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缓交诉讼费的法律规定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诉讼二审如何交纳上诉费?- 潘熙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离婚诉讼二审如何交纳上诉费?
发布日期:&&& 作者:
离婚诉讼二审如何交纳上诉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当前位置:
(二)、交纳诉讼费须知
&&发布时间: 10:26:25
  1.打官司要交多少诉讼费用?
打民事官司、行政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下面 我们向您介绍有关诉讼费用的一些知识。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一、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 时,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又 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 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 4.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2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 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 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 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 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 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 3 案件受理费。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 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 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案件受理费。 (十一)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 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 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 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 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二、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特殊程 序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 4 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 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 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 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 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 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 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 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 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 5 交纳 400 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 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 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 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 和法律文书应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2.诉讼费用怎么交?
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应当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 次日起 7 日内交纳诉讼费。如果不按照规定逾期交纳诉讼费, 法院将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 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 出申请时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 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 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 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与免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 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案件有:按特别程 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 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提审的案件等。不服二审法 2 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的,或法院对该案件提起 再审,无需再交纳诉讼费。但是如果申请再审是以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则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另外,如果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 提出申诉,法院经审查决定提起再审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 预交诉讼费。 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 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一般来讲,一审 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 担。 第二审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 由双方分担;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撤诉的上诉人负担;审 理后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 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两审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3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 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3.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条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 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 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3. 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 2 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 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民 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 材料; 3.上诉案件的原审判决书; 4.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逾期不交案件受理费会怎么处理?
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交 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仍 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申请缓免未获法院批 准的,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5.逾期不交上诉费会怎么处理?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 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依 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上 诉期未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或裁定 即发生法律效力。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 2006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5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 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 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 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 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 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 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 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 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 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 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 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 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 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 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 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 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 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 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 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 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 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 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 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 4.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 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 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 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 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 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 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 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 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 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 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 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 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 件交纳 400 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 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1 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 1000 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 1000 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 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 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 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 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 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 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 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 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 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 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 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次日起 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 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 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 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 7 日内 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 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 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 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 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 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 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 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 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 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 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 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 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 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 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 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 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 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 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 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 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 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 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 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 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 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 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 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 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 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 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 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 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 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 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 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 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 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 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 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 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 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 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 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 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 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 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 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 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 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 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 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 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 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 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 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 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 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 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 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 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 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 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 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 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 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 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 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 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 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 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 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 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7.诉讼退费办理指南
单位退费:提供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据应为格式印刷体,白条不能办理),并在收据背面注明收款单位详实的银行信息。
 个人退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身份证复印件同页同面空白处以手写方式开据收条,注明本人开户的个人银行卡(折)信息(存折及异地银行卡务必提供详实准确的开户银行信息)
 委托退费:单位退费委托:提供委托书原件(示例)     
(以下内容为打印)
    委  托  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委托*******(被委托单位全称或个人,个人注明身份证号)代为领取******(案号)诉讼退费*****(大写金额),请付款至*******(收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详实信息)。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单位全称(加盖行政公章)
          ****年**月**日
2、 提供代收款收据或收条;被委托收款为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据;被委托收款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在身份证复印件同页同面空白处以手写方式开据代收款收条。
  个人退费委托:提供委托书原件(示例)     
  (以下内容为手写)
      委  托  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委托*******(被委托单位全称或个人,个人注明身份证号)代为领取******(案号)诉讼退费*****(大写金额),请付款至*******(收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详实信息)。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年**月**日
一个案件多名当事人退费:参照委托退费方式,指定一名个人或单位收款。
未成年人退费:提供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监护人按第二条方式代为收款。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缓交诉讼费申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