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玻璃门窗行业分析在行业目录里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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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门窗施工工程是否属于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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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在水e方 于
13: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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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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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包幕墙门窗施工工程给某装饰工程公司,价款1000万,另外,石材甲供,金额200万。
问:该工程是属于装饰工程还是建筑工程?甲供石材是否作为施工方营业额缴税?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1:30 编辑
1988年就独立了&&
haihan235 发表于
1988年就独立了
大师,我真的很佩服你的博学多才,但又总是对你的欲言又止耿耿于怀。本群很多都是学习型和成长型的,虚心讨教的不少,产砖拍砖的也多。
能否以事实和依据讲解呢?
税务方面是否有定义装饰工程的范围?
装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施工中包括抹灰、油漆、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和花饰等工艺的工程,它是房屋建筑施工的最后一个施工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内外墙面和顶棚的的抹灰,内外墙饰面和镶面、楼地面的饰面、房屋立面花饰的安装、门窗等木制品和金属品的油漆刷浆等。
装饰工程主要分为门窗工程;吊顶工程;隔墙工程;抹灰工程;饰面板(砖)工程;楼地面工程;涂料工程;刷浆工程;裱糊工程
不知道这些是否对你有帮助?
装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施工中包括抹灰、油漆、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和花饰等工艺的工程,它是房屋 ...
根据你说的,那这个幕墙门窗工程是否属于装饰工程?或者直接回答:甲供石材是否作为施工营业额计税?
装修装饰业,门类E,大类49,中类490,小类4900,包括从事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活动,车、船、飞机等装饰、装璜活动也包括在内。装饰装修工程定义范围及其法律依据——1994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94)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日建设部令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都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三部分组成,其室内、室外装饰装修都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主体,都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号)
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或室内设计专业人员根据建筑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专业及其设备、设施装饰(不含一般粉刷)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日建设部《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化城市、美化建筑及美化生产和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作为一门新兴的专业由此得到迅速地发展。
——日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建[号)
  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和空间环境,只有通过基础、主体和室内外装饰的设计与施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有许多内在联系,是不应该分开的。
——日建设部致国务院《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行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请示》(建施[号)  建筑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历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我们所说的建筑装饰,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外装饰,是建筑装饰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装饰本身都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或环境空间。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内外装饰等三个部分组成的整体,每个部分都不是独立存在的。——日建设部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筑装饰行业管理问题的报告》(建施[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迅速,为美化城市、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条件,满足人民精神和物质文化的需要,扩大我中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
——日建设部致国务院“关于请示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加强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意见》的请示”(建建[1996]16号)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界定,建议以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的三定方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86号)提到:“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中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的管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术语”中,对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定义为: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在“条文说明”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达到500多万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日建设部致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建建函[号)——日,建设部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建标[号),建设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我的看法,属于装饰工程,甲供材不是计税依据。
我还想从法律方面找到装饰工程的定义。还在寻找。
E& & & & 48& & & &&&& & & &&&& & & & 建筑安装业& & & &&&
E& & & & & & & & 480& & & & 4800& & & && &建筑安装业& & & &&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E& & & & 49& & & &&&& & & &&&& & & & 建筑装饰业& & & &&&
E& & & & & & & & 490& & & & 4900& & & && &建筑装饰业& & & &&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
应该算最近的分类了。
关于建筑幕墙施工企业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_甘肃省建筑装饰协会
& &&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行业动态
& && && && && && && && && && &关于建筑幕墙施工企业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 && && && && && && && && && &甘肃省建筑装饰协会    24/11/2009 PM 6:31:30  
& && && && && && && && &&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建筑幕墙施工企业不需要领取
& && && && && && && &&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 && && && && && && && && && &&&中装协函[2007]11号
& && && && && && && && && && &&&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 && && && && && && && && &&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会收到不少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和会员企业的反映,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方面要求建筑装饰和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对无证企业承担施工的建筑幕墙工程项目进行行政处罚。各地诉求强烈。
