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把责任算到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身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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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连年亏损,该企业职工王某怀疑是因厂长贪污导致企业面临困境,为让上级有关部门来厂里调查,于是就编造事实向有关部门举报厂长。据此,有人认为“公民可以自由的行驶监督权”请谈谈你对这一观点的看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辨析题难度:中档来源:江苏中考真题
①题中观点是片面的。②公民可以行使监督权,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③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还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王某没有仅凭怀疑就编造事实举报厂长的自由。④公民应该认真学法,增强法制观念,学会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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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某企业连年亏损,该企业职工王某怀疑是因厂长贪污导致企业面临困..”主要考查你对&&依法参与政治生活&&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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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与政治生活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主要有: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依法有序参与选举,既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重要方式,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重要途径。)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具有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国籍的公民。选举的程序:选民登记、推荐候选人、候选人产生、代表选举。②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依照法律规定以多种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思想见解; ③我国公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监督权的两方面内容: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检举权 行使建议、监督权的渠道: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人大常委会反映;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通过媒体工具(电视、广播、报纸)进行监督。
我国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党委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 健全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它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民主生活,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基层民主政治搞好了,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基层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民主) 在我国城市、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分别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直接选举。 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新颖方式: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匿名投票。 政务公开的重要作用:①有利于打造“透明”政府,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贪污腐败。 工矿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在企业、在矿山、在工厂,厂务公开制度普遍推行,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在积极支持职工当家作主、尊重并保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他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没有国家的安全,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没有国家的安全,公民自己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政治义务:①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②具体做法:保守国家秘密,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公民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中学生应如何行驶自己的权利: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②依事实为依据,不能简单根据自己的好恶作出判断,要如实反映情况; ③不能污染他人人格,更不能采用大字报、聚众闹事的方式; ④要注意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正确行使建议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 青少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①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②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③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贴大字报、聚众闹事。 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①关注国家建设、国家管理,对于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 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 ③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怎样珍惜和正确行使民主政治权利:①在我国,国家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是广泛的、实的民主,每个公民必须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③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只有在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 ④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既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又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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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之厂处长访谈:公司连铸连轧厂厂长刘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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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铸连轧厂以&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韧劲,全员行动,坚决打赢环保攻坚战。我厂重新划分责任区211项,明确安排公共区域,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制定了《连铸连轧厂厂区综治工作推进方案》,完善清扫标准、清扫周期等,明确了厂、车间、班组三级责任体系,并将责任分解到个人,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负责人,环保和厂区综治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现场环境治理无死角。按照每周工作重点,每天下现场查看工作进度,调度会通报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此外,每周三在厂综治周例会上,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沟通、协调,坚持以见绿、见黑、见湿、见本色为目标,明确包机制,做好设备清扫,维护好影响环境的设备。全面检查全厂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跑冒滴漏&,保证长周期稳定运行。坚持各区域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低扬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过开展义务劳动,在裸露地方种植300余平方米草坪和树木,清理绿化带1000余平方米,不断美化环境。来源:河钢邯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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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A.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B.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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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A.股份的金额性
B.股份的平等性
C.股份的不可分性
D.股份的单一性
A.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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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姜维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薛某与汤某、王某共同出资(其中薛某出资18万元,汤某、王某各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金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由薛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 ,经估算,公司经营亏损近50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姜维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薛某与汤某、王某共同出资(其中薛某出资18万元,汤某、王某各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金来化工,注册资金为50万元,由薛某任定代表人。日,经估算,公司经营亏损近50万元,三股东约定,该亏损由三股东共同承担,其中薛某承担16万元。同年5月17日,薛某将所持有的给汤某,转让费为20万元,双方在转让股权时对上述亏损的承担约定不明。2007年5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某承担公司亏损的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中另查明,三股东在约定承担公司亏损和薛某转让股权时,均未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评估;汤某、王某两股东亦未履行约定的承担亏损的付款义务;时购置的和房产大量增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六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限公司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应当由公司的或积累的资本来承担。三股东承担公司亏损的约定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自愿达成各自承担亏损数额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三股东确认公司亏损50万元,而薛某股权转让费为20万元,若三股东不承担亏损、补充注册资金,薛某的股份应没有价值。故薛某应履行承担公司亏损的注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股东应当依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承担公司亏损,本案三股东并未约定在出资限额外股东再进行注资的给付责任,故公司要求薛某履行注资义务属约定不明。
  第四种意见认为,薛某在转让股份前作为公司原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期间的亏损进行了估算,并约定了各股东承担亏损的数额,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股东决议。因此,无论其转让时是否公平合理均不予考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薛某应按其承诺给付承担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股东之间的协商内容,不是股东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而形成的决议,对公司应无约束力,协议的当事人不包括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上的。公司法也没有对公司亏损强制要求股东注资的规定,所以,公司无权直接向股东要求承担亏损。
