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太仓社保局周六上班吗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快十一个月了,每月工资9千,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缴纳社保

  【2017最新各银行上班时间表】银行几点上班开门几点下班关门?以下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1、中国银行上班时间表  上午8点半到下午5点,中午会关闭部分窗口;周六周日是从上午9点到下午4点,不提供对公业务办理。  2、农业银行上班时间  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17:00,星期六、星期日早上9:30至16:00。  农行中午的时候是否正常上班呢?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一般的农业银行中午都会上班,不过因为要吃中午饭的原因,会关闭一些窗口换班,仅留少数几个窗口提供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上班时间与其他大型国有商业营业基本一样,通常个人现金业务:早上9:00到下午5:00;对公业务:早上9:00-11:45,中午休息,下午2:00-5:00;遇到国庆、五一、大年初一都是集体放三天的。不过为了应急每个地区的个人现金业务都有一个网点是开着的。(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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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昌琴与太仓市信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李昌琴。被告。法定代表人许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同乐,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清,实习律师。原告李昌琴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同乐、杨晓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昌琴诉称:原告于日入职被告处从事缝纫工工作,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不仅未安排原告年休假,也未依法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原告分别于日、8月21日书面向太仓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原告也以同种理由于8月21日通过邮寄快递形式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进行相关赔偿。次日,被告收悉该通知书,但未给予原告任何赔偿。原告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告在日后,虽未再为被告提供劳动,但被告对其缺勤行为并未进行任何处理,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中,直到日原告通过邮寄快递形式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解除;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仍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内;3、仲裁裁决书已明确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综上,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34650元、经济补偿金26817.48元。被告辩称:1、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按照原告所在班组组长周彩萍记载的《产品汇总表》中载明的工作时间核算当月应得工资并足额进行发放,不存在少发的情形;在仲裁时,原告本班组人员金菊英认可其组长周彩萍写有手工考勤本,因此被告提供的《产品汇总表》应作为认定原告工作时间的基本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自行单方制作的《手工考勤记录本》从外部特征、书写笔迹、新旧程度以及有较多涂改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明显是为了仲裁需要才一次性同期形成,不具有客观性,不应作为认定原告工作时间的依据。2、原告主张的少发的加班工资差额,应适用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原告于日提起仲裁,仲裁时效应从日起算,而被告于日发放了原告同年8月的工资,如存在少发情形,此时原告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原告主张2014年8月份及之前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3、在仲裁庭审时,原告自认在其日离开被告处后,被告曾电话通知原告上班,但其未能回来上班,因此其日系自行离职,并且在仲裁阶段其自行提供的《劳动仲裁申请人员名单》也自认8月3日是其离职时间;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被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已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依据不存在;从程序上,原告在8月3日自行离职时并没有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并进行告知,而是在事后多日直至日才以此为由通知解除,对该种情形即便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情形的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入职被告处从事缝纫工作。同年5月起,被告为原告参加了社会保险。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120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对工资约定未作变更。原告在被告处正常提供劳动至日。同年8月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上班,原告未回被告处。同年8月21日,原告以被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等为由,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于8月23日日签收该通知书。2015年10月,原告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的加班工资差额34650元、2015年7月及8月工资3750.86元、经济补偿金26817.48元。原告在申请时自认入职时间为日,离职时间为日。仲裁委于11月19日作出太劳人仲案字(2015)第8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556.86元、2015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238.31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关于8月4日起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原告当庭称“被告调动工作不合理,我不同意去,我觉得工作没意思,然后我就寄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关于工作时间,双方确认被告先后或共同存在手工记录、打纸卡、指纹等多种考勤方式。被告称2014年之后虽然有纸卡考勤但未真正贯彻,仍由班组长以汇总表的方式每日手写予以记载,并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考勤纸卡或指纹考勤记录,仅提供了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产量汇总表,汇总表显示该期间原告每日工作时间为8至12.5小时不等,经本院核算,其中2013年8月至9月期间,原告正常工作333小时,延长工作90小时,双休日工作68.5小时,法定节假日未加班,经折算为605小时(333+90×1.5+68.5×2)。而原告称其每天下班后记录当天工作时间,其提供的自行记录考勤的本子同样显示上述期间原告每日工作时间为8至12.5小时不等。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工作日270天、双休日112天、法定节假日14天。而根据原告提供的手工记录考勤本,经本院核算,上述期间原告共计出勤343天(含法定节假日4天),经调休后双休日工作时间为631.5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为677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39.5小时。