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电力线路巡视夜间巡视个人安全应配置什么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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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安全工作规程》
目1 总则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2 现场勘察制度 2.3 工作票制度 2.4 工作许可制度 2.5 工作监护制度 2.6 工作间断制度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2 停电 3.3 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录4 线路运行和维护 4.1 线路巡视 4.2 倒闸操作? 4.3 测量工作 4.4 砍剪树木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6 线路施工 6.1 坑洞开挖与爆破 6.2 杆塔上作业 6.3 杆塔施工 6.4 放线、紧线与撒线 7.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 8.起重与运输 8.起重与运输 8.1 一般注意事项 8.2 起重设备一般规定 8.3 人工搬运 9.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9.1 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9.2 架空绝缘导线作业 9.3 装表接电 10 带电作业 10.1 一般规定 10.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10.3 等电位作业 10.4 带电断、接引线 10.5 带电短接设备 10.6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10.7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10.8 保护间隙 10.9 带电检测绝缘子 10.10 配电带电作业 10.11 低压带电作业 10.12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11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 11.1 一般规定 11.2 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 11.3 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 11.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 12.电力电缆工作 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13 一般安全措施 13.1 一般注意事项 13.2 设备的维护 13.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3.4 工具的使用 13.5 焊接、切割 13.6 动火工作 附录 R 紧急救护法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 齐备。 2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 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 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原为临时工) 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 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 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 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 1000V 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 1000V 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 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原有: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原为:主管)生产的领导(总 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为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为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原为: 2.1.1 现场勘察制度; 2.1.2 工作票制度; 2.1.3 工作许可制度; 2.1.4 工作监护制度; 2.1.5 工作间断制度; 2.1.6 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3 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原为:并作好记录)(见附录 A)。现场勘察由工作 票签发人组织.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 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 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原为: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2.3.1. 2.3.1.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B)。 2.3.1. 2.3.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C)。 2.3.1 3.1. 2.3.1.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D)。 2.3.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E)。 2.3.1. 2.3.1. 2.3.1.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票(见附录 F)。 2.3.1. 2.3.1.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 G)。 2.3.1. 2.3.1.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2. 2.3.2.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3.2.2 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2.3.2.3 2.3.2.3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2.4 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2.3.2.5 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2.3.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3. 2.3.3.1 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表 5-1 规定的工作。 2.3.3.2 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2.3.3.3 (原有: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原有: ) 2.3.3.4 直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3.5 直流接地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 5-1 规定的工作, (原有: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 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 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恢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2.3.6.1 测量接地电阻; 2.3.6.2 修剪树枝; 2.3.6.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3.6.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 5-2 安全距离的工 作; 2.3.6.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4 2.3 2.3.7.1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 (原为: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 清楚。 2.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 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原有: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 2.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 )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3.7.4 工作票由工作 2.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 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7.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 2.3.7.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 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 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 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 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原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原有:停电) 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 H) (原有: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止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 )工作任 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 任务单由工作负责人许可。 工作结束后, 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 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 3.8.3 ,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 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 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8.4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 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原为: (原为: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 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 2.3.9.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3.9.2 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 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 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原为: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 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原为: 、熟悉工作班成 员的工作能力) 、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 5 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原有: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 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 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3.11.3 工作许可人: 1) 审查工作必要性; 2) 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 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原为: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 对自己工作中的行为负责, 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原 有: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原有: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 全措施的实施。 )2.4 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 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 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2.4.3.1 当面通知; 2.4.3.2 电话下达; 2.4.3.3 派人送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 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6 2.4.4 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 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2.4.5 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 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装完工作接地线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 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签发人或(原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 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 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 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 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 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 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 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 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 不让人、 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 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 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 应派人检查。工作终结 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 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 工具、 材料等, 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 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 2.7.2.1 当面报告; 2.7.2.2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2.7.3 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 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7 2.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 员已由线路上撤离, 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 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作好记录后, 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 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 3.1.1 停电; 3.1.2 验电; 3.1.3 装设接地线; 3.1.4 使用个人保安线; 3.1.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 3.2 停电。 3.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配电站(所) (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 隔离开关(刀闸) 。 3.2.1.2 断开线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3.2.1.3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 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3.2.2 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 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3.2.3 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 、隔离开关(刀闸)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不能直接 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 、隔离开关(刀闸)应悬挂标示牌;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或悬挂标示牌。 3.3 验电。 3.3.1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应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 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直流线路和 330kV 及以上的交流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 绝缘绳的金属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 套。3.3.2 验电前,应(原为: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 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 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但应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许可。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 5-1 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 效长度。 3.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高压直流输电设备和雨雪天气时的户外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 通过设备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即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 (原为: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 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 ;判断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时 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无电;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 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 3.3.4 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8 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 10kV 及以下线路对上层线路进行验电。 线路的验电应逐相(直流线路逐极)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 或其组合时, 应在其两侧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3.4.1 线路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直流线路两极接地线分别直接接地)。 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装设工作 接地线。直流接地极线路,作业点两端应装设接线。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工作 接地线。装(原为:挂) 、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工作接地线应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确认所有工作接地线均已挂设完成方可宣布开工。 3.4.2 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 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变更情况。 3.4.3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 后挂远侧。拆除时顺(原为:次)序相反。 3.4.4 成套接地线应由(原: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准(原:得)小于 25mm2,同 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4.5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应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 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准(原:得)碰触(原有:接地线或)未 接地的导线。 3.4.6 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 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 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准(原:得)小于 190mm2(如ф 16 圆钢) 。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准(原:得)小于 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 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截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8 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的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 5-1 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或工作中需要拉开断路器 (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时,应先在其(原有:断开引线 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3.4.9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 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多次放电,原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 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2 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 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个人保安线由作业人员 负责自行装、拆。 3.5.3 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准(原:得)小于 16mm2,且应带有绝缘手 柄或绝缘部件。禁止(原: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 在杆塔或横担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担上。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 3.6.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 、隔离开关(刀闸)及跌落式熔断器的操作处,均 9 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 ”的标示牌(见附录 J) 。 