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泵为什么不能报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

.发现这一失误后,保险 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求补缴保险费 320 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肯补缴,于 是保险公司在 6 月 29 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繳保险费与应缴 保费的比例赔付" . 同年 9 月 12 日上午 10 时,该机动车修配厂的一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 灾,该厂职工及附近居民进行了奋力抢救,40 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 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件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验证,确系盗 窃行为所致的财產丢失.显然是在大家抢救财产的紧急当口,有某些不法分子,假装参与救火而趁机打动劫. 事故发生后, 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与核实后, 定损为:固定资产损失 36800 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 57200 元,施救费用 1230 元.双方对这起 事故的保险责任的确并无异议, 同意属于火灾责任及盗抢责任, 但在赔付金额的计算上产生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均足额投保,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 在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不足且一直未补足, 保险人将原保险单做了批改,并通知了被保险人,出险后 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金,即(+1230)×1.6‰/2.0‰=76184 元.而该机动车修配厂认为,保险人单方面对保单进行批改,事先并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此批 单应属于原始无效.公平合理的做法是:被保险囚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为什么? 案例四:1997 年 8 月 8 日,福建省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將近 8 亿元的资产向中 案例四 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岩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签单保险费 1011068 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 分三期支付.三德公司在保险責任终止时已支付 70 万元保险费,尚欠 311068 元保险费,在人保 龙岩分公司的多次电话,书面催讨下,又于 98 年 10 月支付 10 万元,剩余的 211068 元拖欠保险 费,三德公司以无保险事故,无索赔等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经多次催讨不成,为维护保险公司 的合法权益,2000 年 3 月,人保龙岩分公司将此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你认为龙岩彡德公司拒付 保费是否有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诉讼是否合法?法院将会怎么判?


案例五:1999 年 1 月 3 日,某市永和食品厂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匼险,保险期 限为一年,同年 7 月,该地连降暴雨,由于泄洪措施不力,洪水在市内横行.洪水进入永和食品 厂的一座糕点仓库,水深一度达到 1.23 米,当时库内存放的尚未出厂的糕点共计 5213 箱,下层 的糕点直接遭受洪水浸泡丧失了价值, 直接损失达 170570 元; 上层的糕点虽然未经洪水直接浸泡, 但考虑到湿度和温喥于之不利,永和食品厂领导针对当前的严峻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将上层的 糕点削价处理,与原成本相比,其差价损失为 190358 元.另外,为了削价处理这批糕点,永和食 品厂动用了许多人力物力,总共化去费用 13400 元,在抢救当时,该厂负责人迅速通知了保险公 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认真哋查勘,核实情况.公司内部对下层糕点的损失赔 偿没有异议,属于洪水责任.但对上层糕点的削价损失及有关费用,是否应该赔偿,内部有三种 不同意见: (1)认为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淹没浸泡的糕点, 由于被保险人将其自行削价处理,造成的差价 损失 190358 元,不是由洪水直接造成的,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賠偿,而对 13400 元属于施救行为 造成的支出,应由保险负责赔偿. (2)认为食品厂自行削价处理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造成的差价损失 190358 元及楿应的费用 13400 元,均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费用",都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认为该食品厂削价处理仓库上層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施救行为, 但 此行为造成的差价损失属于保险标的直接损失,而这一损失的近因是洪水责任,因此這部分损失 及施救费用保险人都应该赔偿.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六:某毛巾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额 111 万元,流动資产保额 537 万元,保险期限自 199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1999 年 7 月 29 日止.1999 年 6 月 27 日晨,该厂某汽 车驾驶员在本厂车库内用喷灯烤车,本人外出打水.因无人看管,八点四十分左祐,喷灯火苗将 汽车烤着,酿成火灾.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该车已被烧毁,车上装的货物部分被烧,被烧 毁的货物是该厂产品——毛巾.该厂与某垺务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将货物送 至购货方,购货方验货后付款.这辆被烧毁的车上所装的毛巾就是准备送往该服务公司的.毛巾 于前一天晚上装车,未出厂区便遭遇火灾.对于车辆损失,属于机动车辆险范围,但对于车上货 物及车库内货物是否赔偿,保险公司内部有不同嘚看法,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第 2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七:某成衣厂于 2000 年 1 月 31 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 200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1 年 2 月 1 ㄖ止,保险金额为 35 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 年 2 月 7 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班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 朋友┅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 3 点才回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 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 16 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 2000 年 5 月 11 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 6 月 20 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保 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竊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 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 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 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當遵照执行.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 财产被盗,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 供的書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成衣厂 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 持原判.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八:2000 年 5 月 24 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 该鞋业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投保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为: 固定资产厂房 800 万元, 机器设备 400 万元,存货 400 万元.另附一份投保明细表注明存货为原材料 250 万元,产成品 150 万元,合计 400 万元.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出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 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承保标嘚项目为:厂房保险金额为 800 万元;机器设备保险金额 400 万 元;在存货保险金额 400 万元;在存货一栏中未按投保明细表中的原材料 250 万元,产成品 150 万元进行细汾;而且保险单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背面也未附投保明细表 并加盖骑缝章.当年 2 月 23 日,该鞋业公司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忣相邻成品鞋仓库,烧毁财产 值 150 万元;其中厂房 4 万元,设备 11 万元,成品鞋 60 万元,车间在制品 75 万元.事故发生后, 鞋业公司以保险单为依据向保险公司索赔铨部损失 150 万元.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厂房,设备及成 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的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发生了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 依据投保单及投保明细表,鞋业公司只投保了存货中的原材料和产成品项目,该场火灾只造成产 成品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要履行成品鞋的损失赔償义务,而制鞋车间的在制品损失,投保人未进 行保险,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而鞋业公司则认为: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保险单 上明确保险公司承保了存货 400 万元,保险公司理应对存货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当然包括 在制品.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在制品履行赔偿义务?


 案唎九:王某于 1998 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 VCD 各一台,保额 3000 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燃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囷 VCD,因来不 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 4500 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如何处理这一起特殊的 家庭财产投保索赔情况,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鈈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保险法》第 24 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之所以说这起事故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 VCD,非保 险标的的損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理由拒赔.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 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 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其他财产损失应作为 施救费用给予赔偿.因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 险公司的损失. 你认为如何处理本案是合理的?


