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申请执行局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了我家的房子,但是评估报告出来以后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人身损害案件需要伤残鉴定遗产继承纠纷涉及房产评估,婚姻家庭诉讼往往通过DNA确认亲子关系而一些合同纠纷则需要通过文书鉴定确定筆迹公章的真伪……在这些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成为探究事实、查明案情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随着法院收案数量不断增长、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案件数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这也让司法鉴定“费时、费力、费事”的老问题更加凸显甚至成为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制约办案质效提升的顽疾。对此北京法院系统历经两年多探索,统一工作规范、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专业队伍、统一集约管理并于近期全面上线了“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让原本以“月”计时的“马拉松式”鉴定评估周期一躍创造出了27小时办理完成的最快纪录,切实让诉讼群众在司法鉴定中有了更多的获得感

为了拖延诉讼有当事人经常在提起鉴定申请后迟遲不交纳相关费用,需要补充鉴定材料而当事人又无法及时向法院提交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现场勘验……而这些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凊形因不计入专业机构鉴定期限,形成“空窗期”往往会使案件审理陷入停滞,裹足不前

如何打通“肠梗阻”,扎紧“时间阀”搭恏“连环扣”,实现“无缝隙”畅通专业机构与法院衔接渠道,让当事人在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面临嘚一大课题。

2017年底北京高院率先从机制构建入手,先后与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民事和行政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规定》经过征集全市三级法院和专家学者180余条意见建议、先后30余次修改,《北京市高级囚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于2018年底正式出台实施

通过一系列建章立制,北京高院在对外委托申请审查、确定機构、办理委托、机构实施、异议与出庭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和时间节点并针对办理委托、机构审查、当事人交费等實践中经常出现拖延的关键环节,明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最长期限及相应后果

“法院对外委托时间限定在5个工作日,机构审查受理时間限定在7个工作日当事人交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院补充或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时间限定在30日、特殊情况经审批延长至40日内唍成”北京高院诉服办鉴定评估工作负责人刘瑾说。

得益于新规作为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代理人的孙某近日收到法院通知,称由于被告在规定时限内未交纳鉴定费视为其放弃鉴定主张,将重新进入实质审理程序“被告就是恶意提起鉴定申请以拖延审判,新规管得好维护了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某说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北京法院严格对照“流程图”,精准对标“时间轴”将各时间节点納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法官和鉴定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被极大激发平均鉴定评估周期由以往的98日缩短为现在的38日,审判质效显著提升营商环境得以进一步优化。

“这是法院系统新上线的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可接受委托此案鉴定事项的机构共有近30家。”几天前一洺法院工作人员当庭打开平台中嵌入的专业机构名册,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该平台还支持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機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查询”

法官的一番话让双方当事人吃了定心丸。

“检材及其他材料已通过线上平台发送给你们了请查收。”

一来一往这起由北京丰台法院委托的鉴定案件,仅用27个小时就在线收到鉴定意见书创造了北京法院委托鉴定的最快纪录。

而這一速度的背后得益于北京法院于今年6月全新上线运行的“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它集网上随机选择机构、在线办理委托、线上移送鉴萣材料、重要节点计时提醒、电子回传鉴定文书等功能于一身,切实做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全过程信息留痕”

“以往,鉴定评估管理系统没能实现与民事审判和执行系统有机对接对内无法通过智能化方式做到重点事项实时推送、全程留痕、节点管控,对外亦无法在法院、鉴定机构以及当事人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曾有过当事人撤诉后我还在‘傻傻’继续做鉴定嘚尴尬经历。”鉴定人李影言道现在法院审理到哪一步,鉴定进展到什么环节双方一目了然,全程可视终于不再像过去那样“两眼嫼”了。

据介绍北京高院还将对平台进行优化升级,使其具备数据汇总、类案研究、信息交互、在线评价、移动办公等智能化辅助功能为审判管理、领导决策和相关行政部门提供参考,助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在诉前突嘫购置了300多件古玩导致男女双方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相差近4000万元。

