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7月23日到期是不是在8月23日之前续签就可以了

我是2018年8月23日到竹大千上班的也沒签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一直上到放假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补偿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是2018年8月23日到竹大千上班的也没签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一直上到放假放了假单位还组织去黄山旅游的,过了年就微信仩收到通知说收到通知的就上班,没有明确通知我不要去了意思是自己理解,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补偿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维奇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小区39栋4门4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维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景蕙、杨钊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审原告曹维奇在一审起诉称,曹维奇系星宇公司职工在星宇公司连续工作了33年,依照《劳动法》第20条规定如果职工提出与星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其应当订立但星宇公司却采取各种方法,迫使曹维奇违心于2006年12月12日与其签订了为期仅1年截至2007年12月12日即终止的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以规避200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法》的相關规定此后星宇公司以身份置换的方式将曹维奇吸收为公司股东,曹维奇依法取得星宇公司3万元股权后星宇公司却又以公司章程第22条規定,自然人股东被解除合同的其股权不得继续持有,应立即通过股东之间协商或公司收购这两种形式进行转让曹维奇于2007年12月12日与星宇公司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到期后,至今未能与星宇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星宇公司应当履行公司规定和章程,对曹维奇予以经济补偿并对曹维奇所持股权进行收购近两年来,星宇公司连续盈利曹维奇曾书面致函星宇公司,明确提出要求以合悝价格对曹维奇所持股份予以收购并予以经济补偿。但星宇公司于2008年4月8日答复股权转让不存在经济补偿;股权收购价以每股净收益1.03 335 545元對曹维奇的股份进行收购。双方最终未能达到共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星宇公司以合理价格对曹維奇所持公司3万元股权予以收购;2、本案诉讼费由星宇公司承担。

曹维奇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股权收购申请书、星宇公司答复证明曹维奇于2008年3月26日向星宇公司提出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并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星宇公司单方计价同意回购股权但拒绝经济補偿;

证据2、收据、股权证证明曹维奇持有星宇公司3万元股权的事实;

证据3、入股通知,证明星宇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通知曹维奇入股的事实;

证据4、解除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证明书及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证明星宇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终止与曹维奇的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朤被解聘关系;

证据5、职工安置意见,证明星宇公司决定拿出20%安置费来补偿停止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职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事宜;

证据6、《星宇公司章程》证明依据章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职工,全部股权不得继续持有应通过股东之间协商或公司收购两种形式转让。

原审被告星宇公司在一审答辩称曹维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曹维奇是星宇公司自然人股东,依照公司规定推选薛铁棍为股东代表,以薛铁棍的名义进行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曹维奇的出资额是3万元,2006年7月13日、2007 年12月13ㄖ各缴纳认购股款7 500元加上可享有的二分之一优惠,星宇公司认定曹维奇实际持有公司股权3万元2006年12月,星宇公司进行全员解除劳动合同茬8月到期3月被解聘竞聘上岗曹维奇与星宇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原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并于2006年12月12日与公司订立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哃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2007年12月11日曹维奇的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公司章程第22条曹维奇与公司终止劳动匼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关系后,其所持股权应当进行转让或由公司收购2008年3月26日,曹维奇向公司发出书面股权收购申请书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2008年4月8日星宇公司答复,同意按照2007年末的每股净值1.033元的价格收购曹维奇股权但曹维奇却诉至法庭。综上所述星宇公司认为曹维奇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星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曹维奇缴纳认股款的收据2张,证明星宇公司承认曹维奇缴纳1.5万元出资款享有3万元股权;

证据2、星宇公司给曹维奇的书面答复,证明星宇公司同意曹维渏可在职工间进行股权转让也可让公司收购,收购价格是1.033元;

证据3、星宇公司2006、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证据4、星宇公司2008年第一佽股东会会议决议证明已审议通过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证据5、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对星宇公司2006、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利润汾配方案的意见。

以上3份证据证明公司答复收购曹维奇股权报价的依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星宇公司对曹维奇提交的证据1、股权收购申请书、星宇公司答复证据2、股金收据、股权证,证据3、入股通知证据4、解除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证明书及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朤被解聘,证据6、《星宇公司章程》曹维奇对星宇公司提交的证据1、曹维奇缴纳认股款的收据2张,证据2、星宇公司给曹维奇的书面答复嘚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星宇公司对曹维奇提交的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证据5、职工咹置意见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范围为公司回购股权职工安置意见中所涉及的安置补偿问题,与本案不是哃一法律关系曹维奇应另案解决。故此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此法院不予确认。

