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名下有一套房,可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金购房,如果不行,过户给孩

两套房贷款发放时间不一样,一套公积金,一套商贷,提取公积金也要分两次么?
全部答案(共17个回答)
你可以以装修新房申请提取出公积金
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支取后公积金余额有两个月的交存数即可。但是你如果商业贷款数额较大,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评估时可以贷给你的额度会有影响。
你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退职)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
可以的.你只要把你夫人加为共同还贷人就行了.十大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最新《通知》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
可以住房公积金如何支取和使用?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时的支取。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
答: #厦门鼓浪屿滨海度假屋#家庭复式房在6月份有房吗,现在是否可以预定6月的住房
答: 你朋友是宫颈息肉.推荐一文,供你参考:什么是子宫颈息肉子宫颈息肉是慢性宫颈炎表现的一种,在已婚妇女中比较多见。  子宫颈是子宫下端的部分,其内腔呈圆筒形或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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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业务常见问题
[]&【字号:
&一、对账簿业务
&& 1.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 答:职工个人信息登记齐全、无误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现场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新对账簿。已持有旧版对账簿的职工,首次申请新版对账簿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旧版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 2.单位经办人如何为单位名下职工批量申请对账簿?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 答: ⑴单位为缴存状态的新开户职工或首次申请对账簿职工统一批量申领对账簿,申请时需提供资料:单位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非备案经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办对账簿授权委托书),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一式一份)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 ⑵单位为已持有旧版对账簿的职工统一批量申领对账簿,申请时需提供资料:单位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非备案经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办对账簿授权委托书),职工的旧版对账簿,需制簿的职工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20位数公积金账号,职工清单信息应与回收的旧版对账簿信息保持一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表中&单位申请&与&个人申请&两项均须勾选、填写,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
&& 注:若旧版对账簿已丢失的,不能通过单位经办人申领,必须由职工本人自行前往网点办理。
&& 3.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可选择哪些经办的网点?
&& 答:可选择任意一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
&& 4.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的职工,如何办理更换、挂失业务?
&& 答:⑴若对账簿出现失磁、污损、打满等情况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需更换的对账簿、《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表》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申请更换。
&&&⑵若对账簿遗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表》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申请挂失,挂失成功后,可同时在中心经办网点申请补发新的对账簿。
&&&注:上述业务仅针对新版对账簿更换、挂失,职工持旧版对账簿的需按首次申请流程办理。
&& 5.对账簿如何打印缴存明细?
&& 答:已领取新版对账簿的职工,可持对账簿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包括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所有银行网点)前台打印缴存明细,也可在已配备了自助打印终端(打簿机)的中心网点(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及农行、农商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招行、光大银行网点)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下一步将陆续开放其它经办网点的对账簿自助打印终端。
持旧版对账簿的职工,需在原发簿银行自助设备打印缴存明细。
&& 6.旧版对账簿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 答:新对账簿启用后,各银行将不再印发旧版对账簿,但仍预留一段时间可在原发簿银行自助设备打印旧版对账簿。请各缴存职工自行更换新对账簿。
&& 7.办理新对账簿申领、更换和补办等业务是否收取相关手续费?
&&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 8.未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 答:可以。暂时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并不影响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只需按要求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应的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 9.职工账户销户的,对账簿是否要收回?
&& 答:要。职工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时需将对账簿交回中心经办网点。
&& 10.广州铁路分中心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能否申请对账簿?
&& 答:暂不能申请,按原规定办理。
二、转移、合并业务
&& 1.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到本市?
&& 答: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 ①转入单位在本市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 ②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我中心任一办事处、管理部开具缴存证明。(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转入员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 ③职工将缴存证明交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需告知转出单位应将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凭证予以注明。
&& ④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接收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将职工账户转入本单位名下。
&& ⑤转移后合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接收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从封存部转移到新单位?
&&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一式一份(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②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单位需要办理50个或以上职工从封存部转入业务时,可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证明一份并加盖公章或备案章(证明中需注明:转移人员数量,并保证转移人员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错误,由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 3.&原单位已注销或两年以上未工商年检,没有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封存部的,职工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 答:职工可到工商部门打印该单位年审信息查询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 4.&原单位无法为职工加盖单位公章,职工如何办理本地转移?
&& 答:职工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可由新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新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办理本地转移手续。
&& 5.职工多个账户如何办理合并手续?
&&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按规定进行账户合并。合并时,职工账户信息如有不全或错误的,需按个人信息变更的流程更正个人信息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
三、变更业务
&& 1.如何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 答:单位信息需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表中带&*&号的项目需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如何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 答:由职工本人办理的,持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变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四、提取业务
&& 1.网上办理提取需要哪些条件?
