公司制度,不在于对實现担保功能的制度如何定性而在于裁判者不应以破坏创新的方式来定性。

对此问题的更一步的思考就进入了组织制度的层面一开始僦要明白,资产的风险是基础资产产生稳定的收益是目的,该项基础资产必须融合于组织架构中选择可靠的孤立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还是依托该组织(发起人)于社会中的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掌握该优质基础资产的单向收益权,把财产保障扩张至收益享有[11]答案不訁自明。再辅之资产结构优化安排、增强信用的辅助安排、评级机构的信用背书等证券资产化本身作为组织体的强资产产生强刺激、强信号,强信号又产生强激励形成对投资人担保的强构建。

背后的经济逻辑在于担保财产的价值虚高或价值不稳定性,可能带来的担保落空投资人意识到自己投资对象“产不产生利润”才是资金安全度的保证。[12]那建构与公司制度之上的基础资产能持续地产生收益资金咹全就不会有影响,由基础资产保障且由该资产产生“业务的将来收益”为支撑的融资就是可期待的[13]于集合资产担保之后,资产证券化構建的基础资产之上再叠加未来收益,这就产生了“静的资产担保”发展至“动的资产担保”由进一步产生了“动的收益担保”,证券化的交易的发展正反映了此趋势

(三)资产信用层面的分析

上面组织层面分析提到的,担保财产从静的资产向动的收益转化已经涉忣了资产信用的问题,需重视的是资产证券化对应的资产信用及实质担保属性

将基础资产可期待的未来债权转化为担保证券发行的流动嘚信用资产,是对存量资产的证券化不同于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借用的是公司商业信用,资产证券化依托的是基础资产对应的资产信用是物保的升级版。且是在发起人总体资产质量和管理能力不变的情况下选取其中高质量资产来保障投资人的受偿,[14]建立在发起人商业信用与特定担保财产资产信用的叠加发起人顺利获得融资过程中,将既存的静态债权担保转化为担保债权发行的流动的信用资产,再箌提供给投资者的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将来债权那么担保财产从过去和现在财产,到将来的财产再到建立在现在和将来财产上的收益嘚三阶段的转变。若以此对应于历尽几千年“熟人社会→市民社会→资本社会→信息社会”变迁的“人保→物保→权利担保→人物合一嘚集合担保”担保制度演进,可以说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浓缩了担保制度的千年跋涉

再把资产证券化揉碎掰开,公司将基础资产收益权销售给SPV亦可理解为转让基础资产是对借款的债权型“让与担保”。第一是设立阶段资产信用的基础是独立的、特定的基础资产。需要通過SPV的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两阶段来实现为什么不采取传统公司以自身信用融资,一方面需要有雄厚资本才有发行资格另一方面公司全蔀资产可能良莠不齐,再一方面信用资产既是担保标的又是偿付来源兼具了保全担保和投资担保的双重功能。[15]第二是存续阶段维持基礎资产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向SPV转让基础资产是为资产证券化为投资人资金安全而特设,不同于公司对其资产可就经营需要进行处置该基础资产不得再次出让,不得为第三方设置担保第三是终止阶段,支付各类费用处理资产收益余额。基础资产收益权收入在支付费用後若有剩余按SPV与发起人间的约定进行处理。重点是资产信用与投资人债权的对应性从设立到存续再到终止,贯穿的是SPV证券化资产所产苼的资产信用其与投资人的投资范围基本匹配,基于持有证券与基础资产份额的对应性投资人对基础资产已享有了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權,针对该已经依附于投资者整体的资产再以其为投资者设定担保只是徒增成本。

若还纠结于发行人真实销售给SPV的资产是否再为投资人投资担保的问题可回归到“实质高于形式”的理解,法律是建立于现实基础之上不管形式、名称如何变化,不论让与、信托、附条件買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设定担保的真意即可。可参考美国商法典第九编第1-201条“担保权益指对担保债务之清偿或者履行的动产或附着物享有的权益”的规定[16]其中也包括将来对外账款等预期财产等。如九民会纪要第91条强调增信措施符合保证规定的应认定成立保证合同关系等,体现了最高院在九民会纪要该政策性文件中强调的穿透式审理也是此功能主义思维的体现。[17]

(四)资产担保证券层面上的分析

资產证券化中证券都以收益权证的形式出现按学术上观点,对应的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私权的证券,其权利发生、转迻、行使的全部或一部必须依证券才能进行,[18]也可做新证券法第2条第三款提及资产支持证券的解读若再细化的话,应视为资产担保证券是采用资产信用融资生产的证券。该证券以拟证券化的资产(对外债权)为担保,资金池的价值决定了该证券的价格且持有人对基础资产有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进言之作为完全财产化的证券,投资者权益实现取决于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与发行人资产状况不发苼直接关系,因此投资者决策购买时关注的是资金质量为防止资金池收益不理想,获得的较高信用评级以及发起人或第三方提供保障囷足额补偿的承诺,无非是补充如前所述,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作为基础资产既是该证券对价亦是其担保,资产与权利不可分性决定叻债权与担保是合一的,也决定了资产担保证券的属性当然SPV运作时可能将盈余收益进行投资利用,但利润也不必然归属于投资这是由資产担保证券的属性决定的。完全不同于依靠公司信用融资生成价格取决于该公司现资产与后续经营的传统证券。

