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万存款被盗刷剩5角7 卡被盗刷银行全赔赔吗

【提醒】银行卡被盗刷77万!她做了这件事,获银行全赔...|女士|银行卡|银行_新浪新闻
银行卡绑定了手机,卡也在自己手里,但77万元的存款 被分8天时间全部盗刷,程女士的手机也没有收到一条银行交易短信。为什么会这样呢?近日,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银行卡盗刷案,作出二审判决:储户程女士,获得了银行的全额赔偿云南:银行卡77万元 8天内被盗刷事情发生在2015年下半年。此前,程女士在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存入77万元,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日,理财产品到期,程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却发现卡上的金额,从77万元变成了5角7分。 程女士辩护律师 吕江:当时银行接到我的当事人的报案后,还是比较重视,他们也积极通过他们银行系统,去调取相应的交易明细。开户行提供的消费、取款明细显示:日到8月31日,8天时间里,程女士借记卡中的70多万元,被通过网银和ATM机取款的方式全部刷光,共产生了95笔交易,涉及云南、浙江、深圳、上海等地区,且多次出现 极短时间内 跨省市交易的情况。程女士辩护律师 吕江:这个案件事实过程中存在一个细节,就是为什么发生这么多的交易,我的当事人不知道,在她的款项被分95笔盗走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手机并没有收到任何一个提示短信,后来通过银行调取了相应的后台数据,才发现预留到,我的当事人卡里的电话号码,实际上已经进行了更改,(我的当事人)对此向银行发出了质疑。带着这个疑问,程女士向云南省银监局反映了情况,请求调查,同时,在和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程女士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赔偿。起诉银行要求赔偿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因为银行卡内77万元钱,在被分95笔交易盗刷的过程中,程女士没有收到一条银行交易短信,程女士认为,银行存在过失。但由于证据不足,法庭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程女士辩护律师 吕江: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我方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流转 是因为银行方面的过错或是过失,据此判定我方举证不能,驳回我方诉讼请求。 程女士提出上诉,在出示了新的证据后,昆明市中院认定,银行存在过失,撤销一审判决,判程女士胜诉,银行支付其全额本息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 古维贤:二审当中有几个新证据,银监局初步调查这个案件,给了一个复函,这个复函里头就确定了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程女士这张卡存在有人冒用,或者是去银行这边开过其它卡,然后变更银行预留信息的这么一个情况。 在程女士提供的新证据中,警方和银监局调查核实:日,一名女子持伪造的程女士的临时身份证,到这家银行某支行 办了一张借记卡,同时,更改了程女士账户的预留电话号码,导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盗取时,手机上没有短信提示。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由于银行在未确认是程女士本人的情况下,授权将程女士的银行预留电话号码 变更,导致程女士在账户资金变动时不能及时知晓,失去对账户的控制。同时,开户行不能举证 证明其 已对涉案的程女士账户资金支付,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银行应对程女士账户资金的不明支出 承担责任。专家:银行卡被盗刷如何止损维权目前,程女士已得到77万元本息全额赔偿,警方正在进一步侦破案件。那么,如果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状况,储户怎样做,才能尽量降低损失 维护权益呢?来看专家支招。 本案主审法官 古维贤:其实涉及信用卡或是储蓄存款纠纷这块的话,只要消费者这边能够有基本的指证,如果是能证明这个是伪卡交易,或者是银行这边存在过错的话还是有胜率的。 法官建议,一般情况下,如果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可以尽快采取六步操作: 1.留存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网络盗刷不需此步)。最简单的方式是去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
2.打电话给银行客服挂失止损。异地伪卡盗刷的情况下,先挂失银行卡,再尽快持卡去银行打印相关凭证。
3、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必要时记下客服人员号码;跨行交易可以向中国银联调取凭证。 4、拿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登记,再到刑侦部门立案,如需去案发地报案,需保留前往案发地的交通凭证。 5、拿立案的回执单,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 6、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则咨询律师起诉。同时,在业内人士看来,要想降低银行卡被盗刷风险,持卡人平时就要 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 银行业内人士 邱玮:不要轻易地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消费短信以及验证短信轻易地告诉第三方;第二个是不要轻易地点进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第三个是一旦发现可能资金被骗取的情况,要尽快向发卡行电话进行电话挂失,冻结自己的账户,或者尽快地转移账户内的资金,其次就是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最后要迅速地向公安机关报警。【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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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良心判决书:254万元存款遭盗刷银行 银行全赔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文/连大有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储户天然的处于弱者的地位。银行凭借格式条款合同,将储户的损失归结于储户的过失。现在网络诈骗、盗刷等等犯罪猖獗。储户受到损失后,银行都将责任推到储户身上,鲜见银行担责的情形。但是银行在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也使得诈骗、盗窃等行为更加猖獗,银行应对其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承担责任。通过银行担责的判决能使得银行加强技术和管理,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这类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报警,公安也不积极立案查处。要么以难追踪为由拒绝立案,要么以立案后再查为由消极怠工。为南京警方的立案点赞。同时为作出该判决的裴玫法官点赞。&附:新闻5分钟被盗刷254万谁的错?法院判银行全赔□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凌晨时分,银行卡内254万余元被人盗刷一空,南京市民李某立刻报警,结果发现这与其一次餐厅刷卡消费有关,服务员趁着刷卡的机会,复制了银行卡,并偷拍到密码,从而窃取成功。案发后,盗贼落网,就在这时,李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一审获得法院支持。5分钟内如何被盗刷254万元?  去年8月26日,南京秦淮警方接到报警,市民李某称,银行卡就在身边,自己却在半夜收到银行短信,显示这个银行卡出现4笔消费:99万元、99万元、49万元和7.4万元!短短5分钟,银行卡里的254万人民币就没了!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查发现,李某日前在新街口某餐厅刷卡消费,而在李某消费后,有两名女服务员突然辞职不干了,这二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均系假的。专案组确定嫌疑人后,立即展开工作。9月23日至27日,南京警方分别在广州、茂名、长春、上海、长沙将12名嫌疑人抓获。缴获嫌犯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刷卡器等设备数台。  这254万元是怎么刷走的?据警方介绍,疑犯分了三步。第一步:嫌疑人拿到受害人的银行卡后,快速在一个巴掌大的读卡器上进行刷卡,只要几秒钟,银行卡信息便存储到读卡器上。第二步:偷拍客人输入密码。第三步:将得来的信息通过USB输入电脑中,然后把银行卡账号输入相应软件。由此来盗取受害人银行卡账户。 