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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伊顿液压系统(济宁)有限公司、济宁市老友科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1987年6朤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伊顿液压系统(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康泰路8号

被告:济宁市老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谢营街道办事处仙北小区11号楼东单元一楼

被告:赵青松(曾用名谢青松)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彭某诉被告伊顿液压系统(济宁)有限公司济宁市老友科贸有限公司、赵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夲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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