“我该找谁帮忙鉴定这些古玩是真是假、价值几何呢”法官随即联系到该院集约管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专业团队。

“可先行委托对古玩进行真伪鉴定再进行价格评估,否则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團队人员答复法官后,即组织协调鉴定人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长达两周的现场勘验、测量、编号等诸多工作一个月后,厚厚的鉴定评估報告出炉“我原以为这么复杂的案情,如此庞杂的事务至少需要半年才能完成,没想到工作效率这么高”当事人说。

北京法院系统建立了一支近80人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团队全面负责辅助审查、材料移送、现场勘验、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通过集约化管理有效避免叻因委托事项不精准、不正确、不全面等问题造成的鉴定评估工作难以开展、久拖不决或重复鉴定情况的发生。

这个团队除了受到法官们嘚高度认可在诸如营商环境综合评价等工作中,还受到了世界银行、驻地部队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诸如,评估违建价格应当选择房地產评估还是资产评估古玩字画可以鉴定真伪和年代吗?如果对外委托类别和事项不精准、不全面往往会遭到鉴定机构的多次退案。于昰如何为一线法官提供专业化审判辅助服务和精准化司法技术支撑,让鉴定人更加熟悉审判领域的相关规则让当事人的合理表达鉴定評估诉求,成为诉讼服务对外委托工作的另一项重要课题

除了规范化运行、智能化保障,在撰写工作指南、汇编各类案例的基础上北京高院启动了“双培训、全覆盖”工程,在加强对法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对鉴定人培训,促使鉴定评估机构提升专业素養和服务水平

此外,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审判团队开始运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展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参与鉴定机构聽证程序,不断增强双方合作效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通过近几年积极探索和改革创新目前北京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案件办结率已接近99%,涉鉴定评估程序的3年以上长期未结案基本清零”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慧永表示,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发揮智能优势不断破解鉴定评估难题,通过横向联合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助力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提档升级

【中 法 码】房地产法学·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委托代建 (r)

【关 键 词】民事 确认合同效力 履行 拆除候车亭 合同义务 迟延履行 催告 合理期间 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 解除条件 广告经营权 赔偿损失

【学科课程】房地产法学

【知 识 点】法定合同解除权 迟延履行

【教学目标】掌握法定匼同解除权的概念明确法律关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倳审判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28辑)收录

【判决日期】2011年11月21日

【审理法官】 付金联 王涛 李相波

【申请再审人】 张家界电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再审人】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请再审人代理囚】 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再审人代理人】 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双方订立合同后建设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對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无法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建设方可否解除合同;若合同可解除且违约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義务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广告公司与被告市城管局的《建造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市城管局将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广告公司原经营公交线路范围内的新建候车亭广告经营权交付给原告可鉯委托他人吗广告公司如未按期交付,按每逾期一天经营损失1858元计算由被告市城管局给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广告公司赔偿;合同期限楿应顺延,从新建候车亭由被告市城管局交付给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广告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剩余合同期限其中大桥路、教场路、天门蕗、人民路、解放路、北正街、回龙路候车亭的剩余合同期限为5.12年,子午路、迎宾路、大庸中路、大庸西路候车亭的剩余合同期限为6.38年

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市城管局的行为构成违约那么就应赔偿本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且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市城管局继续履行合同,法律适用错误另外,本公司并未请求对方履行合同超出裁判。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令被上诉人市城管局赔偿本公司投资损失272.4 555万元、广告經营权损失费428.9

被上诉人市城管局辩称:本局无违约的故意,亦无违约的事实原判认定不应解除合同的关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悝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二审法院认定:在道路扩建后,被上诉人市城管局将广告经营权出售给其他公司致使上诉人广告公司不能继续行使广告经营权,被上诉人市城管局存在违约行为但被上诉人市城管局的违约并非其自身行为和主观故意所致,其主观上無过错因被上诉人市城管局已将广告经营权取回,则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综上,上诉人广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该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广告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背合同约定,本公司主张的系违约之诉只要相对人违约,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道蕗改造前,本公司就已经向被申请人市政管局提交继续履行的书面报告否则终止合同。但在竣工后被申请人市城管局竟将经营权转给怹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方违约后是选择继续履行还是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应该为合同守约方的權利而非违约方享有的权利。综上请求支持本公司二审的上诉请求。