& && && && && && && && && && &&&对此,我会十分重视,向有关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了解情况,深入企业调研。我们认为,武汉、江西等地建筑装饰协会和企业、媒体所反映的问题,是实事求是的;安徽、江西省建设厅所作出的有关复函,十分积极和正确,是有利于幕墙施工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 && && && && && && && && && &&&建筑幕墙施工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建筑幕墙属于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活动属于建筑活动:二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方能从事建筑幕墙施工:三是建筑幕墙施工不是用于独立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和调整的对象。因此,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 && && && && && && && &&&目前,全国已有上千家从事幕墙施工的企业,从业人员40多万人,因此事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市场越来越混乱,损害了企业的切身利益,
& && && && && && && && && && && &并影响到了社会和谐。
& && && && && && && && && &&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及时向贵司汇报,并恳请部有关部门能够统筹考虑,为维护建筑幕墙市场的统一、规范和有序,从全国范围内协调解决此事。
& && && && && && && && && && &&&附件:1.日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函复(建管函[2007]15号)
& && && && && && && && && && &&&2.日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建复[2007]11号)
& && && && && && && && && && &&&3.日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呈送建设部黄卫副部长)
& && && && && && && && && && &&&4.日江西省建筑装饰行业部分企业:关于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紧急报告
& && && && && && && && && && &&&5.日建筑时报:将建筑幕墙纳入“产品许可管理”错在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1: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
& && && && && && && &&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函复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铜陵市建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你委建管局《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建管[2006]79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 && && && && && && && && && &&&一、建筑幕墙施工属于建筑活动,建筑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从事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领取建筑企业资质,获取相应资质,方可从事建筑幕墙的施工。
& && && && && && && && && && &&&二、日施行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明确规定,国家对六类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 && && && && && && &&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 && && && && && && && && &&&四、综合上述,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等建筑活动所形成的成果是房屋建筑(或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更不是《条例》所定义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因此,建筑幕墙施工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是,施工企业采购的幕墙材料、配件等产品,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条例》的规定。
& && && && && && && && && && &&&五、上述函复同样适用于类似情况,诸如金属门窗施工等等。
& && && && && && && && && && && && && & 此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徽省建设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 && && && && && && &&&赣建复[2007]11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昌市建委:
& && && && && && && && && && &&&你委《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洪建字[2007]3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 && && && && && && && && &&&一、建筑幕墙施工属于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建筑外墙由结构墙体和外墙饰面两部分组成,结构墙体属建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外墙饰面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墙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其施工均属建筑活动。
& && && && && && && && && && &&&二、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获取相应资质,方可从事建筑幕墙的施工。
& && && && && && && && && && &&&三、从事建筑幕墙施工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施工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幕墙工程组成材料(如铝塑板、面板、玻璃、铝合金型材等)、构配件等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定要是合格产品,如发现购买的产品属不合格的产品,应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幕墙的加工组装、安装等活动是房屋建筑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因而,建筑幕墙施工活动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对象。
& && && && && && && && && &&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站要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凡是与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一致的检测数据,一律不能作为质量监督的依据,并应对进入施工现场依规要进行二次检测的材料加强检测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 && && && && && && && && && &&&五、金属门窗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等类似情况同样适用本复函。
& && && && && && && && && && &&&特此函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西省建设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七年八月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 && && && && && && && && && &&&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 && && && && && && && && && &&&——关于反映建筑幕墙施工企业诉求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
& && && && && && && && && &&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6年8月,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下称本协会)陆续接到多家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均为本协会会员)投诉: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去年5月以来,一方面要求有关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一方面对无证企业承担施工的建筑幕墙工程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已有湖北高艺、龙泰、弘毅、鼎元和武汉创高、凌云等7家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每办一个证的花费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其中龙泰、鼎元和创高等5家企业被以无证(或未按规定时间换证)生产为由处以4—6万元不等(加上有些“不好说”的花费,实际数字还要高)的罚款。不仅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而且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的建筑幕墙分包工程发包招标,已将具有生产许可证作为施工企业投标的必备条件)。
& && && && && && && && && && &&&备受困扰的企业强烈要求行业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此,本协会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包括多方听取业内人士和专家意见,最终得出结论: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