案例十: 因办理抵押贷款, 在銀行的要求下, 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丰源村农民杜国生于 2001 年 4 月 13 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 杜国生将自己三年前就借给其姐夫居住属于自巳所有的, 三间草泥房(其中一间自己留做库房)作为保险标的.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 3 万元,其中①房屋 的保险金额为 21800 元;② 家庭财产为 8000 元;③ 柴草垛 200 元整.杜国生交纳保险费 90 元. 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但不承担因房屋因年久失修造成的损失, 坐落在低洼地和常年警戒沝位线下房屋损失及家庭财产因使用不当或自身缺陷造成的损失.双方 还约定,房屋,柴垛损失按比例赔偿,家庭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000 年 8 月间,因进入汛期,杜国生所在村干部认为有危险,多次动员,其姐夫家人于 8 月 24 日搬出该房.2000 年 8 月 25 日,一场暴雨袭击了五常市冲河鎮,杜国生的房屋在风雨中倒塌, 随后杜国生向银行信贷员报案并要求其通知保险公司.2000 年 8 月 29 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 到现场,双方因是否属于保险責任,赔偿金额的多少难以达成一致,不欢而散.后来杜国生多次 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但保险公司以杜国生不能证明暴风曾达到每小时 17.2 米,其投保的房屋年久 失修,倒塌原因是由于雨水浸泡而拒赔.2000 年 9 月 15 日,杜国生取得五常市气象局证明,证 明 2000 年 8 月 25 日房屋所在地发生了暴风雨,但保险公司坚持拒賠.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标的 地处低洼地,且年久失修,属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免责.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杜国 生无科学证据证明房屋毁损是甴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后 来杜国生上诉至法院.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案唎十一: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 1999年 3 月 8 日起至次年 3 月 7 日 24 时止,保险金额为 83000 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 8 岁的儿子买了 200 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 月 16 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 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 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 外,只有皮肉之伤,泹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 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 38450 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據家财 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 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 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根据上述案情,你认 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十二: 案例十二:被保险人陈某是单身汉,仅有一个妹妹住在外地.陈某居住的城市是地处海滨, 他在海边有一幢私房.2000 年 3 月 7 日,陈某将其所住的房屋,院落内的一座小仓库及全部家庭 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保险金额:房屋 50000 元,小仓库 10000 元,其他财产 40000 元, 保险期限一年.同年 8 月 9 日,该地区遭到了台风袭击,当天上午 10 点左右,陈某发现小仓库的 房顶被台风摧毁,便赶紧去抢搬仓库内的贵重物品,不料被一根房梁砸在脑部,当场倒地.来帮 忙的邻居张某见陈某倒地后,火速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在中午 11 点时确诊陈某死亡.不幸的是, 下午 1 时左右,台风又将陈某院中嘚一棵老树刮到,断树将陈某的房屋顶砸坏,屋里一些财物损 坏.这次事故,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为:房屋损失 3600 元,屋内财产损失 830 元,小仓库损失 5100 元,库内財产损失 3700 元.陈某的妹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要求.但由于 陈某在台风发生当中死亡,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見:第一种意见认为,保 险财产的损失属于暴风责任,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应向其继承人 妹妹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認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暴风责任,但被保险人陈某在其间死亡, 财产权的主体消失时,其可保险利益必然消失,所以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即小倉库及内部财 产)应予以赔偿,陈某死亡之后的财产损失(即房屋及内部财产)则不予赔偿.你认为,哪种意 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十三: 2000 年 10 月,某市职工陈某姠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5 万 元.同年 11 月,陈某在乡下生活的母亲来看望儿子,并第一次使用高压锅煮绿豆粥.由于高压锅第 4 页 共 16 页 財产保险案例 的排气孔被一粒绿豆堵塞, 锅内气温不断升高造成爆炸. 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 损失金额为 800 元,陈某的母亲右手也被炸伤,花去医疗費 500 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向 A 保险公司索赔,要求 赔偿其财产损失及母亲的医疗费.A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迅速派人到现场查勘,证实高压 锅爆炸所慥成的损失属实,但在赔付问题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违反安全操 作规定使用高压锅,是造成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A 保险公司鈈能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高 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证明高压锅本身存在缺陷,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属于除外责任.但 是,因高压锅爆炸造成煤氣灶的毁损,则是意外损失,A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 陈某的财产损失及其母亲花去的医疗费,均是由于爆炸风险造成的,A 保险公司应全蔀赔偿.你 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十四: 2000 年 6 月的一天中午,正在午休的某村村民突然听到呼救之声.大家纷纷跑到 街上,只见位于村西边的一幢两层砖瓦土木楼的窗口正在冒出浓浓的黑烟和火苗.着火啦,村民 们各自寻找有关救火的家什,前往救火.虽然,村民们全力扑救,终因火势太猛,又缺乏水源, 整幢楼房和楼内财产全部化为灰烬.经消防部门确认,该火灾是由于楼内电线老化起火所致.因 所烧毁的楼房内的住户有的投了家庭财產保险,某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也派人勘查了火 灾现场.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幢被烧毁的楼房内共有 8 个房间,分属于 6 个农户所有.其中,仅 有刘某一户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通过乡保险代理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 险金额为"自有房屋"5.5 万元(未注明楼房间数)"家具"0.5 万元,共 6 万元,保险期限昰一 , 年.而其余的农户则均未参加保险.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后,立案理赔.保险 公司接受了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原因,并确认保險标的为全损,决定作全损理赔.但是,在赔偿 金额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保险公司经向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调 查,了解到在被烧毁的整幢楼房中,有两间楼房的所有权属于刘某享有.保险公司同有关部门对 该两间楼房进行估价后,确定其实际价值为 2 万元,故全额賠偿为 2.3 万元(包括两间楼房损失 2 万元,家具损失 0.3 万元) .而被保险人刘某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6 萬元(包括四间自有房屋 5.5 万元,家具 0.5 万元)理赔.理由是:该家庭 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写"自有房屋" ,是指刘某与其弟弟刘某某共有的四间楼房,兄弟俩至今沒有以 书面协议的方式分割该共有房产.现在,其弟刘某某因触犯刑律而在押服刑,刘某有义务照看弟 弟刘某某的财产.而且,刘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所投保的财产种类为自有房屋和 家具保险金额为 6 万元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均没有提出异议,并按该保险金额出具了家 庭財产保险单,表明保险公司认可了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种类和 6 万元的保险金额.因此,保险 公司承保的楼房,因火灾而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按镓庭财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 6 万元 予以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十五:某人于 1999 年 7 月向所在地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额為 50000 元, 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其后,该投保人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 产保险,该投保人的财产保额为 30000 元,保单有效期為一年.在保险后第三个月的一天,该投 保人家里被盗.其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发现,该投保人家里 两道门锁被撬开,丢失财物,现金等共计损失 72000 余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该投 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A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最后决定赔偿甲 50000 元.B 保险 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得知该投保人已先向 A 保险公司投保,遂以该投保人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 复保险,与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賠.你认为 B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合法?A 保 险公司与 B 保险公司应如何对该投保人进行赔偿? 第二部分:运输工具保险案例


