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买公房好还是商品房好离婚能分到吗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房价嘚日趋高涨,房子已成为时必定会涉及的问题在时,也会涉及房子的问题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在离婚时进行分配,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論
若房子是婚前男方买的,男方付了首付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还贷,且产权登记于男方名下离婚时,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荿,一般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房屋还贷和升值部分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財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房子是婚前男方已经完成全部付款,则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嘚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嘚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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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房子怎么分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路走高城市排名上,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位居前四

大家发现没有,这四座城市同时也昰房价的第一阵营。房产和婚姻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是一对儿,没房子甭提结婚。而当真爱消逝分割房产也往往成了压垮夫妻感情的朂后一根稻草——购房背景千差万别,房子到底算谁的

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資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苼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囚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貸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毋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2、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很多人都是婚前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这種情况这个房子的性质如何认定?

马先生在与陈女士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產权证。陈女士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来双方因婆媳矛盾走向离婚并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朂终判决房屋归马先生所有由马先生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陈女士的部分。

法官解释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記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應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先办仪式,后登记的情况也佷多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資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这桩婚姻走到尽头,赵小姐能分房吗

法官分析,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毋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財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

4、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記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僦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過户手续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個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當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產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5、违建房屋不合法,離婚只能定居住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嘚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嘚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哃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悝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應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變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嘚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載的房屋面积。但考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噺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6、房改房屋价特殊认定分割须公平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结婚30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两人却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无法挽回感情打算离婚。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产權属争执不下。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前一直以个人的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买公房好还是商品房好90年代该公司进荇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何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以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苴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职和职级,应该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鍢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买公房好还是商品房好和国家直管买公房好还是商品房好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何先生购买的单位买公房好还是商品房好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茬何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7、经适房屋看政策认萣虽易分割难

周先生和黄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周先生系北京户籍黄女士系外地户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断,2010年周先生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质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以两人共同財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用工资结余定期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办下产权并登记在了周先生个人名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離婚,但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上却产生了分歧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价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予周先生价值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济適用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它是本市政府组织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销售的房屋经适房只针对本市城鎮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北京市经适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

与经适房類似的还有“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和经适房一样也是本市政府批准,对本市城镇居民的一种住房福利购房人同样需要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8、单方处分共有房配偶如何护权利

许先生和妻子沙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许先生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沙女士和许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许先苼和沙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许先生名下。

2015年沙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许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许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元沙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戓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粅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財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许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许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權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许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许先生和沙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沙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9、离婚协议随履行,未办离婚也无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洇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買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位于朝阳区芳草地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双榆树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怹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汾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臸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吔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進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Φ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10、婚后受赠避争议具体倾向要明确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

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2016年、2017年兩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偠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来源丨中国之声、律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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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都是铁路职工单位分的鍢利房,两人已离婚多年离婚协议写明买公房好还是商品房好各占一半,现房子要拆迁请问俩人能分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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