3.6.2 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 3-1 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 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准(原:得)小于表 3-2 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 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35kV 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 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 J 的要求。 表 3-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 及以下 20、35 63(66) 、110注 表中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表 3-2 同。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表 3-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及以下 20、35 63(66) 、110 0.35 0.60 1.503.6.3 在城区、人口密集区地段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 ,并在相应部位装设标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看管。3.6.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向外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 ”标 示牌。禁止(原为: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4 线路运行和维护4.1 线路巡视。 .1.1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分 (原为: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汛期、暑天、雪天等恶劣 天气巡线,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遇有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对线路进行巡视,应制定 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巡视应至少两人一组,并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 通信联络。 .1.2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汛期、暑天、雪天等恶劣天气和山区 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自救器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1.3 4.1.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时,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 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巡视时禁止泅渡。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4 4.1.4 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 8m 以内,以免跨步电 、 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10 4.1.5 4.1.5 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准(原: 得)越过遮栏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 电设备柜门、箱盖。4.2 倒闸操作。? ? 4.2.1 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 I)。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 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 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 并作好记录。 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 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 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准(原: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手工或签名。 4.2.3 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 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 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原有: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 所有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以上检查项目应填写在操作票中作为检查 项。 4.2.4 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 应严肃认真,使用规范的(原为:正规)操作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 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 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4.2.5 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 离开关(刀闸)和跌落式熔断器,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穿 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在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4.2.6 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熔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 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时,(原为:摘挂跌落熔断(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 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4.2.7 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工作。 4.2.8 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原为: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经过许可,即行断开有 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2.9 4.2.9 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 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4.3 测量工作。 4.3.1 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 有足够的照明。 4.3.2 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 4.3.3 4.3.3 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 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禁止 。禁止(原为: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4.3.4 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 防相间短路。 11 4.3.5 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弛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使用绝缘测量工具测量。禁止 禁止 (原为:严禁)使用皮尺、普通绳索、线尺等非绝缘工具进行测量。4.4 砍剪树木。 4.4.1 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 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 5-2 的安全距离。 4.4.2 4.4.2 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上树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并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不准(原为: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4.4.3 4.4.3 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待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不准(原为:得)有人逗留,城区、人口 密集区应设置围栏,防止砸伤行人。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 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止树木向下弹 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4.4.4 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 4.4.4 离。此前禁止(原为:严禁)人体接触树木。 4.4.5 4.4.5 风力超过 5 级时,(原为: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4.4.6 4.4.6 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应先检查所能锯到的 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 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 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准(原为:得)小于表 5-1 的规定。 进行上述工作,应使用绝缘无极绳索,风力应不大于 5 级,并应有专人监护。如不能保持表 5-1 要求 的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工作或停电进行。 表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交流线路 10 及以下 20~35 63(66) 、110 220 0.7 1.0 1.5 3.0 直流线路 ±50 ±500 1.5 6.8 ±660 ±800 9.0 10.1 330 500 750
5.0 8.0 9.5进行上述工作,应使用绝缘无极绳索,风力应不大于 5 级,并应有专人监护。如不能保持表 5-1 要求 的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工作或停电进行。 5.1.2 在 10kV 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准(原为:得)小于 0.7m。 5.1.3 运行中的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的直流接地极线路和接地极应视为带电线路。各种工作情况下,临近运行 中的直流接地极线路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按±50KV 直流电压等级控制。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12 5.2.1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 触或接近至表 5-2 安全距离以内,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邻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 应遵守 5.2.2 条至 5.2.4 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表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交流线路 10 及以下 20、35 63(66) 、110 220 1.0 2.5 3.0 4.0 直流线路 ±50 ±500 3.0 7.8 ±660 ±800 10.0 11.1 330 500 750
