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税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使用财视扫码登陆
下次自动登录
其它账号登录:
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字体:&&&&中金在线微博微信
扫描二维码
中金在线微信
  财税〔2013〕65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
中金在线推出"微行情"服务啦!关注中金在线微信,您可以随时随地发送股票名称、简拼或代码,1秒便可查到最新行情;发送"黄金"、"白银"、"利率"查询贵金属报价和基准利率。快试试吧!
微信关注方法:1.扫描左侧二维码;2.搜索"中金在线"(cnfol-com)关注中金在线微信。
我来说两句
24小时热门文章
栏目最新文章
频道文章精选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
中金在线声明:中金在线转载上述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微信扫描二维码,体验微行情服务,速查股票、利率、贵金属行情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 正文
国家出台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主办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备案序号:晋ICP备
山西省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制作维护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
邮编:030001 E-Mail:shanxiczt@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扩至所有企业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向福建国税12366服务热线咨询,该公司最近拿下两个工程投资建设项目,一个是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另一个是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想了解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具体的办理程序。座席员针对纳税人的询问,作了细致的解答。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适用对象
根据财税〔2013〕6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扩大到其他按规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其他企业。
  前置条件 财税〔2013〕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必须同时具备六个条件:一是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是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是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是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是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是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2013〕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财税〔2012〕12号       财税〔2013〕65号
    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
优 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  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
惠 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  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
对 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  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
象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
变   本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  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化 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  除。
  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
  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陈文裕&& 淘税网cntaotax&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财政部: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棚户区|改造|企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财政部: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热词:
您所在的位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将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 &&&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 三、本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事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处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