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公证房产遗嘱公证范文,当多份遗嘱出现时,哪一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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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立多份遗嘱。要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立了两份遗嘱,且内容冲突,该怎么办?
  我国《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当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时候,各份遗嘱同时适用,互不干涉;当存在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其他遗嘱无效;如果只存在一份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其他遗嘱无效;当不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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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凭公证遗嘱没法过户房产 房产继承问题看这里
关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话题非常火爆,快报曾在3月18日“律师来了”版面推出《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等一系列报道。连日来,“律师来了”平台收到几百位用户有关继承的咨询,我们精选了一些常见案例的答疑,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爸妈立公证遗嘱把房子给我 我能绕过哥哥直接去过户吗?微友:爸妈给我立了份公证遗嘱,说把他们房子给我。等爸妈百年之后,我是否可以拿着房产证和公证书去办过户手续?我有个哥哥,他要去签字吗?律师解答:现实中,凭公证书进行房产过户需要有两份公证:一份是遗嘱公证,另一份是继承权公证,房管局要看到这两份公证书才能办理过户。房管局这样做的理由是,它没法判断这份公证遗嘱是一份最后的或没有疑义的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拥有继承权的人到场和签字。假如你哥哥不愿到场和签字,你需要通过继承权诉讼来解决,届时拿着法院判决书去办理过户。爸妈去世未留遗嘱房产继承如何走程序微友:我爸妈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户口簿上是我妈妈名字,爸爸户口在我哥哥家。这套房子是房改房、父母一起买下的。他们未留遗嘱,我们兄妹要处理这套房子,应该走哪些程序?律师解答:现在的情况属于法定继承,先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办理完继承权公证拿着相应文件,去房管局办理手续即可。再婚夫妇的房产如何妥善让子女继承?微友:我与现任丈夫有一套房产,是我妈妈留下的(我父母均已过世),前不久过户到我俩名下。丈夫与前妻生了一个儿子,我与前夫也有个儿子。请问这套房子怎样才能让我的亲生儿子继承?律师解答:目前看,房产登记了你们夫妻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有一半产权,如果你要你的亲生儿子继承,你有权对你享有的一半通过遗嘱形式作出。对于你丈夫享有的一半,如果他愿意给你亲生儿子的,你也可要求他作出相应的遗嘱。但如果有多份遗嘱的话,以最后一份为准。老人生前有房产继承公证遗嘱去世后有子女不愿签字过户怎么办?微友:我婆婆在去世前十年,就已通过公证处公证把房产留给了小儿子。目前,家中兄妹五个对过继房产均不肯签字(小儿子答应给其他兄妹一人两万元补贴也不肯签字),应该怎么办?房产证上是婆婆一人名字。律师解答:这种情况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届时,可凭法院判决书去房管局进行过户。儿子瞒着老婆放弃继承老妈房子儿媳妇知道后不同意要闹 怎么办?微友:奶奶在老家有一处房产,父亲兄妹四人,十几年前房子市值一万多元,当时四叔说他家不富裕、儿子不读书将来没出息,让其他兄妹把奶奶房子过户给他儿子,各方都答应且签字过户了,但当时我父亲和大伯都瞒着自家老婆孩子的。最近奶奶卧床可能时日不多,大伯母说要商量一下房子继承的事,结果房产当年已过户的事曝光,大伯母不同意,要求四叔给其他兄妹象征性补偿3万元/家,但四叔妻子坚决不同意,这事闹得全家不安宁……现在房子市值约30万元,请问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应该是怎样的结果?律师解答:基于你的描述,这套房子只能归你四叔所有。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没有规定放弃继承权需要配偶同意。需要配偶同意的情况是已经发生了继承,对于所有权的放弃才需要配偶同意。所以,现在配偶提出异议也没用,只能按照原先约定的来处理。房产证是父亲和继母名字父亲去世后继母未经我同意能卖房吗?微友:八九年前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是父亲和继母名字。父亲5年前去世,生前为了房子已和继母闹翻。他俩一共只有我一个孩子,现在继母要卖房子,请问没经过我的同意,房子能卖吗?如果在我不知情下房子被卖,我能分得房款吗?律师解答:房屋登记名字是你父亲和继母的名字,系你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后,你父亲所有的部分是你父亲的遗产,假如你父亲的父母均已过世的话,你就享有该房1/4份额。你继母出售房子时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你的同意,没有继承人全部到场你继母无法出售该房。能否不告知妻子立遗嘱指定自己那份房产由子女继承微友咨询:我是再婚,婚前买了一处房产,婚后加了女方名字,我能否在不告知女方前提下立下代书遗嘱(有代书人和见证人),以备自己离世后把自己一半房产指定给某个子女?律师解答:你可以做两件事情,一是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并做协议,二是在分割协议弄好后再立遗嘱。最好两步都做,这样不会有争议。如果不进行第一步,直接第二步也可以,但要把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写清楚。想过户父亲名下的房产姐姐脑中风瘫痪无法公证怎么办?微友:父亲1995年有一套房改房指标,当初全家均同意由我购置、装修并继承,但产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2008年已去世(爷爷奶奶早已过世),未留下遗嘱。现在,我想把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母亲及其他兄姐都是同意放弃继承的,但在办理公证时,因我二姐已脑中风瘫痪在床,不能讲话和写字(但头脑是清醒的,可用左手举手或伸大拇指表示同意),故公证处不予公证。