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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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5&|[山东 临沂];&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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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医疗期未满单位逼迫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医疗期未满单位逼迫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按:2015年9月12日,我的手机铃声响起,一位自称胡玲玲女士咨询称,老公经上海市专科医院确诊为胃癌,做了胃癌根治术等多项手术,原单位反复打电话,逼迫老公回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咨询在此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权,笔者为其起草这份《撤销&解除商城路劳动合同&请求书》,现发表于此,连同笔者其他有关博客,供有需要的网友参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有关地址也做了模糊处理。
笔者与本案有关其他博客题目及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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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博客网址是.cn/abcd578578
笔者法律咨询手机号:;QQ;谢绝短信咨询
&撤销《解除商城路劳动合同》请求书
尊敬的隆舟大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酒店:
尊敬的吕&柳总经理:
&&&&一、一个癌症职工竟被逼骗解除劳动合同
&&&&1.我是公司厨师商城路,1966年5月14日生,今年49岁,因为失眠引起不适经**市亲属提醒,利用公司实施厨工每月休息4天的休班日即6月30日至7月1、2、3日,前往**市医院试图检查,临行前和公司领导请假并做了说明,拟体检完毕即返回公司上班。万万没有想到,检查结果竟然被确诊为胃癌,进行了胃癌根治术、复杂肠粘连松解术、胃十二指肠吻合术等。此情电话汇报给了吕柳总经理。同样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在我住院手术泪洒病床全家天塌的危难时刻,人事部门凌艳玲和厨师长何平平等人竟然受领导委托无数次打电话催逼我回公司辞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凌艳玲老师还给我妻子胡玲玲打数个电话要我妻子来公司代我辞职。现将移动营业厅提供公司催逼的一部分电话统计附后,敬请尊敬的各位领导明察。
2.公司催逼商城路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部分电话统计表
***********
1516***0783
要求回去辞职,本人说明在看病请报告领导
1516***0783
***********
再次说明就医,请求报告上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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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0783
再次催促回去辞职
1516***0783
***********
说明病情严重,请求报告上级领导
053***57686
15288****15
要求商回单位辞职,要求胡玲玲代辞职
053***57686
15288****15
要求胡玲玲回单位代办辞职
053***57686
15288****15
要求胡玲玲代辞职,施压不辞职解除社保
053***57686
15288****15
要胡玲玲代辞职,威胁不辞职社保停缴
053***57686
15288****15
威胁商社保已删停缴
053***57686
1708***0718
威迫去签解除合同证明书
053***57686
1708***0718
威迫去签解除合同证明书
3.本人及本人妻子同凌艳玲、吕柳等多位领导的几次电话录音都可以证明,是公司多次提出要求本人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不是我本人自愿提出解除手续的。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写法不符合事实,对于一个确诊癌症职工自愿辞职明显违反生活常理。凌艳玲老师与本人通话录音证明,凌艳玲明确施压说,不回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只能停缴我的社保,而且明确告知已经把我的社保删了,要知道这个威胁电话时间本人正在被病魔缠绕于病榻上,意欲截断本人的生路。
4.由于单位电话催逼辞职、威胁停缴社保,我们全家就像热锅蚂蚁六神无主不知所措。我妻子胡玲玲曾向领导吕柳强调说明病情及治疗情况,领导吕柳说“商师傅如果自已不能来辞职你可以代他辞职,要不社保就不能再给缴了,社保停了医疗费用就报不了了”这和凌艳玲老师电话施压威胁说法完全一致。我妻胡玲玲哀求领导吕柳说:“要不我们先把钱放在你这里,请求公司代缴,等商回来再辞职”,吕柳领导说:“这事我说了不算,要请示上级领导,上级领导如果不让代缴我也没办法”,还特别强调,就算能代缴也要你们写个“跟单位不再有任何关系”的书面证明。
5.公司急于解除本人劳动合同,显然视本人为“毒恶”包袱,意欲尽快甩出去,逃避依法应当承担的各项责任。还应当特别指出,这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实际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9月7日,而不是强制解除(终止)期限的2015年9月28日。本人的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司利用强势骗迫所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二、本人经公司层层考核审查方才合法入职
6.本人2015年5月来公司应聘,经公司精心层层考核、报批获准方才合法入职。公司《招用职工登记表》显示,用人单位意见:“同意招用该同志为我单位职工”,盖有隆舟大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酒店的公章;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意见:“招用该同志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盖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介绍专章。该登记表注明本人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本人实际是城镇户口,与事实不相符合。审批备案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
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的违法行为