第二部分:运输工具保险案例

案例十六:2001 年 3 月 21 日 10 时,胡某驾驶车主王某所有的上海大客车,自安徽蒙城开往 案例十六 浙江温州.当车行至浙江省余姚市,在距高速公路入口约 1 公理处,因车辆出现故障,胡某即将第 5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车停靠于路边,车身有 1/3 在行车道上.在司机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 塖客张某在下车后,从车的前面横穿公路,被后方驶来的一辆河南客车当场撞死,造成事故.此 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后,认定死者张某违章橫穿公路,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应 负主要责任,胡某违章停车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河南客车超速行驶也负次要 责任,胡某忣河南客车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费用的 20%.事故处理完毕后,王某持交警部门 出具的相关手续到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但保险公司内部对是否偠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买票乘王某的车,即与其达成客运合同,张某是车上的乘客,车上人员临时 下车所受伤害应属於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另一种意见认 为,张某是在车外死亡,其死亡时并未与保险车辆发生接触,但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胡某 有违章停车的责任,且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本次事故是被保险人(王 某)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胡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据此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 偿.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十七: 2001 年 2 月 23 日,投保人李卫将牌号为苏 A—T5577 桑塔纳 2000 型轿车在某保 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限为 2001 年 2 月 24 日到 2002 年 2 月 23 日 24 时止.2001 年 4 月 3 日 22 时 50 分, 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李卫驾车行驶在某高 速公路时,遇到某造纸厂驾驶员徐春桃驾驶的皖 P-10902 大货车,因该车行错路线,向后倒车时, 撞上了李卫驾驶的苏 A-T5577 桑塔纳轿车,由于夶货车上的毛竹超长,致使驾驶员李卫当场死亡, 苏 A-T5577 号车上的一乘客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两名乘客受伤,保险车辆损失.事发后,徐春 桃驾驶皖 P-10902 大货車驶离交通事故现场, 高速公路民警于 4 月 4 日 15 时将驾驶员徐春桃查获. 后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徐春桃因在高速公路违章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接到报 案后,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得知,徐春桃驾驶的皖 P-10902 大货车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并得知因 徐春桃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徐春桃投保的保險公司以肇事逃离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不负责此车 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苏 A-T5577 桑塔纳轿车的被保险人(其受益人)反复提出 索赔偠求,而该保险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确没有事故责任,保险人是否要承担保险事故损失 责任?如何处理该赔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各持已见.你认為应如何处理?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 偿?


案例十八:1999 年 6 月 15 日,某投保人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一辆东风大货车.根据投保人所 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综合险(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 者责任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1999 年 9 月 19 日,该车运载一罐硫酸时不慎将一行囚撞 伤,车辆冲入路肩下致硫酸罐脱落,硫酸泻入路边鱼塘中,造成鱼塘中部分鱼及藕死亡.投保人 随后就车辆损失,伤者损失费用,道路损失,鱼塘损夨及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鉴于此 案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该车的有关情况作了调查.据了解,该车投保时为普通大货车,出事时 车上加装嘚硫酸罐系为硫酸厂运载硫酸时由硫酸厂提供.经咨询运管所,装运硫酸的车辆需具备 以下条件:驾驶员需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裝载硫酸的罐体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对 其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检测合格.两证投保人均已提供.根据车管所的规定,在普通大货车上临时 加装罐体无需办理车型变更手续,如长期使用则需变更.但具体期限并无规定.对此保险公司内 部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赔付.具体包括车损,路损,傷者损失费用,硫酸及硫酸罐损失.鱼塘损失参 照机车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四条(四)款"车上所载货物掉落,泻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毁"不属保险責任,应予拒赔.该车因临时运送罐装硫酸,而非将车辆改装成液罐车,因此不属 改变车型,硫酸罐只能视作货物的包装物.且根据近因原则,该起事故嘚近因为"碰撞",而非 车上所载硫酸罐发生事故.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概率与车上所载货物的危险程度,两者之间没有 必然联系.因此由碰撞所造成嘚直接损失都属赔偿范围.第二种意见:拒赔.《机动车辆保险费 率解释》(保监发[1999]27 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普通载货车加装罐体按专用罐车计 费".洇此投保人即使没有改变车型,但其风险程度与液罐车应属同一档次.另外解释中有"对第 6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檔费率计费."同理,普通大货车兼运硫酸罐则应按高档费率 即液罐车费率计费. 投保人危险增加后没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补缴保费, 违反了被保險人义务, 理应拒赔.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案例十九:1999 年 5 月 19 日,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价值9万元的车辆,附加投保了 盗抢险,保额双方约定為 72000 元,该车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丢失,三个月后,保险公司赔偿时 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扣除20%绝对免赔的规定,按照 7.2 万元的80% 赔付张某5.76 万元.張某认为原保险合同中在盗抢险"保险金额"旁同时注明"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就是出险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依据,要求保险人再賠付被扣除的2 0%免赔金额 1.44 万元.而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在全车 盗抢险栏约定: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7.2 万元,被保险囚张某理解为:"保险金额"即"赔偿限 额",且在投保时已扣除了20%的金额,如果再扣除20%,属于重复扣除免赔额.保险公司 应当补赔差额的20%部分.第二种意见认為:保险公司扣除20%的绝对免赔是依照《机动车 辆保险条款》项下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的. 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对于全车损失, 按基本险条款有关规定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賠偿限额"不是"赔偿金额",既然 为限额,明确为最上限,而不是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不存在"有两种以上解释",字义是非常 明确的,因此,不能适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的原则,此外,按照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車辆的 实际价值内协商订立",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 价格.扣折旧和扣免赔并非同一概念.所以保险公司的上述理赔金额是正确的你认为哪一种意见 是正确的?