卡主向银行索赔  就在警方抓捕嫌疑人时,李某将发卡银行告到南京秦淮区法院。  李某认为,自己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25438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银行提出,卡片信息及密码是从李某处泄露的,不应无限放大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案涉卡片是凭密码消费,密码只有李某知晓,李某本身有重大过错。  此外,银行认为,此案是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行处理。 银行被判赔偿损失254万元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现象,银行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升级改造。  本案中,盗刷终端设备应视为银行提供的刷卡设备。银行不能以涉案交易系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为由,将应由银行承担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李某。嫌疑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银行有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另行主张追偿。银行未能证明李某对于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一审判令银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5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银行负担。  防骗提醒  一审李某赢得了官司,损失由银行埋单,庆幸之余,针对此类诈骗,南京警方也提醒市民:  第一:市民可将银行卡更换成安全级别更高的芯片卡。  第二:外出刷卡消费时,不要将银行卡交给服务员刷卡,不要让卡离开自己视线。输入密码时一定要遮挡。  第三:定期更换银行卡密码,这样即便被复制,不法分子没有密码同样无法转走钱款。&&&附判决书: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8760号原告:季某某,女。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赔偿原告季某某经济损失25438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凌晨0时19分左右,季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88的民生银行借记卡被消费4次,金额共计2543890元,消费后余额为858.73元。季某某收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民生银行客服95××8,并和丈夫顾欣报警,在前往南京市××光路派出所途中,至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位于南京市××ATM取款机取款100元(交易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01:04:31)。现公安机关已受理季某某报警,并报立刑事案件。后经查询得知,盗刷地为徐州、青岛两地。季某某认为,季某某持有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发行的借记卡,其与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之间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8月30日,季某某向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发送律师函,并于2016年9月12日与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见面协商,最终协商未果,故季某某诉至本院。被告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辩称,1、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没有违约行为,应由季某某自行承担其账户内资金变动的法律后果。《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五款、第五条第三款,均明确要求季某某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及密码,凡密码通过验证的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如持卡人泄露卡片的相关信息,导致银行卡资金损失,该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季某某发现卡内资金异常变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也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该刑事案件已经取得重大突破。根据公安机关公开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卡片信息及密码是从季某某处泄露的,季某某随意将卡片交给他人,输入密码时也不采取应有的遮挡措施,才导致卡片的信息及密码被泄露;季某某未妥善保管自身的卡片及密码,其本身不仅违约而且具有重大过错,对卡片信息及密码的泄露应承担全部责任。2、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没有过错亦未违约。根据季某某提供的证据,即使其账户被盗,但是该事件并非发生在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的经营场所或ATM机等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风险防范范围之内的场所,不应无限放大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完全忽视季某某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的卡片信息及密码的保护义务;无论银行的系统及技术手段有多完善,都无法避免因季某某自己将卡片交由别人而导致的卡片信息泄露,且案涉卡片是凭密码消费,密码只有季某某本人知晓,也是卡片的最后一道保护措施,但是季某某对密码疏于保护,可见季某某本身有重大过错。3、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侦查,取得了重大突破,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行处理。原告季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银行卡、短信记录、自动取款凭条、对账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回执、律师函,被告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提交申请表、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对账单、报纸作为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5日,季某某在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处办理卡号为62×××88的民生银联借记卡(磁条卡)。季某某在申请表上申明:”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遵守各项规定。”《民生银联借记卡用卡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为方便商户核对,降低冒用风险,持卡人收到民生银联借记卡后须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生银联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转让他人。否则,由此产生自身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第十五款规定:”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好民生银联借记卡卡片、卡号、密码、卡片有效期、CVN2、指定电话和电话号码、本行发送的验证码短信等相关资料、物品和信息,泄露或遗失以上资料、物品和信息,将可能导致银行资金损失,该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密码通过验证的交易,不论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持卡人同意均视为本人所为。”2016年8月26日0时19分至0时22分,季某某陆续收到中国民生银行系统发送的短信4条,告知其案涉银行卡账户发生消费四次,每次消费的金额分别为990000元、999900元、499990元、54000元,合计2543890元。季某某认为上述交易系被他人盗刷,随即致电中国民生银行客服电话”95××8”进行交涉,并拨打110报警。2016年8月26日01时04分58秒,季某某在去派出所报案的路上,持案涉银行卡从位于南京市××光路的中国民生银行一ATM机上取款100元。