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访时间含离抵境当日 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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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guojiahaiyangjuwenjian/guojihezuojiqita/webinfo/3.htm
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局领导批示,为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印发你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海洋局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国际合作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简称港澳台)合作事务的管理,确保各项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局领导因公出国(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年度出国(境)计划的制定和报批
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向国际合作司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并报送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总量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因公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人员、时间、日程安排、是否使用局外汇额度、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其中,经费安排应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二、国际合作司负责审核、汇总报送的出国(境)计划,于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上报我局部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备司级(含)以下人员出国(境)总量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备的司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和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
三、国际合作司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局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四、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
第二条 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和管理
一、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原则
(一) 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一般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严格限制一般性考察。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单位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同团出访。
(二)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无故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三)团组人员总数不宜过多,一般应控制在6人之内;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一般3至4天,最多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四)局机关处级(含)以上领导及局属各单位司级领导因公出国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报局领导批准;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国际合作司司、处领导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掌握,从严控制。
二、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制度
(一)机关各部门正司级干部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人员出访,由局长审批;
(二)机关各部门副司级(含)以下干部和局属单位正处级(含)以上以及具有研究员职称的人员出访,由主管外事的副局长审批;
(三)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出访,由国际合作司审批。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拟定派出团组和人员后,应于派出2个月前向国际合作司提出由本单位领导签发的出国(境)请示。
(二)国际合作司对出国(境)请示进行审批或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交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护照、签证手续。
(三)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参加外单位团组,审批程序参照第(二)项。出国请示后需另附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复印件和任务通知书原件。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向组团单位出具任务确认件。
(四)局机关或局属单位组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审批程序参照第(二)项,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向被邀请单位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通知书以及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出国(境)请示”必须写明以下内容: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天数、团组人员名单及身份、经费来源、在外活动日程等。其中,经费安排应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六)交由服务中心办理护照的,需提供4张护照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出生地。办理签证的,需提供有效护照、签证表、照片、邀请函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
(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工作由局人事司归口管理。
(二)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第一次出国或最近三年内未出国的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最近三年内出过国的,填写“因公再次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三)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政审随出访请示一同上报。副司级以上人员政审免审,但仍须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再次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有关表格附在出国(境)请示文的后面。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
(一)所有出国团组,特别是参加国际会议和出访敏感国家(地区)或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必须在出国之前将出访方案和对外口径报国际合作司审批。重要团组出访方案和对外口径需经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报局领导审批,或经局报有关部委或国务院审批。
(二)组团单位和国际合作司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做好外事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出国(境)前教育。
(三)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国际合作司。出访团组回国后15天内,须向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出访报告或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
(四)组织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国际合作司意见,不得自行下发组团通知。严格限制组织一般性考察双跨团组,严禁组织营利性双跨团组。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
第三条 出国(境)培训的审批与管理
一、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我国与外方签署的政府间、部门间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我局属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等。
二、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局统一制定年度计划,报国家外专局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
三、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超过在外日程的四分之三,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培训一般在一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
第四条 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护照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二、机关各部门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后15天内交国际合作司保管;局属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交本单位外事部门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被盗,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在国内,应立即向国际合作司写出书面报告和检查,由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予以注销,并抄报公安部边防局。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国家海洋局,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把本人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回保管部门,由保管部门出具证明,人事司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条 外事经费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
二、局财务司对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费做先行审核,之后再由局国际合作司对出国(境)任务逐案进行审核批准。对于未纳入专项预算的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局财务司一般不予同意;凡未经局财务司审核并同意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及计划外申请,国际合作司不予批准。对于全部经费由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由国际合作司直接审核审批,严格把关。
三、局财务司和国际合作司应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和《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可向财务部门预借出国用汇。预借外汇时,需提供《临时出国开支预算表》、任务批件复印件、日程安排、邀请函复印件。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往返国际机票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局财务司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四、局机关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六条 外事纪律和违纪事件的查处
一、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外事文件精神,遵守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涉外活动中,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用不正当手段公开或暗示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其出国、为其提供出国经费。
二、出国人员在出访之前,要认真学习有关外事规定,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出访期间,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表态。要严格在审批的时间期限内执行出访任务,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更改出访时间和期限,不得随意延长在国(境)外的逗留时间。
三、局人事司、机关党委将把遵守和执行外事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党政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职务升迁、任免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局审计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局属各单位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局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党政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局属各单位参考第三、四、五项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假借因公出国(境)变相进行旅游等各种违纪行为和案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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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穗体组织人事处&&