&&&&7.公司口头答应本人月薪3000元,工资银行卡证明确是如数发给的,但没有依法按月提供工资清单,使本人对工资组成一头雾水。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竟然把月工资写成1650元,显然是为了应付和欺骗社保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目的是少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违反社保费和公积金征缴规定,侵犯国家利益,也侵犯如实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群体的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该劳动合同竟然有十五章六十三条之多,内容庞大冗长繁杂,又属于格式合同,对加重劳动者义务、减轻公司责任的条款,没有给予说明。合同文本没有让本人阅读就要求本人签了字,签字后也没有给本人一份,一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签字后领导诱骗本人自行承担和缴纳社保,才将该劳动合同给了本人一份。所有这些,都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四、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8.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法律赋予患病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侵犯。
&&&&9.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据此规定,本人6月29日还在正常上班,6月30日和7月1、2、3日属于按公司实施的补休6月份周末时间,因此本人的医疗期应当从2015年7月4日开始计算。如前所述,医疗期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内职工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1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据此规定,本人患的是胃癌并做了切除手术造成器官的重大损害,器官性能必然造成严重障碍,依法可以给予24个月医疗期,如果24个月医疗期满尚不能痊愈,经过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1.如果本人最短医疗期按3个月计算,应当到2015年10月3日才算医疗期满。谁都知道,国务院规定,职工每月周末应当休息8天,而公司却实行厨房职工每月只能休息4天,其余4天公司并没有支付加班费,该4天依法是应当补休的,如果加上该应当补休的4天,本人的医疗期如果也按3个月计算,应当到2015年10月7日才算期满。遗憾的是,本人还在等待病情诊断结果、同时还是本人依公司实施休假期间的2015年7月2日就接到了公司催回公司辞职的电话,逼迫本人回公司办理解除手续,公司后来又在本人确诊恶性肿瘤并手术治疗期间十几次电话催逼,由于本人法盲加之被逼无奈,糊里糊涂地还在医疗期内的2015年9月7日就签了字,这个“9月7日”距离医疗期满还有26天或者补休后的30天,公司的做法显然很不近人情,把事情似已做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在原劳动部的三种重大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基础上作了扩展性的解释,即三种重大疾病可以不经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延长医疗期,而其他疾病则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延长医疗期。假设经批准给本人适当延长6个月医疗期,如果本人还能够继续生存,那合计就是30个月,而不是3个月。
&&&&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据此规定,公司即使在本人医疗期满解除本人劳动合同,也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来确认是否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二者任何一项违法,其所产生的行为结果都没有法律效力。对照公司提出并迫使本人签字的解除结果,公司没有依法履行这个鉴定程序,亦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因此这个被逼解除没有法律效力。唯有撤销这个违法解除并恢复劳动关系,才是合法正途。
&&&&五、公司依法撤销解除并恢复劳动关系可以减轻单位负累
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第2.2条规定:“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癌症患者特别是本人的胃癌实际已经转移并进入晚期,按照鉴定标准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不会有争议,依法应当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这样就减轻了公司负累,不会成为公司甩不掉的累赘,这样积德行善胜过七级浮屠的好人好事,我和我们全家相信公司一定会积极作为的。
15.如果公司还担心点什么,请看酒店所在的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二条规定:“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
16.如果认为山东省规定具有地方性,那么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鉴于本人还不到退休年龄,加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只能享受退职待遇。这个病魔缠上了我,我和我家人也就认了;由此给公司增加了一些麻烦,公司也不得不理解了吧。&&&&
&&&&17.如果公司还犹豫点什么,请看其效力仅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搞法律的人都明白,凡是使用“应当”“应该”的语词,都是“必须”的意思表示,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18.如果公司还觉得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发布时间已久,那就请看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9.综上所述,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并恢复本人劳动关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增加公司过多负担,更不至于招致诉累,还救了本人和本人全家,是救人于水火于人祸的遵德守礼流芳后世之幸事。
&&&&六、本人几点很无奈的合法请求
&&&&20.请求公司撤销2015年9月7日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从2015年9月2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21.请求依法给予病假工资待遇。
&&&&22.请求从2015年10月起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上三项请求,请于2015年10月30日以前书面回复本人。
&&&&23.本人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对公司还是有感情的,与同事关系挺融洽,本人无意为难公司,更不愿依靠舆论求助社会,将以最大诚意最大努力,协商解决恢复劳动关系。
&&&&本人现在住址:蓬莱市京蓬小区,邮编26***0。
&&&&本人联系电话:1708***0718;妻子胡玲玲电话:15288****15。
&&&&&&&&&&&&&&&&&&&公司职工:商城路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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