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物业管理处处发出整改通知业主不恢复原状怎么办

居民擅自将主卧改成卫生间 楼下邻居不满
今晚报孙启明
楼上居民擅自将自家主卧室改建成卫生间,引起楼下居民强烈不满,两家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楼上居民的改建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其拆除改建设施,恢复卧室建筑原状。市民杜某和肖某都是本市南开区某小区居民,且系楼上楼下邻居。居住期间,住在楼上的肖某将自家主卧室改建成卫生间、洗浴间,并安装了相应设施。住在楼下的杜某随后提出,肖某的改建行为给其学习、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并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拆除其非法改建部分,恢复房屋设计原状。被告肖某对此并不认可,其提出,其虽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但并未危及建筑物安全,亦未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且已经停止使用该卫生间及洗浴间,所以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某、肖某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部门曾发出整改通知,要求肖某限期恢复原状,但肖某并未履行。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不应对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造成干扰和妨碍。同时,国家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均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餐厅的上层以及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本案中,被告将自己房屋的卧室改建为卫生间、洗浴间等,其行为既违反相关规定,又确实给居住在其下层的原告造成心理上的影响,给生活和休息带来干扰,不利于邻里之间的正常关系,故对原告恢复原状的诉求予以支持。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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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智英承认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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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改造维修方面
  案例一、设计本“一卫” 业主改“两卫”
  案情:楼上业主顾某在房屋的储藏室内擅自安装了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改变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楼下业主王某储藏室内的储柜及物品受损。物业管理部门两次向顾某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拆除私装物,未果。
  问题:顾某能否在自己的房屋内添装卫生设备?
  判决:顾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按房屋的原始结构图,将废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复原状。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其房屋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顾某擅自在自己房屋的储藏室内私装电动抽水马桶和洗脸盆,转换了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使储藏室成了卫生间,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使得楼下业主王某的房屋渗水,顾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案例二、外墙开一窗
大楼留一疤
  案情:住在19楼的业主卫某,在自己物业内卫生间的东墙开窗,将厚厚的外墙打穿。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加以阻止,卫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安装窗户,致使19层到底层墙面被泥浆污染。物业公司只得将卫某告上法庭。
  问题:自己的物业是否就有权随意破墙?
  判决:卫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东墙上的窗户,恢复原状;清洗19层到底层因破墙开窗引起的墙面污染。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作为一个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卫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东墙破墙开窗,并由此造成外墙面的污染,严重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大楼的外貌,影响了周边的环境。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对卫某采取制止措施,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巨型浴缸入室房屋不堪其重
  案情: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8.9平方米,可放水约4.2吨的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
  问题: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判决:顾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业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
案例四、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怎么办?
