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开收入证明范本要收在村道边新建房子的钱有什么法律依据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您好!我住崇明农村。因为要新建道路所以房屋要被拆迁征用,连同土地3亩。请问农村有没有具体规定房屋补偿的方法,金额,以及一亩土地的补偿金额?我们这里已经已很多动迁户,乡里也没有具体公布补偿方法,没有具体规定,只凭他们说的算,认识人的多赔一些,不认识人的赔的很少。以前下拨的款子都给乡里村里拿了去,尤其第一批实际贴给老百姓的土地款一亩很多钱,现在分配下来只有29800。很多人都不满,甚至上访,后来政府又没人补偿10万。现在我们家也要动迁,我想咨询有没有明文规定补偿方法及金额的。不胜感激!
您好!我住崇明农村。因为要新建道路所以房屋要被征用,连同土地3亩。请问农村有没有具体规定房屋补偿的方法,金额,以及一亩土地的补偿金额?我们这里已经已很多动迁户,乡里也没有具体公布补偿方法,没有具体规定,只凭他们说的算,认识人的多赔一些,不认识人的赔的很少。以前下拨的款子都给乡里村里拿了去,尤其第一批实际贴给老百姓的土地款一亩很多钱,现在分配下来只有29800。很多人都不满,甚至上访,后来政府又没人补偿10万。现在我们家也要动迁,我想咨询有没有明文规定补偿方法及金额的。不胜感激!
无锡推荐律师关于同意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周边、凰桥周边、塘下周边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和园区路工程建设、繁荣路拓宽工程建设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来源: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郭溪街道:
  你单位《关于要求批复〈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周边、凰桥周边、塘下周边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和园区路工程建设、繁荣路拓宽工程建设补偿实施细则〉的请示》(瓯郭工委〔2013〕6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实施细则,请尽快公布并组织实施。
  附件:《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周边、凰桥周边、塘下周边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和园区路工程建设、繁荣路拓宽工程建设补偿实施细则》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周边、凰桥周边、塘下周边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和园区路工程建设、繁荣路拓宽工程建设补偿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郭溪街道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切实维护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号令)、《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2〕1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号)、《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郭溪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郭溪街道郭南周边、凰桥周边、塘下周边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和园区路工程建设、繁荣路拓宽工程的建设范围。置换补偿对象为列入建设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宅基地)的住户住房以及其他房屋,符合申请建房的在册住户。
  第二条建设地块实行就地就近置换,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第三条置换实施时间:
  (一)郭南周边片区、园区路工程建设一期
  1.实施期限:日-日。
  2.评估奖励日:日。
  3.提前腾空奖励日:日。
  4.“并列第一”截止日:日17时整。
  (二)园区路工程建设二期、繁荣路拓宽工程
  1.实施期限:日-日。
  2.评估奖励日:日。
  3.提前腾空奖励日:日。
  4.“并列第一”截止日:日17时整。
  (三)凰桥周边、塘下周边片区
  1.实施期限:日-日。
  2.评估奖励日:日。
  3.提前腾空奖励日:日。
  4.“并列第一”截止日:日17时整。
第二章置换方式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置换,也可选择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旧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并给予10%的奖励。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及“异地就近、征改结合、户为单位、鼓励连片”的总体要求进行置换。置换到集聚新社区的房源为公寓式住宅。
  (一)房屋所有权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属原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
  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
  第二种方式: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简称“一增三”)。
  第三种方式:按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简称“人均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二)房屋所有权人系非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
  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
  第二种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三)合法房屋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置换建筑面积。
  (四)混合户(指房屋所有权人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常住农业户口),选择“一增三”可按比例计算应置换的建筑。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置换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分套后原则上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
第三章面积认定与补偿
  第八条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根据《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旧房的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四)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登记房屋,及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置换建筑面积,不能享受“一增三”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选择“人均面积”置换方式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30㎡)后的多余房源,可作公共租赁房出租,也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余房源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80㎡、100㎡、120㎡、140㎡、160㎡、180㎡、200㎡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计算。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100元/㎡。
  道坦和不符合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等其他附属用房均不计算置换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道坦为水泥地面的按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泥土地面的按6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简易房、茅房等其他附属用房统一按占地面积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合法(含认定合法)房屋建筑的装饰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营业房补偿有关规定。
  (一)根据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周边、凰桥周边、塘下周边范围内营业房的实际情况,具有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房屋,具备下列条件的,原房屋由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营业安置房优惠价5500元/㎡的55%购买新营业房,每间给予购买建筑面积20㎡,超过协议安置面积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①持有日(含)前核发并至今有效的工商营业许可证,并一直实际营业至今的;
  ②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含认定为合法)或公房使用证(调配单);
