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桥1号私募投资基金是什么为什么到现在还没付息,合同说好季付的,己过了一个多月了,是不是这个项目出问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訴???桥建设(集团)有???,住:???

法定代表人:冯献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建设项目办公室,住:???。

法定代表人:朱能维,该项目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阮某,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安驼?????有???,住:???。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桥建设鹏达工程有???,住:???。

法定代表人:刘典恩,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囚:孙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2单元401房。

一审第三人:邱国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再审???桥建设(集团)有???(以下简称???公???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因与被申请人李??、吉安驼?????有???(以下简称驼洋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鹏达工程有???(以下简称鹏达公司)、邱国和、孙建军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現已审查终结

中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吴利杰、邹克敏是中原公司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错误,二人实际上是驼洋公司委派邱国和聘用的人员。二审判决认定鹏达公司为刘典恩一人公司错误,该公司为中原公司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二审判决认定李??提供的结算书有效错误,中原公司提交的三份公证书证明,邱国和和李??串通骗取工程款的事实,该公证书所附结算书应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的依据。二审判決认定中原公司与驼洋公司负有共同向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错误,李??系与驼洋公司签订合同,中原公司仅是作为合同监督单位盖章,不昰合同当事人邱国和是驼洋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二审判决以邱国和行使管理权时中原公司和驼洋公司未提出异议为由,认定中原公司对邱國和的行为承担责任错误。……(本文书还有29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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