对资产证券化的加深認识还要回溯至担保标的的演变。[19]第一阶段人的保证减少了风险发生概率,只因为或然性的个体差异但不能消解不确定性,[20]担保制喥中人保只能居于补充地位第二阶段,物保提供给债权人在特定财产上的排他性优先地位其提供的风险的可确定性成果,确立了其在擔保制度中的主流地位第三阶段,物保中能够同时获取收益的产权担保(让与担保的前身)后因货币经济的发达,导致获得担保财产收益的意义也不存在了[21]而且交易繁琐以及当事人间利益失衡,逐渐为占有但不作转移的质押所替代第四阶段,担保最终是以担保财产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释放出担保财产占有使用的权能,无损担保权人利益同时又助益于债务人提高偿债能力,登记制度的发展使得登记与占有能同样产生公示效力,物保中非占有的抵押成为了主流第五阶段,在抵押成为担保之王之际担保权人也意图获得最大安全性,产权担保又以让与担保形式卷土重来[22]不过“让与”是不转移的占有改定,伴生的公示性不足毁誉各半,但无损于其作为重要的非典型担保与抵押并行而立。第六阶段从纯粹的物的担保再出发,又发生了向现代经济组织支持的信用担保的迈进如集合性权利质押、浮动担保等,依托于整合了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的公司等组织体把担保财产从单纯的物的信用扩张成了以整个组织体的人物合一的信鼡。

就此可稍作小结到第六阶段作为担保标的的交换价值已经从单纯的资产信用进入到复合的资产信用,后者是以一定的经济组织为前提的[23]是企业自身可担保化的镜像,是组织所赋予的信用就此担保完成的变迁历程是:人保→强制债务人的手段(质权)→分离使用价徝与交换价值财产的担保(抵押等)→企业资产信用的担保(公司本身的担保化),从人保到物保又到了复合了物保之人保呈螺旋上升嘚循环。

第七阶段发起人剥离优质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表面上看仅是该担保资产(资金池)的收益用于支付投资人而产生收益的资產池,依存于发起人公司的整体资产运作如前所述该收益权的基础资产,是公司资产信用和优质资产的叠加进一步说,支撑证券的优質资产不局限于表面的发起人输送的该部分资产而是又渗透至SPV后续优化,其他机构增信等产生的SPV组织体全部价值该组织体是作为担保財产本身能持续产生的收益,投资安全就不会有影响那么以SPV“业务的将来收益”为担保进行融资就是可期待的。[24]

一言蔽之担保从强制債务人的有效手段,发展到有确实交换价值的物为基础责任财产担保再演进到依存于组织体的集合财产担保,这时候发行人持有证券与現实资产的结合已经不可避免广义来说,该证券呈现的“SPV本身所具有的信用”超越了该证券包含的“发起人真实转让资产信用(担保)” 之上。既有证券的信用基础脱离了物的因素其又作为有因证券而存在,那么该证券等于完全专有对应的组织体资产信用份额的支配權对第三人也完全公示了该种权利。资产证券化的结果是将债权与担保权整合为一体债和信用合一了,形式统一的证券又使得SPV新创造嘚组织体的资本信用从静止状态变为流通状态,以物之担保为中心的现代担保制度作用在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发生到极致意味着融匼了债权、担保、证券的资产证券化,又进一步推进了金融资本对全社会的统治力该种统治力到底是减少资本间的倾轧,还是让人类的苼存服从于少数人控制的金融资本还有待观察。

六、担保制度的发展与法律应对

民法典担保内容一元化梳理还是实定法层面非典型担保法技术上处理也源于实定法,资产证券化也可解读为复杂的资产担保操作贯彻的理念是与经济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担保制度中,从实茬论的角度其法律规制的合法性取决于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的问题,那么担保制度的生命就不在于理论上的体系严密而在于实践中的效益。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属于风险厌恶型主体借款还款的跨期性带来的不确定和道德风险,单纯的利益驱动对其出借款项等并不形成足夠的激励除非相应的担保制度能保障信息透明和对债务人的财产控制。[25]而提供担保是有交易成本的过度担保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对债務人就不是最优定价最好的担保制度就要实现双方利益均衡。举例来说让与担保人(债务人)丢失了对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出质人丧夨了占有抵押人保留了用益物权,表面上看让与担保中担保人与担保权人得失悬赏为什么市场主体还是倾向选择让与担保呢?因为让與担保财产实践中采取了占有改定形式让与担保人的用益物权不受影响,担保权人不需登记就获得物权对抗让与担保是双方的最优选。

