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没有附加的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条件可反悔吗

儿子不尽赡养义务 父母收回附条件赠与的房屋
河北法制网讯(记者 张乔)石家庄市长安区的郝某夫妇与唯一的儿子对簿公堂,为啥?原来,老两口要求收回赠与儿子的一套房屋。本来已经赠与儿子房屋,老两口为什么又要反悔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郝某夫妇只有郝晨(化名)一个儿子,对儿子疼爱有加。儿子到了结婚年龄,郝某考虑为儿子买套房屋,一则为儿子结婚考虑,同时也想让儿子以后为自己养老送终,遂决定倾其所有,为儿子购买一套房屋。
郝某夫妇做事周全,2008年11月,他们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与儿子郝晨签订了附条件赠房协议,约定二人全额出资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套赠与郝晨,同时约定了协议的撤销条件:郝晨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并养老送终。其自取得赠与房产的房产证之日起,每月给付父母500元生活费。如果郝晨不尽赡养义务,郝某夫妇撤销本赠与协议,收回赠与房产。
协议签订后,郝某夫妇全额支付购房款,郝晨于2011年5月取得房产证。之后的时间包括郝晨于2011年11月结婚之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郝晨经常到父母处问候看望,但到2014年春节后,郝晨几乎不再来父母家,每月500元的生活费也不再按月给付,甚至父母几次生病给其打电话,他也未到病床前照顾,甚至连个问候电话也没有,经人做工作也无济于事。郝某夫妇伤心透顶,认为儿子郝晨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遂将其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与儿子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并返还赠与儿子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儿子郝晨也满心委屈,称赠与协议是真实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由于他刚结婚,生活上工作上压力甚大,虽然距离父母处不远,但自己确实没有很好地照顾父母,没尽到赡养义务。他疲于奔波对父母照顾不周,也是为了自己能有更好的条件,以后能更好地照顾父母。父母不但不理解,反而如此绝情,他对不起父母,同意父母的意见和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撤销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二原告并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的义务,故二原告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被告返还赠与的房产,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于近日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赠与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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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外孙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赠与的房屋能否要回?外孙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赠与的房屋能否要回?花语花非花百家号因父亲早逝,林某在6个月大时就由外婆邵某接至身边照顾。2006年,邵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将某地103室房屋送给外孙林某,但要求林某负责照料其日常生活,不虐待,不歧视,负责生老病死,养老送终,且此房不得抵债、抵押、变卖等。后涉案房产过户至林某名下,林某与邵某共同生活至2007年后迁至上海居住。之后林某很少回来看望外婆,在邵某生病住院期间,也极少探望和陪护。邵某认为,林某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更令邵某气愤的是,2012年林某离婚时已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前妻,一气之下,95岁的老人邵某与外孙林某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5万元。被告林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为公租房,林某和邵某均有资格购买该房,因邵某工龄长,购买该房所需费用较少,被告即以原告的名义购买该房。后原告自愿将房产过户给被告,被告也按约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对于房产过户,林某认为因其在外做生意,为防范风险才过户至妻子名下,并不存在买卖行为。秦淮法院审理查明邵某曾于2015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中,林某辩称诉争房屋是邵某赠送所得,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邵某与林某之间就诉争房屋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就诉争房屋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在于林某与邵某之间存在的赠与合同关系应否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赠与行为对被告附有义务,被告须履行对原告赡养义务,且不能将赠与房产出售等条件。被告自2007年离开南京迁至上海居住后,不能全面履行对被告的赡养义务,且目前该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前妻过某名下,显然违背了原告赠与的初衷。被告的以上行为,致使原告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撤销赠与后,原告可以向受赠人被告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因赠与财产已过户至案外人,根据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评估的价值为131万元,被告本应赔偿131万元,法院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且被告获得赠与房产后也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现将赠与房产返还已无可能,故法院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邵某将103室不动产赠与给被告林某的行为;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邵某60万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话法官目前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系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本案的判决意义在哪里?二审审判长丁钰认为,一方面,法律应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邵某出于亲情考虑,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无偿赠与外孙林某,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涉案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林某名下,但该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时,老年人有权撤销赠与。另一方面,骨肉亲情、血浓于水。因涉案房产无法返回,原告本要求被告按评估的房产价值赔偿131万元,但念及被告确有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故同意每年扣除1-2万,总体可下降5-10万。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亲情关系及林某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的情形,在诉争房屋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林某赔偿邵某60万元。二审法院对60万元的赔偿金额也予以认可。将赔偿款减至60万,既能使邵某的晚年生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又希望能够以此对双方亲情关系作一定修复。小编体会敬老孝亲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判决的难点在于在赠与撤销,房屋已过户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至于导致祖孙关系无法修复。法官充分考虑到了家事审判人伦性、修复性的特点,实现了家事审判的价值追求,本案入选了南京中院 “孝老爱亲”十大典型案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花语花非花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以反映社会公德和社会习俗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儿女不赡养老人,赠与的房屋能否要回?|房产|王小某|王小_新浪新闻