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大光路派出所处警经过及结果记载:”2016年8月26日00时37分01秒,报警人季某某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民生银行卡被人盗刷200多万元,后自行来所,经了解,报警人季某某26日凌晨0时19分左右,收到卡号是62×××88民生银行借记卡的余额提醒,此卡被消费4次,第一笔于26日0时19分35秒转向宣武商贸朱康服饰批发零售,跨行交易990000元,第二笔于26日0时20分28秒乐收银收款,转向城阳区林焱晨五金批发部999900元,第三笔于26日凌晨0时21分14秒乐收银收款,转向城阳区林焱晨五金批发部499990元,最后一笔于26日0时22分31秒转向宣武商贸朱康服装批发零售,跨行交易54000元,一共2543890元,但报警人季某某证实该卡始终是本人持有,且未进行该四笔交易消费。民警做报案材料,报立刑事案件。”2016年8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大光路派出所向顾欣出具《受案回执》,称顾欣于2016年8月26日报称季某某被信用卡诈骗一案我单位已受理,顾欣可通过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情况。2016年8月29日上午,季某某委托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邮寄《律师函》一份,要求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收到本函后7日内支付季某某存款本金2543890元及利息,收到本函后立即与顾欣(季某某丈夫)或者本律师联系。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季某某诉至本院。2016年10月11日,《现代快报》封5版面报道《这伙人专到餐厅打工窃银行卡信息南京一市民5分钟被盗刷254万》一文,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认为该报道充分证明季某某没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银行卡于2016年8月26日发生消费四次金额合计2543890元系被异地伪卡盗刷,以及被盗刷时,案涉银行卡在季某某身边的事实均无异议。经查,涉案交易涉嫌被犯罪分子利用在广东省广州市进行伪卡盗刷,其犯罪手法大致为在被害人在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刷卡交易过程中,犯罪分子伺机对卡片信息进行复制并窃取密码,相关刑事案件现正处于侦查阶段。本院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季某某在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办理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向季某某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存款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即银行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同时还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保护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应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安全。其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保护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现象,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的升级改造。本案中,盗刷终端设备虽不是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所有,但仍是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所加入的银联组织系统内的终端设备,应视为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提供的刷卡设备。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未对持卡人刷卡使用设置身份认证机制,其在银行卡刷卡安全使用方面存在管理漏洞。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不能以涉案交易系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为由,将应由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承担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季某某。本案中,案外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说明银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与过失,不应视为季某某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其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本案中银行对持伪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季某某银行卡内的款项,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另行主张追偿权。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仅凭报纸的报道,未能提供季某某未妥善保管或者未合理使用银行卡及密码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公安机关现有侦查结果,并不能认定季某某对于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存在过错。针对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提出的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季某某和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并不是本案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刷卡消费,并不影响本案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故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上述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季某某主张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赔偿经济损失254389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季某某主张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民生银行大光路支行应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季某某经济损失254389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438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1元,减半收取为13575.5元,由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支行负担(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季某某预交,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季某某支付;剩余案件受理费13575.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季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裴 玫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汪维琴如认为该微信号的文章不错,请您打赏、收藏和(或)转发!&&大有说法公众号由连大有教授、律师整理转发,仅为学习参考。如转帖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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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明工作女子77万存款被盗刷只剩5角7 银行全赔
在昆明工作女子77万存款被盗刷只剩5角7 银行全赔
77万多元存款先后在浙江、深圳、云南、上海等地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全额赔偿储户。
  77万多元存款先后在浙江、深圳、云南、上海等地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全额赔偿储户~这是近日昆明中院判决的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那么,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如何维权?听法官来给你支招!