6.0 9.0 10.55.2.2 邻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 5-2 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 求: 1) 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原有: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 5-2 安全距离规定,牵引绳索和拉绳符合表 11-4 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 5.2.3 在交叉档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但 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表 5-2 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 更换绝缘子(原为:瓷瓶)等工作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 区批准执行。措施应能保证: 1) 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 5-2 规定的安全距离。 2) 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2.4 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 1)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 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 电线路杆塔。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 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或直流线路中单极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 最小距离不小于表 5-1 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禁止(原为:严禁)在有同杆架设的 10kV 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 工作。若在同杆架设的 10kV 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当满足表 5-2 规定的安全距离且采取可靠防止人身 安全措施,可以进行下层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 .3.2 5.3.2 遇有 5 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原为: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及 直流单极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13 线路(直流线路每极)都应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 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 5.3.4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 .3.4 有任何疑问时,不准(原为:得)开始工作。 .3.5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及直流线路中误登有电极,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3.5.1 5.3.5.1 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双重名称; .3.5.2 5.3.5.2 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 .3.5.3 5.3.5.3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 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 .3.5.4 5.3.5.4 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3.5.5 5.3.5.5 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 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5.3.6 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准(原为:得)进入带电侧的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3.6 .3.7 5.3.7 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使用。禁止(原为: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3.8 5.3.8 在停电线路一侧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物件与带电导线 的安全距离应保持表 5-2 的规定。 .3.9 5.3.9 放线或撤线、紧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由于摆v跳w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 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在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准(原为:得)进行放、撤导 线和地线的工作。 .3.10 5.3.10 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产生感应电。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4.1 5.4.1 在 33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 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 线路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 .4.2 5.4.2 在±4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线路单极停电侧进行工作时,应穿着全套屏蔽服。 .4.3 5.4.3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 .4.4 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4m 1000KV 为 0.6 m) ( 。 5.4.4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 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4.5 5.4.5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 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6 线路施工 6.1 坑洞开挖与爆破。 6.1.1 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 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并加强监护。 6.1.2 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禁止外人逗留。在超过 1.5m 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 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并做好临边防护措施。作业人员不准(原为:得)在坑内休息。 6.1.3 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准(原为:得)站在挡板、撑木上 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6.1.4 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 2m 的坑 内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和持续检测等。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 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14 6.1.5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牌,夜间挂红灯。 6.1.6 塔脚检查,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6.1.7 进行石坑、冻土坑打眼或打桩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扶钎人应站在 打锤人侧面。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1.8 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准(原为: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 防止倒杆时的措施。使用铁钎时,注意上方导线。 6.1.9 线路施工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6.2 杆塔上作业。 6.2.1 攀登杆塔作业前,应先检查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新立杆塔(原为: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 或做好临时拉线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或导地线、拉线松动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打好 临时拉线或支好杆架后,再行登杆。 6.2.2 登杆塔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设施,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和脚钉、爬梯、防坠装置等 是否完整牢靠。禁止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攀登有覆 冰、积雪的杆塔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上横担进行工作前,应检查横担联结是否牢固和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绳)应系在主杆或牢固的 构件上。 6.2.3 作业人员攀登杆塔、杆塔上转位及杆塔上作业时,手扶的构建应牢固,不准失去安全保护,并防止 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 6.2.4 在杆塔上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或速差自锁器的双控背带式安全带,当后备保护绳超过 3m 时,应 使用缓冲器。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后备保护绳不准对接使用。 6.2.5 杆塔(原为: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 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禁止(原为:严禁)上下抛掷。 在杆塔(原为:高处)上作业,工作点下方应按坠落半径设围栏或其它保护措施。 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6.2.6 在杆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时,应使用特制的专用梯子。工作前应将梯子两端与固定物可靠连接,一般 应由一人在梯子上工作。 6.2.7 在相分裂导线上工作时,安全带、绳应挂在同一根子导线上,后备保护绳应挂在整组相导线上。 6.3 杆塔施工。 6.3.1 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 员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 并设警戒范围或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6.3.2 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禁止(原为:严禁)过载使用。 6.3.3 立、撤杆塔过程中基坑内禁止(原为: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处 于(原为:离开)杆塔高度的 1.2 倍距离以外。 6.3.4 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倾斜、滚动的措施,如采用拉绳和叉杆控制等。 6.3.5 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 8m 以下的拔稍杆,不准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 。 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6.3.6 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及拉线和杆塔的强度,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补强 措施。 6.3.7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挂(原为: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吊重和 吊车位置应选择适当,吊钩口应封好,并应有防止吊车下沉、倾斜的措施。起、落时应注意周围环境。 撤杆时,应先检查有无卡盘或障碍物并试拔。 15 6.3.8 使用抱杆立、撤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下部应固定牢固, 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 拉好,不准(原为:得)左右倾斜。固定临时拉线时,不准(原为: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的物体上,或 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 6.3.9 整体立、撤杆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各受力、联结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杆塔过程中,吊 件垂直下方、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禁止(原为:严禁)有人。