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土地转让合同范本妻子可以起诉吗?转让合同有效吗

丈夫背着妻子卖掉共有房屋 这次,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_凤凰资讯
丈夫背着妻子卖掉共有房屋 这次,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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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屋卖了,妻子称不知情不同意出卖,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荣昌区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丈夫背着妻子卖掉共有房屋 这次,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重庆晚报讯 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屋卖了,妻子称不知情不同意出卖,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荣昌区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余女士的诉讼请求。柏先生同余女士是夫妻,婚后购置住房一套登记在柏先生名下。日,余女士下班回家,看到一群陌生人在自己家中,一问才知道房子被丈夫卖了,他们是来接房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余女士通过荣昌区房管部门查询得知房屋被丈夫卖给了张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余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柏先生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二被告柏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二被告的陈述及证人陈述、收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按照买卖合约的约定已向柏先生支付了42.8万元购房款,不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余女士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余女士所称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柏先生无权处分,法院认为柏先生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此以外,余女士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各种证据证明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女士的诉讼请求。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刘成琼延伸说法妻子为啥要不回房按说,这套房屋是余女士和丈夫在婚姻存续内取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单独处分本身就不对,余女士为什么要不回来呢?对此,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虽然出卖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但面对房屋已经卖出的事实,物权法第九章也有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条款,按照物权法的这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有效。孙远强律师称,善意取得是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产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就是构成第三人善意取得的3个要件。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买房人张某完全符合第三人善意取得具备的这些要件,余女士不可能要回张某已经购买的房屋。律师支招妻子可以起诉丈夫余女士心中一直有个心结打不开,难道这件事情就这么完事了么?对此,孙远强律师表示,《物权法》第106条还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对照这条规定,如果是丈夫卖了这套房屋,余女士可以请求丈夫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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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瞒着妻子转让共有土地引发连串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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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海南视窗10月18日讯(记者宁远报道):  
家住海口市秀英区的陈世周和王琼玉本是一对和睦夫妻,结婚已有20余年并育有儿女,感情甚笃。但前不久,妻子王琼玉却将丈夫陈世周告上法庭,原因是陈世周瞒着她,悄悄地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两块地给转让了他人,由此引发了连串官司。  
丈夫瞒着妻子将土地转让  
与陈世周做了20多年夫妻的王琼玉至今也想不通,原本十分信任的丈夫怎么会瞒着她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两块地转让给他人。  
据王琼玉介绍,她与陈世周结婚后,白手起家,经多年苦心经营,有了一些积蓄,于是,他们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倾家庭所有取得了位于秀英区海榆西线9公里处北侧的8500多平方米土地和灯楼坡3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此后一直自营。  
2009年初,王琼玉偶尔发现,这两块地有他人在使用,便问丈夫怎么回事,陈世周说已将场地出租给别人使用,当时她也没有生疑。但到了这年年底,她意外得知两块被丈夫出让给了他人,遂问丈夫是真是假,陈世周见瞒不过,才承认瞒着全家,于2008年10月私自与沈某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书》,将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以1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沈某。  
引发连串官司  
王琼玉说,当她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坚决反对,要求丈夫立即与沈某解除合同,陈世周却置之不理。  
沈某得知她的态度后,打电话询问她的银行账户,企图付款造成既成事实,她断然拒绝并当即明确告之沈某他们全家都不同意转让这两块地。  
但是,最近她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了解两块地的现状,竟然发现两块地已过户至沈某开办的公司即海南丽华基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王琼玉认为,丽华基公司与陈世周未经法定的财产共有人也就是她同意,擅自转让、受让夫妻共有财产,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财产权利,遂一纸诉状将丈夫陈世周及沈某、丽华基公司诉至海口中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08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书》无效,并将两块土地使用权恢得登记到陈世周名下。  
对此,丽华基公司辩称其与陈世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琼玉知道并且同意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属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与此同时,陈世周则将海口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于2010年3月颁发给海南丽华基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证,认为颁证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海口市政府答辩称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这两宗案件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夫妻共有财产转让必须双方同意  
那么,这起转让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海口市政协提案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瑞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文律师。  
李宏文说,这两块土地是陈世周依法取得的,王琼玉与陈世周系夫妻关系,陈世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内,根据《婚姻法》第17条一款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属王琼玉与陈世周夫妻共有,陈世周与王琼玉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共同共有权利。  
李宏文说,《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物权法》也规定,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陈世周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即与丽华基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未经王琼玉同意,对于合同涉及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款、交割时间、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地上物的处理等均没有征得王琼玉的意见,在合同签订之后,王琼玉也没有以任何方式作出其同意转让本宗土地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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