  ③商业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是私房所有人或公房使用人的房主或其家庭成员并具有当地常住正式户口;单位自管营业房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具备第1项第①②目条件而不具备第③目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营业安置房优惠价5500元/㎡的80%购买新营业房,每间给予购买建筑面积20㎡,超过协议安置面积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营业房以商场摊位式安置。
  第十四条工业用房补偿有关规定。
  (一)工业用房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原则上实行调换办公用房安置。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调换办公用房安置的,可按土地使用权每亩合法用地调换300㎡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
  (三)合法工业用房中可移动的设备,其搬迁费、拆装费、由实施单位按其搬运价格和设备拆卸、安装价格予以补偿;搬迁不可移动设备而造成设备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由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偿。
  对工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不能确定的,按4个月的房租标准予以补偿。
  (四)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五条其他特殊用房的补偿依照改造规划方案,按“一事一议”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费。住宅、营业用房搬迁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标准按户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搬迁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100㎡—200㎡以下
  200㎡及以上
搬迁费标准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当从置换腾空搬迁之日起到安置后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工业、仓库用房
临时安置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建设周期高层、小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置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第十八条其他补偿标准
  (一)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偿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房屋附属物(绿地、围墙、室外水泥地坪、水井、化粪池等)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四章人口认定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中可计算为置换建筑面积的人数,以户口簿上在册的属地常住户口为依据。
  第二十条 置换人口认定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人均面积”方式置换的,需向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形成初审意见后,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认定结果由实施单位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三)公示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向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核结论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复核结论公示期间仍有异议的,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认定。
  第二十一条 置换人口认定类别:
  (一)在册属地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数:
  1.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除外)、在读学生、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劳动教养、拘役和服刑的人员。
  2.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其户口未予回迁的人员。
  3.已婚但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1个人口数。
  4.婚娶而户籍未迁入的,在户口迁入后可计入该户人口;出嫁而户籍未迁出的,由嫁入地街道(镇)出具其不享受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证明后可计入该户人口,但不可单独立户。
  5.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已全额缴纳或补缴社会抚养费,且已登记在册为属地常住户口的。
  6.离婚家庭,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按共同生活的在册人口计算。
  7.多子女户共同赡养的老人,按照赡养人员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书确定。
  8.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独生子女计为2个人口数(已婚的除外)。
  (二)在册属地常住农业户口的,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数:
  1.因服役“农转非”,退役时自主就业或回乡的;未予转迁回户口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但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瓯海区范围内因土地被征收而“农转非”的户籍因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三)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计入置换建筑面积人数的其他情况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
  1.在认定可计算置换建筑面积人口截止日之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
  2.家庭成员中现仍为农业户口, 但现在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且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住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联建房、单位自管住房、房管直管公房、廉租房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关于华侨户计算置换建筑面积人口的规定:
  原为属地常住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浙政发〔2006〕7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以定居国外之前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农业户口在册人数为依据,可计算为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
  尚未加入外国籍但国内户口已经被注销,且在辖区内有宅基地(房屋)的华侨华人,其置换人口数由实施单位自行认定。
第五章置换价格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不小于旧房合法建筑面积的产权置换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计算、结清旧房价值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 公寓式住宅的置换价格应以其投入的完全成本为基准点,按照置换方式,实行分类计价,分为综合成本价、成本价、优惠价、市场评估价。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成本价为3800元/㎡:公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总成本费用除以该项目住宅产权建筑总面积,即每平方米公寓式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应分摊的成本的单价。
  (注:本办法所称的总成本费用指建设公寓式住宅项目所产生的扣除地下室车库、物业用房以及公共设施用房工程费用后的总费用,包括建安造价、小区配套建设费用、拆迁补偿费、前期费用、建设资金利息等。
  住宅产权建筑总面积指可用于置换公寓式住宅的产权面积的总和。)
  本细则所称的成本价为2850元/㎡
  本细则所称的优惠价:郭南周边、塘下周边、凰桥周边、园区路建设工程、繁荣路拓宽工程为4750元/㎡。
  市场评估价: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
  第二十六条 &置换公寓式住宅的面积,按照置换方式,实行分类计价。
  (一)选择“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
  合法房屋(含认定为合法的)与置换房1∶1等面积部分按2850元/㎡结算;公摊部分面积(即0.25系数部分)按综合成本价3800元/㎡结算。
  (二)选择“一增三”置换。
  合法房屋与置换房1∶1等面积部分按2850元/㎡结算;超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优惠价:郭南周边、塘下周边、凰桥周边、园区路建设工程、繁荣路拓宽工程为4750元/㎡。
  (三)选择“人均面积”置换。
