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如果结清,下个月年月日均资产什么意思是否还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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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越联合成立三周年 公布详细数据展示线下资产真实状况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券网&&更新时间:
&&&&本报见习记者 苏诗钰&&&&一张桌子、两把椅子,十几个员工,这是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越联合&)初创期的真实写照。三年之后,十几个员工变成了8000多人。6月18日,在成立三周年之际,捷越联合对外发布运营报告,详解三年来发展历程,并披露业务数据细节,希望通过详细信批让大家对线下平台真实资产状况、业务流程等有更深入的了解。&&&&发布的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平台累计撮合借贷161亿,借款余额约93亿,服务借款人数近23万人。开业至今累计还款超265万笔,2016年月均还款金额约4.66亿元。除了业务数据,捷越联合总裁马晓军还向媒体展示了随机抽取的银联交易界面、收付业务电子回单、代收付业务商户结算函等佐证每月交易数据。&&&&央行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近期在公开场合几次表示,目前出现的种类繁多的报告都将重心放在资金端,单纯根据投资额判断一个平台并不准确,其实应该将目光聚焦在资产端,例如资金投向、结构、期限和价格等。&&&&马晓军表示,资产报告出炉除了响应监管要求,也是希望改变公众对线下机构的一些传统印象。&&&&&公众对线下机构的印象是不够公开透明,我们希望从自身做起,有所改变。详细运营报告以后会定期发布,初步计划按季度发布,之后会加大频率。&马晓军表示。&&&&马晓军称现在首先需要解决的倒不是真实性问题,而是统计口径的问题。&如果有规范的披露口径,我觉得完全可以引入第三方去做审计,我们也不排斥这个事情,&马晓军说。&&&&现阶段,包括人人贷、拍拍贷等在内的一些互金企业已经在定期发布运营数据,但数据统计标准并不统一,对于一些较敏感数据,统计口径更是千差万别。近期,央行下属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开始着手统计会员数据,也向会员就统计问题征求意见,预计行业出台标准统计口径指日可待。&&&&捷越联合成立于2013年,业务开展具有传统零售业务特征。从资产获取端看,捷越目前共有165家线下信贷业务门店,加上今年计划在四、五线城市新开设的40家小规模信贷门店,总数大约会达到200家以上;此外,捷越还在消费金融领域以及汽车金融领域挖掘资产。&&&&近两年,科技金融发展迅速,通过互联网授信的平台越来越多,坚持保留线下门店的也自成一派,捷越是其中之一,其理由是现阶段在中国,想完全通过存量数据(无论是否可以穷尽某一客户所有数据)来控制风险,都很困难。&&&&&比如有很多客户,最大的问题是有没有意愿还款,而不是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所以线下门店的作用,很多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判断客户的还款意愿,以及进行贷后管理,这是我们线下门店一直存在的比较重要的因素。&马晓军说。&&&&另外对于很多位于四五线城市或者县镇的居民,与互联网接触较浅。且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是60、70、80后借款者,借款需求主要是生产经营性需求,一般互联网授信额度较低,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这部分人,都是我们的主要客群,是我们差异化经营的目标受众,&他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行业逐渐发生分化,一部分平台发力财富管理,注重c端用户需求,还有平台选择自主开发资产,甚至达成共识,即资金端的风口已经过去,资产的获取才是平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马晓军表示未来一段时间行业背景仍然会是&资产荒&,会将精力继续放在优质资产拓展上。现阶段捷越有近6000名线下信贷服务人员,在资产荒的背景下,更需要保留人力主动出击寻找优质资产。&&&&小额的消费金融业务也是平台将来的一个重点。一方面,提高消费场景的渗透能力,如捷越已经与一些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房屋装修等商户合作,为用户提供消费分期服务;同时,发力自建场景,以小门店的方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为用户提供汽车分期消费服务,马晓军表示。&&&&除去渠道建设能力,场景拓展能力,马晓军认为,基于过往近80万借款申请人的数据而不断调整的风控政策和产品政策,也是未来核心竞争力之一。&&&&在几年的业务数据积累之后,平台对于区域客户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发现了一些逾期金额比较高的地域,也有一些逾期控制比较好的地区。&基于过往数据,我们能及时调整业务方向,逾期控制不好的地方收缩业务,好的地方加大业务力度。&他表示,业务调整的结果是虽然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但平台资产质量并没有明显下降,反而近一年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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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七方面&星期二 农历七月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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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该文件要求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原值和折旧额。但如果企业12个月内没有全额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核算:按照实际决算价格调整固定资产原值,没有时限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企[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先暂估入账,竣工结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即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取得发票,也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二、税务处理:凭发票在12个月的期限内调整计税基础和折旧额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尚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费可以选择按照以下金额扣除:
1、按照发票金额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提的折旧额;
2、按照合同金额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提的折旧额。
如果先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的折旧额税前扣除,税法特别强调,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内根据实际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纳税调整。下面我们举例分析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规定的金额为600万元,2013年8月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但是只取得发票金额480万元。该企业2013年按照600万的暂估金额计提折旧,当年计提折旧20万元(600÷10×4/12),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可以全部扣除,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做纳税调整。
如果2014年8月仍未取得余下的120万元的发票,则在2014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80万元,然后需要对2013年、2014年多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2013年应调增4万元(20-480÷10×4/12)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60万元,也只允许扣除48万元(480÷10)。
涉及的其他问题:
1、2013年多计提的4万元折旧纳税调增补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前提是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纳税,但本文所说情况不同,并不是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纳税,而是特殊情况下的纳税调整,不应加收滞纳金。
2、2014年第三、四季度申报预缴所得税时折旧额是否应做调整?
