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样的视同销售需要开票吗不开票要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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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的商品赠送给客户,要不要视同销售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公司购买的商品赠送给客户,要不要视同销售?
  答: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国税函[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公司购买的商品赠送给客户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都应当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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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免费赠送是否视作视同销售,可否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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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当然是同销售啦,不用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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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就需要纳税了,不开发票还能逃过一次,企业一般都不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的,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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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有关产成品送样,是否需视同销售的一些问题?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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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每次发货前,都需向客户提取样品做化验、测试,经合格后才能送货,(注:产成品的单位价值较高)想请问一下,送样的产品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的一些操作是怎样的?如不需缴税,是否需要在每次送样时,开具出库单,结转成本呢?其成本计入到哪个科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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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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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吧!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个人理解,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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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厂也有这种情况,我的处理是这样的:如果送样成功就计入成本,计入销售收入,总收入不变,但产品销售单变啦.相对于订单.如果送样未成功计入销售费用等.不知好不好对不对,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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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材料进项转出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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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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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同销售,借:销售费用&&
&&&&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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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一般不确认收入,但计算所得税时,按同类产品的平均价确认销售收入,调增收入总额,并且此视同销售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招待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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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7楼烟烟在网校的帖子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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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一般不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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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同销售,但怎么处理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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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9楼烟烟在网校的帖子总之,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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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0楼衢州老实人的帖子呵呵,总之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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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中 ,不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税务局的库存怎么办?
传统财务即将面临转型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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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的时候专管员让我们填写了一个表,大概是 一定期限内 我们购入的商品数量和开具发票中商品的数量,这些数量是根据认证发票 时上传的数据 ,想问一下大家,如果是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外购得商品 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的情况下 ,报税报表上可以填写在无票收入一栏 ,但是在税务局的这个系统上 ,实际没有减少发放的数量(因为这种情况不开具专票)那长久积累,不是差额很多? 这种情况怎么办?
自己设计的吧
没有这样的格式表格
但确实存在部分企业 特别是代帐的 不建数量金额账,不建往来明细账
看起来省事&&其实害了老板&&忽视了压力传导
有这个表格& &就是去年 专管员让填的& &整个分局都在填这个表 ,好多单位卖零件的&&螺丝啊 这种都有数量的。。。所以才想到这个问题
这个无所谓的,差额很大税务局来问时能解释清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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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视同行为&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困惑。为此,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票问题呢?本文作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值税方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还有,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方面。&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视提供应税服务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营业税方面。&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其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特殊规定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该行为同样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可以开具发票。&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就是说,自建建筑物在销售建筑物的时候需要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再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其实就是为保持自建行为与非自建行为之间税负的平衡,对自建销售的建筑物补征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按照发票管理的精神,自建行为由于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即使要补征营业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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