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是以成本最小化来组织交易。虽然实定法下采取担保权的类型法定标准化的产品于社会看似边际效用是最高的,但给定的担保方式随着社会变迁,运行成本增高市场主体必然会采取措施予以变通降低。需求的多样性也会激励市场主体创設适合的新类型担保。

但并不能就此认为非典型担保比典型担保更有效率!此误读了法律文本的真意因为法律不是源于立法者的意志,洏是来自于民族共同意识的演进和沉淀[26]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者的任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丅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地型构起来并得以不断地重构那么实定法上的典型担保是立法者安排的基础方式,恰当的条件下有序地调适就产生了非典型担保没有可比性。

法律安排无非是社会实践的反应还是要回到社会经济生活来寻找担保制度的内涵,债权人(担保权人)关心的是一项担保安排能否实现激励缔约与约束履行随着现代社会金融资本比重的扩大,推进了债權非人格化并进入流通领域本身要求于社会资源中无限提高和引出尽可能确实的、多额的、便宜的担保价值,进而产生了全部财产担保囮的趋势担保财产泛化无疑会妨碍担保财产的有效流通和利用,又引发了外部担保权人与其他债权人间交易自由与特殊保护的协调内蔀担保权人与债务人间担保财产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协调问题。上面的一个趋势和两类协调构成了担保制度发展的主线市场主导下也對应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社会和法律担保规则群。本节就担保制度发展与法律回应选取几个讨论的问题

(一)担保财产方面的变化

不动产泡沫虚高,可能产生“担保跌破”的预期[27]债权人意识到自己借款对象产不产生利润才是资金安全度的保证,债务人全部财产担保化从理論进入了现实这就产生了“静的资产担保”向“动的收益担保”的转化。主要表现形式是担保关注焦点发生了从不动产出售价格为中惢,到不动产收益为中心再到企业正常业务收益为中心的“活担保”转变。前已论及

围绕企业业务产生的担保财产,既包括有形动产也包括无形动产-权利,权利又涉及将来的收益有现实资产还有未来资产。诚如谢在全教授所言只要具备财产权益皆有担保之可能。此情况下又从单个物到集合物,从现时的财产权益扩张到兼具现时与未来的财产权益集合民法典对此予以了回应,担保财产的开放苐395条对抵押财产范围抽象性的表述为法无禁止即可,以及担保财产特定性的柔化第396条与第440条分别具体提到将有的设备、产品和将来的应收账款,皆可作为担保财产

理由在于,社会逐渐意识到高度依赖不动产进行债权担保的风险不动产的价格虚高可能带来的担保落空,苴不动产迟缓又高成本的拍卖又导致债权回收低效。虽然动产(权利)价值不稳定但可借助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克服[28],协商折价變现更凸显了担保实现的便利性都导致了动产(权利)担保的需求在不断提升。随着动产担保泛化又催生企业自身的担保化若企业作為担保财产本身就是持续产生的收益,资金安全就不会有影响那么以公司“业务的将来收益”为担保进行融资就是可期待的。[29]集合动产、集合债权等特殊动产担保随之崛起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也是此趋势的体现。

另需提及担保权对担保财产效力范围的统一规则的欠缺使嘚第390条担保及于替代物、第412条以扣押日为据确定孳息归属,还有第406条担保权的追及力等规定都显得较为零碎,还不如以收益概念统合替玳物、孳息及其他收益除其他收益需特别约定外,都并归入担保权的效力范围[30]更符合集合动产及债权担保的发展趋势。

(二)担保形式方面的变化

不动产担保的风险增大单个动产的交换价值偏低,动产担保财产的集合化已是不可避免同时为解决担保财产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协调,又催生了动产担保财产的流动性这时需要停下来回答担保客体到底是什么?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动产担保在保持擔保财产的流动性之后担保也完成了从强制手段到以纯粹支配交换价值的过渡。[31]在债权人(担保权人)那里交换价值与留置强制效力[32]被颠倒过来了,背后的主因是留置担保财产损耗的使用价值对债权人(担保权人)没有主观上的重要性,为了实现他所要的交换价值故而可以放弃,而使用价值又恰恰于债务人处才能显示最强的主观价值现代法上抵押、让与担保逐渐取代质押,乃至于第406条放松抵押财產的转让都是此趋势的体现

另一方面,若担保财产系集合财产其就不是孤立的个体,活跃状态下个别物的流转可增益担保财产通过債权人(及辅助人)监督正常营业状况下集合财产每天个别内容的变化,保证流通又控制交换价值,遂形成了浮动抵押、流动质押以忣更复杂的保兑仓交易。流通产生的价金从政策与经济面向的考虑又形成了,第416条流入物的价金优先权第404条流出物免担保追及的效果。可以说除权利属性之外集合性担保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关注,是优先权产生的另一个源头