& && && && && && && && && && &&&因为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四年前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而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为建筑装饰的分部工程),幕墙的加工、制作只是施工生产活动的环节和工序,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包括建筑幕墙在内的一切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的施工许可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强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是重复行政,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将已被国务院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项目再次列入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见第55项之2),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实行,是违法的,也不符合[政治词汇被过滤]总理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应立即停止实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 && && && && && && && && && &&&1.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2002年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2005年竟又重新出台,令人不解。
& && && && && && && && && && &&&2002年11月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789项,其中第213项为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与之相应被取消的是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号)。而建设部的这个《实施细则》是1997年由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许办”)以全许办[1997]24号文即《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批准的。既然国务院取消了建设部建计[1997]24号文,那么与之密切关联且内容一致的全许办[1997]24号文自然也就不再有效了。
& && && && && && && && && && &&&然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2004年“全许办”却以该办[2004)11号文再次批准了《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明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2004]61号文对这个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于日重新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第55项竟又有建筑幕墙;“全许办”也于日重新公布《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从8月20日实施。于是,国务院2002年已明令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被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的“全许办”不加任何解释和说明地加以恢复而重新登台了。对此,本协会于日电话向“全许办”提出质疑。“全许办”答复:2002年国务院取消的是建设部文件,就是说建设部不再管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由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直接来管。明明国务院取消的是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全许办”的答复显然是牵强附会站不住脚的。
& && && && && && && && && && &&&2.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不应列入工业产品目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 && && && && && && && &&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于(工业)产品有明确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幕墙作为建筑工程的内容之一,承担施工的企业虽有对幕墙加工制作的施工生产工序(仅为施工工序),但只是供作安装于建筑本体之上而不能(直接、单独)用于销售。市场上既不存在专门生产所谓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的厂家,也没有单独专供销售的建筑幕墙(工业)产品。可见将建筑幕墙认定为(工业)产品是不恰当的。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建筑安装施工单位购买用于幕墙工程的材料(如铝塑板、面板、玻璃、铝合金型材和结构胶、耐侯胶等)和构配件才是(工业)产品。
& && && && && && && && && &&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是什么?对此“全许办”以其[2004)11号文批准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第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解释:建筑幕墙包括构件式幕墙、单元式幕墙、全玻及点支承幕墙,是由金属构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另外,日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建筑幕墙的解释是“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按照上述两种解释,作为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幕墙何以能够被认定为工业产品?“全许办”和其主管部门将之列入工业产品目录强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 && && && && && && && && &&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幕墙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墙的工程施工(含加工、制作工序)和安装,是房屋建筑的建造施工活动亦即一种建筑活动,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来认定,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在逻辑上也是混乱的。
& && && && && && && && && && &&&3.建筑幕墙工程的加工与制作已依法纳入施工许可管理,同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重复行政,也没有必要。
& && && && && && && && && && &&&在建筑市场上,任何建筑幕墙工程都是依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随同主体工程一起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首先,承担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工商执照和相应资质。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要求企业具有与幕墙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设备,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具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和固化养护场所及配套加工、打胶设备。日实施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设部2006年3月印发),也明确要求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固定工作场所,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
& && && && && && && && && && &&&资深专业人士经过对比认为,上述关于建筑幕墙施工生产规定条件,实际上比“全许办”《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所须具备的7个条件更高更严。其次,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企业不仅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还要就相应主体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严格依照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包括幕墙加工制作与安装)和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部门的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可见,只要依照《建筑法》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完全可以保证的。
& && && && && && && && && && &&&据了解,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始于1997年。在当时建筑企业资质和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建筑幕墙施工生产中现场制作、加工管理不规范和质量不易控制的问题,将幕墙制作、加工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是事出有因,也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但1998年《建筑法》实施后,随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不断完善和加强,尤其是从2000年起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上述问题早已获得解决,建筑幕墙的生产许可证早就应当停止实行。显然,今天仍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是重复管理、重复行政,也是不必要的。不言而喻,四年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建筑幕墙生产许可项目是完全正确的。
