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部税务注销了工商未注销,工商没去办理注销。多长时间才能重新办理原名经营部税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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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了一定要去注销工商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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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了一定要去注销工商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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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几点思考
●平罗县地税局 张庆生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他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结合近几年在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如注销清算、后续管理等,注销税务登记成为了税收征管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成为税务登记管理的当务之急。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缺乏注销税务登记意识。一些地方在推动全民创业项目过程中,一般只注重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宣传,对引进项目给予“保姆式”的服务,纳税人往往不了解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和规定,在项目完成后即一走了之,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实地核查,或在注销清算时才发现企业没有缴纳注册资本印花税等,因无法追缴税款只能将其转作非正常户。
(二)非正常户不能履行正常的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由纳税人发起。当纳税人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依法中止纳税义务情形时,只有纳税人提出申请,注销程序才能启动。一些纳税人虽然实际发生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但因为各种原因,不申报注销税务登记。少数企业蓄意偷逃税款,纳税义务状态未终结即走逃。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往往不能管理到位。
(三)注销登记内部管理不完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清税、清票和税务机关审核、核准两个环节。一方面,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在某些方面尚缺乏规范。比如,注销登记工作有些地方由管理所受理,有些地方则由征收大厅负责受理。近几年新办企业户数增长较快,税收管理员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监控。由于人员较少,评估和检查力量主要分布在大中型和重点企业中,评估约谈和检查户数与整体户数的比率较低,有些企业可能数年未被检查,给个别纳税人涉税违规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另一方面,注销清算一般由税收管理员独自负责,上级审核一般只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一些税务人员在注销检查过程中不能发现深层次问题,如涉及关联企业、所得税清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等。因此,注销税务登记审核往往浮于表面。
(四)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注销信息不能共享。一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后,往往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并且继续持照经营。还有一些纳税人在终止经营行为时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一些纳税人甚至并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却已经通过非法途径在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了注销。这些非正常户或税务登记失效户,导致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难以到位,影响了征管质量,并造成税款流失。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和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间信息不同步,不能实时交换信息,新办、变更登记和注销户数信息脱节。
(五)注销清算后续管理不到位。目前,税务机关对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业一般不再实施后续管理,存在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前置程序。但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往往不实行税务注销清算。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作处置,或将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未实现增值,导致营业税和所得税流失。税务机关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监管。另外,由于税务人员缺乏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等,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由于注销税务登记是限时办结,税务人员很难到实地了解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仅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和账面财务数据作审核,难以把握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的思考
(一)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的政策宣传,明确纳税人的责任。税务机关一方面应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正常的注销手续;另一方面应加强有关注销税务登记政策、办理流程、以及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涉税风险方面的宣传。及时向工商等管理部门传递企业税务注销信息,并通过一定媒介和途径向社会公告企业税务注销信息。明确既不办理税务注销也不办理工商注销就一走了之的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对没有办理税务注销而在工商办理注销的当事人给予处罚,促使纳税人及时履行注销税务登记义务,明确自身的责任。
(二)完善非正常户的注销管理。规范非正常户认定、注销程序,明确税务机关直接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建立公告注销制度,对长期不申报的非正常户作公告注销,并记录在案。与工商、公安、房产、金融和法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对“不告而别”的企业一追到底,防止部分企业借税务注销之机,规避纳税义务。
(三)加强日常税收监控,完善注销登记的内部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加强注销登记审核,既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也要注重实地检查,出台实地检查规范,以制度促使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检查,同时要规定实地检查的要点、行为规范和文书要求,确保检查质量。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应建立注销登记信息实时传递制度。完善征管软件功能,如在信息系统中设置限制条件,使评估或稽查在查户结案前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地税、国税与工商、技术监督、民政和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制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建立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信息的共享平台,工商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必须持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才可办理其他注销。要积极探索建立国税、地税机关一体化集中注销税务登记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国税、地税机关注销管理脱节的问题。国税、地税机关联合集中注销可以按照“联合受理、共同实施、分别处理、统一出件”的原则执行。“联合受理”,即纳税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机关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受理申请;“共同实施”,即国税、地税机关集中注销机构在接到国税、地税机关窗口传递的注销申请后,共同安排时间和人员实施注销核查;“分别处理”,即国税、地税机关集中注销机构对注销核查的情况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分别做出处理;“统一出件”,即在完成注销核查程序后,由国税、地税机关窗口统一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文书。这样,既方便纳税人,又可做到信息完全共享,避免一方补税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
(五)加强后续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前置程序。税务注销清算涉及企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的税收征收管理,为此,在注销清算时,既要加强对企业注销前的经营所得清算的管理,更要注重加强对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工作,对企业在清算期间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处置,或将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等情况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准确掌握企业资产、债务和债权的处置情况。对部分企业在申请注销时存货确实不能或是无法作清理处置,可开展后续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通过案例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税务人员学习,加强注销清算等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查看: 24808|回复: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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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溃了,这个帖子发了两次,每次打字打了大半天,都失败了,这是第三次。
公司原在深圳,今年11月变更到北京,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税务问题出现了麻烦:
1、工商是按照经营地变更来处理的,但税务上是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在深圳进行注销,在北京重新登记。由于北京工商变更后,要求在30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深圳的税务注销手续迟迟不能办完,因此,公司12月初在深圳税务尚未注销的前提下在北京办理了税务登记,导致公司目前在深圳和北京两地同时有税务登记,12月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怎么办(深圳对税务注销要求比较严格,估计年前较难办完注销手续)?
