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李磊信用卡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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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6次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皖16刑终297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贾X,女,汉族,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无业,住襄城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6)皖16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马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2月,被告人贾X以抵账的方式从他人手中获取一张伪造的平安银行借记卡。日10时许,贾某明知该银行卡系伪造仍使用该卡在亳州市“老凤祥金店”购买一条金手镯(40.33克)、一条金项链(34.43克),总价款22123元。在付款时,营业员发现刷卡小票上的银行卡信息与贾某所持银行卡的信息不符,遂要求贾某撤回了该笔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信用卡一张,贾某、陈家仙身份证各一张。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刷卡小票载明:日,贾某在亳州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刷卡消费22123元后又撤销,其中一张小票上有“陈家林”、“187××××2217”的签名。
3、亳州市灵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载明:日,尾号为6814的浦发银行卡在该公司所用POS机刷卡消费22123元,后又被撤销。
4、抓获经过载明贾某于日在亳州市“老凤祥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5、户籍信息载明贾某的身份情况。
6、证人王某、桑某的证言:二人系亳州市“老凤祥金店”的工作人员。案发当天10时许,贾某在金店里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物品,刷卡付款时,收银员发现小票和贾某持有的卡号不符,该笔消费遂被撤销,物品也未拿走。
7、被害人耿某的陈述:其在浦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14。日,其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该卡消费22123元,随后该笔消费又撤销了。其电话联系浦发银行的客服,被告知该卡存在异常,后银行卡被冻结了。
8、被告人贾X的供述:2015年2月份,其朋友“孙大圣”因打牌欠其钱,交给其一张尾号为3002的平安银行卡作为抵押,后“孙大圣”因为使用假银行卡的事情被抓,其就知道抵押给其的是伪造的银行卡了。日,其到亳州市“老凤祥金店”购买了两件金首饰,使用抵押的银行卡刷卡付款22123元后,其在小票上签下陈家林的名字和错误的手机号。收银员发现POSS机上出的小票是浦发银行的,卡号与其所持银行卡信息不一致,遂让经理过来,经理要求其撤销该笔消费,其就撤回了。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贾X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贾某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贾某犯罪时所使用的信用卡及身份证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原判未予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出庭检察员认为:伪造的信用卡系违禁品,应予没收;涉案身份证与本案无关,不应没收,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贾X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的事实,有业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贾X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贾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抗诉机关所提对扣押的信用卡及身份证应予没收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扣押的伪造信用卡属违禁品,原判没有依法予以没收不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疏漏,应予纠正。但不影响对贾某的定罪量刑。抗诉机关所提原判该节错误属实,应予采纳。但抗诉机关所提没收身份证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
二、对扣押在案的伪造信用卡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梅 林
审判员 杜 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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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信用卡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案例
学习啦【成功案例】 编辑:小兰
  目前,随着我国的各种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和信用卡使用的日益普遍,信用卡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犯罪。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信用卡犯罪案例篇1:
  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另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有偿套现服务。两起案件被告人最后都被判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发行量剧增的同时,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市中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呈多发趋势,2012年,市中法院全年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达295件,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56件,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断增长。