去年9月18日,某花园B栋5楼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按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而没有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这一规定有必要,现实中确发生过个别租住户拖欠业主房租、搬走业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租住户和业主同样都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兼顾二者利益应为物业管理所必需,绝不能只对业主关心倍至,而对租住户冷若冰霜)。于是鉴于租住户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个变通办法:租住户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押金,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据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住户能够提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刻全额退回押金(这一办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让其正确理解,否则容易引起纷争)。这位租住户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时隔不久,该住户拿到了搬出家私的业主书目许可。在到管理处换取押金时,还对管理处既对业主负责又为住户着想的做法赞许有加。
  点评:执行规章制度必须一丝不苟,但一丝不苟并不等于死咬住条条框框不放。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设施设备损坏方面
案例六、空调室外机毁坏 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王女士:我在某小区买的房子,装修后一直没去住,空调也没开。前两天小区物业通知我说,我家空调室外机着火烧毁了。我认为这是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失职造成的,要求他们赔偿,可他们说责任不在他们。请问他们到底有没有责任?律师分析:要分清责任,首先要弄清楚空调外机着火的真正原因。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是空调外机自身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自燃,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找购买空调的商场或生产空调的厂家进行维修或退换;如果该事故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可以要求商场或厂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商场和厂家是承担相互连带责任的。第二,如果不是质量原因而是外界原因造成外机着火,除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人员无法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是已采取保护措施而无效果的情况。因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服务合同关系,为业主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的约定义务,保护业主的财产不受他人侵害自然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尤其是空调外机,它完全是属于业主私有财产,但又由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促使它要放置在公共的空间里,所以它必然是物业公司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重点。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没有尽其工作职责,而使第三方对外机造成损害的话,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赔偿业主后,可以向第三方行使追索权。因此,如果您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着火的原因是第三方人为的,并且小区的保安也没有尽看管的义务,您完全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要是拒绝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物业收费引起的纠纷
物业管理收费、收租难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在直管公房、系统房和售后公房小区这一现象尤其突出。据了解,一些小区有半数以上的人欠费、欠租,个别小区甚至只有30%的收缴率,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
  由于物业管理的不可分割性,部分人拖缴、欠缴物业管理费、房租,不仅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同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怎样解决这一问题,物业公司可谓“绞尽脑汁”:有的派专人攻关,与业主搞好关系;有的给按时缴费的业主送上小礼品,“以致谢意”。上海轻工物业公司管理着八十多万平方米的物业,其中不乏系统房、售后公房,其物业管理费、房租收缴率连续三年达到95%以上。他们的秘诀主要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对恶意“抗缴”的业主、住户,通过打官司追讨。去年,他们对历史老账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算,对有能力缴费、缴租却故意欠缴的,进行了集中诉讼,全年打了65个欠费官司,标的额42万元,除两起待判外,物业公司全部胜诉。其中,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要求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业主到底因何种理由不缴费?法院是怎样判决、怎样执行?请看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七、蚌埠市物业管理第一案?没有交电费,供电部门停供电……
日,在有关部门的推荐下,悦来物业公司与中区青年街华丰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去年10上旬,该小区用户因长期没有交电费,供电部门停止了供电,致使该小区7层以上依靠增压水泵供水的住户没有水吃。
电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各持已见。
为此,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没能履行合同为由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业主委员会反诉状称“被告(悦来物业公司)不履行委托合同,造成居民住宅区及商场二楼垃圾成堆,臭气熏天,偷盗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身心健康和家庭财产的安全”。
蚌埠市中区法院民庭于日审理了这桩合同违约案。最后双方同意调解后宣布庭审结束。
这明显是一宗互相推委的案例,双方都有责任,两个单位都是作为服务者都没有很好的做好自己的职能工作,没有协调好双方的工作关系进而给住户带来了麻烦这是不应该的。
住户拒交室内维修费用怎么办……
案例十二、业主拖欠巨额管理费催交困难怎么办……