2、公司在深圳期间形成了大额未弥补亏损,但在深圳是进行税务注销,北京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因此,北京对原未弥补亏损金额不予认可,这不扯吗?公司就搬一个地方而已,需要付出这么大代价吗?
& & 有些什么相关政策可以维护企业利益?请大家支支招,谢谢!
该贴已经同步到
1、你这个不叫搬迁,自然亏损不能搬过来。
2、依据征管法,必须选进行税务注销再进行工商注册,估计你们在北京是新设成立公司登记。所以与原来的公司无关。
你还真估错了!公司确实是履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都是原来的,至于北京工商为什么没有按照征管法要求,先注销税务再进行工商变更,那只有问北京工商了。
实务中的确税务变更前工商变更、商务委核准等变更都下来了。&
我想问的是,这种情况不叫搬迁叫什么呢?
azhi 发表于
崩溃了,这个帖子发了两次,每次打字打了大半天,都失败了,这是第三次。
公司原在深圳,今年11月变更到北 ...
如果是迁址的话,需要办理增值税的清算,但不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的
你以前的亏损还是可以用的
具体你再跟深圳北京两地税局沟通一下
azhi 发表于
回复 haihan235 的帖子
你还真估错了!公司确实是履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都是原来的,至于北京工 ...
公司名称都是原来的——不等于是企业搬迁,北京工商在北京没有发现重名称就可以让你使用。
不清楚你的具体细节,不好判断,建议找律师审核你们的文件,看看是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工商政策的搬迁,如果是,那么税务就是变更登记,不是从新办理登记了。
毒砂老师,原来我也这么认为,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段: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种工商变更情况属于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该是办理注销,而不是办理变更手续,他们这么做也是有法可依的。
你太高估你的智商了!你怎么会认为别人连新设公司和工商变更都不懂呢?
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的未弥补亏损在变更后的注册地不被认可是不合理的,但是,和他们沟通前需要先找找政策支持。至于原注册地的税务清算问题,公司也正在准备,只是现在这个局面,两个地方都有税务登记,且各地只站在自己角度考虑问题,让企业不知所措。
本帖最后由 毒砂 于
15:27 编辑
不是这个意思,是说找律师看看你工商变更操作时,看看是否导致变成了工商结业和新公司注册,如果搞成这个样子,就变成一个新法人了,原来的税务亏损就没法继承了,这是关键,所以税务不允许继承以前的亏损,而不是注销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事,税务登记不是问题的关键。
具体工商变更工作都是公司律师一手操办的,整个工商变更手续都没有异议,税局的回复也是:工商是按照变更处理,但由于税务涉及登记机关的改变,因此,原地是要进行注销,新地重新登记。而且,由于是重新登记,所以原亏损北京不认。
还有一种可能,则是搬出地的税务机关把你们给做成公司结业的注销税务登记了,可能是沟通环节出问题了,不过这个可能概率很低吧。
目前并没有说是程序上的问题,税务机关也认为这是一种变更,但由于涉及到税务登记机关的改变,所以,税务上的程序和工商上的程序不一样,程序不一样没关系,但不能让企业造成无理由的损失,说来说去,还是地方利益的划分问题。
那就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了,明白了吧!最好找个税务师事务所帮着办!
今年我们做过一个从上海的公司搬迁过来的,把上海几年的亏损都转过来了。
只要承认是公司法上的场所变更就可以沟通,59号文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的税务机关说不认企业以前形成的累积亏损,你有权要求他们出示法规依据的,如果他们拿不出合法依据,就是违法的。
拿原税务迁移时税务局打的一个迁移证明,然后像新办税务登记一样北京才认
这个问题想到了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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