  案件一 两年透支信用卡28万余元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化名)于2011年4月、6月先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申办中国工商银行(5.48,-0.04,-0.72%)的信用卡2张。此后,徐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商场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前,徐强使用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元。
  2012年5月,徐强陪同王军(化名)申办中国建设银行(6.95,-0.05,-0.71%)、交通银行(7.05,-0.06,-0.84%)、中国光大银行[微博](5.43,-0.05,-0.91%)的信用卡各1张,并安排王军在申办过程中填写他所提供的邮寄地址。徐强收到3张信用卡后,在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3张信用卡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截至案发前,徐强冒用王军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92364.4元。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行业务竞争激烈,由于考核数据不科学,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部分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导致办理程序不规范。&市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梁伟分析说,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经办人员采取在路边或人流量大的地方摆摊、设点的形式办理信用卡,办卡人员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审查极其简单,有些申请人利用这个&空子&,用虚假的或他人的证件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
  案件二 用POS机套现得利1.7万获刑3年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李磊(化名)在经营济南市中盛佳家超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超市的两台POS机,采取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先后为张亮、张明(化名)等多名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元,非法获利1.7万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李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有的银行对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监管不严,导致信用卡以卡养卡的现象。&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很多持卡人申领多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找到提供非法套现的POS机特约商户,通过刷另外一张卡套现来偿还前一张信用卡欠账。
  很多人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事,只要到时候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了就没事,不知道会构成刑事犯罪。银行在催缴无法联系到卡主时,都会报警,卡主就会变成警方联网追查的对象。有的欠款卡主被抓后,虽然能及时还清欠款,但仍会被拘留。法官建议,如确实出现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应及时与银行联系,说明原因,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不要抱侥幸心理一躲了之。
  信用卡犯罪案例篇2:
  [案情简介]一假卡集团在经过多次实地探察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上海时代广场一酒楼。收单银行在对该酒楼的终端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终端机内装进了与本机构造不同的电路板,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在短时间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遂连日派员在酒楼设伏。某日凌晨时分,四名犯罪嫌疑人又到酒楼租房&麻战&,当发现无职员守候在终端机旁时,便拿起终端机欲取回电路板,守候已久的公安人员当即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拘捕。
  [分析]该种盗取信用卡资料的手法,为假卡集团常用。基本作案经过一般如下:(1)犯罪分子结伙到某酒楼租房通宵打麻将;(2)待夜深人静,酒楼员工因困倦而懈于防备之时,将信用卡终端机打开安装电路板,此后又将终端机复原,当终端机刷卡需要授权时,所有的信用卡资料均会被读取并记录下来;(3)一段时间后,犯罪分子再以&麻战&作掩护,伺机取回电路板套用持卡人资料制造假卡。
  此案件说明假卡集团手法的巧妙,已掌握了高超的犯罪技术,同时也反映出商户疏于风险防范,对终端机的管理不严。正确的做法是,在终端机不频繁使用时将其锁放起来,则犯罪分子只能望而兴叹。
  案例二:伺机窥探信用卡密码,利用吞卡做手脚
  [案情简介]2002年末,一香港持卡人在尖沙嘴某银行的柜员机上提款,在将卡插进提款机后,机器显示&很抱歉,此机暂停服务&字样,但提款卡却未退出。持卡人以为被柜员机&吞卡&,立即致电该行查询。该行职员表示,银行从机中取出提款卡后,会将卡剪掉一角并寄回原发卡行,持卡人可于翌日到发卡行领回新补发之提款卡。但该持卡人到原发卡行领卡时,被告知其提款卡没有&失灵&记录,反而在被&吞卡&后有两次成功提款记录,共计1.2万元。至此,持卡人方意识到提款卡被盗用。
  [分析]此种造成柜员机&吞卡&假象的作案手法较为常见,不但香港地区和国外有,我国内地也曾发生过。犯罪分子将最普通的胶纸或胶套塞进柜员机插卡口,卡住提款卡,令柜员机系统无法读取卡资料及出现&暂停服务&的字样。持卡人往往认为被&吞卡&而离去,犯罪分子则勾出卡片,用伺机窥得的密码提取存款(犯罪分子锁定一经常在同一台柜员机上提款的持卡人,待其使用提款时采用多种方法窥得密码)。
  此案从一个侧面说明,持卡人在提款时该有些&防人之心&,多些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信用卡密码泄漏。
  案例三:利用微型套卡机,内外勾结偷资料
  [案情简介]香港大型卡拉OK连锁店&加州红&曾发生侍应生收受假卡犯罪集团贿赂,帮助套取持卡人资料的案件。香港廉署在对&加州红&尖沙咀美丽华商场分店进行跟踪调查时,发现有多张伪卡资料来自在该店使用的信用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信用卡同在晚6 时至8时许被 &刷&。于是,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拘捕,被拘捕的两名嫌疑人分别为该店侍应生和前雇员。香港廉署还在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查获一微型套卡机,机身体积与火柴盒相当,却可储存约150套信用卡资料。