& && && && && && && && && && &&&4.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原则规定,不符合[政治词汇被过滤]总理最近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讲话精神,理所当然遭到企业抵制,应当坚决取消。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关施工企业普遍反映;向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程序复杂,资料浩繁(大量的各种申报材料、检测试验报告与技术资料等堆起来竟有一两米高),费用很大,企业苦不堪言;完全是对企业设的一道“卡”。本来只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的事,技术监督部门又来管一次,这算什么事?事实上,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只是在企业申办许可证时审查资料,而后收费发证,对幕墙的施工生产包括加工、制作过程从来不管不问,也不监督检查质量,更不出具任何产品鉴定文件。建筑幕墙的施工生产包括加工、制作的检测在内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管都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相关机构来承担的。显然,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实施生产许可只有加重企业负担。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 && && && && && && && && && &&&2001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规定: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政治词汇被过滤]总理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政府要将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但目前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审批权行使不够规范。因此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继续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存在种种问题和弊端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就是曾经取消后又重新登台,需要再次坚决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 && && && && && && && && && &&&事实上,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执行不一,
& && && && && && && && && && &&&。如浙江省,多数具有建筑幕墙资质的施工企业都被要求办理了生产许可证,而邻近的福建省却大不一样,省技术监督部门就明确不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湖南省在省建设厅的支持下,企业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制度成功地进行了抵制。湖南省建设厅日以湘建建函[2005]78号文向该省优化办报告:“建筑玻璃幕墙的现场制作、安装属于建筑施工活动,应遵循《建筑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质量行为监管”;按《产品质量法》规定,建筑幕墙施工活动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范畴。而长沙、邵阳两地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却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强行对企业进行处罚,要求省优化办“对此类违法行为尽快予以制止”。27天后,该省建设厅又以湘建建函[号文就邵阳市建设局《关于具有建筑幕墙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另行办理生产与销售许可证的请示》复函,明确答复“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生产)活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活动,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由于湖南省建设厅依法为企业维权且持之有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终退还了企业罚款,全省有关企业也不再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
& && && && && && && && && && &&&还有一些情况也有必要附带说一下。在2006年7月初于广州召开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分组讨论中,多个省市代表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江西的代表说,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要求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对3家企业以无证生产为由要罚款60万,建设厅出面说话也没用。深圳的代表说,幕墙的工程管理是我们行业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现在建设口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幕墙工程实行双重管理,两套政策,企业很难适应很难做。还有,企业在深圳办的生产许可证到外地还不起作用,必须在当地再办,否则抓一次罚一次,而且不是按工程价款的5%处罚,而是按现场加工产值的5~7倍处罚。甘肃省的代表说,在他们那里现在几乎所有的幕墙施工企业都是被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的。目前幕墙施工企业的经营已经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
& && && && && && && && && && &&&建筑幕墙到底是建筑工程产品还是工业产品?如果是建筑工程产品(建设部)就应该“收回来”,不应该让技术监督部门来管。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向建设部打报告……。可见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对相关企业的困扰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 && && && && && && && && && &&&上述事实表明,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是违反《建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对建筑幕墙工程实行施工许可的同时又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政出两门,是不必要的重复行政,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阻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搞乱了市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国发[2001]33号、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也不符合中央关于政府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实在是应该尽快取消。
& && && && && && && && && && &&&为此,我会谨向建设部建议:第一,贯彻落实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指示各地停止实行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把幕墙施工企业从困境中解脱出来;
& && && && && && && && && && &&&第二,依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有关建设法规,协调国家质检部门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为幕墙施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 && && && && && && && && && &&&警惕幕墙改革成果的得而复失
& && && && && && && && && && &&&——关于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紧急报告
& && && && && && && && && && &&&江西省建筑装饰行业部分企业
& && && && && && && && && &&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国务院明令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悄然“复活”
& && && && && && && && && && &&&日,国发[2002]24号文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指出:“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计789项)并称这是“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 && && && && && && && && && &&&在这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789个项目的第213项就是取消“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与此同时被连带废止的是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号)。这个《实施细则》在1997年由当时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以全许办[1997]24号文件批准。
& && && && && && && && && &&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逻辑上来讲,这个被废止的自然也溯及“全许办”那份批准文件。
& && && && && && && && && && &&&令人十分遗憾的是,国家质监总局和“全许办”不久就采取“移花接木”手法,将国务院明令取消行政审批的建筑幕墙扣上“工业产品”帽子再次纳入“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范畴。
& && && && && && && && && && &&&——2004年,“全许办”以[2004]1l号文件又出台《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61号文件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
& && && && && && && && && && &&&——日,国家质监总局重新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其中第55项赫然将建筑幕墙列入其内:
& && && && && && && && && && &&&——日,“全许办”重新公布《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从8月20日实施。
& && && && && && && && && && &&&经过局、办这么联袂出台文件,一个对建筑装饰、建筑幕墙有着“生杀予夺”大权的重复行政、违法行政和增负扰民的格局不仅从此形成,而且矛盾愈演愈烈,日趋表面化、尖锐化。一张张“行政处罚单”变成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被迫交纳的“罚款”源源涌进各级技监部门的大小“金库”。企业怨声载道。这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阻滞音符”!