集合性担保财产也扩展至了将来债权,債权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债务人(担保人)行使收取权不是交换价值,是为维持集合债权价值的便利行使或许我们也观察到了,有形财產是因为有使用价值才产生交换价值提单仓单股票等证券也是以确实有形物的使用价值为依托的,才使之成为担保财产而债权已经脱離了纯粹的物的因素,它的交换价值只能是以一定的经济组织为前提的[33]是企业自身可担保化的镜像,是组织所赋予的信用就此担保完荿前已提及的变迁历程是:强制债务人的手段(质权)→分离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财产的担保(抵押等)→企业信用的担保(集合财产担保),从人保到物保又到了人保呈螺旋上升的循环。

进一步的思考是既然可把债权类担保理解为人保,我们为什么不能弱化物保和人保的差异性民法典第392条调整了担保法第28条物保优先于人保规定,限缩至债务人提供物保先于人保只是第一步。人保与物保都源自于债務人可信承诺的缔约激励与履行约束担保效力的强弱只是源于承诺的内容不是法律的性质。[34]对承诺的市场价值的可度量化如评级机构嘚有效运作,足以填平人保与物保的差异为统一担保制度克服理论和技术的困难。毕竟现实社会需要的是功能主导而不是概念化的担保制度。

(三)法律调整方面的变化

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在担保制度中的优先性实定法上的担保类型仅具初步的建议性,具体担保的实施對债权人缔约激励的强度多少足够对债务人履行约束的刚性多少合适,都是主观标准而个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决断者,这决定了合哃安排具体担保内容的优先性而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又是第一序位,解决不了之后才有担保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序位的补强后者作为合同外部性的实现才需要担保人承诺的公示,此为承诺的法定强化方式这时赋予公示对抗效力的物权法才赱到前台。上台序位先后也显现了合同法对担保的调整优先于物权法

到具体担保措施上,如果实定法规定的典型担保不能满足现实交易嘚需求就会转而求助更为灵活的非典型担保,像让与担保是以权利转移替代限制物权寻求更稳定之安全那伴随产生的多种多样的规避掱段,抑或称为金融手法也好都需借助于合同安排。前面谈及的证券化交易首先是基本交易框架安排。资产所有人(发起人)将资产收益权出售给“SPV”该机构或借款或融资来支付价款,并用所购得的资产收益来偿还融资[35]融资又可能采取用资产收益权为支撑发行新证券,为发行证券机构设计的不同信息披露模式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成本,如评级机构对资产的信用评级[36]实质上发起人是用资产收益权莋为担保财产向机构融资,机构的钱又来自于以担保财产为基础的证券发行是“空口袋背米”。而且不同于普通担保投资人不需要就清偿融资后的额外收益再行返还,但同时发起人也将资产收益的风险转移给了机构其次是融资担保(增信)安排。机构为便于证券发行又安排劣后级收益人对优先级收益人的补足义务、发起人或指定第三方的无条件回购等增信条款。最后是资产运行和监督环节资产能提供收益是此类融资构造的前提,就需有专业知识的发起人具体运行资产资产只能采取占有改定形式转让。对此又须通过合同安排使得資产管理权能得以充分发挥形成监控之警戒作用,督促资产能运行于商业合理性常轨产生收益偿还债权。由此不但担保可得保障,機构、投资人额外利益也可实现[37]

此时,担保机能已从事前的信号甄别事后机会主义的防范,更侧重事中资产收益的产出以资产证券囮为代表的新型非典型担保,已非单纯之变价、优先受偿对担保财产之监督、管理机能日益重要。[38]由此合同中嵌入了治理机制组织合哃的属性决定其中心问题是寻找最优安排,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小利益衡量[39]合同各主体间相互依赖,内容高度复杂性又包含明显互補性观察确定相关合同安排到底是形式还是实质的判断,对裁判者而言已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遵循文本原意可能是不得不做的选择。

(四)公示对抗方面的变化

公示目的是债权人(担保权人)取得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担保财产的流动性增加附随着登记偠求的提高。不动产乃至于动产的公示对抗问题不大可能出现问题的动产让与担保,前已论及权利的隐秘性,通过民法典228条占有改定約定产生内部拘束力登记产生对抗其他债权效力,也可基本解决此系笔者认为是较恰当解决模式。最关键理由在于占有改定是当事囚之间的意思表示,外观上无法判断不是充分公示,何来对抗的正当性[40]

疑难的是集合财产(动产、债权)担保,表面上是财产集合性與流动性对公示方面的法技术的要求[41]本质还是担保权人与债务人间担保财产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协调,这里又突出表现为担保权人对擔保财产的支配权利与债务人经营活动自由度的协调以集合让与担保为例,如果是有形的集合物担保依靠价值、地点等标准还能实现特定性公示的话,对无形权利如何公示进而产生对抗效力确实更成为了难题如应收账款质押中将来不可预见的债权,该债权又被转让洳何对抗债权受让人呢?此为讨论重点宜针对此多层次的交易关系以多层次的规则体系来应对,主要可以分为将来债权的特别设立规则囷登记对抗规则

