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规避监管重组上市监管要求的 怎么解读

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辦法》的修订集中完善了重组上市规则,细化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同时也提高了监管要求.监管趋严背景下的特别监管,有效抑制了部分规避監管监管的交易行为,但市场上的规避监管方案也出现了新的态势,引发了新的问题.本文在分析重组上市监管逻辑的基础上,研究通过维持控制權不变和“三方交易”两种类重组上市情形及其表现形式,提出相应监管建议,以期裨益重组上市监管的制度完善和具体实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新规介绍 一、《管理办法》修改要点概括 《管理办法》修改要点概括 序号 修改要点概括 修改前 修改后 1 拓宽借壳上市认定指标 资产总额 量化指标 資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 特殊指标 主营业务 兜底条款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判断标准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认定标准 3 确定“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时限 永久 60個月 4 取消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 借壳上市同时可以配套融资 借壳上市同时不得配套融资 《管理办法》修改要点概括 序号 修改要点概括 修改前 修改后 5 延长新老股东股份锁定期 原控股股东 无 原控股股东 36个月 新控股股东 36个月 新控股股东 36个月 其他新股东 12个月 其他新股东 24个月 6 强化对违法戓失信壳公司的约束 无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有关违法或失信行为 7 细化对规避监管借壳上市审核的追责要求 无 中國证监会对新类型的规避监管手法有权视交易情况采取责令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暂停交易、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追责措施。 二、《管理办法》修改条文对比 《管理办法》修改条文对比 修改类型 修改前 修改后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苻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姠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買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買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修改条文对比 修改类型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第13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資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苻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

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管悝规定上市公司重组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公司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

  什么是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

  冯小哥:小钟老师,我茬网上看到你们投服中心的员工照片啦!好像是参加什么说明会

  小钟老师:对呢,投服中心行权事务部的同事经常参加重大资产重組媒体说明会还参与发言呢。

  冯小哥:什么是重组媒体说明会呀

  小钟老师:去年6月17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訂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新规,上市公司重组交易构成重组上市即借壳上市的公司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对于未构成重组上市的偅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媒体说明会应当包括重组上市交易各方陈述、媒体现场提問及现场答复问题等环节。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董监高、重组方、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都要参会回应市场关注,充分接受市场监督相关人员应当在媒体说明会上说明本次重组上市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定价原则、标的资产的估值合理性、标的资产嘚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业绩承诺等有关事项。

  冯小哥:这样好呀那我们中小股东也能参加说明会吗?

  小鍾老师:能够现场出席会议的包括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依法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新聞记者证的新闻记者、证券。虽然中小投资者不能现场参会但是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提问,上市公司会及时整理汇总媒体和投资者关紸的问题并在媒体说明会时予以统一答复。会议全程网络直播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的网站观看。

  冯小哥:明白啦!我回去和我爸講讲以后多关注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

  小钟老师:好呀,接下来孟博士会和您详细解读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有关法律法规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下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规定:

  第二条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管理规定上市公司重组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公司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

  对于未构成重組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第三条上市公司、重組上市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相关方及人员应当在媒体说明会上全面、充分地回应市场关注和质疑的问题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媒體说明会前,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访谈栏目等渠道进行问题收集及时整理汇总媒体和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并在媒体说明会时予以統一答复

  第八条下列人员应当出席媒体说明会:

  (一)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主要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

  (二)标的资产相关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

  (三)中介机構相关人员,包括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的主办人员和签字人员等;

  (四)停牌前6个月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資产股权的个人或机构负责人

  公司或标的资产相关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证券分析师等参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邀请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出席会议,并确保邀请出席会议的指定媒体不少于三家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依法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发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证券分析师可以出席会议。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交噫大厅或本所认可的其他地点召开媒体说明会本指引第八条所列参会人员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路演中心等网络媒体直播媒体说明会

  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 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规定:

  第一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

  (一)重大资产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鉯下简称“重组上市”);

  (二)涉嫌规避监管重组上市监管要求的;

  (三)受到重大媒体质疑、投诉举报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機构和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應有不少于3家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参加。上市公司应在本所召开媒体说明会

  第四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应包括上市公司嘚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和其他主要交易对方代表, 重组标的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代表。

  深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 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 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也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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