工作中,经常有老人咨询房产赠与的相关。老人们因为升学、拆迁、养老等各种原因,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过户到子女名下又后悔的案例,生活中时常看到。那么,老人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子女能否要回呢?今天,我们就说说这个话题。【案例】王某老两口与小儿子王小某一家人共同生活在某单元102室,该房产原登记在王某夫妻名下。2005年,王某妻子李某因病去世。李某去世前,夫妻俩曾口头答应此房屋将来都归王小某所有。2006年3月,王某搬到张某处,与张某生活在一起。2006年9月,王某将该房产赠与给了王小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要求确保王某在此房产的永久居住权。2012年3月初,王某因张某去世,欲返回该房产居住,遭到王小某的拒绝。王某无处可去,王小某也不管王某的生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王小某还将王某打伤。王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小某辩称:当初父母明确表态该102室归自己所有,如今该房屋早已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了,王某无权要回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小某已发生多次冲突,造成王某身体、精神上受到伤害,且现原告王某无固定居所。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产赠与给被告,其目的是希望被告王小某能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而被告却在取得赠与房产后,与原告发生多次冲突,造成王某受到伤害、无法在该涉案房屋内居住。王小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赠与房产所附的确保王某永久居住权的义务不能实现。最终认定,王某要求撤销该房产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王某享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分析】上述案件中,王某夫妻的口头答应,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并且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效。虽然王某将房产赠与王小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由于王小某不尽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王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所以王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有权利索回已赠与给王小某的房产。在此,我也给广大老年朋友提个醒:赠与子女房产建议采用立遗嘱的方式,最好不要在生前就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下一代,以防止出现老无所居的情况。如因为下一代就学等特殊情况需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也建议大家做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房产时附上确保老人永久居住权的条件,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 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 马红君律师《法治在线》听众群开通了!想咨询法律问题和主持人高爽互动快来加入吧!那问题来了!怎么加入呢? 只要添加下方微信,我们的管理员会及时拉您入群,满足您与主持人高爽和大律师们交流互动的心愿!《法治在线》节目收听时间:首播:AM702江苏新闻综合广播16:00——17:00复播:FM937江苏新闻广播 22:3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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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予子女房产 子女若不赡养赠与可撤销
来源:大众网&&&作者:曲顺 张溪&&&
关键词: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赠与;赡养义务
父母赠予子女房产后因为赡养产生许多争议 (图片来自互联网)
  大众网青岛10月9日讯(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姜蓉)近年来,由于处理房产问题而导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的案例愈来愈多。老人提前对房产归属作出安排本应是好事,现如今却与能否在晚年得到儿女更好的赡养挂钩。如何处置房产,正成为许多老人面临的难题。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近80岁,其与配偶生育被告刘某及其他三个原告。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陈某丈夫名下,系原告陈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某日,原告与其配偶及被告刘某签订赠与协议一份,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原告及其配偶委托被告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被告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余万元。被告依据上述赠与协议、授权委托书将涉案款项七十余万元全部转入个人名下。原告及其配偶得知后,多次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被告拒绝而无法办理。原告的配偶在诉讼前死亡,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
  法院判决: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对属于自已的一半房产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原告丈夫的个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所有原被告之间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官点评:
  老年人生活能力下降,对子女依赖性增强,渴望子女的关注与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愿意将财产与子女共享,比如房子给子女住、存款给子女用,但部分子女受益后不思恃奉晨昏,反而变本加厉啃老,老年人失望之余,将子女告上法庭。本案中,被告刘某选择货币补偿并拒绝与老人同住,直接导致老人无家可归,暂居住在其他子女家中。
  老人要想安享晚年,不能只是期待子女主动尽孝,而应积极做好养老法律规划,尤其在赠与子女房产时,更应慎重,以防出现老无所居、老无所养的情况。
  老年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其一、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老人应该全面地考虑哪个子女最值得自已把房产留给他,包括子女是否真心对待自已、子女的生活保障、其他子女的意见等,对房产作出妥善处理,避免事后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出现反复。
  其二,老年人在财产上要做好保护,不宜过早无条件或条件不明晰地赠与子女。诸如: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或是保留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等。
  其三、如果考虑不周全,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产产权处理。以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已名下的房产。相比赠与而言,上述方式能更好保护老人,一旦情况发生,老人可以更为自主地处分房产。
  其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子女受赠房产应孝敬父母,尽到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或法律规定义务,任何子女均不可侵害父母的利益或不尽抚养义务,否则取得的房屋有可能被撤销赠与,即使是产权已登记过户的房产。
初审编辑:高忠业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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