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入伙某商城后,便不按时缴交管理费,甚至把交管理费作为与有关方面交涉的筹码,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交换条件。一年后,已累计欠费达35万元之多。期间,管理处有关人员无数次上门催交未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处主要领导一方面主动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帮助全面反映该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其对管理处工作的信任和认可;一方面盯住平时难得一见的该公司老板,频频征求意见并反映管理处的经济困难(常言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没奶吃的时候一定要哭,而且要哭得令人心动。有泪全往肚子里咽,是添不饱自己肚子的),以求得携手维护物业正常运行的共识。
  在赢得了该公司理解信任的基础上,管理处提出了适当减免滞纳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该公司尽快缴清拖欠管理费的优惠条件(退一步进两步,不退无以求进)。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自约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万余元,随当月管理费一同缴交拖欠的费用。10个月后,该公司拖欠的管理费已全部缴清。
  点评:物业公司追缴有意(而非恶意)欠费,首先要使自己的管理服务无懈可击。管理服务做到家了,才能封住对方拖欠费用的口实,赢得对方的理解和信任。在这个基础上,主动交流加适当让步,相信会感“上帝”的。
  给业主提个醒———别欠费
  有人打过一个这样的比喻:家中请一个保姆,约定月工资500元。可是,一段时间做下来,自己对保姆不满意,这种情况下,只能辞退保姆。如果因不满意而扣下保姆的工资不给,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讲,都是败者。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请来做物业管理的,如同小区的“保姆”、“管家”,如果物业公司依约进行了管理,业主就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满意,可以辞退,另请高明。现实中,除了恶意欠费的外,大部分欠费业主都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房子质量有问题;邻里有矛盾;停车无车位等。这些理由,有的是与物业公司有关的,有的是与物业公司无关的。如果以这些理由不缴费,不但占了缴费业主的便宜,而且一旦打起官司,因与物业公司无关的理由欠费,官司必输无疑;与物业公司有关的欠费,最后还是会输掉部分官司,因为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对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权,有明确规定。
  给物业公司提个醒———打官司
  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如果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目前,物业公司“讨债”,仍旧愿意苦口婆心地做工作,而不愿意打官司,理由有如下几点:与业主抬头不见低头见,对簿公堂,面子上过不去;物业管理费标的额低,请不到律师;诉讼时间长,耗时费力;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打了也白打等。事实上,从轻工物业公司的六十多个欠费官司和执行的案件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费的标的额小,律师不愿代理没关系,物业公司自己的员工完全可以胜任,只要准备好资料,把事实说清楚,法院会依法判决的。同时,法院的判决不是儿戏,强制执行不会让法律“打白条”,更何况打赢一个官司,还能影响一大片。
小区安防方面的案例
&&案例十四、未成年的孩子点燃天那水发生爆炸被炸死的案例……
4个未成年的孩子在某花园堆放杂物的地方点燃了放置在那里的天那水发生爆炸,当中一个6岁的孩子被烧成重伤不治而死。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个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近1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赔偿金8.5万元;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被判赔近7万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名儿童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爆炸,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15%的责任,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7.5%的责任。由于3个男孩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案情回放
  据原告郑某诉称,日,他们6岁的儿子小俊和另外两个小朋友10岁的小浩、11岁的小文一起玩,3人到了他们的暂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的一栋楼后玩耍,从该楼后一堆放杂物的临时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们发现了房子里面有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桶。此时,暂住在该花园的一个单元里的另一个孩子9岁的小豪,找到了他们一起玩,他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结果,小豪将燃烧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小俊则因离得近被严重烧伤。
  事故发生后,小俊的父母赶快把孩子送到了深圳红十字会医院治疗了18天,后因付不起医疗费无法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6月13日,小俊因大面积烧伤致败血症,父母本来打算送孩子回老家潮阳继续治疗,但在回去的途中孩子不幸死亡。
案例十六、停车场意外丢失车辆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任?