&&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且经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的,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只要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距上次成功提取超过180天的,可在网上办理提取。
&& 2.宅基地房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 答:宅基地房产证中的产权人如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且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时可按现行提取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增大面积的费用。
&& 3.信用卡可否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
&& 答:不能。
&& 4.租房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 答:需要,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 5.购房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如何办理?
&& 答:职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的,应到相应的售房单位复印购房发票(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售房单位的有效印章)或到房地产档案馆查档后,再持现行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 6.花都、增城、从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 答:根据现行提取文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花都、增城、从化隶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不属于非本市户口范围,因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办理提取手续。
&& 7.职工原在异地缴存、在异地购房且办理了提取手续,之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到本市继续缴存,其提取资格可否延续?
&& 答:可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算职工提取申请的时限,由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广州后起算。
&&&二、职工在转移至广州前必须在缴存地就申请提取的房屋已经正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须提供在异地的提取记录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四、职工在异地有提取的,在转移到广州后按广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可提取金额总额中减掉职工在异地已提取金额确定为该职工实际可提取金额总额。
&& 8.职工是否每次提取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答: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自日起,职工首次在提取集中审批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在提取集中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后首次办理提取的,要求按现有文件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职工已在提取集中系统以购买广州市内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时,信息不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已在提取集中系统以购买非广州市内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需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
&& 9.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 答:经核,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且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转账提取的,可按以下任一方法处理:
& (1) 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系统中的职工姓名变更为与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的姓名一致,变更时,职工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个人信息变更表》。
& (2) 职工到转账银行进行姓名变更,将存折姓名变更为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姓名一致后,再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 10.职工在人力资源公司缴交公积金,但离职证明却由用人单位出具,导致提取申请表与离职证明加盖的单位公章不一致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 答:属于此情况的,人力资源公司需在职工的离职证明中加盖人力资源公司公章,职工再持该证明及现行提取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 11.以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提供的发票或收据金额大于账户实际可提余额的,如何确定提取金额?
&& 答: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时,职工提供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修缮发票金额大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的,按职工申请当天账户内的余额提取一次。
五、查询、打印、咨询业务
&& 1.单位可否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
&& 答:可以。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的,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需查询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非单位经办人代为打印个人明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 2.查询职工个人缴存明细或开具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 答:①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
&& ②由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来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需开具证明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由非单位经办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 ③配偶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
&& 3.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需提供什么资料?
&& 答: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已在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非单位经办人来查询打印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六、汇、补缴业务
&& 1.个人缴存额填报错误的,如何更正?
&& 答:单位办理了年度调整后,因当时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个别职工缴存额填报错误需更正的,单位持书面情况说明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调整表》到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 2.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该如何反映?
&& 答: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若与原单位尚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需待仲裁或诉讼审结后持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证明到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所在区域的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
&& 3.单位为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当天可否办理职工账户的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
&& 答:不能。由于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后,可能会出现业务冲账的情况,因此,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不能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以免业务办理错误冲账后职工的资金无法挂账的情况发生。
&& 4.汇、补缴时,汇缴书与付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是否可以不一致?
&& 答:可以。
&& 5.单位应何时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
&&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6.办理委托扣款有什么好处?
&& 答:通过委托扣款方式办理汇、补缴业务,可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避免票据遗失、退票、到账时间长等问题的发生。
七、定期转账业务
&& 1.符合什么条件才可申请定期转账?
&& 答: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是否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 答:可以。
&& 3.商业贷款能否申请定期转账?
&& 答:目前以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时不能申请定期转账。
八、密码业务
&& 1.如何设置住房公积金密码?
&&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窗口已关闭,因此原公积金账号后6位数的简易密码同时失效。现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中心经办网点前台设置住房公积金密码,该密码可用于登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查询或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 2. 如何修改住房公积金密码?
&& 职工需要修改住房公积金密码的,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修改:
&& ①登录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在&修改密码&栏目中进行修改。
&& ②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网点前台手工输入修改。
&& 3. 如何挂失住房公积金密码?