日期:&&来源:www.gzspor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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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严格出国(境)团队和人员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因工作(含协会工作)需要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人事务出国(境)的局系统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为局系统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基层各单位承担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本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原则和要求  (一)各单位和协会要加强工作人员因公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初(二月份以前)制定当年的外事出访计划报局组织人事部门,由分管局领导和局组织人事部门把关筛选后,报局党委审批。未经局党委审批同意的,各单位和协会不得擅自对外联系获取邀请函。  (二)因公出国应紧紧围绕广州体育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三)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  (四)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业务关系部门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不得利用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以及境外中资企业、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  (五)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在6人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规定人数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六)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一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六天;出访两国,不超过十天;每次出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要事先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安排日程。  (七)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公务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公派的,须提供返聘证书,如派出人员超过六十周岁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  (一)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局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由局党委审批。  (二)组团单位原则上应在出国两个月、出境三周前向局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出访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出访日程安排、人员、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等,并附上邀请函。外单位组团的,由派员单位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三)局组织人事部门将出访申请转送局有关部门审核并并汇总拟办意见,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局组织人事部门通知组团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办理出访人员政审工作。  (五)委托旅行社安排行程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组团单位先向局体育经济部门提供出访费用预审报告,总额低于30万元的,凭费用预审批复办理出访证件;总额超过30万元的,还要履行招标手续,方能办理出访证件。  第六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的有关材料  (一)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部份国家要求原件)及译文。  (二)出访人员的身份证。  (三)大一寸光面白底相片(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各2张),签证用相片的规格和数量因不同国家而异。  (四)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正处级以上干部及政审有效人员填写备案表)。  (五)填写相关国家签证表(港澳免)。  (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写《出国(境)回执单》,出访回国一周内交回局组织人事部门。  (七)外单位人员参与我局组团的,须提供局级主管部门同意函、有效政审批件及护照(通行证)。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  (一)局系统进入市公安局报备库的人员名单为: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主要领导除外),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上述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局机关公务员,基层单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局直属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及副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市体育局审批;进入市公安局报备库名单的其他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基层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凡因私出国(境)干部,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出国(境)申请和请假报告,详细写明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及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安排情况。得到单位党组织批准后,上广州金盾网(
的“出入境管理”栏)下载《中国公民办理因私护照申请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如实填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会同本人申请报告、与出国(境)相应的证明材料按上述管理权限提交干部管理部门审批。得到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后,持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一)出国(境)组团,应由组团单位指定团组负责人,团组出现违纪问题要追究团组负责人及组团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属因私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探亲、旅游和办理其它个人事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不得以因公名义审批出访。  (三)出国(境)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携带涉密件出国(境),对间谍情报组织的策反活动、国际恐怖主义袭击以及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渗透、干扰、破坏,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四)出国(境)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收受的礼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外方接待单位(个人)索取礼品或以暗示形式变相索取礼品。  (五)出国(境)人员与对方洽谈项目的,按规定事先报局党委同意。在履行报批手续前,不得随意对外方作出承诺或签署任何协议。  (六)出国(境)人员不得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不准将有淫秽和反动内容的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带回国内。  (七)出国(境)人员应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超支或虚报费用。  (八)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必须在一个月内递交出访总结报告,报告中详细总结出访情况、取得的成果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出访总结报告由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要每半年检查一次本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核报批情况和存在问题,因公因私证照收缴保管情况和存在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意见。  (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出国(境)报批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手续不全的要退回,补齐手续;对弄虚作假的,要取销出国(境)资格。  (三)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纪律规定的,不仅要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而且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国(境)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  第十条 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在非出国(境)期间由单位统一保管。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和通行证件,回国一周内按干部管理权限一律交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下一次因公因私出国(境),履行审批手续后再次领取护照、通行证。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昌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 出访1国不超6天_网易新闻
南昌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 出访1国不超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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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级领导正职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出国(境)不准超过1次。记者8日获悉,南昌市规范因公出国(境)的管理,今后将实行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
  控制次数
  市级领导正职每年出国(境)不超1次
  据了解,南昌市将建立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原则上,市级领导正职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出国(境)不准超过1次,其他市级领导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县级及以下人员依规从严控制,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主管或经办招商引资、经贸洽谈项目及外事、友城工作的县级及以下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等实质性出国(境)内容,不得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得以出访人员未超出规定的出国(境)期限为由,安排一般性的出国(境)任务。
  相关人士透露,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否则,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如需出国(境)参加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的需要安排,不得有请必到。
  公务定量
  公务活动应占2/3以上
  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
  此外,南昌市还将控制出国(境)团组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的数量。
  压缩时间
  出访1国不超6天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市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限制人数
  在外培训团控制在25人以内
  针对出国(境)培训团,南昌市规定,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1/3,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的,人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另案报批。(大江网-信息日报万里庆徐娆)
  编辑:张庆华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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