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扣缴宁波金三个税扣缴系统被处罚,法院裁定税务稽查局败诉,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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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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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辖区内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向某大股东分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并存在少缴印花税等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总计26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调查显示,该公司往来款上挂着某大股东一笔欠款一直未还,余额高达3000万元。该公司是否假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呢?根据这个疑点,稽查人员很快将检查重点落在个人所得税上。为此,检查人员多次到企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向企业人员耐心解释,并对借款进行逐笔核实。最后核实,在3000万元借款中,除部分经核查确系被查企业为关联公司支付债务形成的往来款外,有将近1000万元是股东以现金形式从公司取走的,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个人借款,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发放股东红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目前,相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全部入库。
部分企业主认为,自己投资开办的企业是自有财产,吃企业的、用企业的、借企业的无可厚非。其中,假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便是常见手法之一。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却可能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年〕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关注变化,做到公私分明,避免违反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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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扣缴个税被处罚,法院裁定税务稽查局败诉!咋回事?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这一规定明确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其中的“专司”一词该如何理解,在现实中遇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    税务稽查,是各地税务稽查机关的日常性工作,每天都在发生,但稍不小心,就可能踩“雷”。A省B县地税局稽查局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一纸处罚惹风波税务机关经历被告、胜诉、败诉的命运      前不久,B县地税局稽查局在稽查中发现C公司存在两项税收违法问题:一是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二是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代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经过进一步确认,该局根据有关规定对C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    出人意料的是,C公司对此处罚不服,一纸诉状将B县地税局稽查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指出,B县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符合稽查局的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正确,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指出,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B县地税局稽查局对C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C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的处罚,而相关处罚不属于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属于超越职权执法,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B县地税局稽查局对C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判决结果引争议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到底是什么  两次法院审理,判决结果迥然不同。在当事人品尝喜悦、烦恼的同时,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引发争议,有支持一审判决的,有支持二审判决的,核心集中在二审法院对税务稽查局“越权执法”的认定上。    当事的税务稽查局是否越了权?分析这个问题,自然必须先确定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中的“专司”是什么含义?这直接决定我们对税务稽查局职权范围的认定。笔者通过梳理发现,有关问题,其实理论界早有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即稽查局除了“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外,还可以处理一般税务违法案件。该观点的现实意义在于,稽查局在选案和检查的过程中,并不能从一开始就判定有关涉税嫌疑行为是否属于偷税或骗税等性质,且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将稽查局定性为税务机关,由此可推定稽查局具有处理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权力。有不少税务学者持此观点,认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专司”的意思指“只有稽查部门能干,别人不能干”。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局的职责范围是有限制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明确的“专司”之规定,即专门处理偷、逃、骗、抗税案件。法学界人士多持此种观点,认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专司”的意思指“稽查局只能干这个,别的不能干”,如果稽查局除了专门处理偷、逃、骗、抗税案件外还能干别的,那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就要做修改,比如修改为“稽查局主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或者“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专司”。&从三个方面推敲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应该成为警钟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上述案例的判决影响不言而喻,我们有必要对有关问题再度深入思考。    笔者认为,省以下税务局与其下属的稽查局,从职责范围上来说,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一,从文义来看,“专司”在《辞海》中的解释为“专门掌管”,即具有排他性,因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中的“专司”应理解为,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税收违法处理,稽查局无权行使。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稽查局设立的背景之一是偷逃骗税行为在税务实践中普遍存在且难以遏制,稽查局就是要专职查办重大税案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偷逃骗税行为。而税务局的职能更多侧重于征收管理、对稽查局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等。只有将权力细化和分解,才能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从法理和法律要求来看,稽查局既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就应享有独立而专门的职权范围。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换言之,税务局的职责,稽查局无权行使;稽查局的职责,税务局不宜行使。否则,稽查局作为税务局的职能机构就没有必要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专司”的应有之义是: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处理;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由税务局处理,稽查局不能干涉。    “专司”之义作为学术争议可以保留,但在法槌落下的一刻,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对税务稽查的权力边界已经作了清晰的划定。但从税务机关实际工作来看,仍有不少依法行政观念跟不上的情况,时常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等问题上犯错误,被法院否决。从已披露的不少税务行政案件来看,经常有同类问题,可见一些税务机关并没有从同行的败诉中认真总结,汲取教训。    今年全国法院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民告官”案件快速增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纳税人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的今天,“专司”之争只是一朵浪花,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案例作为警钟,认真学法,严格执法,使自己的执法行为经得起法律的评判。作者:韩晓琴 黄晓松 夏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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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商科技应扣未扣营业税、个税等税款 被税务局罚款6.3万
作者:任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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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消息,新三板挂牌公司(833316)昨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应扣未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合计被税务局罚款6.3万元。  公告显示,宏商科技应扣未扣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为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做出对宏商科技合计罚款6.3万元的决定。宏商科技表示,次行政处罚金额较小,此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宏商科技于日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营热缩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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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关于举办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新政解读与实操落地专题辅导班的通知
把握政策趋势‖掌握调整方法‖风险应对策略‖高度实务操作
——-31日&
中国北京——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从5月1日起建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这将给建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帮助建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了解营改增政策,做好应对准备,回馈客户,特举办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新政解读与实操落地专题培训班,通知如下:
一、【课程内容】(一)营改增政策的六大变化
(二)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十二大影响
(三)营改增后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八大应对措施
(四)关于纳税人的实际操作问题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否具有可选择性?