&& 职工凭身份证明原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付密码挂失申请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网点前台办理密码挂失,挂失后即可在原挂失网点重新设置住房公积金密码。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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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使用了公积金,之后还可以提取余额吗?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再高,购房族买房的需求也没有丝毫消减,这么一大笔房款让很多人想到积攒许久的。虽然办理流程比较繁杂,但是省下一大笔仍然可以安慰“大出血”的购房族。 那么问题来了,既想要用,还想要提取余额,这样一箭双雕的好事能行吗?后还可以提取余额吗?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问题。 首先告诉大家,公积金贷款后余额是可以提取的,不过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公积金贷款后,可在12个月后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核心申请提取(不能超过)。 我们先来看看有哪些情况可以。 一、可提取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公积金贷款后如何提取余额? 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也没有办理,可以办理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2.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公积金而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核心申请提取月供(1年所还的月供,不能超过公积金余额)。 3.如果购房者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再次,可以按照购房提取的材料办理,提取额度为扣除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后的账户余额。 4.如果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没有办理还贷提取的,可以提取以前年度可按还贷提取而未提取的额度。提取材料按还贷提取材料准备即可。 5.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付完后,凭借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即可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过后,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销售价格的30%或以上)即可提取。 如果是付清房款过后,凭购房合同和全额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即可提取; 如果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可以凭借房产证和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提取。 三、异地贷款买房能否提取公积金? 有很多小伙伴都在北上广深这样的集结地工作,公积金缴存在工作地点,但是要在老家买房子,办理购房贷款的话,能否提取公积金? 好贷分析师告诉大家,如果购房者是异地全款购房的话,可以在支付房款之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可达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如果是贷款购买的房子,希望提取公积金去偿还贷款,购房者可以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之后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可以提取的额度为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以上几种提取公积金的方式大家get了吗?提取时记得带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身份证等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管辖的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手续办完后,公积金管理核心会将钱打入储蓄账户中,就可以支取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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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住房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住管〔20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 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相应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b、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此类房屋的购房人中有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购房合同没有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先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者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b、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4、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b、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在拆迁安置时因超面积部分需要补交差价款的购房人中有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拆迁安置单位应先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以上资料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备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做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b、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4、提取时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要件的,以协议和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房屋所有权证》为提取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应补交的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差价款全额付款票据为准)。
  (五)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本条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购房行为以外,购房职工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b、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职工购买该房屋时的付款凭证金额或契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六)在本市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
  对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本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做为专家、教师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住房组要【2014】1号)精神,可以给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此类房屋的购房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建设单位应先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批复(立项)文件等建设手续、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寓房租房协议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交款票据,租房协议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出具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提取时限:租房协议和交款票据同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支付的房款(租金)总额(房款总额以租房合同签定的价格或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以租代售方式租赁的,比照本款规定执行。
  备注:提取职工因在本市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在我市房管部门网站或者中心提取备案信息系统中无法链接查询,但提取人申明购房行为真实的,应要求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出具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证明,中心再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七)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能上网查询到的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能够上网查询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如果《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都不能上网查询的,房款发票或者契税发票能够上网查询也可以办理。
  查询的购房信息应该与购房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相关联,购房信息不能查询或者查询到的信息与购房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不关联的不予办理。
  异地购房行为的网上查询结果必须抓屏、打印,经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确认,与购房资料一起存档;异地购房的提取审批业务由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在信息系统授权办理。
  b、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八)购房职工补办提取:前述七种购房情形中,职工购买(租赁)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了中心规定的提取时限,且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因该套住房在本中心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基础上顺延一年,为职工补办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申请资料和提取额度与所购买住房对应的购房类型相同。
  (九)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b、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c、购买乡镇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住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乡镇出具的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购房合同、购买该住宅总价20%以上的付款票据,该住宅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建设住宅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票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或者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建造、翻建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九)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出具结婚证、配偶身份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清册、收款凭证。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属于贷款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关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
  b、已全部还清本中心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c、偿还购买住房的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所购买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部分职工在交付单位周转房、公寓房房款时办理了住房贷款的,因偿还该笔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购房合同相应变更为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其他资料与购房贷款一致。
  因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要满足异地购房的查询条件,即:必须提供可以上网查询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均不能上网查询的,房款发票或者契税发票能够上网查询也可以办理。查询的购房信息应该与购房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相关联,购房信息不能查询或者查询到的信息与购房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不关联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贷款还款期内或全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全部还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缴纳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b、租赁商品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当年办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房证明的再确认:
  申请人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办理租赁商品房提取业务的,前台工作人员应对该无房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用职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号码在中心贷款、提取和备案系统中进行检索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有房记录,无有房记录的予以办理;有有房记录的,不予办理;有有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的事实后再予办理。