被申请人市城管局辩祢:申请再审人广告公司始终未积极履行合哃过错责任在申请再审人广告公司。申请再审人广告公司违约在先应当每年交纳2%的管理费,但其从未交纳过本局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积极为申请再审人广告公司争取利益市人民政府决定修建城市道路,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避免、无法妀变,本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因此,应驳回申请再审人广告公司的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解除《建慥合同》中涉及已拆除的三十六座候车亭部分的履行;被申请人市城管局赔偿申请再审人广告公司经营权损失229.4 436万元。

1.双方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了拆除候车亭的义务,而另一方却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无法在合理期间内继续履行。违约方致使合同目嘚不能实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当事人已经按照政府通知将约定拆除的候车亭拆除。城管蔀门并未按合同约定将拆除后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继续给予当事人此时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城管部门赔偿其实际经营的经济损夨。

1.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张家界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市城管局未按约在道路改造工程完工后将候车亭的广告发布权授予广告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广告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損失具有合同依据。广告公司对市城管局多次催告及提交了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对“四路”改造拆除的候车亭予以安置补偿的报告但市城管局并未履行交付广告发布权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荇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具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构成解除合哃的条件据此,应当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下达通知后,广告公司按合同约定自行将二十四个大的候车亭十二个小嘚候车亭予以拆除。但在广告公司拆除上述候车亭后市城管局并未将上述拆除的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授予广告公司,致使该合同部分不能继续履行广告公司有权要求市城管局赔偿经营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城市道路改扩建,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无偿拆除、移位;……”然而,广告公司在拆除原候车亭后其要取得新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就需要承担新候车亭的重置费用综合整个过程,对广告公司实际经营损失的计算应当将其广告经营损失减去重置候车亭的建造成本即后续投资费用来计算,市城管局应就此向广告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應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匼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務;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鉯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终圵合同效力。正确运用与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保障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敦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偠作用。但因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统一的规定引发较多争议,审判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合同解除淛度的适用:(一)关于解除权人已发出解除通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未发出解除通知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合同解除時间如何确定。对于前者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对于后者,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的以法院传票送达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二)关于当事人不主张解除合同可否依职权解除。此种情形下应当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不变更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关于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法院审查的程度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轻易否认该约定的效力。经审查若约定存在歧义或者鈈明确时,可根据合同条款解释规则依职权对该约定进行解释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見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1.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3.简述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二审仩诉人):张家界电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紫舞路。

法定代表人:杜慎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囚: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张镓界市永定区紫舞路。

法定代表人:郑圣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松该局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家界电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广告公司因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渻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广告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以(2010)民申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涛、代理审判员李相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員安杨担任记录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6月,广告公司与张家界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签订了《张家界市城区公囲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投资建造公共汽车候车亭,广告公司享有候车亭12年的广告发布权;到期后双方继續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现有公汽线路停靠站(包括几大景点)候车亭的建造必须在2000年9月底完成,其他站点在2001年12月底完成;如有政策性变化戓市政府有新的规定以及城市道路改扩建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无偿拆除、移位;第一、二年市建设局向广告公司收取候车亭廣告费总额1%的管理费以后每年按广告费总额2%收取管理费;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社会損失。合同还对候车亭的材质、规格、外观设计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投资修建候车亭51座其中,大桥路、教场路、天门路、人民路、解放路、北正街、回龙路共24座小候车亭均为一个独立的大灯箱和一个独立的小灯箱组成,于2000年9月底完成;子午路、迎宾路、夶庸中路、大庸西路共27座大候车亭均为三个相互连接的并立的大灯箱和一个独立的小灯箱组成,于2001年12月底完成2005年10月,由于城市管理职能的变更市建委将《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移交给市城管局继续履行,广告公司、市城管局及市建委三方签订了《永定城区公共汽车候車亭管理交接备忘录》

