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固定工能工伤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同吗

固定工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工,1979年进厂,连续工作30年,离退休近3年,现企业要与我协商解除合同,除每一年得到一个月的补偿外,是否可以按国发<1986>77号文件,对文件失效前的的工作时间作补偿。另还可以得到其他赔偿吗?
09-08-15 &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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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厚增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81 联系电话:5110745
家庭住址:厦门市开元区石亭路134号202室
单位名称: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单位类型:合资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伟凯(Winkler Thomas Kieran)     联系电话:6802000
单位住所: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翁角路38号
单位名称: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类型:国有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盛明   联系电话:5899786
单位住所:厦门市湖滨东路湖光大厦6层
申诉请求:
1、&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裁定日柯达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申诉人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
2、&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柒拾壹元贰角捌分正,¥(平均月工资5690.47元/月×24个月,连续工龄1974年7月至2007年4月中,1974年7月至1998年6月的部分);
3、&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被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陆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元陆角肆分正,¥68285.64(请求2的¥×50%);
4、&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span&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1974年7月参加工作,于1987年5月进入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福达公司),并于1994年12月与福达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6月在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面简称柯达公司)——福达公司与美国伊士曼柯达的合资公司——成立之初,与福达公司签署了“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变更了与福达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和柯达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通过续签劳动合同,在柯达公司一直续延工作到日,柯达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连续工龄为三十二年零九个月。我属于原固定工,柯达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我整个工作生涯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不再续延的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被发给按连续工龄计算总计三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柯达公司于日解除劳动合同时,仅发给申诉人日至日,在柯达公司工作年限八年零十个月,共计九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声称这个经济补偿是解除《劳动合同》向申诉人支付的全部补偿;柯达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支付上述补偿金后,对申诉人将不再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福达公司和柯达公司是申诉人前后几乎无缝衔接的雇用单位,福达公司是合资的柯达公司的股东之一,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转移劳动关系,柯达公司拒绝予以承认,致使申诉人未能依法获得全额——共计三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已被发给九个月,短缺了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贵仲裁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裁决被诉人承担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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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
10:45&&来源: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 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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