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看到黄龙溪风景区有变脸表演,哪里可以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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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伦敦6月5日电(记者张家伟)橄榄油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更健[]千年古镇印象之黄龙溪 一个不老的传说
不缺人气 千年不老的传说 黄龙溪的龙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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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乡黄龙溪古镇的水文化:黄龙溪集二江之灵气,历史上即为水路交通咽喉
文化控在这里,保存有最丰富的古遗址、古民俗,记录着原始农耕文明
古城古镇千年古镇印象之黄龙溪,各种休闲文化交融,一个不老的传说
2016年的这个春节,正月初一,我和我弟弟去了趟双流黄龙溪古镇,人气真的好旺,人挤人,别人是去看风景的,我两是去数人头。在正月初一这一天到底有多少人去了黄龙溪古镇,我确实数不清楚,估计有好几万、甚至十多万吧。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之前去过成都周边的许多古镇,唯有黄龙溪给我一种全新的感官。这里展出了一幅四川乡镇的民俗风情图,给人一种古朴而又新奇的感受。这里的建筑,还有青石路面,小桥流水,还有房屋的每一砖,每一瓦,以及古镇都是被水环绕的,很是吸引我。既然来到古镇黄龙溪,不得不去探寻关于黄龙溪古镇,千年不老的传说!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中国的龙文化由来已久,人们自古便把龙看做吉祥的象征。而蜀汉地区的龙文化发展,也是由一个个传说形成的,而黄龙溪古镇名称的由来也与此相关。中国的龙文化由来已久,人们自古便把龙看做吉祥的象征。而蜀汉地区的龙文化发展,也是由一个个传说形成的,而黄龙溪古镇名称的由来也与此相关。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黄龙溪集二江之灵气,历史上即为水路交通咽喉,自古是天府成都通往中原的必经之地。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黄龙溪历史上即为茶叶之乡--武阳卖茶的传说流传至今,也是茶马古道,南方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去黄龙溪古镇,在江边小憩,随便找一个茶坊喝喝茶,晒晒太阳,打哈牌,甚是惬意!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千年古镇黄龙溪,在这里,记录着原始农耕文明的甜蜜。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在这里,保存有最丰富的古遗址、古民俗。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千年古镇,黄龙溪,它,历史、文化、名胜、风光俱全!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千年古镇,黄龙溪,它,倍受影视界青眯,180多部电影在这里诞生被誉为“中国好莱坞”!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它,就是“天府第一古镇”黄龙溪!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千年古镇之黄龙溪廊桥,廊桥全长367.57米,于2010年12月启动建设,廊桥的外观设计,主要以黄龙溪古镇的水景色、文化背景、人文景观为主,与古镇相得益彰。桥面宽18米,其中车道宽7.5米,主拱高达十余米。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千年古镇,黄龙溪,你真的是一个不老的传说,我欣赏了这里的古街、古树、古庙、古水陆码头、古建筑,古朴的民风民俗。我真切感受到了黄龙溪古镇的热闹非凡的场面,黄龙溪古镇真的是不缺人气,真是人气爆棚!而且还是有文化底蕴的历史古镇!摄影/我的包包里有糖
乐途旅游网与乐途灵感旅行家:我的包包里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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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旅游城市最佳旅游景区&热门城市&热门城市&黄龙溪博物馆
huanglongxibowuguan
博物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龙溪古镇内,在古镇游玩时,不妨进去看看。
博物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龙溪古镇内,在古镇游玩时,不妨进去看看。
不一样的黄龙溪古镇玩法
性价比:3&
建议游览5小时
2011-12&出游
成都周边可去的地方很多,无论什么季节,都可以找到心仪的地方。黄龙溪就是其中之一,这个地方距成都市区40公里左右,从市里过去很方便,金沙车站、华阳车站、新南门车站都有直达黄龙溪的公交车,车次还很多。当然能够自驾是最好的!此镇有1700多年的历史,号称“天府第一名镇”。这个地方不需要门票,到了之后你可以随意的逛。通常游客都是从古镇的中间位置进入,因为停车场就设置在那附近,无论是自驾还是乘坐公交,都是在那下的。比较少的人会从古镇的西头进入。古镇中有条小的溪流。小镇有些坡度,这条溪流顺势而下,贯穿整个小镇,夏天的时候在此玩打水仗应该其乐无穷。可惜我们去的是冬天,小溪已被人为断水。
性价比:5&
2017-5&出游
黄龙溪博物馆在黄龙溪古镇内,走进去一看,里面除了博物馆,还有一大功能是川剧变脸表演,一般等观众差不多了,会有变脸表演,
性价比:5&
2015-10&出游
中午過去的,整個館里只有我一個遊客和幾名昏昏欲睡的保安,雖然可供觀賞的展品並不是很多,慢慢走下來還是不錯的,二樓蜀漢龍文化與水文化展館建議看看。
性价比:5&
来黄龙溪古镇是不需要门票的,但是在古镇景区中有几个需要收费的景点,里面有三个寺庙和三个衙门,这个是收费的,但是门票都不贵,只要几块钱。
性价比:4&
建议游览3小时
2013-5&出游
历史悠久并拥有浓厚文化底蕴的川西水上古镇,古镇上依然有许多原住民,与其他古镇相比,生活气息也更为浓厚。雨中逛黄龙溪另外是一番风味。博物馆人不多。主要展示了一些古钱币瓷器和用品,进去简单看了看就出来了
性价比:5&
2017-6&出游
非常值得一去、下次一定记得联络我的好朋友一起来玩。
性价比:3&
2017-5&出游
一般般吧,毕竟只是一个小镇的博物馆,与小镇历史 有关的东西没有多少
第一次去黄龙溪时没有注意到有没有这个博物馆。隔了几年后我这才注意到有这么一地儿。此地免费参观,可是人气并不高。我们只进了一个馆,展示的是之前民间的很多类型的纸钱币,走马观花看了一眼,不咋感冒,离开了。
性价比:5&
建议游览1小时
2014-4&出游
文化底蕴的川西水上古镇,古镇上依然有许多原住民,与其他古镇相比,生活气息也更为浓厚。主要展示了一些古钱币瓷器和用品雨中逛黄龙溪另外是一番风味。博物馆人不多。
性价比:5&
2017-5&出游
黄龙溪博物馆在成都市双流县。。
1-10 / 34条点评到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黄龙溪古镇内
类&&&&&&&&型:
门票信息:
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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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服务热线:
璀璨之星o乐山乐水
长沙-成都、黄龙溪古镇、乐山大佛、九寨沟、松洲古城、川剧变脸火锅 双飞6日游 &&
线路编号:L1006204
★特色餐饮:川西私房菜、四川地道火锅,天工自助餐、羌家迎宾宴、藏王庆功宴
★豪华住宿:全程当地准四酒店
价格类型:
出发日期:
单房差价:
★特色餐饮:川西私房菜、四川地道火锅,天工自助餐、羌家迎宾宴、藏王庆功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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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程指定餐标用餐,绝不降低餐标,每餐不低于两次巡餐,及时处理用餐时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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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旅 游 合 同合同编号:协议条款甲方(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乙方(旅行社): 地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HUN-;第一条旅游线路及时间旅游线路名称:,旅游团号:旅游时间:晚天,共_____日,出发日期:年月日,结束日期:年月日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第二条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由如下项目组成:(1)其中成人:元/人×人=()元;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人=()元;备注:儿童费用包含()不包()(2)单人房差费:元;其他费用(请予以注明):,元。