  合法房屋与置换房1∶1等面积部分按2850元/㎡结算;超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优惠价:郭南周边、塘下周边、凰桥周边、园区路建设工程、繁荣路拓宽工程为4750元/㎡。
  (四)第八条第四项内容规定的未登记房屋及其他附属用房,1∶1等面积置换部分,按3000元/㎡结算。
  第二十七条 置换户缴纳房款共分四期:
  (一)自工程进场施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缴纳总房款的30%;
  (二)在主体结顶时,应缴纳总房款的40%;
  (三)在竣工验收时,应缴纳总房款的20%;
  (四)在新房交付时,应结清全部房价余额。
  第二十八条 在签订置换协议书的同时认购停车位并一次性缴款的,按缴款时间先后顺序优先给予购买,以每套一个车位按签订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第六章置换程序
  第二十九条(一)产权置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为“并列第一”,领取顺序号,按认购顺序号进行认购;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按其实际的搬迁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在“并列第一”认购后进行认购。
  (二)依照本社区(村)——本街道的顺序予以置换。
  (三)置换程序
  1.自愿申请。凡符合置换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社区(村)书面承诺自愿退出现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书面申请自愿置换。
  2.审核认定。经宅基地(房屋)所在社区(村)核实,报街道认定。
  3.公示公告。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户人口、置换面积、置换地点、旧房处理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实施单位按有关办法确定置换户,并进行公告。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置换政策、公开置换对象、公开置换房源、接受群众监督。
  4.签定协议。由实施单位与置换户签订置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置换地点、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旧房拆除期限等。
  置换户要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5.注销权证。向置换户交房之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注销置换户原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6.选房交房。选房按“并列第一”等条件,确定顺序号;“并列第一”后签约的置换户按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号在“并列第一”置换户选房后的剩余房源中选房。置换户凭置换协议书、旧房拆除验收合格证和认购定位单等结清房款,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第七章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即“并列第一”),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按被置换旧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在置换新房办理结算手续时一次性结算差额:
  (一)在“并列第一”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旧房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的住宅用房给予奖励500元/㎡以内;
  (二)提前入户评估并经置换户确认的,另奖励100元/㎡;
  (三)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另奖励100元/㎡;
  (四)整村迁移、连片搬迁的奖励500元/㎡;
  (五)符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①②③目条件的营业用房,给予奖励5000元/户,只符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①②目而不具备第③目条件的营业用房,给予奖励3000元/户。
  第三十一条郭南周边、塘下周边和郭溪村繁荣路拓宽工程地块,房屋所有权人以户为单位在第一期缴款期限内自愿预缴置换协议应缴总房款比例50%以上的,给予相应奖励。具体见下表:
  预 缴 置 换 款 奖 励 标 准单位:元/㎡
  应缴总房款预缴比例
  合法面积部分
  0.25系数部分
  “一增三”、“人均面积”
  户增购面积部分
  提前腾空奖励日前户增30㎡
  提前腾空奖励日前户增20㎡,“并列第一”前户增面积30㎡
  “并列第一”前户增面积20
  说明:1.合法面积部分以500元/㎡为基准计算参数,即成本价扣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奖励、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结算、装修补偿款后的单价。
  2.奖励标准均以缴款时间至交房时间三年为基准,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结合实际缴款时间至交房时间参照基准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3.奖励金总额直接转为置换款,在新房交付时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自然村整村搬迁置换或符合规划可利用连片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土地征收程序的,每户可增购50㎡以内,按下列一种奖励方式:
  (一)在“提前腾空奖励日”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每户可增购建筑面积50㎡以内,其中30㎡以内增购部分,按5130元/㎡结算;另外20㎡以内增购部分,按5592元/㎡计算
  (二)在“并列第一”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每户可增购建筑面积50㎡以内,其中30㎡以内增购部分,按5592元/㎡结算;另外2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6156元/㎡计算。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调换办公用房安置的,在“并列第一”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合法用地每亩可再奖励30㎡,互不计算差价。
  日前建造的未登记工业用房,其用地面积调换办公用房面积按标准的70%计算。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30 ㎡)后,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但货币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合法面积,其价格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减去置换户应缴纳的增购部分购房款。其中,选择合法面积 1:1置换的,还可享受货币安置总额 10%的奖励;选择“一增三”、“人均面积”置换方式,要求部分面积实行货币安置的,不享受货币安置总额10%的奖励。
  货币安置金额(包括奖励)直接转为置换房屋预缴款,并按预缴置换款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货币安置具体办理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需在签订正式置换协议书前,向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被置换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执行货币安置作出决定,不予货币安置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置换户。
  享受政府住房补助的困难群众不予货币安置。
  第三十五条困难群众补助。
  (一)补助对象。困难群众住房补助是指户籍在瓯海区的或在瓯海区取得原始居住权的;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符合相关政策的本区困难群众和国企改制后困难职工。
  (二)申请程序。补助对象需书面提出申请,街道初审,区民政局复审,由区征迁办报区政府专题联席会议。审查采用一户一事、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补助金额。补助分三种类型,一类为总房款20%-25%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和残疾人贫困户;二类为总房款15%-20%补助,对象为区民政局审核确定的低保边缘户;三类为总房款10%-15%补助,对象由区民政局审核的除以上两类外的特殊户。
  (四)支付方式。补助款不予货币支付,直接转为应缴纳的置换房款。
  第三十六条超过“并列第一”规定的期限,仍未评估、签约、腾空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获得安置房或经济补偿的,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协议,收回安置房或补偿款,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置换全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与争议由实施单位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书》签订之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郭溪街道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郭溪街道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瓯郭办〔号》同时废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