2、没有取得销售额前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工程挂靠业务还能做吗?尚未结束的怎么办?
4、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可否实行简易征收的模式?
(五)关于应税范围及税率的实际操作问题
1、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2、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3、土地或不动产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4、免费的停车位是否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100%同一控制企业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如何缴纳增值税?
6、“买一赠一”是否缴纳增值税?
7、建筑业视同销售范围?
8、单位和个人二手房交易中的适用税率
(六)关于应纳税额及计税方法实际操作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一次性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时,如何适用税率?
2、简易办法征收的选择
3、混合销售与兼营税率的适用
(七)关于应税销售额的实际操作问题
1、抵值卡如何开具发票和确认销售额?
2、建筑公司包分包工程如何确认销售额?
3、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和清包工程如何确认销售额?
4、建筑公司跨期工程如何确认销售额?
5、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认
6、出租的不动产免租期内如何确认销售额?
7、代为政府的收取的款项可否从销售额中减掉?
8、随房赠送物业管理费如何确认销售额?
9、折扣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认?
(八)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实际操作问题
1、买房送家电的情况,房地产企业可否抵扣购买家电进项?
2、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情况,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房地产企业成片取得土地,分期开发,如何抵扣?
4、土地出让金、政府性规费是否可以抵扣?(市政配套费、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
5、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6、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否可以抵扣?
7、境外设计费、策划费的如何抵扣?
8、零星工程的如何抵扣?
9、拆迁补偿费如何抵扣?
10、购进苗圃可否按外购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如何抵扣?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3、混合销售业务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
14、融资成本可否抵扣进项税?
1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
16、营改增后如何管控发票风险?
17、支付的劳务派遣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18、砂石水泥采购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九)关于纳税地点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操作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跨区项目纳税地点的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跨区项目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3、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异地施工项目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建筑公司异地施工项目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6、建筑公司挂靠项目部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7、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定金、首付款、现金分期收款何时纳税?
8、建筑企业预收款何时纳税?
9、销售非自建固定资产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10、不动产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十)关于营改增政策的衔接的实际操作问题
1、如何确定新老项目?
2、建筑业老项目如何纳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如何纳税?
4、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如何纳税?
5、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6、老项目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7、营改增前的合同条款是否需要修订?
8、营改增前的在建项目,现在开盘怎么征收增值税?
9、如果营改增后交房时有面积差,需要退房款,而这部分房款已经缴纳营业税了该如何处理?
10、未付款的建材能否等到营改增之后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十一)、关于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实际操作问
二、【师资介绍】
(一)、全国知名税收筹划、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记有
(二)、全国知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税务特聘导师:邵晓琳
(三),致通振业集团首席专家,建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首席解读专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董春辉
三、【参会对象】
企业高层管理者、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总监、税务主管。
四、【相关费用】
&&&2800元/人(含会议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午餐费、茶歇费),致通振业长年顾问客户免费。
五、【会议时间】
六、【会议地点】
地址: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学楼(中央民族大学西门、民族大学南路甲4号。距首都机场:1小时4分钟 |
约33.3公里 ;距北京站:38分钟 | 约15.3公里 ;地铁:9号线或4号线A口出。)
酒店电话:010-
七、【附近酒店住宿标准】仅供参考
1、社科院培训酒店每间300元(不含早)房间有限;
2、汉庭酒店(北京中关村店)距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直线距离1.7公里。到店价格:大床:313元。标间:360元;
3、7天连锁酒店(北京紫竹桥店)距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直线距离1.7公里。到店价格:大床:282元。标间:355元;
4、北京神舟国际酒店。距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直线距离0.6公里。到店价格:大床:768元。标间:608元。
八、【报名相关事宜】
3月24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视点的通知》文件,“营改增”队房地产、建安企业到底是利是弊?该怎样做才能让房地产、建筑企业真正规避纳税风险?全国知名税收筹划、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记有教授为您现场解答。名额有限!欲报名企业请务必于3月29日之前报名,报名事宜详情参见回执表。
咨询热线:010-&&
九、【主办单位】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新政解读与实操落地专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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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姓名
固 定 电 话
是否统一住宿
(大写)& 万&&
拾&& 元整¥
2800元/人(含会议费、师资费、资料费、场地费、现场咨询费、午餐费、茶歇费),晚餐和住宿自理。
汇款方式:
1、请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会务组,会议费报名后三日内电汇至:
名: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北京北下关支行
2、请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至会务组
企业(个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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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备注:为防止其它机构冒用本所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监督电话:010-
请将报名表及银行汇款凭证传真至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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