& && && && && && && && && && && && && & 二、将建筑幕墙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十分错误的违法行为
& && && && && && && && && && &&&1.类别混淆,违反了行业分类的科学性、指向性原则。
& && && && && && && && && && &&&1999年,国家统计局为了制定出既能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经济活动状况、便于规范宏观管理,又能与国际行业分类相接轨的分类标准,对已实行多年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重新作了修订。这个文号(GB/T)的行业分类标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并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标准》将我国现有行业划分为从英文A到T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和915个小类。
& && && && && && && && && && &&&不论是1994年还是2002年版本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建筑业”都是区别于其他行((包括制造业)而独立存在的一大门类的行业。属于“E建筑业”门类。建筑幕墙属于建筑业四大板块之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大类中的分部工程。它的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它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绝对依附性,属于围护性结构或外墙饰面。离开建筑物及其特殊的架构,它也就不成其为“建筑幕墙”了。虽然它也是加工、制作,但它根本不可能在任何场合“批发、零售”。
& && && && && && && && && && &&&2006年6月“全许办”在《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将建筑幕墙定义为:“由支承结构与板面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这一表述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在《实施细则》的“总则”中却又说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幕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建筑幕墙构建是建筑施工的一道工序,何来什么“销售”、“经营使用”?对照上述对建筑幕墙的定义,岂不自相矛盾而又贻笑大方?1
& && && && && && && && && && &&&2.明显违反《产品质量法》。
& && && && && && && && && && &&&日全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 && && && && && && && && &&&建筑幕墙构建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环节。它所使用的金属型材、各类板材、胶类产品等等,其生产厂家当然应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这种浅显易见的道理自不必赘述。
& && && && && && && && && && &&&3.“全许办”的幕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表面上说是依据国务院440号令,实则是对该令的违背。
& && && && && && && && && && &&&“全许办”日出台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总则”中声称依据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际上它是对该“条例”的篡改和违反。《条例》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六大类“重要工业产品”甚至具体包括了“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这类“小件”物品,却没有一个字涉及“建筑幕墙”。“全许办”的“依据”从何而来?
& && && && && && && && && && &&&“全许办”出台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还违反了440号令有关公布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以建筑幕墙来说,“全许办”的目录出台,没有“会同”建设部制定,没有征求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意见,更没有报国务院批准的表述。这种程序性的缺失不能认为是正确而又可行的。
& && && && && && && && && && &&&4.不符合《建筑法》和一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
& && && && && && && && && && &&&把建筑幕墙列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不符合《建筑法》和一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全许办”的做法实质是重复行政,多头管理和增负扰民。
& && && && && && && && && && &&&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建筑幕墙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装饰装修的分部工程,它的加工、制作和安装,是房屋建造的建筑施工活动,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制造。
& && && && && && && && && && &&&正因如此,国家建设部已明令把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企业纳入一系列严格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 && && && && && && && && && &&&这就在关系到“建筑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上,从相关企业的法律地位、经济实力、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管理水平、规章制度和业绩等综合素质共十项要求,作出了体制性的市场准入资格和“生产许可”的强制性资格管理规定。这是远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所规定的七个条件更严格、更全面、更科学和更可靠的“生产许可”制度。
& && && && && && && && && && &&&建设部对包括建筑幕墙在内的建筑业的行业管理,早已有国务院1998年对该部颁发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划分的“三定方案”所规定,而且从中央到省、市、县均已构成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网络系统。“全许办”还要来“插一杠子”。这除了造成政出多门的混乱、企业不堪烦扰之外,没有对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带来任何促进作用。
& && && && && && && && && && &&&5.违反国发[2002]24号和国发[2001]33号文件。
& && && && && && && && && && &&&国家质监总局、“全许办”将建筑幕墙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直接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2001年10月《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规定。《通知》规定:“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
& && && && && && && && && && &&&“全许办”就是这样把国务院明文规定取消的建筑幕墙行政审批的项目悄然以“工业产品”名义变相审批。
& && && && && && && && && && &&&三、政出多门弊端丛生
& && && && && && && && && && &&&近几年,由于“全许办”将建筑幕墙列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从而引发不少矛盾。各地媒体均时有披露。
& && && && && && && && && && &&&据南昌市质监部门一位知情人士告知:该市每年要处罚数十起因幕墙未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反响很大。几家大一点的一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和有幕墙资质的企业,如长江、利达、美华、建工等,都碰到过这种麻烦。有一次,质监部门以“无证”为由要对某装饰公司罚款80万元,迫使该公司找“关系”,结果交2万元了事。