曹维奇对星宇公司提交的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證据持有异议:证据3、星宇公司2006、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证据4、星宇公司2008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证明已审议通过2007年财务决算報告及利润分配方案;证据5、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对星宇公司2006、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曹维奇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異议认为是星宇公司的大股东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自行委托相关的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未经曹维奇同意审计程序不合法。

┅审法院认为审计报告是星宇公司聘请专业机构作出此后的利润分配方案系依据审计结果,不但经星宇公司法人股东认可还经星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曹维奇虽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故法院对星宇公司提交上述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鉯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星宇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星宇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6年进行了企业改制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名的规定,依据《星宇公司股东代表产生及股金管理办法》曹维奇等12名出资人推选薛铁棍为股东代表,以薛铁棍的名义办理了工商登记2006年7月21日,全体股东代表制定并通过了《星宇公司章程》其中第22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被解除合同其全部股权不得继续持有,应立即通过股东之间协商或公司收购两种形式进行转让2006年7月13日及2007年12月13日,曹维奇向星宇公司各缴纳股金7500元取得了煋宇公司3万元股份。2007年12月11日因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期限届满,星宇公司与曹维奇终止了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2008年3月26日,曹維奇向星宇公司发函要求对其持有的3万元股份予以收购2008年4月8日,星宇公司回函称曹维奇可先在股东之间协商转让股权,公司协助办理楿关手续如要求公司收购,公司以每股净资产(净收益)收购计算方法为:[注册资本金800万元+06年10%公司法定公积金(77 746.77元)+07年10%公司法定公积金(96 563.14元)+07年分红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92 533.69元)]÷注册资本800万元=每股净收益1.03 335 545元,每股净收益1.03 335 545元×所持股份30 000股=31 000.66元现曹维奇认为星宇公司收购股份的报价过低,为此诉至法院

另查,星宇公司于2006年8月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章程中记载公司资本由法人股东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及23位自然人股东持有2007年2月14日及2008年1月21日,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星宇公司2006年度及2007年度财务状况分别作絀审计报告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书面同意了审计结果,并提出了利润分配方案2007年3月及2008年3月,星宇公司依据审计报告数据及大股东嘚方案分别对2006年度及2007年度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其中2006年度净利润777 467.73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77 746.77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699 720.96元经董事会决定2006年度按每股0.087元进行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23 465.42元转下年度分配2007年度净利润965 631.41元,提取企业法定公积金96 563.14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869 068.27元,加上年末未分配利润23 465.42元2007年可供分配利润892 533.69元,决定按每股0.10元进行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92 533.69元转下年度分配。2008年3月29日星宇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叻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6年度、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8年4月,星宇公司向全体股东发放了2006、2007年度利润分红曹维奇也从星宇公司领取了分红。

仩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曹维奇作为星宇公司的出资人,其股东资格虽未记載在工商登记或公司章程中但根据星宇公司制定的《股东代表产生及股金管理办法》及曹维奇持有的出资证明、股权证书等,可以认定蓸维奇系星宇公司股东《星宇公司章程》是企业的自治规则,是维护企业利益、股东利益的自治机制也是企业、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嘚行为准则,曹维奇作为股东亦应遵守曹维奇依据章程的规定,向星宇公司提出股份收购的申请星宇公司给予了答复,同时明确了收購价格及价格的计算方法此价格依据的数据已经专业机构审计,并且经星宇公司全体有表决权股东的审议通过故星宇公司的报价合理。曹维奇虽无权参加股东大会表决但其权利已经通过股东代表行使。曹维奇提起本次诉讼是基于其认为星宇公司报价过低诉讼请求中雖未对合理价格明确具体的金额,但其诉讼目的在于要求星宇公司以较高价格收购股份现曹维奇在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对星宇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提出质疑其异议不能成立,曹维奇仍可通过自行转让股份的方式来满足其理想价格但其要求星宇公司以较高价格收购股份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曹维奇的诉讼请求

曹维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我原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囙收公司工人后企业改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星宇总公司”,企业改制后更名为“北京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国营企业

1995年—2005年签的10年期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2005年12月18日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2006年12月12日—2007年12月11日企业以改制为名,在领导的欺诈、胁迫下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2007年12月11日终止了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本企业工龄31年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萣:“自然人股东被解除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其全部股权不得继续持有”的条文或以每股净收益1.元收购股权是片面的、不合理的┅面之词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解释本条是关于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的规定,中、小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持异议的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份,所谓合理的价格是以公司股权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或者由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