杆顶起立离地约 0.8m 时,应对杆塔进行一 次冲击试验,对各受力点处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 7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 侧拉线;起立至 80°时,停止牵引,用临时拉线调整杆塔。 6.3.10 牵引时,不准(原为: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准(原为:得) 超过二根,临时拉线不准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临时拉线绑扎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 担任。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承力后方可拆除。 6.3.11 杆塔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联接牢固后,方可继续进行吊装工作。分段分片吊装时,应将各主要受力 材联结牢固后,方可继续施工。 6.3.12 杆塔分解组立时,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联结牢固前,不准(原 、 为:得)在吊件上作业。提升抱杆时应逐节提升,禁止(原为:严禁)提升过高。单面吊装时,抱杆倾斜 。 不宜超过 15°;双面吊装时,抱杆两侧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 6.3.13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立撤杆工作,杆塔、拉线与临时拉线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表 11-4 所列安全距离, 且有防止立、撤杆过程中拉线跳动和杆塔倾斜接近带电导线的措施。 6.3.14 已经立起的杆塔,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及叉杆。回填土块直径应不大于 30mm,回填应按规定 分层夯实。基础未完全夯实牢固和拉线杆塔在拉线未制作完成前,严禁攀登。 杆塔施工中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6.3.15 检修杆塔不准(原为: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要拆除时,应事先作好补强措施。调整杆塔倾 斜、弯曲、拉线受力不均或迈步、转向时,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拉线及其调节范围,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杆塔上有人时,不准(原为:得)调整或拆除拉线。 6.4 放线、紧线与撤线。 6.4.1 放线、紧线与撤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 线、撤线与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6.4.2 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 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封航、封路、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6.4.3 放线、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导线与牵引绳的连接应可靠,线盘架应稳固可靠、转动 灵活、自动可靠。放线、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 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 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6.4.4 放线、紧线与撤线工作时,人员不准(原为:得)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侧和展 放的导、地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6.4.5 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及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加设临时拉绳。拆除杆上导线前, 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邦好拉绳。 6.4.6 禁止(原为: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6.4.7 放线、撤线工作中使用的跨越架,应使用坚固无伤相对较直的木杆、竹竿、金属管等,且应具有能 够承受跨越物重量的能力,否则,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搭设跨越架应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6.4.8 跨越架的中心应在线路中心线上,宽度应超出所施放或拆除线路的两边各 1.5m,架顶两侧应装设外伸 羊角。跨越架与被跨电力线路应不小于表 5-2 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搭设。 6.4.9 各类交通道口的跨越架的拉线和路面上部封顶部分,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16 6.4.10 跨越架应经验收合格,每次使用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强风、暴雨过后应对跨越架进行检查,确 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4.11 借用已有线路做软跨防线时,使用的绳索必须符合承重安全系数要求。跨越带电线路时应使用绝缘 绳索。 6.4.12 在交通道口使用软跨时,施工地段两侧应设立交通警示标志牌,控制绳索人员应注意交通安全。 6.4.13 张力放线。 6.4.13.1 在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采取张力放线时,牵引机、张力机本体、牵引绳、导地线滑车、被跨越电 力线路两侧的放线滑车应接地。邻近 75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放线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特制的金属网上, 金属网必须接地。 6.4.13.2 雷雨天不准进行放线作业。 6.4.13.3 在张力放线的全过程中,人员不准在牵引绳、导引绳、导线下方通过或逗留。 6.4.13.4 放线作业前应检查导线与牵引绳连接可靠牢固。高处作业( 6.2) 7 高处作业(原为 6.2)7.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 ( 准面)2m 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 7.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7.3 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它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7.4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它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 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7.5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的冰雪、碎石、泥土应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应设 mm 高的栏 杆。在栏杆内侧设 180mm 高的侧板,以防坠物伤人。 7.6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m,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 全措施。 7.7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附录 M 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 的不准使用。 7.8 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7.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应采用高挂低 用的方式。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隔离开关(刀闸)支持绝缘子、瓷横担、未经固定的转动 横担、线路支持绝缘子、避雷器支持绝缘子等]。 (原为:6.2.2 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 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 并不得低挂高用, 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 断路器(开关) 、隔离开关(刀闸) 、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 7.10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准失去 安全保护。钢管杆塔、30m 以上杆塔和 220kV 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防止作业人员上下杆塔和杆塔上水平 移动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上述新建线路杆塔必须装设。 7.11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上下脚手架应走坡道或梯子,作业人员不准沿脚手 杆或栏杆等攀爬。 7.12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 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13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和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设围栏 或其它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采取有效隔离 措施,如铺设木板等。 (原为:6.2.6 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 17 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在高处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 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点下方应设围栏或其它保护措施。 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 7.14 当临时高处行走区域不能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 1050mm 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 2m 应设一个 固定支撑点。 7.15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同时,应设安全标 志,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7.16 低温或高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原为:6.2.7 在气温低于零下 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 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 1 小时。 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 7.17 在 6 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 情况下, 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 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 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 (总 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原为: (原为:6.1.5 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 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 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 7.18 梯子应坚固完整,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硬质梯子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 40cm,并在距梯顶 1m 处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 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 60°左右。梯子不宜绑接使用。人字梯应有限制开度的措施。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原为:6.2.9 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原为: 硬质梯子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 40cm,并在距梯顶 1m 处设限高标志。