由于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按照会计利润申报预缴,预缴申报时不存在纳税调整。虽然在2014年8月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满12个月,但在2014年预缴申报时并不做纳税调整,而是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但是,2013年应调增的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投入使用满12个月时及时申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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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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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引言:这个问题困惑了很久,之前的项目中也有遇到这个情况,在这个夜深人静的圣诞节,试着来理一理。欢迎各位拍砖指正!
一、细看国税函[2010]79号:
& &万恶之源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逐字逐句的来看这条法规。&&1、目标:是针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计税基础的确认;&&2、对象:①未结清;②未取得全额发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3、处理方式:①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②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准则: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③<font color="#个月内进行的前置说明该项调整,该项调整指的是发票取得后所进行的调整。 法规就这样结束了。是不是意犹未尽?& && && &就是这个意犹未尽,带来一系列的争议,其中里面最经典的看法:对于这个法规添加了一个结语,“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 & 咋们通读原文,这个法规清清楚楚的说明:工程款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可以暂估确认计税基础,拿到发票了要进行调整,并且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12个月之内进行相关的调整。没有拿到发票的,怎么做,这法律就没有规定了。& && &
“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这个存在扩大解释的嫌疑。
讲到这就不得不提一下,大天朝“以票控税”、“形式重于实质”被批判很久的观念。
我们纯纯的从理论来看:通读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很失望没有找到发票的东西。其中对于税前扣除的定义:企业①实际发生的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③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企业①取得抬头为企业全称的,②并带有具体明细的,③合规发票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发票东西不赘述太多,都说烂了,你懂得。
二、目前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本部分有参考@的帖子,以及部分网络资料,主要链接如下:1、海大师请教: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的所得税问题/thread--1.html(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2、暂估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收到发票,该怎么处理?/thread--1.html(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观点一: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就当没有发票,通通干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该观点是,没有发票,计税基础为0!虽然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暂时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如果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吃了的也要吐出来”——无发票已经暂估计提折旧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观点二: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参照会计准则处理。《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取得发票时间计税基础已提折旧未提12个月内取得发票调整调整调整12个月后取得发票调整不调整调整注意:企业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且在12个月内跨年的,还应调整前一年度的申报。
——该观点是12个月内取得发票按照税法来,79号文该怎么整,就怎么整。12个月之后取得发票的,参照准则的做法,不追溯调整折旧了。但是这有个问题,如果竣工结算完成,拿不到发票咋弄,会计已经调整了,税法还是不能调,只能还按照暂估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一辈子都拿不到发票怎么办,估多了,国家就亏了,估少了,企业就只能认了。
观点三:超过12个月,先调增,尽力在6年内拿到,还可扣。超过6年,有心杀贼,无力回天。微信中看到,也是很多财税人士觉得可接受的观点: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观点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该观点,认发票了,2012年15号公告来了个补丁,也认这个补丁,是不是皆大欢喜。
三、谈谈个人观点①观点一,太极端。。。。赤裸裸以票控税,形式重于实质,完全不顾纳税人的利益。。。。 容易照成兵戎相见,违背和谐社会的维稳思想,不妥不妥;②观点二,太美好。。。。个人觉得这样处理是最妥当的,这个切合实际发生、与收入相关、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三个原则。一般估计金额也是有支撑依据的(按照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发生)去估计的,估的比较准。作为奥迪特,每当企业要暂估时,咋可都要他们摆事实讲道理的。可是这与当下“票控税”的观念融合度不高,还是不建议这样处理。③观点三,较中庸。。。。这个满足了税务局“以票控税”的需求,也给纳税人留出了索要发票空间,当然同时减低了审计师要求企业暂估转固的难度。三方都可以接受,还是比较不错的处理方式。
PS:上面的分析不太从法律角度入手,目前咋们国家税务法律的刚性不够,也是很多人都意识到的不是吗?
四、试着用法和原理的角度来说明:1、法规列举①鼻祖是这样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②亲儿子是这样说的: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③远房亲戚是这样说的:企业会计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分析:①结合法规,从理论来看竣工结算前暂估:会计上:可以用,但是你没有用,那也要转固,也要提折旧;税法上:可以用,你没有用,就产生不了价值,提的折旧就和收入无关,折旧就不可以扣,故而只有投入使用后,折旧才可以扣。
PS:实务中很难进行区分
②竣工结算后:会计上: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法上: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①实际发生的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③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应该进行追溯调整折旧。
税法的计税基础≤会计的实际成本。例如税法对于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有限制,就不进行赘述。
故而企业在办理竣工结算后,就可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依照这个计税基础按规定进行折旧扣除。暂估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调整计税基础的同时,应该追溯调整折旧;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税法没有规定,那就按照会计的规定,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无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如果在一定期间未取得发票的,应该按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实际支出(除了发票这个东东,还是可以用其他有利和可信任的证据,例如合同、银行流水凭证等),来调整计税基础。
综述:①理论上:观点二还需要适当完善后,最为妥当;②实务中:观点三可达到多方接受的状态,较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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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后,1年还不办理结算,问题就很大了。
哎,这些问题都是漏洞多多哦,具体遇到还是只有与主管税局去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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