& && && && && && && && && && &&&安徽凌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作、安装玻璃幕墙,合肥市质监局要处以25.5万元罚款。由于媒体对此作了跟踪报道,使公众误以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该写字楼的销售。业主因此怪罪“凌云”而拖欠工程款400余万元缓付。给凌云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 && && && && && && && && && &&&安徽省建设厅就“凌云”的咨询作出复函时指出: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等建筑活动所形成的成果是房屋建筑(或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建筑幕墙施工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 && && && && && && && &&&湖南省建设厅在针对相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活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活动,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 && && && && && && && &&&据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资料:从2005年5月~2006年7月,已有高艺、龙泰、创高、凌云等七家装饰公司办理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每办一个证的花费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其中有龙泰、创高等5家公司被以“无证”或“未按规定时间办证为由被处以4—6万元不等的罚款。加上有些“不好说”的花贾,实际数字还要高。
& && && && && && && && && && &&&另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彭先生披露:某市装饰公司2006年初被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以“无证”(实际上该公司在2001年已取证)为由,要处罚120万元;后经该公司找人“斡旋”,最后只罚4万元了事。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说它不会滋生“腐败”的温床那简直是“天方夜谭”!
& && && && && && && && &&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 && && && && && && && && && &&&1.建筑幕墙是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行为,不属于“工业产品”,故不应由“全许办”行使权杖来办理“生产许可证”。这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筑法》、《质量监督法》、国务院440号令以及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强有力的“证据链”支持,无懈可击。
& && && && && && && && && && &&&2.“全许办”自己出台的什么“目录”、“细则”、“办法”等,仅就建筑幕墙而言,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
& && && && && && && && && && &&&国务院多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确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全许办”的这一错误做法,不折不扣是对于改革成果的侵害。
& && && && && && && && && && &&&我们谨代表江西省建筑装饰行业同仁恳切呼吁,尽快依法解决这一重复行政、增负扰民、甚至滋生腐败的难题,则全国建筑装饰幕墙界幸甚!改革幸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5:
& && && && && && && && && && &&&将建筑幕墙纳入“产品许可管理”错在哪?
& && && && && && && && && && &&&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曾凡珩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者按]近两年来,关于对建筑幕墙管理权究竟归属于哪一个部门的争论频频见诸《建筑时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许办”)”将建筑幕墙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办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在《建筑时报》发表的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值得业内和有关行业主管关注。
& && && && && && && && && && &&&其一:把建筑幕墙的行业本质属性搞错了
& && && && && && && && && && &&&由国家统计局1984年编制,1999年修订,200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
& && && && && && && && && && &&&《行业分类》将现阶段行业划分为从英文A至T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5个小类。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都归属于有别于其他行业而独立存在的“E建筑业”这个门类。而建筑幕墙则属于建筑装饰的分部工程。它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它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绝对依附性。属于围护性结构墙体或外墙饰面。离开建筑物及其特殊架构,它也就不成其为“建筑幕墙”了。它虽然也有加工、制作,但它不能“批发、零售”,它只是房屋建造中的一个施工工序罢了。它不属于“工业产品”。“工业产品”属于《行业分类》中的“C制造业”。它的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即使在生产“工业产品”的“C制造业”这个大门类中,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对“制造业”的行业定义里都注意到了和“建筑业”的特征区别。《行业分类注释》的“C制造业”章节开宗明义就有这样一段定语:“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视为建筑活动。”
& && && && && && && && && && &&&对照这段摘引,确定无疑的反证了建筑幕墙既不是物质的组成和化学性质都不改变的“物理变化”,也不是物质的组成和化学性质都改变的“化学变化”;它只是建筑材料(金属型材、各类板材等)几何形状的改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工艺规范、以特殊的链(粘)接方法组装成的“建筑预制品”安装在建筑物上成为
& && && && && && && && && && && &“建筑物的装置”。
& && && && && && && && && && &&&其二;直接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 && && && && && && && && && &&&日全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又指出:“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笔者注:指产品用于销售的),适用本法规定”。建筑幕墙构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环节;而加工、制作幕墙所用的金属型材、各类板材以及硅酮胶、连接件等产品及其生产厂家,当然应办理“生产许可证”,这是常识问题。
& && && && && && && && && && &&&其三;违反国务院440号令
& && && && && && && && && && &&&日,[政治词汇被过滤]总理签发了国务院第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列举了乳制品、肉制品、电热毯、压力锅甚至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这样的小件物什在内共六大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没有涉及“建筑幕墙”。
& && && && && && && && && && &&&可是,“全许办”日公布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总则”中竟公然说它依据“国务院令第440号”,不知它“据从何来”?
