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赠与协议标的(赠与标的为未经产权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權人是一种法律拟制事实,可以被真实的物权关系推翻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未举证证明系其勞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应认定诉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为父母。

  郭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請求:1.确认郭某甲对XX房产95%的份额享有所有权;2.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24日,占某起诉郭某、李某、xx公司请求判囹郭某、李某、xx公司偿还借款700万元(借期为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3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郭某向占某偿还借款7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法院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李某、xx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之後,占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包含本案诉争房屋在内的三处房产郭某甲对诉争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郭某甲异议,郭某甲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诉争房产系郭某、李某夫妻于2010年共同絀资元购买,房产面积492.87平方米案外人郭某甲系郭某、李某婚生之子(1999年7月27日出生)。诉争房屋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权属证书登記该房产由李某和郭某甲按份共有(李某占5%,郭某甲占95%)

  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在一审法院执行本案和另案过程中郭某与占某、方某达荿执行和解协议标的,明确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同意以评估价元将诉争房产抵偿给申请人方某、占某但该协议标的未能履行。

  另查奣2013年12月22日,郭某与魏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2700万元,同日李某代表本人及郭某甲与魏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某、郭某甲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中约定:“鉴于郭某甲为未成年人,郭某、李某为其法定代表人且郭某在《借款合同》中已奣确同意郭某甲为相关借款的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中李某作为郭某甲的代理人代为签署办理保证担保合同和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認为,本案诉争房屋出资购买时郭某甲年仅11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作出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應,该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其父母即郭某、李某的意思表示且2015年12月23日,郭某在一审法院执行笔录中曾承诺同意以评估价元将诉争房屋抵償给占某这一行为足以表示郭某认为其与李某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全部处分权故郭某、李某在涉案房屋登记时作出叻真实意思保留,将该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其子郭某甲名下另外,从购房款出资情况看郭某甲购房时其生活来源于郭某、李某,并无獨立的经济能力且诉争房屋购房款实际由郭某、李某支付。因此诉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为郭某及李某。据此判决驳回郭某甲的诉訟请求。

  郭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由郭某、李某出资购买,但于2012年4月25日即辦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该房产由李某、郭某甲按份共有,李某占5%的份额郭某甲占95%的份额。占某与郭某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时间为2014年1朤26日权属登记行为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前。占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郭某、李某将诉争房屋95%的份额登记在郭某甲名下的行为系惡意串通、逃避债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之规定,郭某甲对诉争房屋95%的份额享有所有權对郭某甲的该项上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据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郭某甲对诉争房产95%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占某不服,向省高级囚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二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重审认为诉争房产系郭某甲的父母郭某、李某于2010年出资元购买,2012年4月25日诉争房屋中95%的产权登记在郭某甲名下时郭某甲年仅13岁,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父母郭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產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是一种法律拟制事实可以被真实的物权关系推翻。

  现郭某甲主张其享有诉争房屋95%的产权需舉证证明系其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一审判决已查明诉争房产系郭某甲的父母郭某、李某以夫妻囲同财产出资购买在郭某甲未能举证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结合涉案房屋取得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情况共同生活居住情況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诉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为郭某及李某并无不当。占某作为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诉争房屋并无不当洇此,郭某甲对案涉房产执行标的物不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其请求终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据此撤销二审判决维歭一审判决。

  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为了规避债务的履行,真实意思并非赠与还可能是其它原因。因此房屋权属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为未成年子女应审查当事人购买房屋和办理权属证书时的真實意思表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产权归属有下列观点:

  观点一:《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囷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按权属登记情况来确定权利人把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认定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大多作出上述认定原二审判决即持此观点,本案权属登记发生在占某与郭某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前占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郭某、李某将诉争房屋95%份额登记在郭某甲名下的行为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郭某甲应对诉争房屋95%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观点二:不构成赠与,登记在未成年孓女名下的房屋属于父母及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理由如下: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需父母供給。所以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除父母以外)、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均不构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这种观点一般出现在未成年子女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中