  [分析]大部分信用卡犯罪集团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锁定一处作案目标时,总要寻找并收买该目标内的雇员,由其盗取资料。此案中的犯罪集团也是给这名涉案服务人员许以厚金,由其在处理信用卡签账时协助套取顾客信用卡资料。该服务人员将信用卡犯罪集团提供的微型&套卡机&藏在身上,当有顾客以信用卡签账时,利用该仪器读取客户信用卡资料,并储存在仪器的芯片中,然后交回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将&套卡机&接入计算机译码,而后利用所获资料制作假卡,再由其他案犯在其他地方购物或套取现金。
  通过此案,持卡人和商户均须铭记一原则:持卡人应尽可能要求商户收银人员在自己视线之内&刷卡&,并留意签账单的交易资料及随后的银行月结单。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时,不但要防备外来的信用卡案犯,同时也要留心监管自家雇员。否则,雇员伙同犯罪集团作案,商户将会因此蒙受更大损失。
  案例四:利用邮寄信用卡时的漏洞进行犯罪
  [案情简介]2003年初,一市民接到发卡行通知,称该行预先批核给他一张万事达卡,但等了数星期仍未收到信用卡,于是向银行查询。银行职员称卡已寄出,因他未收到,故将补发新卡给他。次月该客户收到了新卡,却因疏忽未向银行确认已收到卡片,也没有在签名条上签署名字,更没有使用该卡签账。可是月中却收到银行月结单,显示该卡发生金额数千元的签账。
  这位信用卡持卡人立即向银行查询,银行职员告之根据计算机记录曾有人确认收卡。而卡户则表明并未确认收卡,信用卡背面也并未曾签名,更无可能签账购物,指出银行在处理确认收卡的程序及保护客户资料方面存在漏洞。
  [分析]现在,发卡银行在对风险和成本进行比较评估后,有的银行会采用邮寄方式寄送信用卡。但第一次领新卡便采用邮寄方式,确实存在较大风险,信用卡发卡银行的邮寄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漏洞。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利用了以下四种手段的一种或几种:一是,发卡银行寄给信用卡时,案犯从持卡人信箱内将卡盗走,用&侧录机&从卡内取得持卡人资料并制造出假卡,再将信件封好放回信箱;二是,案犯假扮邮差或速递公司职员,借口送文件或包裹骗取持卡人的身份证资料及签名,用以申请信用卡,进行透支取现及购物;三是,案犯偷走持卡人的信用卡资料和联络方式,冒充信用卡中心职员在电话中骗取持卡人的密码,或冒充警员,要求持卡人拨打指定的电话号码联络信用卡中心取消已遗失的信用卡,另一假扮中心职员的犯罪分子则在电话中骗取持卡人密码;四是,犯罪分子从持卡人的信件中盗取其个人资料,冒充持卡人挂失信用卡并要求换发新卡,然后在信箱旁守候邮递人员送信,伺机盗走补发的信用卡冒用。
  据了解,我国内地一些发卡银行采取的向客户寄卡的方式,已成为一种趋势。通过此案件,信用卡持卡人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必须亲自取卡,以降低被冒用的可能。发卡银行应当吸取的教训是,应该多考虑持卡人的账户安全问题,大力完善寄卡的流程和环节,以降低风险。
  信用卡犯罪案例篇3:
  昨日,深圳市公安局向媒体公布了几起信用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用好友信息疯狂办卡
  套现炒房无力还款
  嫌疑人王某起原是我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职员。2008年4月开始,他利用好友宫某柱的身份证,向我市某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留下自己使用的电话。成功申请后,他又对信用卡配送人员谎称宫某柱委托其取卡,从而获取了以宫某柱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该卡成功申请后,嫌疑人王某起又以宫某柱的名义利用相同手法分别向我市九家银行成功申请16张信用卡,然后套现炒房。
  2009年开始,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王某起无力偿还上述信用卡欠款,截至今年2月,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元。
  【案例2】
  知名酒楼&小弟&
  偷取银行卡信息
  去年12月起至今年3月,广东茂名市电白籍的嫌疑人詹某以宗亲、同事为纽带,通过利诱发展了福田丹某轩、紫某会、某某渔村、南山德某轩、海某城等酒店服务员黎某等人。这些被收买的知名酒楼的&小弟&看准客人结账、银行卡离身的机会,使用银行卡信息窃录器大量窃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
  随后,这些&小弟&拿着POS机上前让客人输入密码,并在客人身后偷偷记下来。接着嫌疑人通过人工传递的原始方式,将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带回茂名市电白地区制作成伪造信用卡。最后,该犯罪团伙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八省、市的50多家珠宝店、商场中进行盗刷,金额巨大。
  今年4月,公安机关将全部嫌疑人抓获。
  【案例3】
  利用自助转账终端
  非法套现1141余万元
  日前,嫌疑人杨某以深圳赛格电子市场某电脑展销柜名义,向我市某银行申领了自助转账终端。随后,杨某在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电子市场某柜台,以合法销售电子元器件为掩护,虚构交易,使用该自助转账终端,为信用卡持卡人张某、欧某等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交易数额1%至1.5%不等的手续费用。
  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杨某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总数额人民币1141余万元。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信用卡犯罪案例篇4: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姜某信用卡诈骗案
  3月1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摧毁一个网银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笔记本电脑、银行网银密钥等一批作案工具。经查,2009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姜某伪造某银行网站,并诱使被害人在该网站上填写网银用户名、密码等,随后冒用被害人名义,通过网上银行盗取银行卡内资金。
  上海市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打掉一伪卡诈骗团伙,抓获李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查获2000余条银行卡信息资料,缴获网络声讯电话、电脑等大量作案工具。经查,日至日,该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大量银行卡客户信息,制作伪卡后盗提资金百余次,被害人涉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17个省市。
  福建省厦门市许某非法经营案