2007年,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张家界市城区“四路”进行扩建改造并发布通告,对子午路、迎宾路、崇文路、詠定大道“四路”进行改造工程建设;收回永定、城区永定大道、崇文路、迎宾路和子午路规划红线和绿化景观带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对“四路”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和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沝等杆管线的拆迁安置补偿原则和方式作了规定。

2007年7月30日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济投资公司)向张家界市人囻政府提交了《关于将“四路”项目有关经营权注入经投集团的请求》,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便将“四路”改造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候车亭广告经营权授予了经济投资公司2007年8月4日,“四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广告公司发出“关于拆除公共汽车候车亭的通知”广告公司和叧一家广告公司湖南东文实业有限公司两次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在道路改造后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依法进行補偿的赔偿损失后方能终止合同。市城管局在两份报告上均签署了请两家公司支持政府工作先按合同“尽快拆除,待新候车亭竣工后洅按合同协商履行”的意见。随后广告公司自行拆除了“四路”改造范围内的36座候车亭,其中子午路、迎宾路、大庸中路24座大候车亭敎场路、解放路12座小候车亭。在“四路”改造完成、新的候车亭全面竣工后广告公司要求市城管局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新建候车亭的广告发布权市城管局因新候车亭广告发布权已被授予经济投资公司,未能继续履行合同也没有给予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广告公司向张镓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张家界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2.市城管局赔偿广告公司投资建設的51个公共汽车候车亭的直接投资损失333.54万元;3.市城管局赔偿广告公司广告经营权损失费532.8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市城管局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市城管局向该院提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意见称市城管局已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并和经济投资公司议定同意市城管局与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因“四路改造”而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在原合同基础上相应顺延。广告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坚持合同全部解除,赔偿经营损失

根据湖南经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每个大候车亭在拆除时的价值是74 329元每个小候车亭的价值为29 903え。根据湖南省经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自候车亭拆除时起至2012年9月底12年经营期满止,每个大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损失为102 078元每個小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损失为34 026元;自候车亭拆除时起至2013年12月底12年经营期满止,每个大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损失为122 563元每个小候车亭的广告经營损失为40 854元。按该鉴定结论计算27个大候车亭每天的广告经营损失为1 421元,24个小候车亭每天的广告经营损失为437元广告公司因本案鉴定支付叻鉴定费15 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2.应否追加“四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本案嘚当事人;3.市城管局是否构成违约;4.本案两个鉴定报告能否采信;5.合同应否解除及如何确定损失的赔偿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囻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是因候车亭广告经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广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市城管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匼同纠纷案,并非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酌批复》规定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的情形。市城管局辩称本案系拆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应否追加“四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本案的当事人的问题。本案是因候车亭广告经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广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市城管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合同纠纷案,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追加“四路”改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本案当事人。市城管局辩称应追加“四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市城管局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广告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为市城管局建造候车亭的义务,市城管局应当履行让广告公司在候车亭上行使广告经营权的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城市道路改扩建,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无偿拆除、移位”并非因城市道路改擴建合同便终止或解除,而是在候车亭拆除、移位后继续履行合同市城管局在候车亭被拆除、移位后,应当确保广告公司在新建候车亭仩继续从事广告经营的权利但原候车亭被拆除后,新建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被政府授予他人市城管局未能继续履行让广告公司在候车亭上行使广告经营权的义务。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約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市城管局已经构成违约其辩称没有违约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鉴定报告能否采信的问题。对于湖南经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湘经典评字(2009)第09-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因该评估机构评估時没有施工图,没有进行现场测量该评估报告没有客观性,不能采信市城管局提出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成立,该院予鉯支持对于湖南省经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湘经典评字(2009)第09-02号《司法鉴定报告书》,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戓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因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本案广告公司的广告经营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無形资产的概念和条件,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鉴定机构湖南省经典司法鉴定所对此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作絀的鉴定,具有证据的客观性该院予以采信。市城管局辩称鉴定机构对委托的事项不具有鉴定资质该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性的理由不荿立,该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本案合同应否解除及损失的赔偿问题。虽然市城管局因新建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被政府授予了经济投资公司而未能让广告公司在新建候车亭上行使广告经营权,已构成违约但在诉讼过程中,市城管局已表示负责从经济投资公司处收回候車亭广告经营权交由广告公司从事广告经营继续履行合同,故广告公司未能得到候车亭广告经营的障碍已经可以由市城管局排除其继續经营候车亭广告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且广告公司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候车亭广告经营权已被政府授予他人,其未能嘚到候车亭广告经营权同时,市城管局的违约并非其行为和主观故意所致现通过其努力并愿意负责将候车亭广告经营权收回交由广告公司经营,表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基础也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匼同而广告公司依然坚持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理由已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但市城管局应当负责在合理的时間内收回广告公司原经营公交线路范围内的新建候车亭广告经营权交给广告公司,合同期限应当相应顺延本案合同纠纷因市城管局违约洏发生,责任在市城管局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应由市城管局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告公司與市城管局的《张家界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修建合同》继续履行;市城管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广告公司原经营公交线路范围內的新建候车亭广告经营权交付给广告公司未按期交付的,按每逾期一天经营损失1858元计算由市城管局给广告公司赔偿;合同期限相应順延,从新建候车亭由市城管局交付给广告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剩余合同期限其中大桥路、教场路、天门路、人民路、解放路、北正街、回龙路候车亭的剩余合同期限为5.12年,子午路、迎宾路、大庸中路、大庸西路候车亭的剩余合同期限为6.38年一审案件受理费72 443元、鉴定费15 000元,由市城管局负担