(3)导游服务费,每人(旅游者)元,共人,共计元。2.甲方按以下第种期限付款:(1)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款;(2)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款;(3)在年月日之前,支付团款的80%元;行程结束后天内,支付余款;(4)其他:。3.甲方以下列第种方式缴纳费用:(1)现金缴纳方式;(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账号为:;(3)其他:。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产品名称,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1.最低成团人数人。如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按下列方式解决:(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乙方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由该旅行社安排出行,该旅行社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甲方如不同意上述处理方式,按照《通用条款》第七条第4项或第十一条第1项处理。第五条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其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与其他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比如赠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乙方属于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披露该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直接向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书面声明,否则甲方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本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签订地:。4.补充约定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盖章: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住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湖南省岳阳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岳阳市市委办公楼4号楼7楼邮编: 4141000 旅行社特别提示及告知使 用 说 明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境内旅游合同的签订。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概念及定义1.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离团: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3.脱团: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2.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个人证件或其复印件。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6.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5.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7.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8.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9.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六条合同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第七条合同解除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应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第八条合同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第九条特别提示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务请在下列选项中打√;请勿报名参团旅游,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第十条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1)年满60周岁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5.旅游者擅自滞留或脱团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和风俗习惯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责任减轻及免除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附件1: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此行旅游者身体是否健康:(填是或否打勾无效,如健康转狂为否请在下空白页进行如实申报)旅游者或其代表未填写的则视为身体健康: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申报:1、身体状况是否事宜出游(填写是与否);2、有无病史或疾病(填写是与否);3、有无药物过敏史(填写是与否);4、是否身体残疾(填写是与否);5、是否为妊娠中的妇女(填写是与否);6、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填写是与否);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提示有下列不适宜外出旅游病症者务请明示:(1)有比较平重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的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重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2)处于各种传染期、恢复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的病人,如果外出旅游,不仅会因劳累影响本人的康复,而且还会把炎病传染给他人。(3)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人。手木对人体是一种创伤,手术后总要有一段时间来恢复无气,重新调节机体功能,病人不能在旅游中耗损精力。(4)其他,如没法控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患者等。如在旅游期间发生紧急或意外情况,紧急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手机:座机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以下 各栏由旅行 社工作人员填写服务网点名称旅行社经办人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旅游者:(代表人签字)旅行社:(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团队(散客)报名表编号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客户代表签字:旅行社(盖章)年月日附件4:老年旅游者补充协议(70周岁以上老年旅游者适用)甲方(老年旅游者)乙方:( 旅游者家属代表)丙方 :(旅行社)为了确保甲方在游览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乙丙三方经真诚协商,定理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在乙方的指导下、帮助下,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晓合同的各项规定。第二条甲方认为,根据自身情况目前健康状况,适宜参加本次旅游第三条乙方全程陪同旅行,并作为陪伴甲方旅游的家属代表,做出如下承诺:1、全程负责看管、照顾甲方,防止其摔伤滑到等意外伤害确保其不因走失、被盗等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监督阻止甲方参加高风险旅游或者高风险娱乐项目。