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借据担保人借款合同处签名,并未在借据合同签名,并且在收条签名,需要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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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让他在收条上签名,直接有借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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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怀柔区 | 发布: 2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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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上签字未表明身份将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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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络原创
作者: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导读: 日,被告越某通过另一被告王一(化名)向原告王二(化名)借款现金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一在借条中“今借人”下方处签名,未表明其身份。被告越某自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王二遂将越某和王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越某偿还借款,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
日,被告越某通过另一被告王一(化名)向原告王二(化名)借款现金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一在借条中“今借人”下方处签名,未表明其身份。被告越某自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王二遂将越某和王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越某偿还借款,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的审理中,对被告王一在借条上的签字应当怎样认定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被告王一为见证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被告王一为保证人。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王二与被告越某互不相识,此笔借款合意系双方通过被告王一达成,虽然借条中仅有借款人签名栏,并无担保人签名栏,但被告王一在借条中“今借人”下方处签名,结合“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体系解释规则,应认定被告王一是被告越某向原告王二借款的“担保人”。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如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李亮 刘浩娟)十天内免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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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区别...
借条、欠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区别及3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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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欠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区别  借条、欠条和收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是非常广泛的。不过,因为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律师提醒,“条子”要谨慎,避免落入他人的陷阱,写“条子”还要注意用规范的格式和规范的语言,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欠条和收条的3大案例  案例1 借条丢了险失10万  李某朋友刘某说急需用钱,想向李某借10万应急,3个月就还。李某是个豪爽的人,就一口答应了下来。  刘某拿到10万时,给李某打了一张借条。3个月不到,刘某就还了借款,并付给了王某一些利息,刘某并要求把借条拿出来撕毁。但当时李某的钱包丢了,那张借条也一起丢了。刘某就要求李某写了一张收条给刘某,上面写明“收到刘某10万元”。  李某以为借贷关系就这样结束了,但没过几天,刘某竟拿着收条要王某还钱,李某气疯了。半月后李某收到了法院传票。  法院审理认为,收条并非借条,不是债权的凭证。即便李某签名的收条,证明李某收到了刘某15万元,也不能证明这笔钱就是李某所欠的债务。最后,法院驳回了刘某姐夫的起诉。  律师提醒:借条收条法律效力不同  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  案例2 借钱人状告出借人还钱  王甲朋友李乙因经营饭店缺钱向王甲借款10万元,王甲万万没想到李乙在给王甲写借条时设置了圈套:李乙写到:王甲今借李乙10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本借条一式两份。下面有李乙的签名和日期,同时李乙要求王甲也签名并说是为了给他的合作伙伴看的,王甲也没多想签了字。然后双方各自收起一份借条。  3个月之后,李乙没有还钱,半年之后,还是没还钱的表示。王甲前去察看动静,发现李乙的生意很火爆。王甲找李乙还钱,李乙称暂时没钱,年底再说。王甲一听火冒三丈,心想说好了3个月还钱,都半年了还不还,再说你李乙生意这么好还说没钱,鬼才信呢,于是和李乙发生了争吵。王甲回家后越想越生气,便打算起诉李乙,但是心里还是有些顾虑。正犹豫不决的时候,王甲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李乙起诉王甲借款!王甲当时气得晕倒。后王甲聘请律师代理此案。法庭上,王甲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当天在银行的取款凭证和当时的在场见证人------曾经在李乙饭店打工的会计赵丙(那天是赵某跟着取得钱)。法庭经审理认为,王甲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和王甲的取款证明,可以证明李乙向王甲借款10万元,而非王甲向李乙借款10万元。于是依法驳回了李乙的诉讼请求。这起荒唐案到此结束,王甲虽然赢了官司,但是也受到了不小的打击。  律师提醒:写借条时要注意格式和语言规范  借条是当事人双方为处理财务、物资或事务来往,写给对方作为凭据或有所说明的条据。由于借条一般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借条的写法格式。  一般来说,借条的格式为: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借款人签名时,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借条内容的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  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言。  另外,律师提醒,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不管是欠条还是借条,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一般来说,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对欠条而言,如果有还款日期,则从还款日期挤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还款日期,则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两年。  最后,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案例3 甲乙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比例。