日,厦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美鹿"牌小轿车到闽南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由厦门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后来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已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厦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日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一审认为:物业公司经营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因此维修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应为保管合同关系。维修公司将车交由物业公司保管,就负有缴纳保管费的义务,并享有取回保持原状的车辆权利,物业公司收取车主的停车费用,其义务是妥善提供停车场地,且保管好车辆,物业公司收取维修公司的停车费后,先例行了停车权利,就应对停车场的车辆负责安全保障义务。但物业公司停车场的值班人员(保安)在有人开出涉案车辆时,在未检验有关取车手续的情况下就放行,这是一种重大过失行为。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认为:由于维修公司将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因此物业公司与维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以该5元停车费的缴交与否来判断,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从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维修公司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公司亦未对维修公司出具取车放验凭证。(二)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元保管业务,该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三)关于物业公司收取5元钱的停车费的性质及依据。从1995年厦门市物价局《关于闽南大厦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对物业公司管理收费标准作出的批复看,该文第一条第(5)项规定是:"交通工具停车场所的管理"。1998年12月物业公司依据该规定与闽南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第十条规定是对"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二十条规定"露天车位、地下车库的车位使用费依照厦门市物价局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鉴于上述批复及合同内容可以明确得出物业公司系对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而对停车场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与其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
  终审判决: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维修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一审认定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应对维修公司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0)开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维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人民币5250元,均由维修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十七、访客无理打骂护卫员怎么办……
去年9月12日15时40分,一访客到租住在某花园A栋的朋友家取VCD机。在他携机欲出大堂时,大堂护卫员礼貌地请其办理有关放行手续。谁知他竟勃然大怒,破口大骂,随后赶来的他的楼上朋友还动手打了护卫员一拳,随手又撕破了护卫员的衣服。巡逻护卫员闻讯赶来制止,两人撒腿便跑,藏匿起来。
  管理处领导得知后, 首先冷静、客观、公正、全面地了解情况。通过听取当事人和知情者的情况介绍, 调看大堂出入口的现场录象,
查阅业主住户的档案资料,确认应由住户和访客负全部责任,而住户又为业主的雇员。
  然后管理处约定时间,请业主委员会主任、辖区民警和业主一起协商解决这一问题(类似问题请业主委员会主任参与处理是管理处明智之举,参与处理也是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所在)。管理处详细介绍了事情经过,并列举了人证、物证,各个方面一致认为管理处的管理工作认真严谨,大堂护卫员处理问题并无任何不妥,应当得到大家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住户和访客要对这件事的一切后果负责。
  事情很快就有了圆满的结局:肇事者当众向护卫员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了扯破衣服的损失。
  点评:对一些人无理取闹,不能不了了之。不了了之既会挫伤我们员工的积极性,又会助长不良现象。但我们自己独自处理,有相当难度。而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得多。
案例十九、物业管理人员入室引起的误会
某日清晨,某大厦新来的保洁员阿霞在18楼的公共通道拖地时,发现1805号业主家的客厅亮着灯,但大门内侧的防火开着,外面的“通透式”防盗门也虚掩着,她便上前按业主家的门铃,但是按了好几次,室内也不没有反应,阿霞便怀着好厅的心理,侧身进入室内,到客厅、阳台、厨房等一一查看有没有人。正在这时,业主张先生从电梯出来径直走回家(他原来“早锻炼”去了,因粗心而忘了关好家门。)一见大门未关,张先生先是吃了一惊,进到家中,又看见一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气,大声质问阿霞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 试分析:
1)阿霞错在哪里?
2)如果碰到以上业主和家人都不在家而门又开着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3)你认为该如何向张先生说明和解释?怎样才能平息事态?
&&& 观点一、
1、阿霞错在没有向上级反映情况。自己私自进入业主屋内。
2、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以后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向上级反映,不能自己单干。在同事没来的情况下可以在门口等候业主或同事的到来。
3、对于如何才能平息事态。首先要针对此事向业主道歉。
&&& 观点二、
1、阿霞不懂法律,公司大概培训没有跟上。私闯民宅,违法。
2、通知管理处,让管理处人员来解决,先打电话联系业主,如果联系的上,就说明情况,让其尽快回家,并派人在门口守着;如果不在家,管理人员或保安两人以上,进入室内检查有无危险情况,作适当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3、赔礼道歉是理所当然的。我个人认为,首先向业主说明阿霞错在哪里?导致这种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一般会转怒为喜,缓和气氛,在赔礼道歉,并说明我的工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这位业主以后多提建议,来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并对业主的做法表示感谢,是这位业主给我们公司发现这种问题的(业主虽然处理的有点过激,相对物业公司),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并有肯恩格帮助我们避免以后更大的危险或损失!