2、甲方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上卫生间及山路、上下坡路段或雨天步行时,乙方应特别注意看护。3、应当保护随行甲方的旅途安全。第四条甲方应自身过错,如乘坐交通工具时未系戴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丙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第五条甲方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乙方作为甲方旅游期间的家属代表,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一切事宜。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在旅游期间的看管、照顾人,并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的约束。第八条本协议是旅游合同之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共执一份,丙方执一份,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 (盖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5:未成年旅游者补充协议(年龄18周岁以下未成年旅游者适用)甲方(未成年旅游者):乙方(旅游者家属代表):丙方(旅行社) :为确保甲方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乙丙三方经真诚协商,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在乙方的指导、帮助下,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晓《旅行社特别提示及告知》的各项规定》第二条:乙方本人为甲方的监护人,乙方也可以指定为甲方的临时监护人,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监护人和临时监护人负有如下责任:1、全程负责看管、照顾甲方,防止其发生摔伤、滑到等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其不因走失、被盗等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监督、阻止甲方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2、甲方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上卫生间、走山路或者雨天步行时,乙方应特别看护。3、应当保护随行甲方的旅途安全第三条 甲方因自身过错,如乘坐交通工具时忘了系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自行承担,但丙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第四条 甲方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甲方已尽到必要的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家属代表必须是甲方的父母,其指定的临时监护人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旅游期间的一切事宜。第六条 本协议是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力效力。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共执一份,丙方执一份,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盖章):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我自愿接受乙方委托,在旅游期间以甲方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履行看管、照顾甲方的监护责任,并自愿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的约束。乙方指定的临时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国 内 旅 游 合 同合同编号:协议条款甲方(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乙方(旅行社): 地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HUN-;第一条旅游线路及时间旅游线路名称:,旅游团号:旅游时间:晚天,共_____日,出发日期:年月日,结束日期:年月日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第二条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由如下项目组成:(1)其中成人:元/人×人=()元;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人=()元;备注:儿童费用包含()不包()(2)单人房差费:元;其他费用(请予以注明):,元。(3)导游服务费,每人(旅游者)元,共人,共计元。2.甲方按以下第种期限付款:(1)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款;(2)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款;(3)在年月日之前,支付团款的80%元;行程结束后天内,支付余款;(4)其他:。3.甲方以下列第种方式缴纳费用:(1)现金缴纳方式;(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账号为:;(3)其他:。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产品名称,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1.最低成团人数人。如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按下列方式解决:(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乙方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由该旅行社安排出行,该旅行社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甲方如不同意上述处理方式,按照《通用条款》第七条第4项或第十一条第1项处理。第五条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其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与其他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比如赠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乙方属于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披露该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直接向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书面声明,否则甲方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本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签订地:。4.补充约定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盖章: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住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湖南省岳阳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岳阳市市委办公楼4号楼7楼邮编: 4141000 旅行社特别提示及告知使 用 说 明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境内旅游合同的签订。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概念及定义1.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离团: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3.脱团: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2.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个人证件或其复印件。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6.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5.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7.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8.