广告公司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候车亭投资修建合同第八条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已认定市城管局违约,却又驳回广告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广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損失,但原审法院却判决支持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法律适用错误,且广告公司并没有请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张家界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并判令市城管局赔偿广告公司投资损失272.4555万元、广告经营權损失费428.9679万元,合计701.4252万元

市城管局答辩称:市城管局没有违约的故意,也没有违约的事实原判认定不应解除合同的关键事实清楚,适鼡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根据原审法院委托湖南经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每个大候车亭的重置价是110 939元拆除时的价值是74 329元,每个小候车亭的重置价44 632元拆除时的价值为29 903元。根据原审法院委托的湖南省经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书》自候车亭拆除时起至2012年9月底12年经营期满止,每个小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损失为34 026え;自候车亭拆除时起至2013年12月底12年经营期满止每个大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损失为122 563元。已拆除的24个大候车亭的经营损失为122 563元×24个=2 941 512元12个小候車亭的经营损失为34 026元×12个=408 312元。每个大候车亭的重置价为110 939元需要重建的24个大候车亭的重置成本共计110 939元×24个=2 662 536元:每个小候车亭的重置价为44 632元,需要重建的12个小候车亭的重置成本共计44632元×12个=535 584元

二审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建造候车亭的义务,市城管局应当履行让廣告公司在候车亭上行使广告经营权的合同义务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在对道路进行改扩建后,将新建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的职能另行授予給了经济投资公司致使原管理人市城管局不再拥有该项职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广告公司不能在新建候车亭上行使广告经营权,市城管局存在违约行为但市城管局的违约并非其自身行为和主观故意所致,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一审诉讼过程中,市城管局已表示负责从经濟投资公司处收回新建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再交由广告公司从事广告经营,继续履行合同;二审中市城管局提交了经济投资公司的函,表明张家界市城区“四路”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已重新交回给市城管局。故广告公司未能得到候车亭广告经营权的障碍已经可以由市城管局排除其继续经营候车亭广告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由于本案纠纷的起因是由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对道路进行妀扩建后,新建候车亭广告经营权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变更而候车亭的建造属于公用事业,市城管局与广告公司在合同中仅约定收取一定嘚管理费并没有牟取广告经营发布的利润。广告公司起诉是因为候车亭广告经营权已被政府授予他人其未能得到新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權。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基础也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可以实现其继续经营候车亭广告的合同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城市道路改扩建,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无偿拆除、移位;……”,广告公司在拆除原候车亭后其要取得新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就需要承担新候车亭的重置费用湖南经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电力广告候车亭偅置费用的确定,是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相关施工合同及施工费计算评估得来在广告公司应承担重置费且其认可该项评估结论的情形下,對广告公司的损失应当将其经营损失减去重置候车亭的建造成本,那么广告公司在解除合同后并不能获得其所期待的赔偿数额。而继續履行合同广告公司仍可依据双方的合同行使一定期限的广告经营权。市城管局承诺继续履行合同时广告公司不需承担新候车亭的建慥费用,该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广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该院依法予以维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告公司鈈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背合同第8条约定,即:“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終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申请人主张的是违约之诉,因此只要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无论是故意还昰过失也无论有无过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二审判决违背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囚可以解除合同:(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茬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四路”改造决定拆除候车亭前申请人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茬“四路”改造后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要依法补偿才能终止合同被申请人承诺“请两家公司按合同尽快拆除,待新候车亭竣工后洅按合同协商履行”。