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不能进待摊费用的进项税抵扣要进管理费用的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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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开业后如何入账?
包括有去税务局办理税务证的各项费用,营业执照的费用都如何入账?筹建期间的员工餐费如何入账?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1)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例如:  某股份公司201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6月份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公司按照5年分期摊销,  每月摊销金额为96万元÷5年÷12个月=1.6(万元)  7月份摊销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  2) 可以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筹建(开办)期间,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以及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费用,不能做此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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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吧,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因最新的会计制度已经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计入损益,应改为,7月1号之后就一次性入进管理费用,无需分期摊销,营业执照是7月1日下来的,那么7月1号之前发生的关于企业的所有费用(除了资本性支出),都要做进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一楼的说法有问题,分五年摊销是以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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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吧,营业执照是7月1日下来的,那么7月1号之前发生的关于企业的所有费用(除了资本性支出),都要做进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7月1号之后就入进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然后这些开办费8月1号的时候开始摊销(税法规定按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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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发生开办费的财务及税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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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发生开办费的财务及税务处理办法   摘要:近年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为加大房地产行业调控,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房地产所得税的管理规定。但是房地产企业本身的建设周期较长,并且前期投资金额较高,开办费用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开办费,本身就比较特别,前者的开办费是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长期待摊费用,筹建期的截止时间应如何界定。文章就针对房地产新规则下的开(筹)办费用,进行举例并结合多年实际经验,进一步说明房地产企业在新准则下该如何进行开办费处理
关键词:筹建期;亏损年度
一、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的确定
一般企业筹建期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号)的相关规定:是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而房地产企业往往从拿地开始至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期间一至两年是没有任何收入,把开业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显然是不行的,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也未曾对开办费用做出明确规定
现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主要两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以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根据分析,以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比较可行,因为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就可开工建设,也具备开始运营的条件了。同时,学术界还有一种观点:应该以打钻为截止,因为打钻时四证齐全。而以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因为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之前,很多企业把原本需要划分为当前损益的费用划到了长期待摊费用中去,尽管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企业自身的亏损资金,但是这样也使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了过多的税费,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资金的紧张程度,制约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身税务收益,不太合理,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新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开办费的具体范围,我们可以通过资本与费用两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可以划分到开办费中的支出
1. 进行筹建的工作人员开支资金及人员培训费(薪酬、差旅费、董事会费)
2. 企业登记的费用(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 筹集资金需缴纳的手续费用,和除了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以外的利益和收益等
4. 其他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资本化)
1. 采购、建设企业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中需要用到的运输资金、安装资金、员工工资
2. 投资人员可以参与到筹建企业的出差费用、接待费用等的核算中来
3. 以培训职工为目的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支出
4. 投资人员为了投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筹措资金利息不能划分为开办费,统一由投资人员进行支付
5. 一切不以人民币为形式的存款额外费用都应该由投资人员支付
三、关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固定资产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开工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可见,开办费在转入损益前,是作为资产进行核算的
而新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中附录第五十条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有以下不同
1. 开办费用已经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了,新的规定中开办费可以直接划分到管理费用一栏中。。也就是说计算开办费用需要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后,再进行当前损益的结算,不需要进行摊销处置了
2. 根据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开办费并不在其中,这也就是说开办费的信息不用公开了
3. 针对开办费的核对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新规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含了筹办人员的工作酬金、办公费用、培训费用、出差费用等,还有一些不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的借款等
实施新准则后,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
四、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时间段内,出现的任何与筹办活动有联系的接待费用,都能够按照费用的60%的比例纳入企业筹办费中,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纳税前进行扣除;还有一些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可以全部纳入企业筹办费中,同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纳税前扣除。”此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不太一样。因为房地产前期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占很大比重,不能扣除会加大企业负担。基于此,15号公告才如此说明。15号文的出台使业务招待费不受营业收入的限制而按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但是企业的广告费用以及宣传费用应该集中处理,且这类费用都能够在年度费用中除去,等到企业正常运营后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扣除
(二)开办期间不计算为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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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以什么时点为止是否可以一次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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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新办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下来之前的费用都入长期待摊费用了,那到第一次开发票之前的费用是否也入长期待摊费用?即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到什么时点为止。正式经营后是否可以一次性入费用,有没有金额限制?所得税清算需调整吗?
如果是以开票为时点截止的话,公司几年后才会有开票,是不是几年的费用都归在长期待摊费用?
新的会计准则下,不设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进管理费用就行了,二级科目正常使用(根据你单位情况设置)。
现在你的情况,在你单位投料产品第一批产品,或各装置联合试车时,一次转入管理费用即可,没有特别严格的时间限制。
不能说你昨天试车了,今天就要转费用,说实在的,哪个工程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只要你在适当的期限内转费用就行了。(别说你去年都生产了,东西都卖了,收入也有了,你还没转费用啊:))
详细看一下啊!别不仔细,再理解错了!
新准则下来后,新旧衔接时的问题!
一、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二、旧制度与新准则对于开办费的规定
  旧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分期进行摊销(与税法基本一致)。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与税法不一致)。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 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 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 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及“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
  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办费的规定:如果采用分期摊销则应不低于5年摊销,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对比。)
  注意:如果开办费中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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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新会计准则充许开办摊一次性进费用,但税法不充许,所以你如果一次性进了费用,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也很麻烦的
谢谢答复。再请教下,服务性行业的,没什么产品,所以只能以是否开票作为正式经营的时点对么?还有可以选择一次性入费用或按5年摊对吗?
开票只是一个外在证据,应该为开始生产经营的点,比如:你开始向客户提供服务但还没有收费、没有开票,也应该理解为生产经营期。
开办费一次性入费用,税务上可选按一次扣除,也可分摊。板凳的内容很清楚。
正式经营和开发票没有必然联系,正式经营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都可能存在不同的标志,这个要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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