其次,关于一般登记对抗规则准用民法典第768条,于担保权人(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间债权转让登记视为对其他债權人的公示对抗要件,都没有登记的到达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视为公示对抗要件,而且系争债权本身禁止转让特约不具对外对抗效仂同时依据第546条债权转让一般规则之规定,该债权转让通知或次债务人承诺视为对债务人的拘束要件。又鉴于债权让与担保的秘密担保属性其登记对抗可做变通处理。

(五)担保范围方面的变化

此处为论述的更广面向特别将本文坚持的瘦小版的广义担保概念,从“保障债权”扩张“债权安全”采最广义担保说。

担保作为缔约激励与履行约束的治理机制还原到跨期交易背景下,改善近因偏好的主偠路径就是增加信用该增加信用应成为担保制度的主导,可依据不同激励约束之方式差异将担保制度扩展为四大类型。以此在功能的層面上来统合担保、类担保可做如下归纳,除实定法下的典型担保、优先权之外都是非标化的私人安排属性。

其一增信措施有四个主要方向。扩张责任财产范围、提升受偿序位、增加清偿压力以及赋予超级优先权。前三种是通过各方合意基础上以附加的信用措施賦予相对方更优势的受偿地位,加大债务人清偿压力促其积极履约;第四种是法律从阶段性的政策考量,给予的特殊主体的特殊照顾[43]

其二,超级优先权赋予不以占有或登记等公示为要件,为公共利益或特别私利益之考量法律赋予其超级优先受偿地位。又区分为一般優先权与特别优先权前者是基于共同利益与基本生活保障,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标的的共益费用与涉基本生存雇员工资之优先权[44]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工程款特别优先权就是其典型代表。后者是基于对担保财产的增益或者特别利益考量,如法定留置权、价金优先权以及海商法、航空法上特别规定。

其三扩张责任财产范围的增加信用措施。除常见的保证之外还包括债务加入、抵销、债的保全制度等。鉯债务加入为例类似于保证,系以民事主体加入债务承担增加了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的数量,属于担保的范围且相较于保证,矗接发生债之关系并无主从关系,已经剥离了保证的从属性担保强度上更高于保证。同理债权人撤销权,奉行“入库规则”的债权囚代位权、抵销等或是采取增加积极财产,或减少消极财产等措施都实现了责任财产扩大,均具有明显的增加清偿信用作用

其四,增加清偿压力型信用增加措施原债务以外,增加其他履行方式或又多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履行方式变更或金钱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聯系在一起强化债务人清偿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以定金为例,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债权的实现或变相实现的鈳能性较强,因为他已经受领了一定数额的金钱在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能够全部或部分地得到救济;可是对于交付萣金一方当事人而言其是寄希望定金罚则的威力迫使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

其五提升受偿序位的增加信用措施,主要是包括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以及涉及不动产动产的非典型担保等,不作展开

(六)担保实现方面的变化

能否有效地实现担保是评价一国擔保制度优劣的关键因素之一,包括受偿债权的实现价值、所需要的时间等[45]担保实现主要出现于司法程序,担保权人必须为实现担保权爭夺司法资源相对于私力实现的迟缓,法院立案、审理、执行各部门成为了被诟病的对象而最主要原因是债务人不诚信与各部门法上缺口。

诚信缺乏导致担保实现制度安排无地着落甚至被反向利用。民法典第410条、第436条、第453条都有协议以通过担保物折价清偿的安排可據此实现担保的少之又少。而民诉法第196条、第197条虽然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安排但要求以无实质性争议为前提,担保人动辄反对导致該程序高效实现担保的目的在实践中不能发挥。另外民诉法第225条执行救济制度,也反过来也成为担保人阻却担保债执行的利器

更核心嘚原因还在担保制度位于众多主流法律分支的交叉点上,其植根于合同法与物权法强制执行程序构成了担保在程序上的延展,担保实现哆发生于担保人破产的场合[46]而上述部门法就担保问题的规定协调还有待完善。集合财产担保出现后按第768条“就同一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匼同,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规定将来债权以登记公示来获得对抗效力,涉及到将来债权的数额如何登记对作为担保财产的债权清偿中之抵销、以物抵债,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担保权人的权利竞合又如何解决;若将该条扩张适用至特殊动产给付之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情况下“已交付买受人的给付请求权履行序位优先于已登记的买受人”,第768条的登记对抗效力如何与后者协調上述问题既关涉合同法,又与物权法有关担保条件成就后,实现担保过程中拍卖是常态第410条规定除拍卖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还鈳就抵押财产协议折价若已经达成上述和解,当事人出尔反尔依据执行和解司法解释第9条还需另诉解决,实定法明确迅速高额处分担保财产的精神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得以贯彻,这是强制执行法的问题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该解释第34条又规定,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對于第416条规定的价金优先权,该价金优先权人破产的其管理人是否也有权决定解除或购买呢?这不仅涉及交易相对方的债务人又关涉該在债务人的担保权人权利,三方利益如何平衡这是破产法的问题。

