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房子别人在吸毒算不算借来的房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吗食毒品

KTV包房聚众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应及于放任型的间接故意,但当行为人不存在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时,不构成本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2013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安某 多次在其租赁的房间内容留朋友秦某、史某吸食甲基苯胺。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安某联系一叫老刘的人购买毒品,后伙同秦某、史某来在李台附近一个村超市对过购买了毒品,后三人回到阳谷,秦某叫来毒友李某。由李某携带吸毒工具,四人在车上被告人安某问“哪里去吸毒”,李某提议去KTV。19时许,被告人安某出资在KTV内内,同秦某、史 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时,安某被当场抓获。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出资在KTV开房间后,几人聚众吸毒,被告人是否构成。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某出资在KTV开房,对包间拥有使用权、支配权,可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安某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KTV包间不是安某经管或事先控制的的场所,安某容许秦某等人在包间吸毒,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如下:

  1、容留,通常界定为“基于特定目的或者满足他人特定需要而为他人提供场地的行为”,其本质是为他人提供活动空间上的帮助,也即在不放弃支配、控制力的条件下,与他人共享其具有支配、控制力之地。主动容留与被动容留、有偿容留与无偿容留、长期容留与暂时容留,均为此处之“容留”。容留在时间上应当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较为短暂的停滞不能作为上的容留。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容留是一种行为,而非状态。

  2、容留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邀请他人到其住所吸食毒品,或者与他人相约到自己控制管理的场所吸食毒品等行为是作为形态的容留行为;而行为人非以提供吸毒场所的目的容留他人,后被容留之人吸食毒品,行为人没有制止的,则是不作为形态的容留行为。对于不作为形态的容留行为,行为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阻止义务,却没有履行该义务,即行为人消极处置,任由吸毒者在其支配、控制之地继续吸食毒品。

  3、司法实践在审查容留他人吸毒罪时, 往往将重点放在行为人有无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及在他人支配、控制的场所内有无发生吸食毒品的行为上, 而忽略对具体容留行为的审查,这实际是将容留看作一种“状态”。

  案例中,笔者认为,被告人与其朋友几人共同商议吸毒地点,朋友提出“去KTV吸毒”,看出被告人不是基于“容留”的故意,而是“共同吸毒”。在此过程中,有人出资订房间,有人提供吸毒工具。再者,临时性的房间,被告人没有取得控制权,与共同吸毒的朋友都是该房间。KTV的实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才符合 “容留”的主体要件。

  对于不作为形态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还应当着重审查行为人有无容留行为:首先,行为人是否基于对场地的支配产生阻止义务;其次,行为人 有无履行其阻止义务;再次,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可能性。从上述案例来说,被告人不具有阻止义务,也未履行此义务。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 行为不能做广义解释,若认为只要是行为人提供的空间能够给吸毒者一定的隐蔽和方便,而对此房间的控制权、不予以区分,便认定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罪名 的成立,违反刑法谦抑原则。

  综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应及于放任型的间接故意,但当行为人不存在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时,不构成本罪。容留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行为人提供场所,被容留者进入该场所,或者被容留者进入某一场所后行为人取得该场所的支配、控制权时,即为容 留的着手。关于容留吸毒与共同吸毒行为的区分要把握“为他人提供场所”这一核心概念;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管的场所。本案中,被告人伙 同他人一起到KTV房间吸毒,只不过被告人付KTV房间费,该场所不是被告人经管或事先控制的场所,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中的“场所”不仅是指住宅、居所等较为固定的场所,还包括宾馆房间、KTV包间等临时性租用的场所,甚至汽车等交通工具。只要与外界存在一定的独立隔离特性、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行为人排他性实际控制之下的空间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场所”。被告人陈某上网所在网吧包间为四面有墙封闭包围的结构,包间门上有锁和门栓,内置有一张两人沙发和两台电脑。该包间系与网吧大厅存在完全的物理隔离、具有足够的封闭性和独立性的场所。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审结一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系男女朋友关系,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两被告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被告人韦某军与被告人陶某红两人于2016年11月份从广西鹿寨县一起到海南省琼中县。2016年11月11日,陶某红与林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韦某军共同租住林某位于琼中县阳江农场的出租房内。自2017年1月初至1月中旬,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向“龙哥”(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冰毒用于贩卖,并容留他人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商量向“龙哥”购买毒品,并与“龙哥”约定好购买海洛因及冰毒的数量。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韦某军驾驶东风微型面包车从琼中县到海南环岛高速公路火山口加油站,向“龙哥”购买了海洛因200克、冰毒150克后驾车返回,将毒品存放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2017年1月7日至9日,韦某军、陶某红先后将5万元毒资存入“龙哥”指定的账户。韦某军购买毒品后再掺入底粉,贩卖给韦某涛、韦某传、周某明等人。

 2017年1月18日中午,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在琼中县阳江农场农业银行旁抓获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随后在其二人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毒品疑似物12包。经鉴定,其中7包净重302.28克,含有海洛因成分;2包净重47.3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3包净重490.55克,含有烟酰胺成分。

同时查明,2017年1月初至同月17日,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先后多次容留黄某昌、韦某传、谢某昌、韦某操(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罔顾国法,贩卖海洛因大于302.28克、贩卖甲基苯丙胺大于47.33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还在租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外,陶某红在购买毒品中有付钱转账的行为,没有出卖的行为,且毒资的控制和占有是由韦某军主导,其获利也是同居生活的支出,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犯罪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进行处罚。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韦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人陶某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军、陶某红均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男女朋友同居期间,如果一方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另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毒品交易,但为对方贩毒提供了某些帮助,即构成共同犯罪;在同居期间,一方容留他人在共同租住的房屋内吸毒,另一方不避讳,持默许态度,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

(张余武/文、图 马润娇/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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