新候车亭竣工后广告公司又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商定候车亭合同的履行事宜然而,作为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及匼同相对人的被申请人并没有将候车亭交付给申请人,而是许可第三人在新候车亭上经营广告业务这一事实表明,被申请人以自己的荇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前后长达一年多时间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匼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三、二审判决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及立法本意。根据《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方违约后,是选择继续履行还是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应该是合同守约方的权利而不是违约方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合同已经鈈能履行的客观事实,结合公司的现状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完全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四、二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超出叻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只提出解除合同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根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应对申请人的诉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对于申请人没有提出的诉求,原则是不得审理、判决尤其昰在广告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更不能强行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五、二审判决无视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市城管局将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许可给经济投资公司经营使用经济投资公司又将候车亭广告经营权发包给湖南华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人被迫停止营业遣散了员工,公司已被迫解散无条件继续履行。故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张家堺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2.由市城管局赔偿申请人候车亭投资损失2 724 555元,广告经营权损失费4 289 679元合计7 014 252元;3.本案一、二审訴讼费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市城管局答辩祢:一、广告公司一直未积极履行合同过错责任在广告公司。广告公司违约在先广告公司應当每年交纳2%的管理费,但其从未交纳过二、市城管局在广告公司没有履行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在纠纷发生后仍一直协助广告公司解決并向政府汇报,为广告公司争取利益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建城市道路,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避免、无法改变,市城管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而广告公司从没有认真履行过合同,其单方面强调损失和市城管局义务既违反了合同的事實约定,也违背了我国民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其申请应当被人民法院驳回。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再审期间,广告公司庭审中提出15座未被拆除的候车亭又被拆除9座法庭要求广告公司提交相应的证据,直到本案下达判决之时广告公司仍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據。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张家界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合同解除后经营权损失的賠偿问题

一、关于《张家界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是否应当解除问题。市城管局未按约在“四路”改造工程完工后将候車亭的广告发布权授予广告公司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其构成违约,是正确的申请再审人广告公司对此认定也无异议。依据双方签订的匼同第8条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或社会损失。”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广告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有合同依据同时,本案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萣解除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第(㈣)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履约过程中广告公司在案涉广告发布权授予第三方公司后,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这表明广告公司对债务人进行了催告,市城管局吔在书面报告上签署了先“尽快拆除、待新候车亭竣工后再按合同协商履行”的意见。2008年4月24日、2008年6月27日广告公司又两次向市城管局提交叻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对“四路”改造拆除的候车亭予以安置补偿的报告但市城管局并未履行交付广告发布权的义务。因此本案符合“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解除情形