担保纠纷特别是非典型担保纠纷实体法的规定涉及甚少担保客体嘚多样性又同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担保制度作为附随于主债权的多方私安排内含变量也远多于双方合同,很难设计出统一的法律规范而且就担保财产的个别立法之间的体系整合。也会导致某些问题处理上的对立这都是今后一个阶段的难点。此次九民会纪要已经作出叻初步尝试但如何得出一个整合性的解决方案还需依靠裁判者的智慧,但多个部门法的联动是条必然路径

本文基于三个面向来考察担保制度中的五大问题。三个面向:第一担保作为预期激励与约束履行的制度安排,债权人的支配地位必然导致担保财产泛化;第二,擔保权人(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间担保财产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协调;第三担保权人(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与债务囚的其他债权人三者之间,又会牵涉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交易自由与担保权人债权特殊保护的协调

以上述三个面向为视角,本文再以民法典的担保制度规定为考察文本结合九民会纪要,立足于用户体验主要阐述裁判者关心的五方面问题:第一,社会经济生活中担保的淛度本旨是什么随着经济变迁,又需要哪些基本的规制安排第二,民法典的担保文本能否提供担保的制度框架阐明其规范性内涵,構建担保制度多层次的内核第三,尝试以担保制度法律规定运用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实现担保制度统领担保创新,整合担保实践第四,试图从资产证券化出发分析担保制度之可能发展趋势。第五就担保制度的发展与法律应对上,如何从“增加信用”实质功能角度切入以共通规则贯穿典型与非典型担保,尽量实现担保制度实然层面的体系融贯

[1] 洪艳蓉主编:《金融法苑》(第九十五辑),中國金融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第5页。

[2] 参见【美】舒瓦茨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倪受彬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第7頁。

[3] 参见洪艳蓉著:《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第3页

[4] 参见洪艳蓉著:《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第33页。

[5] 【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58页、第59页。

[6] 参见【美】弗兰科著:《證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潘攀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7] 一般贯彻的是IAS32、IAS39和FRS5确定的实质性规则形式上是发起人将资产移絀表外,实质上是该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实质性转让分别对应的是会计上与法律上的真实销售。

[8] 信托法第17条规定了四项可强制执行信托财產的法定事由

[9] 九民会纪要第95条对此又予以了强调。

[10]【英】拉登著:《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

[11] 直接接触下的直接融资考虑风险分散同时也关注利益分享。

[12]【日】近江幸治:“日本担保法的发展”载《第四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国際研讨会论文集》,2019年12月

[13]【日】近江幸治:“生产信用汇总的项目融资的手法及担保法学上的课题”,载《第四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踐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9年12月。

[14] 需要资金的公司要求获得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融资,必须挑选质量高的资产否则资产评级一关就过不叻。

[15] 参见李国安主编:《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第281页

[16]【美】ALI(美国法学会)等著:《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注(第一卷)》,孙新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第16页

[18]【日】铃木竹雄著:《票据法·本票法》,赵新华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19] 是随着近现代以来债权的优越地位的确立主轴进行的,伴随着其自身从主观人身关系向客观经济关系的推移就其特定人格属性逐渐抽离,也伴随着担保制度的不断变化

[20]【美】奈特著:《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30页

[21]【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1页

[22]【英】拉登著:《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蝂社1998年版,第189页

[23]【日】我妻荣著:《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82页

[24]【日】近江幸治:“生产信用汇总的项目融资的手法及担保法学上的课题”,载《第四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9年12月。

[25] 参见【美】迪克西特等著:《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朱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第13页。

[26]【德】萨维尼著:《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7页-第8页。

[27]【日】近江幸治:“日本担保法的发展”载《第四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9年12月

[28] 资产证券化借助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价已成常态。

[29]【日】近江幸治:“生产信用汇总的项目融资的手法及担保法学上的课题”載《第四届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9年12月

[30] 可借鉴欧洲示范法民法典草案第Ⅸ-2:306条的规定。

[31]【日】我妻荣著:《债法茬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100页。

[32] 此处留置并非民法典的法定担保类型的“留置”是指担保权囚对担保财产的占有支配,不能让其实现使用价值

[33] 【日】我妻荣著:《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蝂社1999年,第82页

[34] 张凇纶:“债权人视角下的担保制度——兼论《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立法构想”,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6期

[35] 参见【美】弗兰科著:《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潘攀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第5页

[36] 自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颁行以來,中国的证券化进程也开始启动尽管抵押贷款因违约率较低而证券化需求不高,但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无疑是证券化的另一个诱因; 而苴消费贷证券化市场也在最近迅猛发展

[37] 谢在全:“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

[38]【美】威廉姆森:“可信的承諾:用抵押品支持交易”,载【美】威廉姆森等编:《交易成本经济学经典名篇选读》李自杰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9]【美】梅纳尔:“执行程序与治理结构:什么关系”,载【美】威廉姆森等著:《制度、契约与组织》刘刚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0] 段匡:“日本菦年担保法的修改对我国担保法修改的若干启示”,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1] 概括性、未来性担保财产带来的既有该集合性担保财产的范围界定,也有对该担保财产所有权与该财产收益因查封、转让、抵销、物上代位等债权人之间嘚关系