梯子不宜绑接 使用。 ) 7.19 使用软梯、挂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挂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作业人员到达梯 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原为: 6.2.11 在架空线路上使用软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工作人员到达 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 7.20 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和使用,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 ] 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程规定。 7.21 利用高空作业车、 带电作业车、 叉车、 高处作业平台等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平台应处于稳定状态, 车辆移动时,作业平台上不准载人。8 起重与运输 8.1 一般注意事项 8.1.1 起重设备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8.1.2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 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 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1.3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原为:6.4.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应有铭牌规定,使用时不得超出。 原为: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电动卷扬机应可靠接 18 地。 ) 8.1.4 起重工作由专人指挥,明确分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重 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参加起重工作,使全体人员 熟悉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原为: (原为:6.4.1 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应明确。参加起 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 ) 8.1.5 雷雨天时,应停止野外起重作业。 8.1.6 移动起重设备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禁止使用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 械。 8.1.7 起重物应绑扎牢固,若物件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接触处应加以 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起吊电杆等长物件应选择合理的吊点,并采取防止突然倾倒的措 施。 (原为:6.4.4 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 包垫。 ) 8.1.8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向内角侧、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止有人逗 留和通过。 原为: (原为:6.4.7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 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 8.1.9 更换绝缘子和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8.1.10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8.2 起重设备一般规定 8.2.1 没有得到起重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 8. 2.2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8. 2.3 对在用起重机械,应当在每次使用前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年做全面技术 检查。 8. 2.4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 吊重物少已离地(或支持物) ,应再检查悬吊及捆绑,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8. 2.5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逗留。 8. 2.6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连 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 常壁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8. 3 人工搬运 8. 3.1 搬运的过道应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凸凹不平之处,应 预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原为: (原为:6.4.15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的物件应事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 ) 8. 3.2 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水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 。 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 严禁客货混装。 原为: (原为:6.4.12 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水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 ; 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 设标志。严禁客货混装。 ) 8. 3.3 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余杆件滚 19 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原为:6.4.13 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 余杆件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 8. 3.4 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时,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牵引路线左右两侧 5m 以内,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 原为: (原为:6.4.14 凡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爬山路线两 侧 5m 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 8. 3.5 多人抬杠,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准直接用肩扛运,雨、雪 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原为:6.4.16 多人抬杠,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 9 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9.1 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9.1.1 配电设备[包括: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低压配电室(箱) 、环网柜、电缆分支 箱]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原有: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同一天内几处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 变压器台架进行同一类型工作,可使用一张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 路上有电,并加强监护。 9.1.2 在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工作,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应先拉开低压侧刀 闸,后拉开高压侧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熔断器,在停电的高、低压引线上验电、接地。以上操作不使 用操作票,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 (原为:上述操作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时,可不用操作票。 ) 9.1.3 作业前检查双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已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反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在双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线路的高压系统接入点,应有明显断开点,以防止停电作业时用户设备反送 电。 9.1.4 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箱式设备宜设置验电、接地装置。 9.1.5 进行配电设备停电作业前,应断开可能送电到待检修设备、配电变压器(原为:配变)各侧的所有线 路(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9.1.6 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引下线(原为:体)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 修,其它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9.1.7 配电设备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如无法直接验电,可以按 3.3.3 条的规定进行间接验电。 9.1.8 进行电容器停电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充分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9.1.9 配电设备接地电阻不合格时,应戴绝缘手套方可接触箱体。 9.1.10 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准(原为: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禁止 (原为: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9.1.11 配电设备中使用的普通型电缆接头,禁止(原为:严禁)带电 禁止( 禁止 原为: )带电插拔。可带电插拔的肘型电缆接头, 不宜带负荷操作。 9.1.12 杆塔上带电核相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位保持表 5―1 的安全距离。核相工作应逐相进行。 9.2 架空绝缘导线作业 9.2.1 架空绝缘导线不应视为绝缘设备,作业人员不准(原为:得)直接接触或接近。架空绝缘线路与裸 导线线路停电作业的安全要求相同。 9.2.2 架空绝缘导线应在线路的适当位置,设立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以满足运行、检修工作 的需要。 9.2.3 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停电接地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绝缘导线进行工作。 9.2.4 在停电检修作业中,开断或接入绝缘导线前,应做好防感应电的安全措施。 20 9.3 装表接电 9.3.1 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 9.3.2 电能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安装时,宜停电进行。带电工作时应有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 开路和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的安全措施。 9.3.3 所有配电箱、电表箱均应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作业(原为:工作)人员在接触运用中 配电箱、电表箱前,应检查接地装置是否良好,并用验电笔确认其确无电压后,方可接触。 9.3.4 当发现配电箱、电表箱箱体带电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将其停电,查明带电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9.3.5 带电接电时作业人员应戴手套。