双方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应支付违约金为日标的的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违约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乙方诉诸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问题的提出:  1、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调整?  2、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理论上,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颇多争议,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司法工作者有时也无所适从。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探析。  有的学者对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出如下一些方式: 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可见实务中对于违约金调整适用标准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标准也尝试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中的疑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分不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最新调整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根据银发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7%为合理。银发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贷款利率约定为11.7%,则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贷款罚息为日万分之四点八一。  根据日法(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律师提出以下算法值得推荐: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不超过四倍则利率为23.4%则为允许范围内。逾期贷款利息在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1%,即日万分之九点六二。如果以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0.9,1.7]为参照,则5.85%*1.7=9.945%,利率约定为39.78%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9.67%,即日分万之十六点三五。如果未约定利率标准,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依据现行贷款指导利率标准5.85%,在此基础上加收50%,即8.755%,罚息为日万分之二点四。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金如果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整,但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整。有疑问的是如果违约方缺席审判,法官应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的吴庆宝认为,违约金偏高、偏低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调整,被告不做答辩或者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基本规定,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当然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违约金计算的调整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之间合同的违约金到底如何确定,如何可以保证违约金的额度适当,也就是说如何保证守约方的最大利益?现在我们的法院中如何把握的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正是有了这一条款的规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偏高、偏低而要求调整。法院以何标准作为是否进行调整的判断依据?  笔者认为,法院应以“不调整为原则,调整为例外”。偏高或偏低都不应予以调整,只有过高或过低才有调整的可能性。那么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呢?在调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着重考虑:  (1)当事人之间能够自主达成协议,可由他们按照协议的情况履行;  (2)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整时,主要考虑同行业同类问题的一般性标准,不宜按照最高或者最低标准加以判断和调整,主要考虑的是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在缺席审理情况下能否进行调整?  这一点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依职权予以调整,因为民事合同原则是意思自治,而且《合同法》条文中也明确规定了调整系基于一方的请求而为,所以当事人既然在签订合同时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如此约定,那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就无权进行干预。而笔者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一篇文章中看到:“按照被告不做答辩或者不参加诉讼并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基本规定,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当然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而对于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双方当事人未有异议,法院应以当事人意思为准,还是按司法解释判决呢?  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应做出调整。但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情况并未持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考虑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必过于强调依据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司法解释也无非规定违约金不宜高于多少或者低于多少,并非严格禁止高于多少或者严格禁止低于多少,只是作为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再说,违约金的标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不会作出过于严苛的规定。毕竟我们现在已经处于市场经济,只要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经营,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是属于民事范畴。也就是司法范畴的问题,不应属于国家严格干预的范畴。不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力求规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所以,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并非法律严格禁止的条款,今后法律也会放得更宽一些,司法解释也没有必要加以严格限制,只是对有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划定一个大概的框架或者范畴,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调整,而不是进行粗暴的干涉和禁止。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调整违约金,在二审中抽出该主张,法院是否予以审理?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不审理为原则,审理为例外”,原则上对于违约金问题应当在一审中提出是否显公平的主张,这也是一个重要事情的认定问题,而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的理由和请求应当是针对原审法院对其一审的诉讼理由和主张没有采纳或者予以驳回的那一部分。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问题应认定为当事人已经自认,不宜作为二审应当审理的问题。