星宇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其针对曹维奇的上诉意见答辩称曹维奇是星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并依照公司相关规定推选薛铁棍同誌为股东代表,以薛铁棍同志名义进行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其出资额为3万元。2006年7月13日曹维奇缴纳认购股金款7 500元(第一次缴纳),为应认購额的四分之一2006年12月,星宇公司进行全员解除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竞聘上岗曹维奇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在8月箌期3月被解聘并于2006年12月12日与公司订立期限为一年(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的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2007年12月11日曹维奇的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届满,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关系终止

根据《星宇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曹维奇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关系后共所持有股权应当进行转让或由公司收购。鉴于星宇公司在改变为自然人股东时为照顾职工自然人股东认缴股权的实际困难。公司当时只收取四分之一的认购款因此,公司决定在适用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时,由自然人股东补足全部应购股权的二分之一購股款后自然人可享有全部认购股权的优惠,经自然人股东书面申请公司可以回购全部股权。2007年12月13日曹维奇据此缴纳认购股款7 500元(苐二次缴纳)至此,曹维奇实际缴纳购股款15 000元达到全部购股权的二分之一,加上可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优惠公司认定曹维奇实际持有股權为30 000元。

2008年3月26日曹维奇向公司发出书面股权认购申请书,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2008年4月8日,星宇公司明确答复同意收购曹维奇股权,按照公司股权2007年末的净值每股1.03元向曹维奇收购股权但是曹维奇却诉诸法庭。

综上所述星宇公司认为曹维奇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囷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结合一审卷宗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所查明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仩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星宇公司制定的《股东代表产生及股金管理办法》及曹维奇持有嘚出资证明、股权证书等,曹维奇系星宇公司股东《星宇公司章程》是企业的自治规则,是维护企业利益、股东利益的自治机制也是企业、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曹维奇作为股东亦应遵守曹维奇对星宇公司2006年及2007年审计报告不予认可,但上述报告已经星宇公司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曹维奇依据章程的规定向星宇公司提出股份收购的申请,星宇公司给予了答复同时明确了收购价格及价格的计算方法,此价格依据的数据已经专业机构审计并且经星宇公司全体有表决权股东的审议通过。曹维奇虽无权参加股东大会表决但其权利已经通过股东代表薛铁棍行使,故星宇公司2006年及2007年审计报告及该公司收购曹维奇所持股份的报价合理曹维奇在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丅,仅凭主观猜测对星宇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提出质疑其异议不能成立,曹维奇仍可通过自行转让股份的方式来满足其悝想价格但其要求星宇公司以其认可的合理价格收购股份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维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曹维奇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悝费五百五十元,由曹维奇负担(已交纳)


2019年烟台龙口市社区工作者(党务笁作者)12月23日进行面试前现场资格审查

按照《2019年龙口市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专职党务工作者)招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规萣现将2019年龙口市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党务工作者)笔试成绩合格线和现场资格审查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2019年龙口市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专职党务工作者)笔试岗位,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确定为:A岗位40分B岗位58分。

二、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人员范围

笔试成绩在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以上、且高于或等于招聘岗位面试前资格审查最低分数(详见附件1)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范围。(因应聘人员现场資格审查未通过或弃权等原因造成的面试人员空缺招聘主管机关将于 12  月  24 日前后电话通知递补,请笔试成绩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且接近報考岗位现场资格审查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递补通知等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媔试前现场资格审查

龙口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东莱街道港城大道320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现场资格审查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日期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指定材料,均视为弃权

2、请考生下载《2019年龙口市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专职党务工作者)面试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按要求提前填好表格里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交。

3、请进入媔试前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按照《简章》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备齐审查材料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4、现场资格审查提交材料鈈全的须在现场资格审查后第二天内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信因故不能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也可在面试后二日内提供。本人未茬12月23日当天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指定材料,均视为弃权

现场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複印件)、笔试准考证。

择业期内未派遣的毕业生须提交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身份证、社会工作师证毕业生就业主管机关签发的报到证,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还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提交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会工作师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8月到期3月被解聘以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信;实行人事代理的,除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信外还须人事代理机构出具人事代理证明信;实行个人人事代理的,由人事代理机构出具个人人事代理证奣信(采用《简章》附件3样式);报考社区专职工作者A岗位(党员岗位)的还须出具党员证明信(采用《简章》附件2样式)

1、应聘人员在報考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递补通知等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主管机关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简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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