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

创投产业税收优惠的新举措——“《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解析 - 律师视角 - 出版刊物 - 中文
创投产业税收优惠的新举措——“《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解析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简称“38号文”),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在部分试点地区实施新一轮的试点政策。
本文将对“38号文”的核心内容进行总结和分析,同时对比我国既存的有关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期有助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我国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更为全面和准确的理解。
一、 试点地区——8加1
38号文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为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和沈阳)和苏州工业园区。
二、 政策执行时间——生效早于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38号文虽然于日发布,但其部分内容的生效日早于发布日。具体而言,其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时间早于通知发布之日,自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日起试点执行。
三、 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3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又分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由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为此,38号文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由其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享有税收优惠。
享受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简称“8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简称“81号文”)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为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发改委备案。但38号文结合私募基金的监管现状,首次明确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适用优惠政策,即创业投资企业只需要在发改委或者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一道备案手续即可享受38号文的优惠政策。
四、 投资要素的要求
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所得,且投资期限须满2年。
(一) 投资标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是指接受投资时,同时满足以下六大要素的科技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38号文之前,87号文和8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即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须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此外,《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简称“116号文”)进一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查账征收。而38号文不再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提出“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新概念,经对比不难看出,38号文对于投资标的的要求明显降低,降低了人员数量、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的上限,且不再要求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仅对本科以上人员占比和研发费用占比提出要求,从而使得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更加偏重于初创期的企业,而不是已经形成了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壁垒的中大型企业。
(二) 投资方式——增资
38号文规定投资方式仅限于直接股权投资,即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股权(增资方式),不包括受让原股东的存量股权,同时也不包括在设立之时即为股东的情况(即,不可以是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
(三) 投资期限——满2年
在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满2年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符合38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行为发生在38号文的执行日期前,只要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的,就可以适用38号文规定的优惠试点政策。
五、 所得税抵扣优惠——投资额的70%
在满足38号文规定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权享受以下所得税抵扣优惠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在38号文之前,87号文、81号文和116号文只规定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并未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38号文扩大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主体的范围,首次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纳入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
综上,38号文在87号文、81号文和116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制度突破,不仅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而且还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纳入了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这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38号文颁布后,对于一些交易结构复杂的投资案例,例如,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嵌套多层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该规则来判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特定主体等复杂问题,还需要针对具体案例进行专业分析和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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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育斌,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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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四、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
  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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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安徽国税&   |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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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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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以上便是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讯,了解更多创业投资企业资讯请访问守信财务官网,或者关注守信财务微信公众号,深圳守信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专注于、代理记账、税务审计,商标注册,提供公司注册、等一站式服务,咨询热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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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今天,CNBS财税视点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一、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CNBS财税视点: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办法,属于间接税收优惠,既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又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本优惠政策体现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方向,符合&十一五&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升级。
二、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且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CNBS财税视点:只允许经过备案专业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效果更直接。一个综合性的投资公司既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又投资于普通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可能是投资于普通企业取得的所得。
四、投资对象的范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CNBS财税视点:设定了被投资对象的规模,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集中投资于缺乏发展资金的发展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2年的计算: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CNBS财税视点:投资时已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投资当月起算满24个月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投资后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当年开始算满24个月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判断被投资是否中小企业的时点是投资当年时而非享受税收优惠的当年,这是因为企业在投资持有其内中小企有可能发展为不再符合中小企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特殊规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
一、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CNBS财税视点:本条很好的明确了有限合伙制中的法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精神,很好地诠析了税收穿透理论。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CNBS财税视点:明确了投资额,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抵减额的口径,不由得企业自由约定。
三、本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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