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律师解答:你可以向法院提起遗产分割纠纷诉讼,要求将房产进行分割,其中你二姐的丈夫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所有当事人(你的母亲及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对你二姐的病情均予认可,且对房产分割无异议,则可以进行人民调解再司法确认,或者由法院直接出具判决书。你依据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有当事人对你二姐的病情有异议的,则需要对你二姐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来确认你二姐的行为能力以及指定监护人等程序,最后再由法院出具判决书;如果有当事人对房产分割有异议,且你无证据证明房屋归你所有的情况下,则你父亲的房屋份额由你母亲、你及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平分继承。遗嘱一定要公证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微友:遗嘱应该怎么写?要公证人吗?还是自己随便写张纸条就行了?有什么要注意的?律师解答:遗嘱有多种形式,没有一定说要公证,自书遗嘱也是有效的。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最稳定,建议遗嘱能公证最好。【答疑律师】汪哲弘: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及法律顾问服务。王启明: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金融借贷纠纷、房产建筑纠纷和合同法律纠纷案件。姚&#31054;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是婚姻、继承、股权、房产等家事诉讼,以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季宸昕: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公司法律事务处理。吴永波: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间融资等民商法律事务。裘卡妮: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与家庭、民商、刑事等法律事务。侯二朋: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信托法、股东法律风险管理、财富保护与传承等。陈丽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建筑房地产、房地产私募、股权转让和并购、公司法律服务等。郑雷: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案件。【审阅修订律师】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方荣: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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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生前立下18份遗嘱 古稀姐弟对簿公堂争房产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
&&父母亲生前的多份遗嘱中写道,&希望你们姐弟友好相处,互谅互让&&&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灵(化名)和李鸣(化名)姐弟俩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父母在遗嘱中的担心成了现实。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鸣将亲姐姐李灵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
&&令法官颇感意外的是,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如有购房问题请拨打热线:400-606-6969)
&&近日,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姐弟俩接受了法庭的调解。
&&父母订立遗嘱意见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对簿公堂
&&日,七旬爹爹李鸣,走进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姐姐李灵。
&&李鸣起诉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名下位于解放公园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财产留给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协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状告姐姐,事情还得从两人的父母说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鸣的父亲就订立下第一份遗嘱: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这套房屋女儿曾出资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女儿。遗嘱中,老人还特别交代&希你们姐弟以后要亲爱团结,互谅互让,至嘱。&
&&应该说此份遗嘱关于房产的继承权非常明了,可随后的几年间,李鸣的父母又陆续订立了多份遗嘱。其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说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鸣的父母亲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此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说法:&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间储藏室给女儿继承,进门右边一大间以及套间和进门一小间由儿子继承。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鸣和李灵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据法庭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之间,姐弟俩的父母为房屋继承问题,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遗嘱。这些遗嘱分别由李鸣和李灵持有,遗嘱内容分为两种意见:父亲要将房子继承给儿子,而母亲却心疼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平分&。
&&姐姐认为公证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证明确有问题