但是我国法院一般会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就违约金问题如数额过大确有显失公平的地方,二审法院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予以做出适当的调整也是可以的,但不是任一案件都要对违约金问题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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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与李四是生意上好朋友,张三因生意上资金周转的需要向李四借钱,并出具借条给李四,内容为:“今借到李四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人:张三 ×年×月×日。”,一年后张三因生意好了就向李四还款7万元,张三就在原借条上加注还欠款7万元。后两人因生意上的原因关系恶化,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归还欠款7万元。张三非常气愤,心想我只欠你3万,怎么跟我要7万,看你能拿出什么证据。开庭时,李四提交的证据就是张三出具的欠条,认为“还(hai)欠款7万元”,而张三认为是“还(huan)欠款7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本案中,欠条是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还款的数额和最后欠款的数额。
  该借条是由被告书写的,且由原告持有,证明双方的债务关系。由于被告自己书写的借条内容不清,理解发生歧义,那么对这句话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那么应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和认定。
  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归还欠款7万元。
  案例二
  陈明与夏海是邻居,夏海开了个贸易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常向陈明借款,两年间五次共借款8万元,其中有一次是夏海亲自打的借条3万元,另外几次是夏海和陈明事先打好招呼,事后由陈明把钱送到贸易公司或者由贸易公司的会计到陈明家取钱。
  大概是工作习惯的原因吧,会计拿钱时却没写“借据”,有时写“收款条:今收到陈明××元。”;有时写证明条“今收到陈明××元。”,然后是会计签字,盖上公章。陈明也没多想,反正能证明自己自己把钱给他就行了。
  后来,陈明因多次要夏海还款不成,就把夏海告到法院,可夏海只承认3万元的借款,其他的并不认可是借款,说是陈明与贸易公司生意上的往来,是陈明应交的货款,贸易公司也不欠陈明的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明提供的证据中,由夏海亲自书写并签字的3万元的借款,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应予支持。另外提供的证据“证明条”、“收款条”,内容上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被告亦不认可是借款,而且是由贸易公司收取的,并非被告签收。原告以此主张和被告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通过上面介绍的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已经感觉到“一借一还”的借款关系其实并不简单。河南濮阳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法律专家王军认为只要注意一些,就可避免上述的情况。如张三在还钱时,把事情写清楚“已归还欠款7万元,尚欠3万元”,并注意写在欠条内容与欠款人签名之间。防止被撕去。或者要求李四打收条就不会吃亏了。后一案中的陈明如知道“收条”、“证明条”不同于“借条”也就没事了。
  经常有人向笔者咨询怎样写借条、欠条、收据的问题,现笔者就相关问题形成一篇简单的文字供大家参考。
  一、借条、欠条、收条的意思一样吗
  ◆“借条”的意思很简单,就是证明借款行为发生的书面文件,一般借款应出具“借条”。
  ◆“欠条”其实也是欠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上与“借条”并没有区别,但是“借条”发生欠钱的原因就是借款。而“欠条”发生欠钱的原因,除借款外还有其他原因,如可能是欠货款,甚至可能是欠赌债等。
  ◆“收条”的意思就截然不同了,“收条”只表示是谁收到谁的钱,比如收到借款、收到还款,仅仅是“收到款项”,但不表示收款人欠交款人的钱。
  律师提醒:在借钱时,建议大家分清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使用规范的“借条”。
  二、借条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个有效的借条,一般应该具备借款内容(即借款数额、币种等)、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及签字、日期。在这里可以提供一个最简单的借条的范例:
           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      元(大写),特立此据。
             借款人:×××
              ×年×月×日
  具备上述条件,就基本上可以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借条。
&&&&&&&河南濮阳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法律专家王军提醒:在上述基础上可增加以下条款
&&&&&&●借款人身份信息  最好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
  理由:一是可核对借款人的签名是否与借条上签名一致,二是可免去将来维权时的麻烦,一般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确认被告的身份。
 &●利息  包括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给付时间
 & 理由:借款既可约定利息,也可不约定利息。但无约定则不能主张利息。
 &●借款用途 
  理由:一、并非所有借款都会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借款从事非法活动,那按法律规定借款是要没收的。所以,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借款用途。二、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之外的用途,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
  ●担保方式  包括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的期限
  理由:为保证借款的安全收回,可约定以物抵押、保证人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可约定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利息、罚息以及出借人为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应付款项金额的x%)等”。担保期限可约定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因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无约定的自还款到期日起六个月。超过此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违约责任
  理由:为促使借款人按时还款,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约定:如到期不还,借款人与担保人除按约定给付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出借人为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应付款项总金额的x%)等费用外还需承担应付款项总金额的y%的违约金。
   三、借条必须手写吗?由谁写
   对此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手写、打印、出借人写、借款人写、他人代写都可以,关键是最后借款人的亲笔签字。
   律师建议:借条由借款人在出借人面前亲笔书写并签字。
   理由:1、如果只有签字是借款人所写,其他内容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借条又由出借人持有,一旦出借人在借条中增加、更改一些内容,很难判断是否是后来增加或更改的。
      2、不管是打印还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如果借款人在签字时写得不清楚或故意做手脚,事后借款人不承认签字为其所写,要通过鉴定来确认签字时,两三个字有时很难成功鉴定为借款人所签。
      3、如果借条不是借款人在出借人面前书写并签字的,那不排除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的可能,借款人借机不承认借条,后果就很严重了。
  四、欠条的规范格式   
                欠条
     截止至X年X月X日,本人尚欠×××人民币      元(大写)。特立此据!