10 带电作业10.1 10.1 一般规定 10.1.1 10.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 1000m 及以下交流 10~1000kV(原为:500 kV)、直流±500~±800 kV (750 kV 为海拔 2000m 及以下值)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 , 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在海拔 1000m 以上(750 kV 为海拔 2000m 及以下值)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修 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分管 (原为: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1.2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 、雪、雹、雨、雾不准(原为: 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 5 级时,或湿度大于 80%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原为:应)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 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原为: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0.1.3 10.1.3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 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原为: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 使用。 10.1.4 10.1.4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单位(原为:企业)书面批准后,方能参 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资格、带电作业实践 经验的人员担任。 10.1.5 10.1.5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准(原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准(原为:不得) 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10.1.6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 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10.1. .1.7 10.1.7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动保护,并不得强送电: 10.1.7.1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10.1.7 .1. 10.1. .1.7 10.1.7.2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10.1.7.3 直流线路中有可能引起单极接地或极间短路的作业。 10.1. .1.7 10.1.7.4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动保护的作业。禁止(原为:严禁) 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及直流再启动保护。 10.1. .1.8 10.1.8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调度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 动保护的作业和带电断、 接引线应由值班调度员履行许可手续。 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调度值班员汇报。 10.1. .1.9 10.1.9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 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10.2 10.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10.2.1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10-1 的规定。35kV 及以下的带电 10.2.1 设备,不能满足表 10-1 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21 表 10-163 (66) 0.7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电压等 10 级(kV) 距离 0.4 (m) 0.6 35110220 1.8 (1.6)(1)330500 3.4 (3.2)(2)750 5.2 (5.6)(3) (6.0)(4)±500±660±8001.02.23.4-6.8注: (1)220 kV 带电作业安全距离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 1.8m 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要的 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 (2) 海拔 500m 以下,500kV 取 3.2m 值。但不适用于 500kV 紧凑型线路。海拔在 500m~1000m 时,500kV 取 3.4m 值。 (3)5.2m 为海拔 1000m 以下值, 5.6m 为为海拔 2000m 以下值。 (4)单回输电线路数据,括号中数据 6.0m 为边相,6.8m 为中相。10.2.2 10.2.2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表 10-2 的规定。 表 10-2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电压等级 (kV)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750 1000±500 ±660 ±800有效绝缘长度(m) 绝缘操作杆 0.7 0.9 1.0 1.3 2.1 3.1 4.0 3.5 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 0.4 0.6 0.7 1.0 1.8 2.8 3.7 5.3 6.8 3.2 6.610.2.3 带电作业不准(原为:不得)使用非绝缘绳索(如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 。 10.2. .2.4 10.2.4 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应保证作业中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少于表 10-3 的规定。 表 8-3 良好绝缘子最少片数 电压等级 (kV) 片数 35 2 63 (66) 3 110 5 220 9 330 16 500 23750 1000 ±500 ±660 ±800253722-32(原有: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 施。) 10.2.5 10.2.5 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应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 可直接进行操作。 10.2. .2.6 10.2.6 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派专人监护,禁止(原为:严禁) 非工作人员入内。 10.2. .2.7 10.2.722 不应在跨越处下方或邻近有电力线路或其它弱电线路的档内进行带电架、 拆线的工作。 8.2.8 非特殊需要, .2.8 如需进行(原为:特殊需要),则应制订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后,方可进行。 10.3 10.3 等电位作业 10.3.1 ±125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 若须在 35kV 10.3.1 等电位作业一般在 63(66)kV、 电压等级进行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20kV(原为: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 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准(原为: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 10.3.2 10.3.2 等电位作业人员应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750、1000 kV 等电位作业人员还应戴面罩),且各部分应连接良好。屏蔽服内还应穿着阻燃内衣。 禁止(原为:严禁)通过屏蔽服断、接接地电流、空载线路和耦合电容器的电容电流。 10.3.3 10.3.3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接地体的距离应不小于表 10-1 的规定,对相邻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 10-4 的 规定。 表 10-4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距离 35 110 220 330 500 750 电压等级(kV) 63(66) 距离(m) 0.8 0.9 1.4 2.5 3.5 5.0 6.9(7.2)(1) ⑴6.9 m 为边相值,7.2 m 为中相值。 10.3.4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绝缘梯上作业或者沿绝缘梯进入强电场时,其与接地体和带电体两部分间隙所组 成的组合间隙不准小于表 10-5 的规定。 表 10-5 等电位作业中的最小组合间隙 - 电压等级 (kV) 35 63 (66) 110 0.8 1.2 220 2.1 330 3.1 500 4.0750 1000 ±500 ±660 ±800距离(m) 0.74.96.93.8-6.810.3.5 一般在 220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 10.3.5 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 其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 10-5 的规定。若不满足表 10-5 的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 值的绝缘子片数后,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准小于表 10-3 的规定。 10.3.6 10.3.6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 的距离不应小于表 10-6 的规定。750、1000 kV 等电位作业应使用电位转移棒进行电位转移。 等电位作业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表 10-6 等电位作业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500 电压等级(kV) 35~63(66) 110~220 330~500 距离 (m) 0.2 0.3 0.4 0.4注:750、1000 kV 等电位作业执行 10.3.2. 10.3.7 10.3.7 等电位作业人员与地电位作业人员传递工具和材料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进行,其有效 长度不得小于表 10-2 的规定。 10.3.8 沿导、地线上悬挂的软、硬梯或飞车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0.3.8 10.3.8.1 在连续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准小于:钢芯铝绞线和铝合金 绞线 120mm2;钢绞线 50mm2(等同 OPGW 光缆和配套的 LGJ-70/40 导线) 。 10.3.8.2 10.3.8.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 1) 在孤立档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2) 在有断股的导、地线和锈蚀的地线上的作业; 3) 在 10.3.8.1 条以外的其它型号导、地线上的作业; 4) 两人以上在同档同一根导、地线上的作业。23 10.3.8.3 10.3.8.3 在导、地线上悬挂梯子、飞车进行等电位作业前,应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 、 挂梯载荷后,应保持地线及人体对下方带电导线的安全间距比表 10-1 中的数值增大 0.5m;带电导线及人 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比表 10-1 中的数值增大 1m。 10.3.8.4 10.3.8.4 在瓷横担线路上禁止(原为:严禁)挂梯作业,在转动横担的线路上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 10.3.9 10.3.9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禁止(原为:严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 止起火。 