  第六种意见认为,三股东承担公司亏损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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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超额亏损 母公司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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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非常普遍,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已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粉饰利润的常用手段。本文通过观察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分析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并提出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一、子公司超额亏损和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持续亏损从而使得所有者权益为负数,这部分所有者权益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超额亏损”。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则被称为超额亏损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则仍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以正确反映集团整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  例如,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的投资为5000万元,占50%股份,因此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若子公司第一年亏损6000万元,母公司就应当按照50%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亏损份额3000万元,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冲减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2000万元。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这种冲减是以零为底限的,若子公司第二年又亏损6000万元,母公司就不能按照50%份额(即3000万元)计算应承担的亏损来冲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而只能将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减至为零,此时的减记金额只有2000万元。此外,子公司发生的超过净资产的亏损将导致其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由于不能继续冲减账面数,从而形成母公司的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亏损。尽管这时的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如果并不准备破产清算,而是准备持续经营,根据有关规定,这类的子公司仍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这时在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一个问题:还有1000万元的超额亏损应该如何入账?  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账面确认的投资损失不是子公司净亏损中母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应分担的全部,从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子公司净资产中母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抵销时,该差额应如何处理呢?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10号)规定: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投资企业“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正是这一会计处理方法使得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无需在当期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  二、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会函字[1999]10号文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准确反映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差额的责任归属,同时也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投资准则的要求,并与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配套。上市公司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子公司出现超额亏损时,母公司对其出资额已经减至为零,自然也不应当再继续承担这类亏损。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又产生一些新问题:一些已经资不抵债而当年又巨额亏损的控股子公司反而有可能成为公司合并报表的利润来源。  关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规定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使投资者难以正确认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甚至有可能被某些公司利用,成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从而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一些内部交易,可以通过合并会计报表将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及利润予以抵销,以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业绩。但由于会计制度关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规定,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予确认,故某些公司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将一些成本、费用故意转嫁到超额亏损子公司身上,让已经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承担更多的亏损,另一方面让集团内其他成员获得更多的利润,从而使母公司和集团的财务报表都能得以粉饰。在存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某家公司利润总额是负数,而净利润却反而为正。例如,上市公司国际实业(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利润总额为-万元,在扣除所得税元,加上元的少数股东收益,加上元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之后,公司的净利润却达到元。  制度上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利润操纵的主要手段是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关联方交易等,但是随着相关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利用这些方法操纵利润的行为逐渐受到了遏制。现在,利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又成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新手段,但是由于这一做法合乎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又很难认定其为违规行为。目前,上市公司子公司超额亏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情况更加普遍。在2002年年报和2003年中报中出现次数逐渐增多,到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中,上市公司子公司超额亏损的,约为10%。二是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也越发巨大。例如轮胎橡胶在2003年末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高达2.70亿元,主要源于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所致。三是子公司超额亏损成为上市公司连续多年的惯常现象。如上市公司锦州六陆2001年利润总额为-元,得益于2499.4万元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实现净利润1193.9万元;2002年利润总额-1127.2万元,又凭借元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实现净利润达942.775元;2003年利润总额为699万元,加上未确认投资损失,净利润达元,再次得益于未确认投资损失。如果不对当前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进行制度上的修订,那么利用未确认投资损失操纵利润的做法将被更多的上市公司所效仿。  三、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建议  面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应当重视起来,除了证券监管机关应加强研究对上市公司子公司行为的监管外,有关部门还应着手改进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形成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超额亏损子公司形成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进行利润操纵。  1、如果子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母公司的该项投资尚存在恢复投资成本的可能,就应该将该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在超额亏损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实际上无论是从整个集团的角度还是母公司的角度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都是要其承担的,而只有在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以外的义务才能免除。同时,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同样反映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那种认为“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捌全额抵减合并净利润,报表使用者会产生误解、经营者也不服”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超额亏损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同时,还应减少合并净利润。在具体会计处理中,母公司对于持续经营于公司的超额亏损,应继续确认为投资损失,在母公司会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贷方余额列示;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均进行抵销处理。如果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超额亏损子公司后来又破产清算,这时可再将超额亏损作为合并收益处理。这种处理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因为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以外的义务可以免除。这样处理同时也需要对我国有关投资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但不需考虑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因为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已经体现在合并净利润的减少额中。  2、如果子公司已经不具持续经营能力,即近期拟进行清算处理,那么对该子公司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以防止利用合并报表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了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以及大额债权,即使超额亏损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仍应对其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以及大额债权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因此,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母公司对该类子公司存在有债务担保、其他财务承诺事项或大额债权时,应充分估计由于债务担保、其他财务承诺事项或大额债权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对此,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通过“预计负债”方式使该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对母公司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得以充分反映。  3、会计报表中应充分披露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相关情况:一是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根据,如超额亏损子公司对集团经营战略的重要性、财务重组情况和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二是母公司对超额亏损于公司;是否提供了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以及是否存在大额债权,以分析判断母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大小;三是无论超额亏损于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对其与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都应充分披露。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下列情况不需要披露关联方交易:(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霹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该准则认为合并会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单独整体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集团内部的交易已经不属于关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可以不予披露。(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该准则认为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有的被抵销,有的已经如实反映,而且会计报表使用者主要看整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因此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不予披露。然而在上市公司存在超额亏损子公司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超额亏损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其所导致的对母公司和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因此,无论超额亏损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对其与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都应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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