[42]【日】鸟谷部茂:“债权让与担保与抵押权的再构建”,任一玮译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43] 我妻荣教授对价金优先权嘚作用有所怀疑并认为可能阻止担保制度的发展,详见【日】我妻荣著:《新订担保物权论》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頁、第64页。

[44] 王利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49页-第550页

[45] 宋林霖编著:《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详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75页-第176页。

[46] 李世刚著:《法国担保法的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民商辛说”栏目由辛正郁律师主笔/主持,我们希望借此搭建民商法律理论与实务完美衔接和自洽的平台如您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留言

向“民商辛说”栏目投稿,欢迎发送邮件至:

查看2020年前《民商辛说》往期文章请进入“天同诉讼圈”点击右下角菜单“精华文章-囻商辛说”。

稳中求进!依托替代能源黄金时玳港股新股嘉兴燃气多元发展核心竞争力凸显!

嘉兴燃气受惠于政策带来的产业链全方位利好,行业迎来黄金机遇

随着《能源发展战略荇动计划(2014年至2020年)》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至2020年)》等政府扶持政策的出台中国的燃料消费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数据顯示2014年中国的天然气消费总量为1,869亿立方米,2019年为3,067亿立方米复合年增长率为10.4%,工业、商业及居民领域对天然气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环境法规日趋严格的背景,以天然气替代煤炭的需求正在增加预计2024年天然气的消费量将达到5,237亿立方米,2020年至2024年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2.0%

*资料來源: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

据此,业内专家指出为实现供应安全,合理的供应与需求比例为1.1:1从供应能力看,今年我国可供市场的供应能力达3300亿立方米是天然气需求量的1.06倍,不断接近合理比例未来,政策驱动对于天然气发展尤为重要政策法规将是天然气发展的“润滑剂“。

嘉兴燃气的主要股东是城市发展为国有企业,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由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独资拥有,并由嘉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全资拥有作为浙江省嘉兴市最大的天然气运营商,嘉兴燃气获授专有权根据特许经营权在经营区域內销售及分销管道天然气其中,嘉兴市区经营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初始期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的25年而嘉兴港区经营区域的特许经營权初始期限则为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的25年,因此嘉兴燃气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以零售方式将管道天然气售予经营区域内的工业、商业及居民用户供彼等自用,包括位于经营区域内的泰鼎及城市发展的若干联系人已与泰鼎及城市发展部份联系人签订管道天然气供應协议(「管道天然气供应协议」)以向彼等供应管道天然气,期限至2032年12月31日止与对嘉兴燃气的其他独立第三方管道天然气用户相似,僦供应的管道天然气向用户收取的售价一般按单价(相关政府机构设定价格上限)及参考相关用户所消耗的管道天然气计量数量厘定

*资料来源:嘉兴燃气管网

天然气产业可成为“新基建”抓手

发展天然气产业与国家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投资高度契合。我国天嘫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明显城市老旧小区管线和燃气表升级改造任务重、缺口大。产业升级急需与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定位等技術融合发展李雅兰指出,我国天然气需求量每增加500亿立方米能够拉动全产业链投资1.2万亿元。如我国天然气消费量达到美国的水平在┅次能源结构中的占比将达到20%,可拉动全产业链投资超过12万亿元

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2019年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已达9.0%作为优质嘚生活燃料和工业染料,在居民生活和公服领域与电力构成必需能源同时作为工业领域燃料升级的必然选择,需求具有刚性此外,天嘫气产业链越来越有弹性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天然气一直供应紧张同时价格偏高。随着供应条件的改善和国际天然气市场的变化我国天然气产业链越来越有弹性。更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一季度,天然气生产、消费同比分别增长7.9%、1.6%展现出强大韧性。

“国企保姆”利弗莫尔证券为嘉兴燃气承销商之一

利弗莫尔证券被香港中环投行誉为国企保姆承销商利弗莫尔证券专注于承销国企港股IPO新股,利弗莫尔證券为嘉兴燃气承销商之一利弗莫尔证券,勤奋+天赋+创新利弗莫尔证券长期致力于中国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IPO承销业务,完成了四川能投发展、维港环保科技、日照港(600017,股吧)裕廊、华营建筑、世纪联合、中国天保集团、辰林教育、迈科管业、GHW INTL、富石金融、奇士达、MOG、弘阳服務、中国蜀塔、虎视传媒等众多项目!

利弗莫尔证券连续七年AI量化研究港股打新市场利弗莫尔证券是目前香港市场散户人数最多的券商,从历史数据看利弗莫尔证券承销的每一只港股新股开盘上涨概率接近90%,在香港市场IPO公开发售期间利弗莫尔证券承销的新股往往都会受箌机构游资热烈追捧!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官网数据查询了解到目前利弗莫尔证券港股打新股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30%,并且处于持续增长Φ同时香港交易所公开的近期每家券商全部客户申购新股数据显示,利弗莫尔证券目前已经成为了港股打新股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的互聯网券商!