  1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立案侦办许某非法经营案,抓获许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缴获POS机13台、银行卡273张、涉案金额1.3亿元。经查,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长期从事非法套现犯罪活动,先后使用10多家异地商户的POS机作为非法套现工具,通过印发名片、登报广告、互联网等方式招揽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活动。
  广东省深圳市陈某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1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现以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为核心的假发票特大销售网络的线索,并立案侦查。3月8日,专案组开始破案攻坚,历经48小时连续作战,先后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从3个窝点中缴获假发票180万份,假公章239枚。
  浙江省温州市&3&26&非法制造发票案
  1月,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在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发现了一非法印制发票窝点。3月26日,在温州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和税务部门的配合下,平阳县公安局与苍南县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了一非法制造发票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各类假发票122万份,并当场查获3台制假工具和设备。
  邝某等跨省区非法制售发票案
  4月11日,新疆、河南经侦部门联合行动,果断出击,成功打掉一个在新疆、河南两省区作案的非法制售发票犯罪团伙,抓获邝某、王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周口市西华县邝某家中端掉一大型印制窝点,查获印刷机、晒版机、裁纸机各1台,各类假发票87万份;在周口市商水县王某家中端掉一大型印制窝点,查获3台制假工具和设备,缴获餐饮业发票5万余份。
  福建省泉州市洪某家族式非法制售发票案
  4月3日,在福建省公安厅的协调指导下,泉州市公安局组织市局有关部门和南安、鲤城、安溪等地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洪某家族式假发票制售团伙,抓获洪某及其妻、堂弟、妹夫等16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各类窝点16个,查获制假设备20台,缴获各类假发票70万余份。
  广东汕尾樊某出售假币案
  3月,贵州省黔南州公安机关从已侦破的一起假币犯罪案件中获悉,销售假币的&上线&在广东省汕尾市。在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指挥下,贵州、广东两省公安经侦部门在兄弟警种配合下,联合开展侦查,迅速查清了广东汕尾销售假币&上线&樊某的身份。4月5日,当樊某在一饭店再次出售假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2005年版百元面额假人民币200万元。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樊某还涉嫌制造冰毒。
  广东省茂名市系列伪造货币案
  2月,接到群众对伪造货币窝点的举报后,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牵头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3月26日,茂名市公安局组织100余名警力展开集中收网行动,捣毁位于电白县的假币印制窝点1个,位于茂名市茂港区、茂南区的假币二次加工窝点3个;抓获周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假人民币约53万元,印制假币的设备17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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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科白癜风研究所网友点评济宁晚报 - 冒充特警骗财又骗色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冒充特警骗财又骗色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本报记者 赵豫通讯员韩玉昌对爱情满怀憧憬的刘婕怀孕后才发现“男友”并非特警,而是一名已经有家室的大骗子……近日,由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磊招摇撞骗、信用卡诈骗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李磊有期徒刑一年,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办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2015年3月份以来,李磊通过网络,购买了警官证、警服,以济宁特警支队特警的身份取得了被害人刘婕的信任和好感。李磊隐瞒自己已结婚生子的事实,骗刘婕与其同居,导致刘婕怀孕后流产。此外,李磊还以替他人办理信用卡名义骗取多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并将办理的信用卡冒用刷卡消费或取现,导致多人名下的信用卡被透支近四万元。  李磊利用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骗财骗色、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济宁高新区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并作出了上述判决。对此,办案的检察官提醒市民,不仅要防网络电信诈骗,也要提防身边的骗局。年轻女性交友时需要慎重考察,不要轻信所谓的“钻石王老五”,要多方验证对方的身份信息,尤其在对方以各种理由借钱时,不要轻易将钱给对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全文】CLI.C.6434261