  因购房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再予办理。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本规程第五章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因本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本人或者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在《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当年累计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
  五、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3、提取时限:有退休证明的以退休时间为准,无退休证明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
  3、提取时限:以死亡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b、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簿、集体户籍卡或户口迁移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c、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d、本市城镇户籍职工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单位虽然实际上已经关、停、并、转,但未办理改制破产手续,同时单位也未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果这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已经整体封存并且连续停缴达24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前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不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只需提供:身份证、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变动证明(工作调动文件或者新、旧单位的证明)。
  3、提取时限: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备注:此情形职工如果需要将原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至新就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中心各分支机构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手续。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视同异地,按照本条情形给予办理提取或者转移手续。
  十、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提取范围: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托管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身份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正常缴存账户按照账户余额百元取整办理,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确认再不发生汇缴的按照销户提取办理)。
  十一、纳入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身份证、未再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3、提取时限:以《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发放时间为准,达到两年以上才能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由单位、街道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残疾人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提取时限:《残疾人证》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条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二十五种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
  1、提取范围: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a、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
  b、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高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以前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本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票据。
  提取职工的配偶患重大疾病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提取时限: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高的,在治疗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职工本人需要支付的部分。
  第七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在还款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鉴于目前铁路分中心业务系统尚未与中心信息系统联网,无法互相转账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信息系统联网前可暂时比照商业银行贷款采取提取现金的方式办理,待信息系统联网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冲还贷款业务。
  第八条 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办理提取手续。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三、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或&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3种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时,可以在当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如果符合&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情形的,可以不受当年是否以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本规程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单位介绍信及户口证明格式要求:
  一、本操作规程中要求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必须注明提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提取原因、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见附件1)。
  二、凡办理提取业务时职工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由他人代办的,必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并且在介绍信中注明提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提取原因、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以及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见附件2)。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必须是公安机关统一格式并载有照片的打印件,统一格式证明上不能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可以手写注明家庭成员关系,并在该部位加盖公安机关户籍专用鲜章。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适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公寓房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备案,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备案程序
  1、业务受理:各分支机构在提取前台受理提取备案,严格按照本规程中各类需要备案的房屋类型审核要件资料,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审批单》(见附件3)。
  2、审批:分支机构负责人对项目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3、上传数据:提取备案受理人员将审批后的项目资料、提取清册上传到中心的备案平台,各管理部对照备案清册的购房信息办理职工提取手续。
  4、档案装订:各分支机构将审批表、备案资料与当天的提取档案一起装订存档。
  二、备案相关事宜
  1、凡项目建设、拆迁资料齐备的,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备案,并上传中心业务网;如项目手续不齐备、部分证件尚在办理,但经分支机构调查该建设项目真实的,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中心计划归集处,提交中心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可以备案。中心批准后,将会议纪要或者中心主管领导签署的审批单与备案资料一起返还上报本项目备案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按程序办理。
  2、如单位因故不为职工办理备案手续,但提供建设项目的全部资料由提取职工办理的,也可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3、在中心任一分支机构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如果同一项目有未备案的购房职工在其他管理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需要将备案表册送至原备案机构进行备案、存档。
  4、在中心任一分支机构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如果备案的购房职工需要在铁路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提取负责人在该职工备案表册复印件上注明&职工xxx的购房行为已在中心备案&并签字、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职工持该清册复印件和购房资料到铁路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5、购买铁路系统住房的购房职工及家属在中心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先到铁路分中心审核购房行为的真实性,铁路分中心审核后,在《经济适用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专用卡》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实,购房资料真实&,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铁路分中心业务专用章。职工家属持铁路分中心审核后的资料到中心管理部前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提取资料中身份证是指: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提取职工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
  二、本规程要求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中,单位介绍信、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三、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明资料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者代办人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向提取前台受理人员提交提取资料。
  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提取受理人员必须先查询职工个人账户状态是否为&封存&,尚未封存的职工账户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
  3、提取复核:提取复核(审批)人员对提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审批完成提取业务。
  4、打印凭证:提取复核人员打印一式两份的提取凭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处签字确认,并加盖指纹,复核人员加盖提取业务专用章。
  5、综合复核:分支机构综合复核人员对提取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提取信息发送给中心财务处。
  6、划款:中心财务处按照分支机构发送的提取信息,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职工的联名卡内,职工死亡的可以转入代办人的储蓄卡或者存折。
  7、资料整理:提取柜台将一份提取凭证交提取职工或者代办人,一份提取凭证和提取资料一起装订留档,并且由审批人员在提取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本人业务私章,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各业务大厅应该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办理的,由提取柜台审批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监察室和稽核处、计划归集处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管理中心通报该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缴存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离退休等原因销户提取情形除外);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铁路分中心参照本规程规定,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铁路分中心的提取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介绍信样式一:职工本人办理
  2.介绍信样式二:代办人办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审批单
  附件1:
  介绍信样式一:职工本人办理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因需要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xxx
  住房公积金个人编号:xxx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2:
  介绍信样式二:代办人办理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因需要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编号:xxx
  住房公积金个人编号:xxx
  因其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现由代办人xxx(身份证号:xxx)前来贵中心代办其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审批单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调查 情况 及处 理意 见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管理 部负 责人 审批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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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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