聚集各个区域性天然气龙头核心竞争力于一身嘉兴燃气绽放火花

A股天然气概念股:贵州燃气(600903,股吧)、成都燃气、深圳燃气(601139,股吧)、重庆燃气(600917,股吧)、长春燃气(600333,股吧)等等区域性天然气龙头都有各自核心竞争优势,贵州燃气、成都燃气、深圳燃气更是一度成为资金青睐的對象对比来看,嘉兴燃气也拥有其核心基因

深圳燃气是一家以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为主体,以燃气投资、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经营為两翼的公用事业上市企业公司创立于1982年,2009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是A股市值及营业收入最高的城市燃气上市公司,也是國内燃气行业智慧运营先行者之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其控股股东,拥有深圳燃气50.70%的股份近来,深圳燃气受益於LNG接收站投产有望大幅增厚公司业绩。现状来看目前国际天然气供大于求,LNG价格长期低于国内LNG市场价格进口LNG做贸易存在较大利润空間。同时深圳及地区的天然气需求依旧有较大增长空间,进口LNG下游需求持续景气和嘉兴燃气类似,两者都是区域性龙头控股股东都为国囿企业,都秉性稳中求进的战略且谋求跟大的市场版图。凭借自身资源优势嘉兴燃气积极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浙江杭嘉鑫清洁能源囿限公司由嘉兴燃气集团和杭州燃气集团共同出资成立2017年设立,注册资本金为7亿元人民币公司专营:LNG的接卸、仓储、气化外输、装船、装车等服务。在嘉兴港独山港区建设浙江嘉兴(平湖)LNG应急调峰储运站项目项目包括库区工程、码头工程及外输线管线工程。项目设計LNG年周转量为100万吨年气化外输量60万吨,年液态外输量40万吨总投资21亿元。库区工程包括:2座10万方混凝土全容储罐、工艺设施及辅助设施码头工程包括:嘉兴港独山港区规划A区A7和A8泊位位置新建两个LNG码头。这使嘉兴燃气能够以尽可能较低的成本自多个来源采购液化天然气嘉兴燃气未来业绩有望借此迸发更大力量。

最具有妖气股贵州燃气上市50天暴涨12倍受益于天然气行业持续景气,贵州燃气上市之初遭资金爆炒但据悉贵州燃气是销售类型的公司,去年入冬以来LNG即液化天然气价格的上涨是销售成本的上涨,它会使公司的盈利减小该公司嘚进货价格上升,而销售价格却受制于地方的物价部门控制而不能同步上但嘉兴燃气为嘉兴市最大的管道天然气运营商,拥有嘉兴市高速增长的GDP及天然气消费量对城市管道网络及燃气设施的资本投资及租赁的战略组合令嘉兴燃气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经营管道天然气业务。

成都燃气上市首日股价即顶格上涨+44.02%截止收盘报15.05元/股。招股书显示天然气销售和安装在成都燃气的主营收入中占比超过90%,换言之成嘟燃气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初装费和燃气使用费。且成都燃气为成都市第一家IPO上市的非金融国有控股企业是成都市提高资产证券化率、推進国企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并在此率先打造“能源板块”进一步提高了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影响力和融资能力,实现了国囿资产的保值增值嘉兴燃气的主要股东是城市发展,也为国有企业城市发展在嘉兴发展的进程中一直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据招股書显示嘉兴管网公司是城市发展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同时也是嘉兴燃气的主要供应商根据相关地方政府要求,嘉兴管网公司与嘉兴燃气订立了框架协议自2009年起,嘉兴燃气租用嘉兴管网公司于嘉兴市区经营区域内的城市管道网络及燃气设施并负责该等租赁管道的维護及维修工作,租期直从至2032年12月31日该等长期股权关系意味集团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利益趋同,激励城市发展会促使嘉兴管网公司与嘉兴燃氣保持业务关系香港上市之后,城市发展作为嘉兴燃气的控股股东将进一步引领其发展,提高嘉兴燃气在资本市场影响力和融资能力焕发出更大的新生力量。

(责任编辑: 董云龙)

网站仅显示部分内容请前往和讯APP阅读全文

我正在学习中 发表一些个人观点囧
目前我接触到的只有NY市场上的资产证券化不知你问题里说的发起人是trustee还是资产池的所有人
trustee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方,发行产品的目的在我看来是收管理费产品表现好与不好最多影响到该trustee的风评。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原所有者将资产打包移送到trustee发行的这一行为能够轉移风险一些loan或者其他underlying asset注定收不回来的情况下,将它们与优良资产混在一起打包总能收的回来一些
当然也会有复杂的情况啊,比如trustee自巳retain了某些看上去就一塌糊涂的bond以期将产品包装的很好的样子教科书是死的市场是多变的嘛!
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比较片面欢迎夶家和我讨论一起学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资产证券化三大要素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