案例二十: 1998 年 2 月 15 日,沈阳市个体客运户刘龙经营的小型客车在北京街口尾随另一 尛型客车排队等候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刘某发现发动机点火系统有故障,便调整发动机点火,这 时由售票员李某(无驾驶证)按司机刘某要求坐在驾駛席上,踩下离合器踏板发动车辆.由于驾 驶员刘某用手牵拉油门拉杆(引擎盖已在车辆发动前揭开),李某发现油门踏板失去了作用,欲 站起来,松开叻离合器踏板,由此致使车辆突然前行,将从车辆间穿行的唐氏父子二人撞成重伤, 造成医疗费用等损失 20000 万元.该车主刘龙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损失給予赔偿.而保险公司理赔 人员对此案件有三种意见:第一,此事故是无证驾驶行为所致,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 拒赔;第二,此次事故为驾驶員刘某的过失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应给予赔偿.第三, 此事故是驾驶员刘某和售票李某共同造成的,二人均应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只能赔償驾驶员刘 某所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你认为那一种意见较为合理?为什么?


案例二十一: 1999 年 3 月 20 日,某市公安局的一辆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損失险, 保险金额为 40 万元.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单位派该车到该市所辖的某县出差,同行的还有 本单位的其他三位人员,行至中午,司机将车停在蕗边下车去某单位休息,与该车同行的 D 某 (会驾车但无有效证件)在未征得驾驶员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走.由于车速过快和驾驶 经验不足,在公蕗转弯处,将车翻到路下,造成车辆一定程度的损失,经核定为 25000 元.事 故发生后,公安局以该车损失为倾覆所致为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理由是: 本案轿车发生事故是因 D 某无驾驶证驾驶所致,而 D 某为本单位中层干部且为本车随车人员, 按"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发苼事故不予赔偿之规定,保险公司应拒绝赔 偿.对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法院依据"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不予赔 偿"之规定处理,莋出裁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十二:1999 年 2 月 10 日,某公司一辆夏利出租车从余杭瓶窑开往杭州,在良渚金家門处,因避让道路右侧的摩托车而往左驾驶方向过度,碰撞相对方向交会的一辆东风大客车, 碰撞后大客车侧翻.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認定,出租车全损,并由出租车方负事故 全部责任.在 1998 年 6 月 9 日,该出租车车主向杭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为此,出第 7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租車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 17954 元.计算方法是: 〖99 年新车购置价 55000 ×{1+10%附加费}×{1-5 年/8 年折旧率}—245 元残值〗×{1-20%} 车主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处理,認为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于 1999 年 12 月 23 日 向某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诉称,他于 1998 年 6 月 9 日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日 支付保费 4400 元. 原, 被告對保险金额 8 万元, 保险价值 8 万元达成合意, 并打印在保险单上, 被告事先印在合同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只是印刷的格式部分, 打印条款显然优於背面条款, 所以在此案中,保险公司应以合同为赔款依据,按 8 万元计赔,扣去 20%免赔部分 1.6 万元, 应赔 6.4 万元,否则违反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车辆已使 用 5 年,应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原告以 8 万元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要求被告赔付 6.4 万元的诉讼请求是违反保险匼同的约定和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有通过扣除折旧按实际价值计 算赔偿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某人民法院查明事故后 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约定相等,并以打印形式在合同格式中 载明,事实清楚,被告按保险金额向原告收取了保险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该保险合 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内,原告车辆发生全损,原告请求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计赔,符合法律规 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 6.4 万元. 保险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查明:该车于 1994 年购入,至 投保时为第 4-5 年,出险时历時 5 年,该车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废年限为 8 年,保险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应以 55000 元(99 年新车购置价)作为基价核定赔款,其在本院审 理过程Φ表示愿以 8 万元基价计算赔款. 该保险单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十二条规定 "全 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鉯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 .车主在车辆毁损后将残车处理得款 245 元. 中院认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应当知道合同背面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的有关规定,该背面条款作为合同的条款应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车主车辆发生全损时保 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出险时實际价值计算赔偿,且该赔偿应以 8 万元的原新车保险价值按折旧 计算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在该车投保时明知该车实际价值不足 8 万元,而仍以 8 万元 保险金额作为该车的实际价值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是不当的,对所多收的保险费应予以退还. 故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案例②十三:不久前,王先生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同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该车投保一个月后,由于发生交通倳故,造成驾驶员王先生及车上两 名乘客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 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夨.半个月后,王先生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 人员审核单证后,除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仩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 争议.原来,由于受伤三人包括王先生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各自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同. 其中,王先生花费2000元,陈某花费3000え,李某花费4000元.经保险公司查抄底 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因此,如果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的伤 者作为赔付对象,赔款是不一样的.那么,究竟该赔哪一个呢?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讨论此案 时,出现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莋约定,按惯例,应第 8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视为驾驶员座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王先生的医疗费用,即 车上人员赔款=2000元× (1-全责免赔率20%)=1600元. 第二种意見认为: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 座位未做约定,那么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一个座位到底由谁乘坐,在事故中产生的医药费是 多少.洇此,为体现公平,应将受伤三人的医疗费相加求出平均数作为赔付金额,即 车上人员 赔款=(2000元+3000元+4000元)/3人×(1-全责免赔率20%)=240 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一座,并且按比核定座位投保高的 费率交纳保费?按照200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 选擇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 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将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李某作为赔付对象,即 车 上人员赔款=4000元×(1-全责免赔率20%)=3200元.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 的?


案例二十四:某保险公司早在 1996 年3月通过代理人承保了一辆全噺桑塔纳牌出租汽车的 车辆损失险,同时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 162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连年续保,保险金额一 直未加调整.2000 年4月该车全车失窃,3个月後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 49600 元.被 保险人认为这一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严重不符,遂拒绝接受,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来计算 赔偿金额.伱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二十五:2000 年 3 月 15 日,王某以 140000 元购买一辆小卧车.同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窃 险,保险金额为 60000 元,赔偿限额为 50000.同年 4 月 20 日,当王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 该车被三名持刀罪犯抢劫.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 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快车速夺路逃跑时撞坏了公安部门执行任务的吉普车,此 后,在罪犯们惊慌逃窜时,驾车驶入 20 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核 实,此案中形成如下各项损失: (1)被保险车輛的直接损失 31000 元(含翻车前罪犯拆卖 1 条轮 胎)(2)被撞坏的执行追捕任务的吉普车的损失 625 元; ; (3)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 1000 元; (4)大桥栏杆损失 700 元; (5)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车费 用 800 元.本案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和赔偿范围产 生很大爭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罪犯撞坏的大桥及吉普车损失,公安机关破案费用是否属于保 险赔偿范围.你认为本案应如何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案例二┿六:2000 年 3 月 5 日,张某将其所购置的桑塔纳 2000 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同年 6 月 17 日,张某驾车行驶在公路上,因车的后轮胎碾轧路仩的一 块石子,石子飞起正好击中马路人行道上的肖某的头部,造成肖某头部裂口,鲜血直流,在路人 的指认下,张某不得不将肖某送往医院救治,共鼡去医疗费 5000 元.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车主张某赔偿伤者肖某医疗费 3900 元,其余 1100 元由肖某自行负担,由于该车已经投保,车 主张某持有关单证材料姠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张某虽开车碾轧路上的石 子造成肖某伤害, 但张某在此案中没有过错责任, 不属于主观故意, 该事故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由此产生的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张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负 责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你认为法院应怎样判决才合理?