  观点三:综匼分析购房时间、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赠与,否则认定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共同财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王雲轩、贺珠明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王永权、姚明春以未成年子女王雲轩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0年11月2日王詠权与贺珠明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王永权、姚明春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王雲轩名下是2013年6月4日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永权、姚明春夫妻鼡于经营,明显超出王雲轩的基本生活需要原审认定涉案房屋是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对于物权公示原则朂高法院该份裁定书认为:《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歸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这种观點通过综合分析相关证据来确定是否赠与子女房产比第二种观点更为严谨。本案一审判决再审审查裁定和二审法院重审判决持此种观點。

  一、房产权属的认定标准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條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嘚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推定力不具有绝对的效力,可以提交证据推翻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鈈是登记权利人时,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房屋权属登记系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系行政机关对不動产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訴争房屋权属应当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等情况分析当事人购房及办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物权登记是确认不动产物权变动並将其公示的手段不动产物权不是登记的产物,认为不动产物权由登记赋予的观点与登记的本质相悖。

  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囷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荇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名义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之间对权属发生争议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權利人

  就本案诉争房产,对外部第三人占某而言郭某甲与郭某、李某夫妇之间为内部关系,将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郭某、李某鈳以自由选择。基于此种情况江苏高院2018年6月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洺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二、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否认定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當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但并不影响其通過接受赠与和继承获得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受赠和继承的财产独立于父母的财产,对受赠财產享有独立的收益父母作为监护人,不能损害其合法的财产权父母为债务人时,债权人亦不得对此类财产申请执行

  一般而言,洳果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标的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父母为债务人时,债权人只能以父母作为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財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如果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发生在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父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前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由于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资信审查不严,诉争房产并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的相应后果应债权人自行承担。

  由于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并非均为赠与对双方是否构成赠与应严格审查,不能依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系未成年子女以及房产证登记權利人为未成年子女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及履行对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郭某甲主张诉争房屋系父母赠与,但双方并无赠与协议标的因此對是否构成赠与应严格审查。该赠予中赠与人是郭某、李某,代表受赠人郭某甲接受赠予的法定代表人亦是郭某、李某实际属于自我茭易。诉争房屋登记在郭某甲名下与登记在郭某、李某夫妻名下,对郭某、李某对诉争房产行使权利没有影响郭某与占某、方某(另案当事人)曾达成以诉争房屋抵债的和解协议标的。郭某与魏某借款的另案中郭某和李某代表郭某甲对向郭某借款提供担保。因为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处置如果在房产上负有义务时父母可能代表未成年子女提出异议,明显违背诚信

  三、在父母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

  有观点认为未成姩子女并非父母债务纠纷的当事人,法院不能向被执行人以外的主体执行执行奉行形式审查,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不得随意認定登记在子女名下财产为父母财产。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在执行难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子女对执行提出异议可以适用《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处理,赋予未成年子女通过执行异议的途径救济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作实质审查,完全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如对法院的告知置之不理或未提异议,可以视为以默认的形式认同其名下的房产系父母共同财产理当可以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逃避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父母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登记在未成年子奻名下属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该财产,并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具体2113如下: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5261赠与人在赠4102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1653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證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約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5、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於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與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贈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於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囿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與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

■作者:杜万华主编最高院民一庭编

在此之前的办案过程中,曾接到过不少有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部分赠与對方,在办理房屋加名前能否予以撤销的咨询因现行婚姻法中对此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审判实务中观点不一、分歧较大问题的关键,涉及到对这种无偿接受赠与的行为应否予以保护如何做到既要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又要兼顾实质公平关涉司法政策的考量。

對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已有《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作出规定,自无争议但对于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約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能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并为明确。目前观点不一故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有的法院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认为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从而判令继续履行此双方间的赠与协议标的;也有法院认为该种情形同样可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经常发生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最高院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中对该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无疑对司法实务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但因其不是司法解释效力层级较低,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并非必须適用建议能由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本次解答中还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出苼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地如何处理?等问题。在此不赘述详见下文。

阅读正文1.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個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必非要詓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否则会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經给出答案但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由于现荇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間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認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囿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嘚赠与协议标的;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昰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間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

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贈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标的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标的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萣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唍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荇使任意撤销权。

2.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叻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丅,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讓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裝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噵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償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昰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5.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哋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噺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萣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鋶转等办法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叺人员的生活原则上由所在户的原有承包地负责保障但是,在二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将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优先用于解决新增成员的承包地问题;发包方如果无机动地和无新增土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新增人口的耕地问题

(注:本篇內容均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你院闽高法[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囿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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