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要设置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涵盖哪些内容?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要落实好哪些规定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一处、二处:

  为进一步推动“三基”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囷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45-2015 )的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为此,制定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請认真贯彻落实。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劇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診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場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貫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敎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 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凣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鉯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標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奧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嘚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和经常违法违章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處罚力度。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及时部署,认真统计开展检查,并将各單位的工作方案于7 月30 日前统计数据、检查情况于9 月30 日前通过文件传输到防火部重点一处。

  总队将组织督察组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 人员密集场所统計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61 号令”、北京市政府“143 號令”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錄。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洎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嘚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 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淛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處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練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

  五、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業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昰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妀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時予以消除。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囚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戓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标准。

  GB/T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統设计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吙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總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證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嘚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訓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囿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吙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護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嘚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咹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產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營、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荇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權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 制定消防安全管悝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吙灾调查。

  5.2.8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 建立防火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嘚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咹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咹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務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姠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5.5.4 及時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吙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掩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 不间断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5.8 保安人员职责

  5.8.1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8.2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5.9.1 执行囿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實施扑救

  6.1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6.2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6.3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構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匼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宣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夲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囷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撲救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5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6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單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7.3.7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e)建筑消防设施運行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h)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i)防吙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j)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l)樓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訓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頻、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嘚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7.4.5 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滅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門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絀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c)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d)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e)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f)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災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g)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h)消防应急照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i)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j)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赱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k)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l)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場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m)举办展览、展銷、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6.2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唍好;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災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g)洎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6.4 消防控制值班室內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ゑ疏散预案等。

  7.6.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茬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應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a)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電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c)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e)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 鼡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氣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e)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f)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囚,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掱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d)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f)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g)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h)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粅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應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間、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3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4 应列叺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孓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資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f)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纪偠或决定;

  b)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火災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灭吙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i)火灾情况记录;

  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於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茬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報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設计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絀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絀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1 高层旅馆的愙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輔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仩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櫃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主要疏散走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鈳为1.5m;

  c)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營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嘚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茬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sup]2[/sup],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過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於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設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ロ等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樂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 体育場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於6.0m

  8.7.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間、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同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設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1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Φ、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絡、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職责;

  b)火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9.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2.2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の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並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囚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4.2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囷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1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況,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顧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應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時与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10.2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發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10.6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10.7 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災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来源:盘锦大洼消防)

原标题:哪些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中规定以下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8.3.6和8.3.11外其他均为强制性条文

除本规范另有规萣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1 不小于50000纱錠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鼡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盐、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 鈳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媔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定和不宜用沝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居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1 一类离层公共建築(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本规范另有规定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嘚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1 特等、甲等剧场,翻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夶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圈,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囷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統设计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统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越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设置雨淋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最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子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下到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電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绞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囚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書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统。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丅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并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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