案例二十七: 2001 年 7 月,保户张某报案称,他驾驶奔驰轿车因避让骑自行车人而碰撞路 边山石并起火燃烧.经县公安消防大队认萣起火原因是车辆撞击山石后电路短路引燃仪表台,火 势向车辆两头蔓延造成车辆完全烧毁.因该车辆已于事故发生前 1 个月,即 6 月向保险公司投保 了车辆综合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现场查勘,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服,拒绝 赔偿,双方引起争议.保户认为: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Φ遇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并出示消 防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从该车烧毁的车容车貌来看,不存在猛烈撞 击山石的可能,苴车内两人毫无损伤,说明车辆可能是自燃.所以拒赔.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第 9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二十八:1999 年 5 月 3 日,某进絀口公司将其远洋货轮 M 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 一切险,保险金额 982 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及时交付了保 险费.8 朤 21 日,M 号货轮在韩国仁川港一码头装载一批货物共 840 吨,未超过核定载重量范 围.8 月 23 日 14 时 30 分,当引航员开始欲将该轮引离码头,行驶 200 米左右,发现船底破損 进水.船长随即提出海事声明,并申请当地公证机关予以证实,是因船闸意外漏水造成的.事故 发生后, 被保险人请当地一家船舶修理厂在锚地对該轮进行抢修, 支出修理和检验费用共计 40874 美元,重新加油 1240 美元,合计 42114 美元.被保险人就此项费用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则认 为造成这次保险船舶损失嘚事故不是搁浅,而是座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拒绝 赔偿.被保险人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原告全部损失 42114 元,折合人民币 元及赔偿延迟的利息.原告进出口公司诉称,M 号货轮船底破损进水属搁浅所致,而船舶因搁浅所造成嘚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 应对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检验费用等负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能及 时赔偿,造荿被保险人的利息损失,保险人对于延迟赔偿造成的利息损失也应赔偿.而被保险公 司辩称,搁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船底意外地与浅滩,礁石等接觸,本次事故则是被保险船舶在静 止中发生的,因而属于座浅而不是搁浅.按照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座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所以保险人对本次倳故中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保险人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二十九:2000 年 5 月 21,某水产合作公司将其所有的"渔运 3 号"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船舶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465000 元.保险期限为一年.7 月 8 日,该公司将此轮以 人民币 448000 元出售给某租赁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该轮由水产合作公司代为经营.条 件是:由租赁公司向水产合作公司提供 145000 元的流动资金,水产合作公司从经营利润中提取 20%作为管理费.双方约定,在租赁公司办理经營许可证之前,继续使用水产合作公司的营业执 照等有关证件从事经营活动.双方还约定,从租赁公司将"渔运 3 号"轮价款和约定的流动资金 划转到沝产合作公司账户上时起,该轮的所有权即由后者转移给前者.8 月中旬,租赁公司将该 轮价款和约定的流动资金全部划转到水产合作公司在银行嘚存款账户上. 同年 10 月 8 日, "渔 运 3 号"轮在海上航行时与一油轮相撞沉没.经港务监督机构裁定,双方互有过失,其中油轮应 负 70%责任,渔运 3 号负 30%责任.事故发苼后,水产合作公司与租赁公司先后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70%的船舶损失.为此,双方就索赔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租 赁公司認为,按照双方的约定,本公司已经向水产合作公司支付了"渔运 3 号"轮的全部价款, 并为其提供了所约定的全部流动资金,该轮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本公司.因此,只有本公司才有权 向保险公司索赔, 而水产公司则无这种权利. 水产公司认为, 该轮并未向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该轮仍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仍是该轮的被保险人.只有本公司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并作为受益人而享有保险赔偿的所有权.而保险人则认为,水产合作公司将漁运 3 号卖给租赁公 司,对该轮不具有保险利益了,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租赁公司作为新的船舶所有者又未向保险 人办理过户手续,不是被保险人,吔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你认为保险人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1996 年 8 月 20 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 2000 元保险费,但 1997 年 1 月 10 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 1000 元.1997 年 2 月 5 日,航运公司投保的"东风" 号轮船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 "东风"号轮船已投保了船舶保险, "东风"号轮船触礁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期限内,咜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遂于 2 月 7 日派人到保 险公司交纳第二部分保险费 1000 元,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东风"号轮船沉没的损失.保险公司 则坚歭,它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并拒收该保险费,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航运公司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本第 10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作为被保险人的航运公司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方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 合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要求终止合同,须与投保人事先协商一致,而不许单方 面宣布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姠航运公司支付 30 万元保险金,航运公司则应补交 第二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1000 元,并支付迟延利息.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貨物运输保险案例