4、员工入职培训刻不容缓!作物业管理,无论哪位员工,都要有详细的上岗培训,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附带一些案例分析)。
&&& 观点三、
1、其实阿霞本意是好的!但就是缺乏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单独一个人进入业主家里,就算你是好意也会被业主误解。
2、最好的处理办法是赶快通知管理处,管理处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话和业主联系,让业主赶快回家,以确认家中是否被盗窃。另一方面,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要和保安赶快到现场,如实在业主联系不上,必须最少两个人同时进入业主家里,这样,有了物业保安的参与,即使业主发现,也一般不会误解。
3、事情以至此,一方面管理处要求清洁工向业主道歉,另一方面也要把情况向业主讲清楚,希望得到业主的谅解;最好让业主看一下家里,看是否有东西丢失,以确认清洁工的清白,一般这样处理业主不会故意刁难,只要在情在理,业主都会谅解的。处理完后,一定要加强清洁工在处理此类事件的培训,以避免误会的再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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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顶楼被指违规加层 物业:已下达整改通知单
来自:大江网
日期: 11:15:38
浏览次数:
近日,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写字楼A座的业主程先生向本报反映称,开发商江西泰豪科技广场有限公司在该写字楼楼顶违规加层,并且,还占用4楼面积擅自改建为酒楼。对此,程先生认为,开发商在楼顶违规加盖,不仅破坏了房屋设计结构,还对写字楼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那么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随南昌装修网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业主:顶楼现加盖层
据程先生介绍,他是泰豪科技广场写字楼某层楼的业主,2016年2月份,他经常在楼道通风口处听到一阵阵剧烈的声响,响声从早上持续到下午两点。为探究竟,程先生找到“声源地”,“原来是开发商在顶楼装修,准备加盖一层。”对此,程先生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因为当初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显示,该写字楼的建筑层数应为地上27层,地下一层,而开发商如在顶楼加盖,则变为地上28层。
不仅如此,程先生还表示,写字楼4楼区域本应为避难层,但今年年初他发现,有大批工人在4楼进行装修,擅自占用该区域,准备改建成酒楼。
面对写字楼出现的多处疑似违建,程先生认为,这不仅破坏了房屋设计结构,还对写字楼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现场:加盖楼层已现雏形
为证实程先生的说法,4月15日下午,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写字楼A座。据业主介绍,他们是去年9月份开始收的房,经过装修后,逐渐投入使用。
记者在楼顶看到,顶层面积有1000平方米左右,而正在建设的主要结构已经大致完成,现场堆放了些许施工设备和残留的建筑垃圾。
物业:已下达整改通知单
4月18日,新法制报记者联系到南昌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豪科技广场管理处。管理处熊经理告诉记者,她们在今年3月中旬时发现顶楼存在违规加层一事,并下发了整改通知单。“为防止顶层漏水渗水的现象,开发商在顶楼进行搭建加盖。”熊经理说,因开发商搭建的行为并无相关部门的审批,所以物业暂时让对方停止施工了。
对于4楼出现的装修一事,熊经理解释道,正在装修的4楼区域并非业主所说的酒楼,而是开发商为服务本栋业主所建的食堂,同时还是个休闲室,属于写字楼的配套设施。“起初很多业主对4楼装修的事情表示反对,可没过多久大部分业主都希望能将配套设施尽快完善起来。”
那么,4楼装修成食堂是否有相关的报批手续呢?对此,熊经理告诉记者,报批手续正在完善当中。“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我们也告知了业主,但还是有少数业主表示不能理解。”
记者在建筑墙壁上看到一张物业管理处对A栋28楼出现违章情况张贴的《装饰装修违章通知单》,通知单上写道:经查实,您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的顶楼违章搭建,未办理合法手续,已严重违规,应立即停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0号《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昌市政府第50号令《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物业管理处要求,1、请立即停止上诉装修行为;2、限期三天内恢复原状;3、如不恢复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通知单的落款时间为日,盖章单位为南昌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随后,记者来到写字楼4楼区域,确如程先生所说,该层楼正被装修建设为疑似餐饮用途。只见现场有五六名装修工人正在装修,前台和包厢的相关陈设已初具雏形。此外,记者在该层楼也看到一张物业管理处对A栋4楼张贴的《整改通知单》:经过物业管理人员的巡查,发现您所请来的装修工人有违规行为。(如:在4楼设备层违规施工搭建,我方已多次告知未办理手续,强制让其停工,但A栋4楼房主不听劝告,我方将采取措施。现提出整改通知,望业主能管理好、约束好装修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装修环境,保护好大楼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好业主自身利益。)落款时间与盖章单位和27楼张贴的整改通知单一样。
城管部门:会介入调查
当日下午,新法制报记者将此事向南昌市高新城管分局进行反映。该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已记录了相关情况,随后与记者联系。
4月18日,记者再次拨打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反映情况,并表示记者已经在现场,希望对方能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该局称将联系相关执法人员并尽快回复记者,但一小时后,仍无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在截稿前,记者依然未接到回复电话。
随后,记者又与江西泰豪科技广场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关于记者向其反映的A栋27层出现加盖的情况时,该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不在,自己不能作出回复,并称会将此事向上级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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