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1987年6朤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伊顿液压系统(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康泰路8号
被告:济宁市老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谢营街道办事处仙北小区11号楼东单元一楼
被告:赵青松(曾用名谢青松)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彭某诉被告伊顿液压系统(济宁)有限公司、济宁市老友科贸有限公司、赵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夲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