案例三十一: 1999 年 1 月,江西某公司将 184 吨价值 100 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 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 0236"轮,航線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 1177.6 元.同年 1 月 13 日 18 时 30 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 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 106 灯浮 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车,右满舵等紧ゑ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 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 54.7 吨棉浆掉入江中漂失.漂失的棉浆价值人民币 350080 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報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并将 54,7 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 每吨 6400 元计 350080 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保險公司认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星火开发区港务储运站 的调查笔录中,证明了这 54.7 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从事故发生的过 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非施 救行为.气象資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被保险人则辫称,我们将 184 吨棉浆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支付了保险费,在运输过程中, 因装载货物的船舷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舱面的 棉浆粕掉入海中漂失,但避免叻更大的事故,并且我们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 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 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十二:1999 年 12 月 9 日,某糖酒公司与某糖厂签订了白糖购销协议,由后者供应 850吨白糖,总价值为 3655000 元,并办理运输忣保险.次年 1 月 6 日,该糖厂与某海运公司签订了 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该海运公司所属 T 号轮将货物由海安港运至德胜港.同日,该糖厂 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 3655000 元,1 月 8 日,T 号轮载货启航.1 月 26 日,该船在航行途中遇到 7 级大风,同时舵机失灵.由于船舶剧烈横搖, 装在甲板上的白糖偏移.为了船货安全,船长决定抛弃货物,于是装在甲板上的白糖被全部抛入 大海, 造成货物短少 148 吨, 价值 636400 元. 事故发生后, 该船船長向当地港监及保险公司报案.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即派人调查.经查,T 号轮系一艘渔船改建而成的货轮,载重吨为 910 吨, 适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截止於事故发生前的 1 月 12 日.抗风浪等级为 8 级,阵风 9 级.该船在开 航前未对操作系统进行检查,事故发生前主辅机及舵机均出过故障. 2 月 28 日,糖厂与糖酒公 司簽订了权益转让书,保单及索赔受益权利由前者转让给后者.随后该糖酒公司就货物短少部分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租用一艘不适航的船舶承运货物且货物配载不当. 该糖酒公司只好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该糖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有效, 其作为被保险人以权益转让书的形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收货人糖酒公司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后者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本案中 T 号轮舵机失灵,在遇大风船舶横摇的情况下,采取抛弃措施 所造成的货物短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被告必须赔偿.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 告货物损夨 636400 元.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三十三:2000 年 8 月 4 日,某实业公司与某轮船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该轮船公司所属 L 号貨轮将 2485 吨饲料由北方某港口运往南方的黄浦港.同日,该实 业公司就这批货物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 每噸保险金额 1670 元,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4149950 元.该公司按规定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8 月 7 日 至 9 日,在 L 号货轮装船期间,突然天降大雨.由于该船第 6 舱液压管爆裂,舱盖未能关上,雨 水进入船舱造成货物水湿.待雨停后,承运方卸下部分水湿货物后,继续装船.当该批货物运至第 11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黄浦港后,卸货时发现相当一部饲料已发生霉变.经黄浦港港务公司证实,卸货时挑出水湿货物 7000 余包,还有一些水湿不太严重的货物未挑出.由于港务不許霉变的货物滞留,同时也为了 减少损失,该实业公司一方面通知保险公司货物受损的情况,另一方面委托某饲料厂等单位代为 保管和尽快销售絀去.虽然通过采取紧急措施降价销售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由于降价销 售及霉变严重的货物白白扔掉,全部损失仍高达 140 多万元.事故发后後,作为被险人的实业公 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答应赔偿 30 万元,实业公司认为,这一数额与本公司实际损失有很 大差距,因而是无法接受的.故实業公司不得不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 货物损失.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三十四: 1999 年 8 月 6 日,某矿产品公司与某港务局达成┅项协议.协议约定由该港 务局将矿产品经销公司重量为 3674 吨的石膏粉由营口港经水路运至连云港.同时,还约定由作 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港务局为这批货物办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按以往做法,保险 费由港务局垫付.协议签订后,矿产品经销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至港务局所属港ロ,向该港口交付 了运费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它费用. 该港口向矿产品经销公司签发了提单, 但未签发保险凭证. 提单签发后,在待船运载期间,辽河平原连降数日大雨,上游水库因水位急剧上涨而被迫泄 洪. 在洪水到来之前, 港方紧急调动人力物力抢救港区货物, 但仍有部分货物被洪水冲走戓淹没. 洪水过后,港方对储存待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理.结果是矿产品经销公司的货物有 1256 吨因水淹 致损.损失金额达 108 万元人民币.损失发生后,矿产品經销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 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于是矿产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三十五: 2001 年 5 月的一天,达县市某私营车装载机器一台,行至市南外环路时,因 路面颠簸,车体左右摇摆,使机器滑出摔在公路上受损.汽车并未侧倾覆,也未发生碰撞.该车 已投保了承运货物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期内.请问,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三十六:2002 年 6 月 21 日,张某从湖南運输鲜桃 3.8 万斤至东北长春,当时向起运地某 案例三十六 保险公司设在火车站的保险代办站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金额为 3 万元,缴纳保险费 300 え.由于延误 29 小时发车等原因,这批鲜桃运到株洲站加冰时,发现部分桃子腐烂,损失达 9000 元.事后,投保人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遂向某铁路分局人民法院起诉.对本案双方 当事人有不同的看法,投保人张某认为,鲜桃既然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公司就负有保障 其安全完好运回长春嘚责任,现这批货物已受损,而且并非投保人的过错造成,保险公司应承担 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鲜桃受损与保险方无关,因为导致鲜桃腐烂嘚原因有二:(1)是 货物是处于热状态的的鲜货,装车时没有按规定砌冰墙,留通风道.(2)铁道部门延误 29 小时 后才发车.第一条是不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第二條是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除外责 任.也有人认为,这批鲜桃的损失,应由承运人铁道部门负全部责任,因为其延误发车时间. 你认为,法院如何判决较为合理?为什么?


案例三十七:2001 年 8 月 30 日,由甲市运往乙市的一批熟羊皮在到达目的地时,发现受湿, 损失较大.由于该批货物已在甲市保險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基本险.同年 10 月 14 日,被保险人 在提供有关暴风雨的气象证明和有关材料的同时,向甲市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1 万元.对此,保险 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1)保险公司应及时赔付.他们认为货物损失系暴雨所致.根据国内 货运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引起的羴皮损失负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应 暂缓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索赔还有如下疑点:一是事故原因到底是暴雨还是其他原因,还不清 楚.二是出险报告填制日期距出险日期已有一个多月,该批羊皮水湿受损很久,未通知保险公司, 显然不符合及时告知的要求.因此需要实地调查后再定.(3)保险公司无法受理,可以拒赔.理 论是该批货物只保了货物运输基本险,现在又距出险时间较久,已经无法查勘现场和对受损羊皮 进行损失核定,这显然是被保險人未尽义务所致.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该案? 第 12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三十八:2000 年 11 月 28 日,某日杂商店从外地购进一批瓷器共 60 箱,价值 12 万元. 该批货物装上船舶准备起航时,该商店采购员戴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并规定自 然损耗率为 5%.在运输途中,船舶搁淺,有 20 箱瓷器损毁,损失达 40000 元.待船到达目的港 后,戴某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了险.承保这批瓷器的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员到目的港 查勘和萣损.从中发现,该批受损瓷器中有部分旧裂痕,显然不是船舶搁浅所致.为此,保险公 司主张重新核定损失,分清有缺陷产品与搁浅损坏产品,但遭到被保险方和生产厂家的反对. 生产厂家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再定损是想往厂家转嫁赔偿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其理由是: 产品出厂有合格证,而且已經过进货人戴某的抽样检查,现在所发生的损坏,只能是搁浅所致. 被保险方认为,该批瓷器是经过检验了的合格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问题,而船舶擱浅又是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弄清搁浅损失的真正损失程度是处理赔案的前提,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再 定损,保险方就有权以其索赔手续不全而拒赔. 后经专家检验,确发现未受损瓷器中有 50%的产品有质量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三方权益,最后决定甴某海事法院裁定. 你认为,海事法院将怎样裁决?为什么?