&&2009年6月,姐弟俩的父亲在一家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李鸣继承。
&&因为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最具法律效力,父亲立下该遗嘱后,显然对李灵今后继承财产很为不利。于是,日,李灵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中,李灵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其父亲在订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经过调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灵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亲去世后,姐弟俩关于房产继承一直也没有达成共识,该处房产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决,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鸣走进法院,将姐姐李灵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享有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灵以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其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查后,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日,该所作出鉴定:认为李灵父亲2009年做公证遗嘱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这份本应最有说服力的公证遗嘱也没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遗嘱庭上交锋
&&法院认定遗嘱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灵声称,这套房屋姐弟俩均有继承权,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继承财产。
&&针对姐姐李灵的说法,弟弟李鸣也不甘示弱,当庭也拿出了父亲一份立于日的遗嘱,上面明确表示:&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此时,姐姐李灵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称,自己可以平分继承解放公园路的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遗嘱。
&&这18份遗嘱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如今,两位老人都已去世,也无法去进行鉴定或核实。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遗嘱,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这18分遗嘱中,剔除12份没有原件的复印遗嘱之后,其他6份遗嘱证据也存在各种瑕疵。
&&最终,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姐弟俩终于达成协议:该处房产归弟弟所有,姐姐必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弟弟要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在身体健康时早立遗嘱,规范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立遗嘱,避免去世后子女为继承遗产产生摩擦。
&&律师说法
&&老人应规范立遗嘱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父母订立遗嘱时也要公平对待子女,订立遗嘱时最好跟子女当面沟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给子女留下麻烦。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若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程序,应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5种方式立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包含哪些要素?王万雄总结了几条:要有抬头,比如&遗嘱&,来标明文件属性;介绍自身的身份情况;自己的财产情况介绍;财产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书的,应该要写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摁手印。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是口述遗嘱的话,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须是立遗嘱者病危之中,无法亲笔书写,二,证明虽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口头和代书遗嘱不建议采用。
&&录音遗嘱操作起来比较麻烦。自书遗嘱是现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证人见证的遗嘱方式,但争议较大,他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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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系列:公证遗嘱也有无效时
发布日期:&&& 作者:
公证遗嘱也有无效时作者:林靖(北京晚报记者)1. 公证时无行为能力 公证遗嘱无效张喜是来北京打工的小时工,在为离休干部刘老太做家务时,逐渐与这位老太太熟识了。刘老太觉得这孩子不错,就将张喜请到自己家里来住,由他照顾自己的生活。刘老太去世后,张喜持刘老太的公证遗嘱,近日将她的三个子女告到海淀法院。据该公证遗嘱记载,刘老太自愿将她名下的房屋遗赠给张喜。但是刘老太的子女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老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经过法院委托司法机关鉴定,鉴定机关依据刘老太生前的病例、公证遗嘱时的笔录和签字等情况,综合认定,刘老太一直患有老年痴呆,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法院审理认为,刘老太在立遗嘱时已经80岁,患有老年痴呆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重大决策行为作出判断,公证机关公证时,亦未对刘老太的行为能力作出严格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刘老太所立的公证遗嘱无效。