& && && && && && && && && && &&&尤其荒唐的是,这个《实施细则》一方面基本上表述正确、将建筑幕墙定义为:“由支承结构与板面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另一方面却又在《实施细则》的“总则”中说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幕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 && && && && && && && && && &&&请问:有谁见过什么人和单位单纯在什么地方“经营使用’’或吆喝“销售”建筑幕墙呢?明明它只是建筑装饰中一个分部工程的施工环节并随同房屋建筑整体一起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嘛!对照上述“细则”中的定义,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的自相矛盾?
& && && && && && && && && && &&&其四:违反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程序性规定
& && && && && && && && && && &&&国务院“440号令”第三条作了行政程序上的明文规定:
& && && && && && && && && &&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这就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出台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
& && && && && && && && && && &&&可是,据我们所知,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发布的含有“建筑幕墙”在内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目录”时,既没有会同建设部,也没有征求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协会)意见,更没有“报国务院批准”的文字表述。涉嫌程序性违法。同时,也违反了“国发[2001]33号”文件关于“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的规定。
& && && && && && && && && && &&&其五:直接导致政出多门、重复行政
& && && && && && && && && && &&&“全许办”越权行政,造成多头管理、重复行政,增负扰民等诸多弊端。事实证明,在2002年国务院第一批取消建筑幕墙行政审批之前,建设部就早已对建筑幕墙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了规范管理:对建设工程许多领域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严格的资质(格)管理制度。早已形成系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从设计、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验收到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体系。这种以强制性的资质等级、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等管理制度为法定程序的规定,就是包括幕墙在内的建筑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建筑产品的生产(施工)许可的标志。它远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条件要更高、更严、更科学、更可靠得多。
& && && && && && && && && && &&&“全许办”如此“插一杠子”,除了政出多门、重复行政,给企业增加麻烦负担、浪费社会资源等之外,没有给建筑业带来丝毫好处。
& && && && && && && && && && &&&其六:国务院文件不能任意解释
& && && && && && && && && && &&&据武汉市建筑装饰协会资料,该会于日以电话向“全许办”质疑这个问题时,“全许办“答复说:“2002年国务院取消的是建设部的文件,就是说建设部不再管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由国家质监总局‘全许办’直接来管”。
& && && && && && && && && && &&&这种解释是站不住脚的。按“全许办”这种说法,那只是“变更一下”幕墙生产许可的主管部门即可。但国务院又何以要“取消”这个行政审批项目呢?难道我们会“糊涂”到分不清“变更”和“取消”两者区别的地步?!
& && && && && && && && && && &&&“全许办”这个答复还有一个常识性错误:国务院发出的文件,除文中有规定外,其解释权在国务院;在并无国务院授权的前提下,“全许办”对国务院的《决定》,采取实用的利已主义态度妄加解释,是典型的僭越权力的行为;
& && && && && && && && && && &&&“全许办”的上述问题,恰恰就是国家监察部领导所说的“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中常见的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失当,不依法办事”的“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的一个严重典型。这已经是我国当前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的一个极不和谐的强噪音源。这件涉及全国行业性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引发的矛盾愈演愈烈,日趋表面化、尖锐化。其影响之广,扰民之烈,敛钱之多,行为之霸,实属罕见。是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在国家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人们恳切吁请政府有关部门以安定、发展、和谐大局为重。尽快、切实纠正这类不正之风。还建筑幕墙业一个健康、便民、清廉的发展空间。
& && && && && && && && && && &&&如果把这场建筑幕墙是否要在“全许办”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争议,当成一场辩论的话,那么,认为建筑幕墙是建筑施工的工序行为,不应办工业产品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作为正方,它有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440号令》、建设部关于建筑幕墙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幕墙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等多个强有力互证的“证据链”支持,无懈可击;而“全许办”作为“反方”,自己出台的什么“目录”、“细则”、“办法”等,仅就建筑幕墙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等的支持。难道下位法可以有悖上位法?