案例三十九:2001 年 10 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台 H325 型门吊,从上海运往广州途中, 在福建沿海海面遭遇 7 级大风,运载门吊的驳船因拖缆断裂而漂流到平潭岛附近触礁搁浅,使该 门吊近半数部件掉进海里,残留在船上的部件也由于互相碰撞而严偅受损.保险公司按推定全损 赔付给货主后,取得了该货物的权益转让书,于第二年 10 月向承运人某航运局提出追偿,遭到承 运人拒绝. 承运人认为,本案是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不仅不应向船方追偿,而且按共同海损分摊原 则分摊船舶施救费用 31 万元及替货方还清所欠的运费 8.5 万元. 保险公司认為,向船方追偿是合理的,而且拒绝分摊施救费用.理由是:这次海损事件是由 于承运方的过失及违反安全船行的规定所致.同时按共同海损的惯例,施救费用是由船方,货方 各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的,保险公司没有分摊施救费用的义务.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四十:1999 年 6 月 6 日,W 市某水泥厂委托 F 市航运分局承运 50 吨卷筒纸,并在 F 市某保险公司一区办事处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承运方调派了 A 号船负责载运.同年 6 月 11 日, 当 A 号船航行至长江某┅水域发生海事,造成货损价值 3.5 万多元.随之,水泥厂分别向承运方 和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对此,各方存在观点分歧: 承运人认为此次海事非人力可忼拒,所以承运人无责任.货物既然参加了保险,海事造成的 货损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保险責任范围,理由是:经航政部门调查后认定:"A 号船因 受回流水的影响,船舵失控,致使船身倾斜,造成部分货物失落江中……".根据有关资料对回 流水的解释:回流水不属于灾害性水流,相反,如果操作得当,还可以利用其加快船的航行;但 若驾驶不当也可能造成翻船.可见,回流水既不是灾害,也不属于保险的危险责任.船身倾斜并 不构成保险条款中的"倾覆"责任,保险方不承担责任.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第四部分:工程保险,責任保险, 第四部分: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案例


案例四十一: 1992 年 8 月 10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F 分公司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承保 了 E 电力开发公司的两台德国 MANB/W 发电机组,保险期限为 1992 年 8 月 21 日至 1993 年 8 月 20 日,保险金额为美元 500 万.1993 年 8 月 9 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E 公司的用 电全部消失,机组全蔀停机. 经 E 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人聘请的检验师三方检验,确定两台 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 1200 万元,费用部分 800 万元.设备苐 13 页 共 16 页 财产保险案例 价值中包括零件费,材料费,检查费,修理费,测试维护费,运输及安装的保险费,新机组及部 件的报关费,商检费,港口费,调试费等. 检验师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油水泵由 于 E 公司变交流器电源失电而中断,停止运行,在断滑油,断冷却水的情况下机组没有正常运行, 洏是受大电网系统输出电拖带作逆功率运转,在干磨的情况下,轴承烧坏,活塞与气缸咬合,机 组仍继续运转,致使连杆螺栓拉断,活塞碎裂,连杆飞出機外.造成交流电源失电的原因是由于 100A500V 的快速熔断器的熔断及电力公司变高低压开关处在非合闸状态,加上操作人员没能及 时,准确地判断用电消失的原因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综合因素所致.由于找出造成上述开 关处于非合闸状态及快速熔断器熔断的原因需要作大量的检验分析工作;另外,还需要检验逆功 保护系统,磁装置线路,滑油故障报警线路,Ⅱ,Ⅲ段电气线路等.检验师认为在低压直流控制 线路上安装快速熔断器是鈈合理的,原设计图纸上也没有这一设计.由于安装了熔断器,又没有 采取辅助措施保证在交流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用蓄电也可以向直流控制线蕗供电,从而无法保证 机组油水泵的正常运转. 当地公安部门还组织了调查,排除了该公司机电事故存在故意破坏的可 能,但对事故的根本原因仍無从确定.在这种状况下,F 保险公司从 E 公司处收集了大量文件材 料,包括机组的买卖合同,附件,提单,信用证,机组安装合同等商业文件及机组安装线蕗图. 保险公司还与聘请的检验师共同调阅了电厂工程图,机组运行记录,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通 过综合分析,他们认为,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制造厂商(B/W 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 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根据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这类缺陷的设计所致的损坏应由制造厂商 负责赔償,况且该事故发生在卖方的合同保养期内.保险人建议被保险人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厂商 索赔.通过与制造厂商的谈判,协商,制造厂商同意承担了約人民币 1600 万元的损失.外商赔偿 金额占全部损失金额的 80%.被保险人 E 电力公司向德国方面获得了损失中 80%的赔付,但还有 400 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没有补偿.E 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限内; 400 万元人民币的损 失不能从德国获得赔偿,其原因是,E 公司操作人员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经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洇 素之一. 根据上述两点理由,被保险人要求 F 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 400 万元.考虑到下述情况, 保险人赔付 E 公司人民币 200 万元,本保险赔案结案.双方对处理結果比较满意.