张喜要求以此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喜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公证机关对遗嘱公证的行为仅仅是对有效遗嘱的见证,本身并不能赋予遗嘱的效力,只有有效的遗嘱,经过公证后才具有更高的效力。而如果遗嘱本身无效,即使公证,也是无效的。此案中由于公证机关的疏忽,未能对刘老太的精神状态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对本身无效的遗嘱进行了公证。因为遗嘱本身无效,这种公证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喜的诉求。&2. 两份冲突时 先立的公证遗嘱无效海淀法院近日审理的三子女争夺房产官司中,这份公证遗嘱也是无效的。据了解,王峰、王钢、王英三个子女对他们的父母都不错,其父王老先生去世后,将房产留给了老伴李老太。起先,李老太和大儿子王峰一起生活。在王峰夫妇的要求下,李老太在公证处作了公证遗嘱,遗嘱将房屋留给王峰。但是后来,因为王峰工作忙,无法及时照顾李老太,李老太就搬到了经济条件稍差的二儿子王钢家居住。在王钢的劝说下,李老太又去公证处作了公证遗嘱,遗嘱将房屋留给王钢。李老太去世后,她的三个子女因为房产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王峰、王钢各自拿出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母亲的房产。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公证遗嘱在形式上均合法有效,但是在内容上却是相互冲突的,必须二者取其一。根据法律规定,两份相互冲突的遗嘱,以在后的遗嘱为准。于是,法院判决李老太的房屋归王钢所有。&法官释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孟凯锋法官认为,法律保证遗嘱人有根据情况变化而变更遗嘱的权利,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多份遗嘱。一旦出现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时,依据各自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先立的遗嘱无效,法院只能认定最后订立的遗嘱。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证遗嘱与其以外的遗嘱形式相冲突时,无论公证遗嘱所立的时间在前在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其他遗嘱方式不能对抗公证遗嘱。依据上述原则,在此案中,法院就要采信李老太最后所立的由王钢持有的遗嘱。&3. 公证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在该院审理的另一起遗嘱纷争案中,还有一种情况的公证遗嘱属于部分无效。位于海淀区的这套涉案房屋是在老伴张老先生去世后、1997年张老太与其老伴的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置的。当时,她用了张老先生的39年工龄和自己的9年工龄,优惠购买了该房屋。张老太2012年去世后,她和张老先生生育的四个女儿发生遗嘱纷争。张丽、张颖、张荣起诉四妹张凤,要求平均分割老人的遗产。但张凤拿出张老太的公证遗嘱,该遗嘱内容为:张老太死后,其名下位于海淀区的这套房屋遗留给张凤,他人不得干涉,并由公证处公证。对此,张丽、张颖、张荣却不予认可。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张老太在张老先生去世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但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才取得了优惠价。并且张老先生去世后,对其遗产并未进行分割,因此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一半的份额,而并非张老太个人的财产。张老先生去世时没有遗嘱,他占有的一半份额应由张老太和四个女儿共同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每人各占10%的份额。到张老太立遗嘱时,她占有该房屋的60%的份额。公证遗嘱也仅对她占有的60%的份额具有效力,对该房屋中由其四个女儿应继承的40%部分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张凤依公证遗嘱继承张老太60%的份额,加上自己继承张老先生的10%的份额,共获得该房屋70%的份额,而张老太的其他三个女儿各自继承该房屋10%的份额。法官释法:孟凯锋法官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该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且是公民个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包括自己名下的和他人名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此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老太的名下,但事实上张老太仅享有60%的份额,她也只能处理这60%的房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孟凯锋法官据此认为,遗嘱人立遗嘱时,如果将事实上为他人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而进行处分的,这部分的处分内容无效,但这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此案中,张老太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四个女儿继承的张老先生的份额,对于这部分的处分就是无效的。&&&&&法官提醒:孟凯锋法官说,公证遗嘱在诸多遗嘱形式中可谓一枝独秀,具有效力方面的绝对优势。在审判实践中,公证遗嘱一般会被确认为有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用公证的方式立遗嘱是确保遗嘱有效的最佳方式,也是最便捷的方式。不过,遗嘱公证也并非万能,其前提必须是遗嘱本身有效。孟法官提醒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二,遗嘱的内容合法,符合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第三,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有他人共有份额的处分,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对他人的份额进行处分的为无效;第四,所持遗嘱必须为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否则,遗嘱即使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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