& && && && && && && && && && &&&相关链接
& && && && && && && && && && &&&“建筑幕墙”问题的来龙去脉及影响
& && && && && && && && && &&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是2002年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日,国务院以国发[2002]24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说“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项目目录计789项,其中第213项取消的就是“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 && && && && && && && && && &&&《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许办”将建筑幕墙改变行业属性,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明知国务院取消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却在2004年以该办[2004)11号文件将建筑幕墙划为“工业产品”出台《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 && && && && && && && && &&&——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61号文件”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部署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
& && && && && && && && && && &&&——日,国家质检总局重新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赫然将建筑幕墙列入;
& && && && && && && && && && &&&——日,“全许办”重新公布《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从8月20日实施。
& && && && && && && && && && &&&经过局、办联袂出台这些文件,就将2002年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恢复了。于是“行政处罚单”一张张开出,白花花“银子”一批批进来。
& && && && && && && && && && &&&这个问题涉及全国建筑装饰、幕墙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几乎波及全国很多地区:
& && && && && && && && && && &&&——南昌市技术监督局每年要以“无证生产”为由处罚几十家幕墙企业;装饰施工一级企业美华公司曾被下令处罚80多万元,最后找“关系”斡旋,交2万多元了事;江西建工装潢公司目前正陷于所谓“无幕墙生产许可证”而待罚的麻烦之中。
& && && && && && && && && && &&&——武汉市装饰协会向建设部反映幕墙施工企业诉求称: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2006年7月,湖北有高艺、凌云等7家建筑装饰、幕墙施工企业被迫办了“生产许可证”,每办一个证花费少则十几万,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有5家企业的幕墙工程被以“无证生产”为由处以4—6万元不等罚款,外加有些“不好说”的花费难以言表。
& && && && && && && && && && &&&——安徽合肥市凌云装饰公司某幕墙工程被处以25.5万元罚款,经媒体报道,使公众误以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该写字楼的销售。甲方以此为由暂扣400多万元工程款不付给凌云公司,造成该公司声誉的极大损失和运转的极大困难。
& && && && && && && && && && &&&——一位幕墙专家在网上披露,某市某公司被当地质监部门以未办幕墙生产许可证为由,要处以120万元罚款,几经“公关”最后以4万元了结。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让人难以想象。
& && && && && && && && && && &&&如果说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含建筑幕墙)是改革的“阶段性成果”,现在“全许办”公然恢复建筑幕墙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岂不是改革成果的得而复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载日《建筑时报》)
1988年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就有了
本帖最后由 在水e方 于
13:25 编辑
中国财务官王骏 发表于
关于建筑幕墙施工企业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_甘肃省建筑装饰协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建筑外墙由结构墙体和外墙饰面两部分组成,结构墙体属建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外墙饰面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墙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其施工均属建筑活动。”
例子属于装饰工程?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2:48 编辑
看了半天,结果现在幕墙施工还需要特别许可证。专家的废话太多了。
幕墙是安装工程。不是装饰工程。。。。。
haihan235 发表于
幕墙是安装工程。不是装饰工程。。。。。
来信主题:幕墙、门窗施工工程是否属于装饰工程?&&提问时间: 03:44:12
单位发包幕墙、门窗施工工程给某装饰工程公司,价款1000万,另外,石材甲供,金额200万。
问:该工程是属于装饰工程还是建筑工程?甲供石材是否作为施工方营业额缴税?
12366答复: 发布时间: 08: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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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解释: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按照上述定义,幕墙和门窗安装应属于装饰工程,施工方按照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且施工方未收取价款的不作为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
不管是经济行业分类还是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都是将幕墙门窗视作装饰工程。
看了半天,结果现在幕墙施工还需要特别许可证。专家的废话太多了。
俺的一句顶万句——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sweat::shocked:
那是因为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长了几个脑袋。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2:29 编辑
俺的一句顶万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办市(2006)68号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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