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9.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六条合同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第七条合同解除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应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第八条合同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第九条特别提示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务请在下列选项中打√;请勿报名参团旅游,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第十条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1)年满60周岁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5.旅游者擅自滞留或脱团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和风俗习惯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责任减轻及免除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附件1: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此行旅游者身体是否健康:(填是或否打勾无效,如健康转狂为否请在下空白页进行如实申报)旅游者或其代表未填写的则视为身体健康: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申报:1、身体状况是否事宜出游(填写是与否);2、有无病史或疾病(填写是与否);3、有无药物过敏史(填写是与否);4、是否身体残疾(填写是与否);5、是否为妊娠中的妇女(填写是与否);6、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填写是与否);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提示有下列不适宜外出旅游病症者务请明示:(1)有比较平重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的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重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2)处于各种传染期、恢复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的病人,如果外出旅游,不仅会因劳累影响本人的康复,而且还会把炎病传染给他人。(3)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人。手木对人体是一种创伤,手术后总要有一段时间来恢复无气,重新调节机体功能,病人不能在旅游中耗损精力。(4)其他,如没法控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患者等。如在旅游期间发生紧急或意外情况,紧急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手机:座机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以下 各栏由旅行 社工作人员填写服务网点名称旅行社经办人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旅游者:(代表人签字)旅行社:(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团队(散客)报名表编号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客户代表签字:旅行社(盖章)年月日附件4:老年旅游者补充协议(70周岁以上老年旅游者适用)甲方(老年旅游者)乙方:( 旅游者家属代表)丙方 :(旅行社)为了确保甲方在游览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乙丙三方经真诚协商,定理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在乙方的指导下、帮助下,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晓合同的各项规定。第二条甲方认为,根据自身情况目前健康状况,适宜参加本次旅游第三条乙方全程陪同旅行,并作为陪伴甲方旅游的家属代表,做出如下承诺:1、全程负责看管、照顾甲方,防止其摔伤滑到等意外伤害确保其不因走失、被盗等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监督阻止甲方参加高风险旅游或者高风险娱乐项目。2、甲方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上卫生间及山路、上下坡路段或雨天步行时,乙方应特别注意看护。3、应当保护随行甲方的旅途安全。第四条甲方应自身过错,如乘坐交通工具时未系戴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丙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第五条甲方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乙方作为甲方旅游期间的家属代表,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一切事宜。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在旅游期间的看管、照顾人,并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的约束。第八条本协议是旅游合同之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共执一份,丙方执一份,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 (盖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5:未成年旅游者补充协议(年龄18周岁以下未成年旅游者适用)甲方(未成年旅游者):乙方(旅游者家属代表):丙方(旅行社) :为确保甲方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乙丙三方经真诚协商,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在乙方的指导、帮助下,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晓《旅行社特别提示及告知》的各项规定》第二条:乙方本人为甲方的监护人,乙方也可以指定为甲方的临时监护人,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监护人和临时监护人负有如下责任:1、全程负责看管、照顾甲方,防止其发生摔伤、滑到等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其不因走失、被盗等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监督、阻止甲方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2、甲方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上卫生间、走山路或者雨天步行时,乙方应特别看护。3、应当保护随行甲方的旅途安全第三条 甲方因自身过错,如乘坐交通工具时忘了系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自行承担,但丙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第四条 甲方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甲方已尽到必要的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家属代表必须是甲方的父母,其指定的临时监护人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旅游期间的一切事宜。第六条 本协议是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力效力。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共执一份,丙方执一份,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盖章):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我自愿接受乙方委托,在旅游期间以甲方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履行看管、照顾甲方的监护责任,并自愿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的约束。乙方指定的临时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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