经折算,该期间原告的工作时间合计4557小时(270×8+677×1.5+631.5×2+39.5×3)。2014年11月至日期间,工作日189天、双休日80天、法定节假日7天。而根据原告提供的手工记录考勤本,经本院核算,上述期间原告共计出勤235天(含法定节假日2天),经调休后双休日工作时间为393.5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为429.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0小时。经折算,该期间原告的工作时间合计3003.25小时(189×8+429.5×1.5+393.5×2+20×3)。关于劳动报酬,双方确认实行计时工资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即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为1530元/月,2014年11月起为1680元/月。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及双方当庭陈述,经本院核算,2013年8月至9月期间,原告的工资合计6982元;14年10月期间,原告的工资合计39093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的工资合计27136元。庭审中,被告确认未向原告发放工资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工资卡交易明细、完税证明、职工缴费明细查询单、劳动合同续订备案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件详情单、手工考勤记录本,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产量汇总表、工资发放凭据及明细、劳动仲裁申请人员名单,双方均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原告主张加班工资差额有无超过仲裁时效?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拒绝支付或少发加班工资争议属于克扣工资争议,其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从未向其发放工资条,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已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直至原告申请仲裁,被告才明确其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故原告申请仲裁,主张加班工资差额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被告有无足额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应当由被告提供。被告有义务提供不少于两年的劳动考勤记录,但对两年以外的考勤记录不负法定的保存义务,因此对两年以外原告是否存在着加班事实以及是否未足额获取报酬,应由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于2015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被告有义务提供原告2013年10月起的考勤记录,而原告需对2013年10月之前存在加班事实及未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称每天下班后自行记录当天的工作时间,为此提供了1本笔记本和1本“外语练习本”,笔记本封底有“2013……Allrightsreserved”印刷字样,记载了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作时间,“外语练习本”记载了2014年1月至日期间的工作时间,从本子内页的新旧程度、书写笔迹以及有较多涂改内容看,原告自行记录的考勤尚不足以证明2013年10月之前被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鉴于被告当庭提供了原告2013年8月及9月的考勤记录,自认原告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本院根据该记录核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3年8月及9月工资合计5319.83元(÷8×605),被告已经支付6982元,故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该期间的加班工资。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至2013年9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提供了各自手工记录的考勤,且均不认可对方提供的考勤。鉴于双方确认被告有纸卡考勤或指纹考勤等方式,而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掌握的其他方式的考勤记录,且其提供的手工考勤又未得到员工的签字确认,故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以原告提供的出勤记录作为统计其工作时间的依据。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原告工作时间经折算为4557小时,按最低工资1530元/月的标准,被告应向其支付工资合计40070.17元(÷8×4557),被告已经支付39093元,还应补足差额977.17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工作时间经折算为3003.25小时,按最低工资1680元/月的标准,被告应向其支付工资合计28996.90元(÷8×3003.25)。被告已经支付27136元,还应补足差额1860.9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有据?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获得支持。理由如下:1、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5月起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也按原告所在班组组长记录的工作时间核算原告加班工资;虽然前述分析被告还应补足原告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838.07元,但核算加班时间系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而让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的结果,不能以此认定被告存在主观恶意。2、程序上,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通知程序,事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正常提供劳动至日,当时并未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原告在被告电话通知后仍未回被告处上班,而是直到8月21日才向被告邮寄解除通知,况且原告在申请仲裁时也自认离职时间为8月4日。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属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尽遵守。被告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经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核算,被告还应补足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差额2838.07元。被告未足额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差额,并不存在恶意,原告事后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仓市信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昌琴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2838.07元。二、驳回原告李昌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太仓市信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按照负担额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颖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工作快一年了公司一直没有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想辞职可否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 知乎4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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