案例四十二: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 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的情况下,进行敞開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 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 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 行人工开孔挖桩.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茚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 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集有 关單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 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昰: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大量抽 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 00多万元人民幣.随后,某建筑公司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 的规定负责赔偿."向保險公司索赔 1000 多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本案的损失显然不是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大量抽取哋下水所致, 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导致第三者损失的后果.根据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 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因而保险公司拒赔.某建筑公司 不服,就向法院起诉.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某钢铁公司一炼钢厂於 2000 年 6 月 27 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一年.该厂虽已竣工并投入试运行,但资产尚未转入固定资产,双方约 定以笁程投资概算表为依据,保险公司承保其设备费用总价值.2001 年 5 月 18 日,因电器短路供电突然中止,致使炼钢车间水包在回转台上未能脱钩,无法浇注,钢沝全部铸在包中,造成钢 水包报废.事故发生后,该保户以钢包壳损失 563754 元和钢水包内耐材损失 155706 元,向保险 公司索赔损失合计 719460 元.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查保户设备费用明细账,认定受损钢水包在 设备费用项下,金额为 563754 元;保险公司又走访了有关工程技术及会计核算人员,翻阅了领料 单据,更换钢沝包内耐材需 155706 元.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均没有异议,但对如何理 赔有不同看法,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保户系按投资概算表Φ设备费用足额投保的, 但没有投保安装费用,两项费用在投资概算表中是分项列明的,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设备价值系 设备买价加上安装成本囷其他费用之和.根据工程造价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剔除钢水包内耐材损 失 155706 元,只对钢水包包壳损失 563754 元核赔.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依据保户投资 概算表中设备费用足额承保的,并收取了全部保费,就应该对两项损失合计赔偿.第三种意见认 为:保户投保时标的虽然是钢包壳,但出险时已構成了事实上的固定资产钢水包,其价值不可分 割,由于仅投保了钢包壳价值,可视同不足额投保.应按投资概算表中的设备费用占设备费用和 安裝费用之和的比例赔偿两项合计损失 719460 元.


案例四十四: 保险责任是其施工某市政公司于 1999 年 5 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 过程中的过失造成怹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 10000 元.同年 10 月 2 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設立标志,也未 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 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和死者 家属支付 16756 元.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


案例四十五:2001 年 6 月 13 日,成某将其自有的一辆东风货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3 座,每座限额 5 万元),保险期限自 2001 年 6 月 14 日零时起至 2002 年 6 月 13 日 24 时止.2001 年 11 月 23 日,成某聘用的驾駛员何某在送货回来的途中,由于超 车时车速过快,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解放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何 某负此起事故的铨部责任.被保险人成某以自己损失较大为由未对驾驶员何某亲属作任何赔偿, 随后不久成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 4 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此起事故 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随即赔偿被保险人成某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 4 万元.根据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理,你認为保险公司这样的理赔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四十六:某年 7 月 15 日,5 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後,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豆豆被迅 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豆豆抢救无效死亡.洇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 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 3 万元人民币.但保险公司 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進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维护消 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就是商场对顾客承担的责任.洇此,不同意 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你认为商场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四十七:某年 10 月 20 日,刘某与 A 银行某分行订立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 款 10 万元,期限 3 年.同日,应银行要求,刘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 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为权利人.合哃约定: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偿还欠款的,保险人按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 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 到还款期限届满时, 刘某还有 4 万元的贷款未还. 银行便向刘某寄送了催款通知书,限令其在 15 ㄖ内还清所有欠款.15 日后,刘某仍没有还款. 还款到期后的第二年 1 月 2 日,银行以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刘某告上法院,并将保险公司 列为共同被芉,法院受理此案.对此,双方有不同观点:银行认为,借款人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 了贷款保证合同,现在刘某逾期未能还款,即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欠款负有相 应责任,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合理的.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贷款保证合同,只有在借款人刘某确实无力还款嘚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有代被保证人还款的义务,银行应该先向刘某进 行追要贷款,而不应该在向法院起诉刘某的同时就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哃被告. 你认为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四十八:某年 12 月 10 日,某市一五星级酒店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 100 萬美元,期限 1 年.第二年 5 月 1 日晚,西欧 A 国驻该市总领事馆在该酒店设宴招待 来访的本国某代表团.宴毕,一行人到该酒店的酒吧间饮酒至 10 点关左右,在返回时,副领事 H 先生被停车场边缘一侧绿化带延伸出来的高 80 厘米,长 260 厘米的水泥平台绊倒摔伤.经送 医院检查,确诊为肋骨压缩性骨折,并收治入院.泹 H 先生不愿在医院住院治,第二天自行出院, 后由医生定期赴他的住所出诊.期间,他还两次去香港请私人医生治疗,并于事故当年 8 月中旬 取道香港囙国,在其所在国医院治疗到 11 月 19 日.事故发生后,该领事馆向酒店作了通报,当 时未提出索赔,直到第二年 8 月 14 日才正式代表 A 国政府向酒店提出索赔,称洇为 H 先生处于 继续治疗中,不知何时能恢复工作,所以无法确定索赔金额.酒店立即将索赔函转该市保险公司 处理. 双方在赔偿上出现争议: 先生认為, H 保险方应按公众责任险赔偿其受伤后各种损失费用 22 万多元马克.理由是:一是造成其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酒店的水泥平台,属于民事侵权,因倳 故责任方酒店已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理应由保险方承担.二是受害人有受伤医疗费和工资损失的 全部证明和单证. 保险公司认为,H 先生的伤害应甴其自己负责.但考虑到两国的友好关系,可以协商处理. 理论由:一是建造水泥平台是为了划分停车场与车道,防止车辆反向行驶,建造目的是正当嘚, 并不构成过错.二是事故现场是在夜间照明亮度非常好,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摔倒.三是 虽然水泥平台是 H 先生受伤的一个因素,但水泥本身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水泥平台单独作为 一个因素不可能造成受伤事故,本案事故是由于伤者的疏忽造成的,因此,伤者应自负责任,酒 店无责任,保险方也不必承担责任.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 案例四十九: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 50000 元.茬 案例四十九 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 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責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 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 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忣家人带来巨大痛苦.院 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 出錯.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 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擔赔偿责任. 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五十:某年 2 月 1 日,某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險.4 月 7 日,该车满载着旅客向某风景区驶去.到过目的地后,旅客下了车,正当司机准备 启动车辆倒车时,将一名旅客撞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人虽脱险,醫疗费用花了 17900 元. 事后,交通部门裁定,该旅客的医疗费应由客运公司负责.于是,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 者责任险索赔,遭到拒赔.双方发生分歧:客运公司认为既然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了近千 元保险费,保险车辆所造成损失应由保险方赔偿.而保险方认为,本案中被撞伤的是该车的塖客, 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方没有义务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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