***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西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系河北彩燕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刑西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郭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经郑某丙介绍欲购买任某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56号新联家属楼1单元5层2的房屋。同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和郑某丙在财满街吃饭时,宋称已和任某签订了买房协议,其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购买,但因为资金紧张想与郑合伙购房,由郑出资30万元,房屋过户时在房产证上写上郑的名字。同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郑在上述房屋内将20万元现金交给***。同年11月9日***和任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宋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其妻赵某单独所有。***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郑某丙人民币20万元。
  2、2012年11月初,被告人***将从任某手中购买的上述房屋交给孔某甲装修。房屋装修期间***将不属于其所有的其东邻的房屋分割成两套单元房,分别卖给孔某甲的亲戚孔某乙、庞某。同年11月16日上午孔某甲将存有孔某乙、庞某10万元购房款的银行卡交给***,后***将该10万元购房款全部支取占为己有。
  二、信用卡诈骗罪
  1、2012年7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冯某某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光大信用卡)时,为冯某某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行驶证,并为冯某某办卡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冯某某按照***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填写了办卡申请表,后光大银行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信用卡(卡号48×××99,透支额度为4万元人民币)邮寄给***,***冒用冯向如之名申请开通该卡后透支39,229元人民币。截止至***被抓获,仍有35,888元透支款(不含利息和手续费)未能归还。
  2、2012年7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郑某乙办理光大信用卡时,为郑某乙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行驶证,并为其办卡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郑某乙按照***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填写了办卡申请表,后光大银行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信用卡(卡号62×××94,透支额度为4万元人民币)邮寄给***,***冒用郑某乙之名申请开通该卡后透支39,120.4元人民币。截止至***被抓获,仍有35,261.21元透支款(不含利息和手续费)未能归还。
  3、2012年7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菅恒涛办理光大信用卡时,为菅某某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行驶证,并为其办卡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菅某某按照***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填写了办卡申请表,后光大银行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信用卡(卡号48×××40,透支额度为4万元人民币)邮寄给***,***冒用菅某某之名申请开通该卡后透支39,198.8元人民币。截止至***被抓获,仍有35,988.8元透支款(不含利息和手续费)未能归还。
  4、2012年7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郝某甲办理光大信用卡时,为郝某甲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行驶证,并为其办卡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郝某甲按照***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填写了办卡申请表,后光大银行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信用卡(卡号48×××77,透支额度为4万元人民币)邮寄给***,***冒用郝某甲之名申请开通该卡后透支39,143.5元人民币。截止至***被抓获,仍有36,183.5元透支款(不含利息和手续费)未能归还。
  5、2012年7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荣某办理光大信用卡时,为荣某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行驶证,并为其办卡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荣某按照***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填写了办卡申请表,后光大银行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信用卡(卡号62×××97,透支额度为4万元人民币)邮寄给***,***冒用荣某之名申请开通该卡后透支39,187元人民币,后在荣某的索要下,***将信用卡和3万余元人民币还给了荣某。
  6、2012年8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郑某丙办理光大信用卡时,为郑某丙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行驶证,并为郑某丙办卡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郑某丙按照***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填写了办卡申请表,后光大银行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信用卡(卡号48×××73,透支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邮寄到***手中,***冒用郑某丙之名申请开通该卡后透支99,259.8元人民币。截止至***被抓获时,仍有90,859.8元透支款(不含利息和手续费)未能归还。
  7、2012年8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郝某乙办理光大信用卡时,为郝某乙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行驶证,并为郝某乙办卡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郝某乙按照***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填写了办卡申请表,后光大银行按照申请表上的地址将信用卡(卡号48×××81,透支额度为4万元人民币)邮寄到***手中,***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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