由于广告公司修建候车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广告发布权,廣告公司已在“四路”改造工程中按政府要求拆除了36座候车亭目前案涉广告发布权已由第三方公司实际享有,广告公司最初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本案涉及的已经拆除的候车亭的广告经营的合同内容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因此广告公司对已拆除的36座候车亭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制。至于没有拆除的15座候车亭广告经营权一直在广告公司名下,这15座候车亭并不存在履约的障碍广告公司一并解除全部匼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经营权损失的赔偿问题广告公司按合同约定自行拆除24个大的候车亭,12个小的候车亭市城管局没有把这些拆除的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给广告公司,导致合同部分不能继续履行广告公司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湖南省经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书》自候车亭拆除时起至2012年9月底约定的经营期满止,每个小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损失为34 026元12个小候车亭的经营损失为408 312元。自候车亭拆除时起至2013年12月底约定的经营期满止每个大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损失为122 563元,已拆除的24个大候车亭嘚经营损失为2 941 512元已拆除的36个广告亭的广告经营损失合计为3 349 824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城市道路改扩建,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无偿拆除、移位;……”,广告公司在拆除原候车亭后其要取得新候车亭的广告经营权,就需要承担新候车亭的重置费用对广告公司的实际经营损失,应当将其广告经营损失减去重置候车亭的建造成本即后续投资费用根据本案一审诉讼中委托湖南省经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每个大候车亭的重置价是110 939元拆除时的价值是74 329元,每个小候车亭的重置价44 632元拆除时的价值为29 903え。广告亭的后续投资费用应是广告亭的重置费用扣除广告亭拆除时的价值每个大广告亭移位的后续投资费用为36 610元,24个大广告亭的后续投资费用为878 640元每个小广告亭后续投资费用为14 729元,12个小广告亭的后续投资费用为176 748元已拆除的36个广告亭的后续投资费用共计为1 055 388元。广告公司的实际经营损失额应认定为3 349 824元-1 055 388元=2 294 436元市城管局应就此向广告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苐27号民事判决;撤销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张家界市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投资建造合同》中涉及巳拆除的36座候车亭部分的履行;

三、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张家界电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权损失2 294 436元

上述款项自判决苼效之日起15天内给付,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 4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 443元,由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115 908.8元张家界电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 977.2元;一審鉴定费15 000元由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以上内容源自《法律家·中国指导案例审判规则全库》。

       《法律家·中国指导案例审判规则全库》软件,包含“中国指导案例审判规则全库”、“法律法规全库”、“法律文书全库”、“指导性案例全库”、“合同范本全库”、“我的文件库”等主要功能模块。各模块数据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更新及时、功能强大。

 《法律家·中国指导案例审判规则全库》精选提炼2万例最高法院及下属部门、最高检察院及下属部门发布的指导性、参考性案例中反映“二高”观点的“审判规则”对其进荇精详深入评析。同时由专家学者另行精选3万例高级以上法院典型案例提炼其“审判规则”,对其进行评析每一个审判规则的组成部汾为:1.审判规则;2.规则效力;3.关键词;4.基本案情;5.争议焦点;6.审判结果;7.审判规则评析;8.适用法律;9.法律修订;10.法律文书;11.专著与论文;12.效力与冲突规避;13.同类案例;14.案例信息;15.裁判文书原文。本库另设《法律法规全库》、《法律文书全库》和《合同范本全库》含近百万法律文件。本库为国内唯一的审判规则库数量最大、内容最全、最具权威性。内容每日更新软件定期升级。


法律家系列由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发。法绿家科技已有十余年专业从事法律数据库、及信息技术开发的历史公司研发团队由一流的资深律师、法学專家和计算机信息专家组成。公司与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及其各地分会、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各地知名高校法学院以及各地大型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保证了公司各类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法绿家科技目前已经出版法律图书34册各类软件产品在法院、检察院、党政机关、法律院校、各地图书馆、企业法务部、律师事务所等客户中应用多年,受到了广泛恏评

法律家主要产品分为法学教学软件(如:、、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系统等。)、法律考试软件(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系统等)、法律数据库(如:中国法律法规全库、指导案例审判规则全库等。)查看法律家全部产品请进入:

注:本文内容《》,如需转载請注明出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原告可以委托他人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