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4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业务概述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上述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1.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也可申请开具。
(四)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取得来源于香港特区的所得,按照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的要求须向其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方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待遇。
(五)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取得来源于澳门特区的所得,按照澳门特区政府税务局的要求须向其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方可享受《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待遇。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资料
4.完税证明复印件(已缴税的)
5.书面说明(未缴税的)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分局(所)
县(区)局(税政科及局长)
税务分局(所)
设区市局(外税科或税政二科及局长)
审批、开具 &8
七、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3)审核《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对于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涉税受理审批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相关信息,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1.案头审核
税务分局(所)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调阅以下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工商登记信息
(2)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转下一环节审核。
县(区)地税局根据纳税人所提出的申请表,经审核后,报设区市局开具。
设区市局根据纳税人所提出的申请表,审核情况,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输入相关审批信息。确认的,打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由局长签发、加盖公章,送达纳税人。
3.资料归档
将相关申请、审批资料归档,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地税局备案,省地税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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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导读:今日小编为大家带来“如何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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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同一项跨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所得应由哪个国家征税,涉及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是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纳税人享受有关国家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待遇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判断不清。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当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的税收利益时,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属于依纳税人申请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居民身份判定并开具证明。纳税人应到其在各区县局、分局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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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同一项跨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所得应由哪个国家征税,涉及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是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纳税人享受有关国家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待遇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判断不清。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当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的税收利益时,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属于依纳税人申请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居民身份判定并开具证明。纳税人应到其在各区县局、分局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作者:李娜,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研修班学员、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 责任编辑:w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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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描述】到中国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和个人,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送资料】(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收入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个人在中国停留时间证明材料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证明材料(注明去往国家、停留时间和所得税汇缴的承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企业所得税年度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准确,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业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3)审核通过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未通过1个工作日内制发《不予税务认定通知书》并连同所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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