&&&&&&&&&&&&&&&&&&&&&&&&&&&&&&&&&&&&&&&&&&&&&&&&&&&&&&&&    
欠款人:X X X
&&&&&&&&&&&&&&&&&&&&&&&&&&&&&&&&&&&&&&&&&&&&&&&&&&&&&&&&&&&       ×&年×月×日
     欠条的书写同上面借条的书写相同,欠条由欠款人在债权人面前亲笔书写并签字,理由同上。
  五、借条的诉讼时效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这一点与其他民事相同,但在何时起算时效的问题上,需要大家注意。
  1、如果借条上有约定的还款时间,时效从还款时间界满时起算两年。
  2、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的问题
   在时效界满前,出借人如果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或借款人承诺还款,会造成时效中断,从这个时间重新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对于时效中断,出借人要提供证据,比如借款人的书面确认等。如果没有证据,即使是事实,恐怕也无法主张时效中断。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据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六、欠条的诉讼时效
  1、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注明的还款期限界满时开始计算为两年。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二者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
  3、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此点与借条的相同,见上面所述。
  七、民间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项
  1、要有书面字据,注意妥善保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书写相关字据很有必要。好借好还自然没事,一旦发生争议,如果没有书面证据,维权可能根本无门。
  虽然证据不仅限于书面证据,但是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找其他证据往往很难。
  2、格式应规范、清晰
  建议使用借条、欠条、收据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据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一般都能反应上述内容,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
  3、形式注意事项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易褪色、变色的笔水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铅笔、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4、标的物、金额应写清楚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涉及数字部分,宜用大写,大小写兼而有之或然更好。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
  5、内容表述要清晰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据”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
  如,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乙立字据“今收甲人民币10万元整。”如此,极易引发争议,争议点在“收”字上,这个“收”既可以理解为“乙收到甲的还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又可理解为“乙收到甲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难以分清,甲陷入官司的被动。
  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多音字“还”也时常引发争议,如开头的案例。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huan,归还”,又可解释为“hai,尚欠”。
  6、签名盖章特别注意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人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没有备案的私章谁都能刻,但笔迹却是各具特色。
  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其他小章,要严密关注,谨防对方拒绝承认拥有这些部门章、小章。
  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张先生货款2000元”中“张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长城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长城公司”指称不明。
  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
  7、时间应写清楚
  出具字据的时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都应当清晰、明了。同时,书写年月日时要注意技巧,谨防被人修改,如“1997年”可能被修改为“1999年”,“7月”亦可能被修改为“2月”或“9月”。曾有认真的当事人书写字据落款日期,遵守《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关于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定,值得提倡。不署日期的字据一旦发生纠纷,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对约定有履行义务期限的字据,要在履行义务期限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8、利率要写明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且,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若是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前述四倍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应当慎重,在约定明确的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口头约定而不书面写明收取利息及利息标准。
  利率利息分不清,也容易产生纠纷。如李四立借据:“今欠王麻子人民币8万元,利息2分,8个月内还清”。借钱是事实,但约定利息是每月2分钱,还是月利率2分,难以说清。此种情况,已有判例,认定为约定不明,为公平起见,法院判令李四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王麻子相应利息。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2分利率写成2分利息,或写成0.2分利息,或写成0.2%利息,都是不恰当的。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方法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时候,文字表述均应用“利率”,银行放贷利率通常按月计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就是20‰(即2%),月利率五厘六即为5.6‰。
  9、注意认真核对字据
  在书写字据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或者差错,应当立即修正,最好是先写好草稿,而后照定稿抄写。必要时,可找第三人对字据字斟句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
  10、借款担保的误区
  担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其他有信用的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即通常所说的人的担保;二是由借款人或其他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这里通常有两个误区:
  1、将介绍人、见证人误认为是保证人。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担保人的,应该在借条上签字,并列为保证人,并且最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2、抵押应该办理登记,否则未必能起到作用。
  经常有借款人把房产证交给出借人,以示抵押。其实这起不到抵押的作用,如果用房产抵押应该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仅持有一个房产证,往往没有任何作用,产权人随时可以挂失作废。
  11、借款人身份要明确
  这个身份明确,除了前面说的要确认借款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以外,还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现在很多借款人才是为了经营,自营企业或公司。那么借款人是该个人还是公司?如果不加以明确,可能会造成个人和企业之间对还款责任相互推诿,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麻烦。
  所以,在借条中要明确借款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如果是个人要本人亲自签字。如果是企业,应该由企业加盖公章,并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他得到授权的人签字。
  12、要妥善保存字据
  注意保存字据的完整,缺角或者缺字的字据,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保全证据,一般情况下要保存好字据原件及复印件。若对方骗取字据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结局。如遇对方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字据,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对方涉嫌抢夺罪、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对字据的事实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偷窃欠条,亦可能涉嫌盗窃罪。
  13、商业交往特别注意事项
  业务往来手续不清,容易起事端,常见情况是,对方未付钱,我方无完善字据,亦无其他价目表或者价格清单。每批货物交付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字据,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送了货物后,应当即时结算,在把所有款项算清后,应当尽快制作结账单,当场不能给付报酬的,结账手续做完后,应立即书写新的字据,此时,切记要将结账前发生的收条、欠条、收据予以收回,一时不能收回的,结账单上注明“在此之前一切字据均作废。”
  14、还款后的处理
  还款时,要记着索回欠条、借条。并检查字据是否是当初自己所写的,特别注意看好是原件,并收好销毁。笔者就曾遇到过,当事人当时没注意拿回的是复印件,后来又被起诉到法院,判决给了第二次钱。冤!
  如果债权人以临时找不到,丢失等理由无法归还借条(欠条),还款人应要求债权人出具还款证明如收条等,明确原借条(欠条)的基本内容,并确认现还款数额、时间、再增加至此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及前借条(欠条)失效的意思表示(即注明此前欠条作废),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即使不能全部结清帐目,也应该叫对方打收条,并保存好。
  在借款人还款后,因为未注意上述收回借据或索要还款证据的问题,而导致出借人持原借据再次主张要求还款的事件也发生了不止一起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以上内容,希望能对朋友有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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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4-0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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