  案例 1
  77万存款在多地被盗刷银行全赔!
  2014年12月,从安徽来昆工作的程女士到昆明某银行潘家湾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日,她将77万多元理财所得存到卡上。
  日,程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上77万多元存款只剩0.57元了。她急忙到潘家湾支行询问,但未得到满意答复。当天,她先后向昆明警方和嵩明警方报案。
  经云南银监局调查核实:日,一女子持临时身份证到嵩明黄龙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临时身份证上的信息与程女士的身份证信息相差无几,只不过程女士是安徽亳州人,冒充她的女子是安徽&毫州&人。该女子在黄龙支行办卡时,还更改了程女士的电话号码,导致其存款被取走时手机上没有短信提示。
  潘家湾支行提供的详细消费、取款明细显示:日,程女士的存款到账当天,借记卡在在浙江杭州有一笔100元消费;接着又在深圳发生200元消费;之后又在上海发生过5笔消费交易,共6万多元。第二天又先后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发生过19笔交易,共被取走31多万元。随后6天又先后发生97笔交易,有些钱是在外地自动取款机上被取走的。
  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警方获取了取款人头像。
  云南银监局调查核实:黄龙支行在给冒充程女士的女子开户过程中,对临时身份证的真实性审核未做到严格审慎尽职、对客户重要信息资料(手机号码)进行登记变更审核时,也未做到严格审慎尽职。
  程女士将某银行潘家湾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77万多元存款。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程女士的诉讼请求。
  之后,程女士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审理认定,本案中,由于潘家湾支行在未确认是程女士本人情况下,授权将程女士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变更,导致程女士账户资金变动时,不能及时知道,并失去对账户控制,潘家湾支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的程女士账户资金支付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银行应对程女士账户资金的不明支出承担责任。
  于是,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某银行潘家湾支行赔偿存款损失7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案例 2
  客户存款被人异地盗刷银行败诉!
  日,仕先生在昆明一家银行开设个人理财金账户,约定凭密码支取款项。
  3个月后,仕先生的银行账户有26350元存款。~17日,他账户上的钱被人在贵阳的自动取款机上分13次取走26138元,仅剩222元。事后,他多次和银行协商无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
  昆明中院终审认为,仕先生的26138元存款在贵阳被盗取是银行监管不力,应赔偿仕先生的存款损失,遂判决由银行支付仕先生本金损失及同期利息。
  可是,判决生效后银行没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仕先生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山法院受理仕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到银行强制执行。银行才将26138元执行款赔给仕先生。
  案例 3
  5万存款被取走告银行驳回诉讼!
  日,莫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芯片储蓄卡,存有90元。第二日12时18分,他从其他账户上转账5万元到这张卡上。可不到1个小时,卡里的钱被取走4万元。随后,有人从ATM机分6次又取走9600元,支付手续费109元。
  当天19时左右,莫先生发现账户异常报警。他认为存款被他人盗取的责任在银行,要求赔偿49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芯片卡安全性更高,可以认定支取资金的人使用了正确密码,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发卡银行系统被破译或密码泄露是由于银行故意或过失所致。于是,驳回莫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
  遇银行卡被盗刷要这样做
  那么,如果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该如何维权?西山区法院新闻发言人李文华给你支招:
  1 银行虽是履行保护储户安全的一方,但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由储户承担不利后果。
  2 如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马上到就近银行或ATM机用银行卡取钱(全部被盗的话,先存再取),保留小票及短信通知;随即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你的银行卡;或到被盗刷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出示你的银行卡(记住要保留机票、车票)。
  3 如储户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且储户不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且银行未提出足以反驳证据的,如案发后不久,储户银行卡到己方所在地银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凭条及短息通知,或到己方所在地或被盗刷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银行卡,证明案发时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发时到存取款或报案时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的,法院应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4 储户证明系被盗刷后,如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法官提醒,储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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