10.4 带电断、 10.4 带电断、接引线 10.4.1 10.4.1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0.4.1.1 10.4.1.1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应确认线路的另一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确已断开, 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确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 禁止(原为:严禁)带负荷断、接引线。 10.4.1.2 10.4.1.2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 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应大于 表 10-7 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 4m 以上的距离。 使用消弧绳断、 表 10-7 使用消弧绳断、接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 电压等级(kV) 长度(km) 10 50 35 30 63(66) 20 110 10 220 3注:线路长度包括分支在内,但不包括电缆线路。10.4.1.3 10.4.1.3 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带电断、接引 线。 10.4.1.4 10.4.1.4 带电接引线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线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 应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 10.4.1.5 10.4.1.5 禁止(原为: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10.4.2 10.4.2 禁止(原为: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两电源解列或并列。 10.4.3 10.4.3 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合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容器应立 即对地放电。 10.4.4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器、避雷器、阻波器等设备引线时,应采取防止引流线摆动的措 10.4.4 施。 10.5 10.5 带电短接设备 10.5.1 10.5.1 用分流线短接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等载流设备,应遵守 下列规定: 10.5.1.1 10.5.1.1 短接前一定要核对相位; 10.5.1.2 10.5.1.2 组装分流线的导线处应清除氧化层,且线夹接触应牢固可靠; 10.5.1.3 10.5.1.3 35kV 及以下设备使用的绝缘分流线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 10-13 的规定; 10.5.1.4 10.5.1.4 断路器(开关)应处于合闸位置,并取下跳闸回路熔断器,锁死跳闸机构后,方可短接; 10.5.1.5 10.5.1.5 分流线应支撑好,以防摆动造成接地或短路。 10.5.2 阻波器被短接前,严防等电位作业人员人体短接阻波器。 10.5.2 10.5.3 10.5.3 短接开关设备或阻波器的分流线截面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电流的要求。 10.6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带电清扫机械 10.6.1 进行带电清扫工作时,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 10-2 的规定。 10.6.2 在使用带电清扫机械进行清扫前,应确认:清扫机械工况(电机及控制部分、软轴及传动部分等) 完好,绝缘部件无变形、脏污和损伤,毛刷转向正确,清扫机械已可靠接地。 10.6.3 带电清扫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位置作业,应戴口罩、护目镜。24 10.6.4 作业时,作业人的双手应始终握持绝缘杆保护环以下部位,并保持带电清扫有关绝缘部件的清洁和 干燥。10.7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10.7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10. 10.7.1 高架绝缘斗臂车应经检验合格。斗臂车操作人员应熟悉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并经专门培训,考试 合格、持证上岗。 10.7.2 高架绝缘斗臂车的工作位置应选择适当,支撑应稳固可靠,并有防倾覆措施。使用前应在预定位置 空斗试操作一次,确认液压传动、回转、升降、伸缩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制动装置可靠。 10.7.3 绝缘斗中的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带和绝缘工具。 10.7.4 高架绝缘斗臂车操作人员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及操作速度。在工作过 程中,高架绝缘斗臂车的发动机不应熄火。接近和离开带电部位时,应由斗臂中人员操作,但下部操作人 员不得离开操作台。 10. 10.7.5 绝缘臂的有效绝缘长度应大于表 10-8 的规定。且应在下端装设泄漏电流监视装置。 表 10-8 10绝缘臂的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电压等级(kV) 长 度(m) 10 1.0 35~63(66) 1.5 110 2.0 220 3.0 330 3.810.7.6 绝缘臂下节的金属部分,在仰起回转过程中,对带电体的距离应按表 10-1 的规定值增加 0.5m。工 10. 作中车体应良好接地。 10. 10.8 保护间隙 2 10. 10.8.1 保护间隙的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 25 mm 。 10. 10.8.2 (原有:圆弧形)保护间隙的距离应按表 10-9 的规定进行整定。 10原有:圆弧形) 表 10-9 (原有:圆弧形)保护间隙整定值 电压等级(kV) 间隙距离(m) 220 0.7~0.8 330 1.0~1.1 500 1.3 750 2.3注:330 kV 及以下保护间隙提供的数据是圆弧形,500 kV 及以上保护间隙提供的数据是球形。 10. 10.8.3 使用保护间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0. 10.8.3.1 悬挂保护间隙前,应与调度联系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动保护。 10. 10.8.3.2 悬挂保护间隙应先将其与接地网可靠接地,再将保护间隙挂在导线上,并使其接触良好。拆除 的程序与其相反。 10. 10.8.3.3 保护间隙应挂在相邻杆塔的导线上,悬挂后应派专人看守,在有人、畜通过的地区,还应增设 围栏。 10. 10.8.3.4 装、拆保护间隙的人员应穿全套屏蔽服。 10. 10.9 带电检测绝缘子 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检测绝缘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0. 10.9.1 检测前,应对检测器进行检测,保证操作灵活,测量准确。 10. 10.9.2 针式绝缘子及少于 3 片的悬式绝缘子不准(原为:不得)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进行检测。 10. 10.9.3 检测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时,当发现同一串中的零值绝缘片数达到表 10-10 的规定, 应立即停止检测。 10表 10-10 一串中允许零值绝缘子片数 电压等级 35 63 (66) 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500 ±660 ±800 (kV) 绝缘子串 片数293 5 7 13 19 285437-5825 零值片数12354651816-27注:如绝缘子串的片数超过表 10-10 的规定时,零值绝缘子允许片数可相应增加。 10. 直流线路不采用带电检测绝缘子的检测方法。 10.9.4 直流线路不采用带电检测绝缘子的检测方法。 10.9.5 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10.10 配电带电作业。 10.10.1 进行直接接触 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带电设备的作业时,应穿着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具(绝缘服或 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鞋);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必要时戴护目镜。使用前 应对绝缘防护用具进行外观检查。作业过程中禁止摘下绝缘防护用具。 10.10.2 作业时,作业区域带电导线、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的绝缘隔离措施。绝缘隔离措施的 范围应比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增加 O.4m 以上。实施绝缘隔离措施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的顺序进行, 拆除时顺序相反。装、拆绝缘隔离措施时应逐相进行。 禁止同时拆除带电导线和地电位的绝缘隔离措施;禁止 同时接触两个非连通的带电导体或带电导体 与接地导体。 10.10.3 作业人员进行换相工作转移前,应得到工作监护人的同意。 10.10.4 杆塔上带电核相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位保持表 10-1 的安全距离。核相工作应逐相进行。 10.1 .11 10.11 低压带电作业 10.1 .11 10.11.1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10.1 .11 10.11.2 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工作 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禁止(原为: 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10.1 .11 10.11.3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 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 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10.1 .11 10.11.4 上杆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搭接导 线时,顺序应相反。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10.12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 10.12.1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 10.12.1.1 带电作业工具应存放于通风良好,清洁干燥的专用工具房内。工具房门窗应密闭严实,地面、墙 面及顶面应采用不起尘、阻燃材料制做。室内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50%~70%。室内温度应略高于室外, 且不宜低于 0℃。 10.12.1.2 带电作业工具房进行室内通风时,应在干燥的天气进行,并且室外的相对湿度不得高于 75%。通 风结束后,应立即检查室内的相对湿度,并加以调控。 10.12.1.3 带电作业工具房应配备:湿度计、温度计,抽湿机(数量以满足要求为准) ,辐射均匀的加热器, 足够的工具摆放架、吊架和灭火器等。 10.12.1.4 带电作业工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建立试验、检修、使用记录。 10.12.1.5 有缺陷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修复,不合格的应予报废,禁止(原为:严禁)继续使用。 10.12.1.6 高架绝缘斗臂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车库内,其绝缘部分应有防潮措施。 10.12.2 带电作业工具的使用 10.12.2.1 带电作业工具应绝缘良好、联结牢固、转动灵活,并按厂家使用说明书、现场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10.12.2.2 带电作业工具使用前应根据工作负荷校核机械强度,并满足规定的安全系数。 10.12.2.3 带电作业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 潮和损伤。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或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2.2.4 进入作业现场应将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垫上, 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 26 污和受潮。 10.12.2.5 带电作业工具使用前, 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 受潮、 变形、 失灵, 否则禁止使用。 并使用 2500V 及以上绝缘电阻表(原为: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 2cm,极间宽 2cm) ,阻值应 不低于 700MΩ。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 10.12.3 带电作业工具的试验 10.12.3.1 带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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